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22•【文号】财企[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5]109号)湖北省、重庆是财政厅(局):根据《研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峡产业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补助,是指是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
本细则所称贴息,是指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和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财企[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研究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研究作者:杨涛左萍来源:《老区建设》2013年第10期[提要] 必对现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文件的疏理及现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的剖析来看,当前有必要抓紧建立涵盖人口管理、规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以期为下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
[关键词]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制度;制度框架[作者简介]杨涛(1973—),男,高级工程师,黄河水利委员会移民局;(河南郑州450003)左萍(1963—),女,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黄河水利委员会移民局。
(河南郑州 450003)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件)颁布实施以来,中央和各地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这些政策的实施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移民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这些配套文件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以构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
一、现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笔者通过收集资料和实地调查,对中央和部分省(区、市)已颁布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主要配套文件进行整理,主要制度有: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移民人口自然增减核定管理办法、关于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大纲、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项目扶持管理办法、项目公示办法、项目验收评价办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内部审计办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宣传提纲、移民稳定和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这些配置制度从编制到实施无不体现出规范性、公开性、参与性、保障性及监督性的特点。
水利工程基建财务核算
02
水利工程基建财务核算的内容
资金来源核算
01
02
03
政府投资
记录政府对水利工程基建 的投资金额,确保资金及 时到位。
企业自筹
企业通过自有资金、银行 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需明确来源和用途。
社会融资
利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 程建设,需对投资者的权 益进行合理核算。
记账与核算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和分类核算,记录每一笔经 济业务的金额、科目、时间等信息。
编制记账凭证
根据日常核算结果,编制相应的记账凭证,作为记录经济业务的 重要依据。
编制财务报表
编制资产负债表 编制利润表
编制现金流量表 报表附注与说明
反映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 权益状况。
详细描述
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改进 和完善,如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相 关人员的财务素质和责任心、建立有效的监 督和审核机制等。同时,还应加强水利工程 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确保
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06
水利工程基建财务核算的未来 发展与展望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自动化核算
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财务核算的自动化处理, 减少人工干预,提高核算效率和准确性。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水利工程基建财务核算是水利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负责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资金 流入和流出的核算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特点
水利工程基建财务核算具有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特点,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 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核算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分配的合理性、有效性,保证项目的财务信息准确、完整和可靠。
本文档旨在明确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操作指南。
2. 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为确保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必须遵守以下核算原则:1.真实性原则:财务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状况、经济业务活动和项目成本等情况。
2.周期性原则:财务会计核算的周期通常为一年,按照年度进行核算,确保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持续性。
3.一致性原则: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和政策在时间上应保持一致,确保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4.谨慎性原则:在处理财务会计核算事项时,应采取保守估计的原则,避免高估项目收益和低估项目成本。
5.权责原则: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应明确责任,确保权责清晰,合理分配项目经济利益。
3. 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资金管理在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核算中,资金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具体做法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使用和报销等事项。
•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项目收支进行核对和记录。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
3.2 收入核算建设项目的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步骤:1.清算建设项目的收入来源。
2.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确定收入发生的时间点和金额。
3.对收入进行分类和登记,注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
4.进行收入核对和汇总,生成财务报表。
3.3 费用核算建设项目的费用核算应考虑以下方面:1.明确项目各项费用的性质和来源。
2.对项目各项费用进行登记和分类。
3.根据费用发生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费用核对和汇总。
4.生成财务报表,反映项目的费用状况和分布情况。
3.4 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的资产管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资产进行登记和分类。
•进行资产的盘点和评估。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财综[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挟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计价格[2003]102号)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河北、山西、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决定从电价中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平均为每千瓦时0.13分钱,具体省(区、市)及提取标准见附表。
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范围为省(区、市)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
三、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自2003年1月1日起提取,原则上至2008年底停止,提取的基金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移民扶持标准的,达到后即停止提取。
四、辽宁、山西、福建、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市)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己在销售电价中统筹考虑,不得再提高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其余省(区、市)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不能通过腾出电价空间解决的,可在我委颁布的目录电价外另行加收。
附件:有关省(区、市)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表附表: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表单位:厘/千瓦时┌───────────────┬─────────────────┐│地区│提取标准(含税)│├───────────────┼─────────────────┤│北京│1.3 │├───────────────┼─────────────────┤│天津│1.3 │├───────────────┼─────────────────┤│上海│1.3 │├───────────────┼─────────────────┤│河北│0.7 │├───────────────┼─────────────────┤│山西│0.9 │├───────────────┼─────────────────┤│辽宁│1.3 │├───────────────┼─────────────────┤│吉林│2.0 │├───────────────┼─────────────────┤│浙江│1.7 │├───────────────┼─────────────────┤│安徽│1.8 │├───────────────┼─────────────────┤│福建│2.0 │├───────────────┼─────────────────┤│江西│2.0 │├───────────────┼─────────────────┤│山东│1.4 │├───────────────┼─────────────────┤│河南│1.3 │├───────────────┼─────────────────┤│湖北│2.0 │├───────────────┼─────────────────┤│湖南│2.0 │├───────────────┼─────────────────┤│广西│2.0 │├───────────────┼─────────────────┤│四川│0.4 │├───────────────┼─────────────────┤│贵州│0.7 │├───────────────┼─────────────────┤│云南│0.4 │├───────────────┼─────────────────┤│重庆│2.0 │├───────────────┼─────────────────┤│陕西│2.0 │├───────────────┼─────────────────┤│甘肃│1.2 │├───────────────┼─────────────────┤│宁夏│0.5 │├───────────────┼─────────────────┤│平均│1.3 │└───────────────┴─────────────────┘——结束——。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财企[2004]177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企[2004]177号2004年9月20日)第一条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研究三峡库区经济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峡产业基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自2004年开始至2009年结束,每年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5亿元,累计30亿元。
第三条三峡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项目。
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大型工业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国家有关部门安排解决。
已列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扶持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三峡产业基金安排范畴。
第四条三峡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
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三峡产业基金总额的40%。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条三峡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
投资补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三)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四)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贷款贴息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二)现代制药项目;(三)旅游开发项目;(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五)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1、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总帐会计科目设置1、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2、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1、基建拨款本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
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2、基建投资借款本科目核算为完成基建计划批准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3、其他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4、交付使用资产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已交付使用的资产。
5、在建工程支出本科目核算涉及基建项目的所有财务支出,包括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等。
下设七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和《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结合工作实际,现规定如下:一、培训费的使用管理二、(一)使用范围主要安排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二)管理职责1、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职业资格培训(颁发省劳动主管机构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与学历(国家教育主管机构承认的中专学历)相结合的培训及必要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指导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培训工作。
2、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抓好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监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培训工作; 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以劳动力转移为主的移民就业技能培训(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必要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
3、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颁发中、低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
(三)费用标准1、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班以短期培训为主,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不高于150元标准计算。
2、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中短期职业资格培训为主,尽可能安排定向或订单式培训。
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不高于800元标准计算。
3、与有关院校联合举办的学历培训,应满足以下条件:(1)培训项目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2)用人单位与受训移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12个月。
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不高于1500元标准计算。
4、移民干部以短期培训为主,主要针对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管理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一般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的标准计算。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财务管理3第三章资金管理6第四章会计科目及核算说明9第一节会计科目9第二节工程物资的管理与核算9第三节在建工程的管理与核算13第五节无形资产的管理与核算32第六节其他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34第五章会计报表34第六章会计电算化42第七章附则46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划清生产经营与建设项目在资金、资产、成本费用等方面的界限,全面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会计信息,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集团公司内部财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遵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要求,按照基本建设业务核算模式制定的,它只对涉及工程建设的专门业务给予规范,凡与生产经营会计业务要求相同的,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1、纳入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核算体系的项目。
2、区域能化公司基本建设项目。
3、集团总部、直属机构及各专业化公司列入集团公司技术改造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4、集团公司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方面的财经法规、方针政策,落实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全面反映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与运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1、参与集团公司2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审批等工作。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水利部和水利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水利部决定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情形的455件水利部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水利部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水利部2016年5月31日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年份文件字号文件名称1 1978(78)水电水管字第006号关于规定报汛电报传递报类等问题的通知2 1979 (79)水财字第36号关于“水利部举办全国培训中心经费开支暂行规定”的通知3 1979 (79)水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加强中小型水库基本建设管理》和《加强地方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4 1979 (79)水农字第1号关于重新颁发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5 1979 (79)水农字第48号关于小水电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6 1980 (80)水财字第42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内包工程价款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7 1980 (80)水财字第21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 1980 (80)水财字第56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及帐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9 1980 (80)水技字66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情报工作的通知10 1980 (80)水农字54号对电力部《农村人民公社电力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11 1980 (80)水环字4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12 1980 (80)水干字192号关于颁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3 1981 (81)水财字105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4 1981 (81)水财字5号关于修订《基本建设其他工程和费用》及《施工管理费定额》的通知15 1981 (81)水财字63号颁发《水利部直属工业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6 1981 (81)水财字74号关于《水利基本建设竣工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17 1981 (81)水财字69号关于从水电厂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遗留问题基金的规定18 1981 (81)水财字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 1981 (81)水管字73号关于颁发《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 1982(82)水电财字第163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电力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增收节支分成办法》的通知21 1982(82)水电物字第19号颁发《水电部供销企业整顿合格验收标准》和《关于整顿物资供销企业财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2 1982(82)水电财字第13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财务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3 1982(82)水电水管字第89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24 1983(83)水电财字第115号颁发《水利电力部直属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利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5 1984(84)水电财字第20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设备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26 1984(84)水电财字第209号关于颁发《水电部机电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7 1984(84)水电基字第0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28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12号关于颁发《水文勘测站队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29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拍发水情报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0 1985 (85)水文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通知31 1985(85)水电教字第58号印发关于改革部属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32 1986(86)水电财字第60号关于颁发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 1986(86)水电水建字第00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中小型水利施工专用机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4 1986(86)水电技字第2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5 1986(86)水电基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36 1986(86)水电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做好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37 1986(86)水电基字第70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条例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8 1986(86)水电基字第47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的通知39 1986(86)水电基字第81号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40 1986(86)水电基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力、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通知41 1987(88)水电财字第36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42 1987(87)水电技字第1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3 1987(88)水电技字第20号关于发送《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 1988 (88)水财7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5 1988 (88)水财30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46 1988 (88)水综经7号关于印发水利综合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7 1988 (88)水管字1号关于颁发《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的通知48 1989 水财[1989]36号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49 1989 水科教[1989]6号关于颁发《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条例的通知50 1989 水科教[1989]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51 1989 水建[1989]7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52 1989 水建[1989]1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53 1989 水电[1989]12号关于颁发《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54 1989 水管[1989]19号法》的通知55 1990 水财[1990]74号关于加强小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56 1990 水管[1990]37号关于规范河道管理单位名称的通知57 1990 水建[1990]5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和《水利工程58 1990 水建[1990]9号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 1990 水电[1990]1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及其供电电网工作的通知60 1990 水电[1990]2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供电地区配套小火电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文资料的密级和对国外提供水文资料的试行61 1990 水文[1990]1号办法》的通知62 1990 水资[1990]1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63 1991 水财[1991]11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4 1991 水财[1991]88号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 (试行) 》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65 1991 水财[1991]54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66 1991 水管[1991]23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试67 1991 水建[1991]13号行)》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地方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办68 1991 水电[1991]19号法》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69 1991 水移[1991]4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70 1992 水办[1992]17号则(试行)》的通知71 1992 水办[1992]9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72 1992 水财[1992]11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73 1992 水科教[1992]17号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74 1992 水科教[1992]5号补充规定的通知75 1992 水科教[1992]16号关于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2 的通知76 1992 水企管[1992]7号关于加强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试行) 》77 1992 水建[1992]15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78 1992 水建[1992]25号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试79 1992 水企管[1992]4号行)的通知80 1992 水人劳[1992]44号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意见81 1992 水文[1992]12号关于发布《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82 1992 水文[1992]2号关于国家基本水文站中重要测站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举办镇水利 (水保) 员音像函授中专教83 1992 水科教[1992]32号育意见的通知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84 1992 水人劳[1992]92号的通知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行规85 1992 水人劳[1992]131号定》的通知86 1993 水财[1993]31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意见的通87 1993 水财[1993]211号知关于《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88 1993 水建[1993]454号行意见的通知89 1993 水资[1993]458号关于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90 1993 水科教[1993]5号关于印发加快改革我部普通高等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部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人事管理暂91 1993 水人劳[1993]127号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农村用电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92 1994 电综[1994]26号知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标准> 和 <水利水电93 1994 水建[1994]284号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4 1994 建技[1994]11号关于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几项规定95 1994 办部字[1994]38号关于印发建立水利五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96 1995 水财[1995]278号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97 1995 水财[1995]226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98 1995 水建[1995]130号通知99 1995 水农发[1995]37号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100 1995 水审[1995]60号通知101 1995 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102 1995 水人劳[1995]100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水电103 1995 水建[1995]424号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04 1996 水办[1996]159号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5 1996 水财[1996]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106 1996 水规计[1996]376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通107 1996 水规计[1996]60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108 1996 水建[1996]397号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109 1996 水建[1996]58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0 1996 水建[1996]396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111 1996 水审[1996]515号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112 1996 水人教[1996]329号通知113 1996 水人教[1996]330号关于印发《水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114 1996 水人教[1996]589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115 1996 水建[1996]160号见》的通知116 1997 水科技[1997]46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17 1997 水科技[1997]286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的通知118 1997 办水管[1997]10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19 1997 水建[1997]6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20 1997 水经济[1997]469号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21 1997 水农水[1997]121号关于印发《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新型井灌区实施办法》的通知122 1997 水政资[1997]527号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23 1997 水保[1997]410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124 1997 水政资[1997]3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通知125 1997 水管[1997]349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6 1998 水规计[1998]33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7 1998 水建[1998]275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128 1998 水建管[1998]48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9 1998 水建管[1998]541号关于印发《提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提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130 1998 水科技[1998]222号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131 1998 水政资[1998]153号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1998 水资文[1998]569号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133 1998 水保[1998]546号关于印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134 1998 水建[1998]4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35 1999 水经调[1999]29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36 1999 水政法[1999]448号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137 1999 水政法[1999]460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138 1999 水政法[1999]48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139 1999 水规计[1999]77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0 1999 水规划[1999]353号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1 1999 财农字[1999]238号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42 1999 水建管[1999]590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3 1999 水建管[1999]78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4 1999 水建管[1999]48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5 1999 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46 1999 水办[1999]11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当前水利系统农电“两改一同价”147 1999 水电[1999]707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8 1999 水资文[1999]245号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149 1999 水资源[1999]519号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150 1999 水移[1999]13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51 1999 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52 1999 水保[1999]470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153 1999 水保[1999]288号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勘测设计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154 1999 水总[1999]493号的通知155 2000 水经调[2000]558号关于印发《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力发电站自动化设计规定》SL229 156 2000 水国科[2000]224号-2000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157 2000 水建管[2000]62号的通知158 2000 水建管[2000]2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前期工作规定159 2000 水保[2000]187号的通知160 2000 水建管[2000]47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161 2001 水农[2001]229号细则》的通知162 2001 水农[2001]263号关于印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63 2001 水移[2001]246号关于加强水利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选164 2001 水人教[2001]576号拔评审条件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设165 2001 水建管[2001]217号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水利财政性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的166 2002 水经调[2002]159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167 2002 水经调[2002]161号法》的通知168 2002 水经调[2002]39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9 2002 水经调[200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70 2002 水资源[200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71 2002 水资源[2002]12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的通知172 2002 水资源[2002]14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173 2002 水移[2002]357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174 2002 水人教[2002]541号见》的通知175 2002 办水保[2002]58号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176 2002 水保[2002]596号则》的通知177 2002 水保[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178 2003 水经调[2003]491号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179 2003 水办[2003]461号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和《水利计量认证评180 2003 水国科[2003]60号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通181 2003 水国科[2003]1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的182 2003 办建管[2003]120号通知183 2003 水农[2003]252号印发关于加强灌溉试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管理体制184 2003 水农[2003]69号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185 2003 水资源[2003]118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186 2003 水资源[2003]133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187 2003 水人教[2003]548号法(修订稿)》的通知188 2003 水保[2003]202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9 2003 办水保[2003]16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190 2003 水建管[2003]79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191 2004 水规计[2004]29号行办法》的通知192 2004 财农[2004]24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193 2004 水国科[2004]28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4 2004 水电[2004]308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195 2004 水电[2004]33号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管理的通知196 2004 水移[2004]636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197 2004 水移[2004]55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8 2004 水移[2004]154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9 2004 水建管[2004]168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 2005 水财经[2005]46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预拨款管理的通知201 2005 办财经[2005]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通知202 2005 水财经[2005]57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3 2005 水农[2005]502号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4 2005 办资源[2005]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205 2005 水移[2005]7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206 2005 办水保[2005]67号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7 2006 水办[2006]513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8 2006 水办[2006]20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209 2006 水国科[2006]54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0 2006 水建管[2006]240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211 2006 财农[2006]124号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2 2006 水电[2006]274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13 2006 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14 2006 办资源[2006]3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备案与统计工作的通知215 2006 水资源[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系统并网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的通216 2006 办建管[2006]132号知217 2006 水人教[2006]583号水利部关于大力发展水利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218 2006 水监[2006]256号定》的通知219 2006 水建管[2006]144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20 2006 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研究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意见的通221 2007 水规计[2007]374号知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222 2007 水建管[2007]164号行)》的通知223 2007 水人教[2007]24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224 2007 办水保[2007]210号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225 2007 水总[2007]76号知226 2008 水财经[2008]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27 2008 办财经[2008]13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监控工作互动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228 2008 水财经[2008]24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229 2008 水财务[2008]494号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实230 2008 办财经[2008]120号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231 2008 水财经[2008]268号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232 2008 水规计[2008]601号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33 2008 办农水[2008]6号管理的通知234 2008 办农水[2008]119号关于印发《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指导意见的235 2008 水文[2008]316号通知236 2008 办移民[2008]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237 2009 水办[2009]309号关于印发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38 2009 办综[2009]51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239 2009 办宣[2009]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240 2009 水财务[2009]253号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241 2009 水财务[2009]337号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242 2009 办财务[2009]442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slbu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全项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利用库区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安排的19 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回。
利用其他资全安排的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
从项回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责权利相结合。
新建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曹理单位),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
同一省肉同一水库的所有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单项工程总称为总项目其中建设规模较大,地点集中连贯的公路、输变电、水利、加工业等项同和集中违片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等单项工程做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处理;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植业、养殖业、改土造地等,可以移民乡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国处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前期工作的过程和内容。
主要包括: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总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规划评估,规划审查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基层移民主管机构牵头组织编制规划,经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组织评估并审查汇总,形成总项目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函送水利都审批。
第七条规划评估。
总项目规划文件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组织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现状;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目标与总体方案;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水利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
水利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一、水利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的基本要求1、合规性要求:水利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确保企业的财务活动合规经营。
2、准确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准确无误,反映水利基建工程的真实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规避虚假交易、账目造假等行为。
3、规范性要求:会计核算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
4、及时性要求:水利基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应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及时的财务信息支持。
5、完整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做到完整性,将水利基建工程的所有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都纳入核算范围,确保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6、可比性要求:会计核算信息应具有可比性,便于企业进行财务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策略。
二、水利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的设置1、预算控制制度:水利基建工程在启动前需要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根据项目规模、资金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预算编制,建立预算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控制项目成本。
2、成本核算制度:水利基建工程项目需要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成本等方面,确保成本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3、资金管理制度:水利基建工程项目需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避免资金浪费和财务风险。
4、财务报表制度:水利基建工程项目需要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财务报表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公开,便于企业董事、管理层和投资人监督。
5、内部控制制度:水利基建工程项目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6、审计监督制度:水利基建工程项目需要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的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水利基建工程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1、建立专门的会计核算部门,招聘具有水利基建工程会计核算经验的专业人士,组建专业的团队,负责水利基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工作。
基建会计核算
核算方法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一)预算拨款的拨入和结转1.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建基金拨款限额借:限额拨款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2.收到地方财政预算(包括地方机动财力)拨入的拨款限额(退回用红字登记)借:限额拨款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3.收到财政预拨的下年度拨款限额借:限额拨款贷: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4.年终注销预算拨款限额结余(用红字登记)借:限额拨款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5.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预算拨款(1)结转上年度“本年基建基金拨款”余额借: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2)结转上年度“本年预算拨款”余额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3)结转上年度“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余额借: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4)结转上年度“交付使用资产”帐户的余额(用基建拨款完成的部分)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交付使用资产(二)自筹资金和其他拨款的拨入1.收到地方财政、上报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拨入的自筹资金预存建设银行(退回数用红字登记)借:银行存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贷: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2.结转本年度使用的自筹资金借: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3.同时,应将自筹资金从待转户转存本年存款户借:银行存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贷:银行存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4.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余额借: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5.收到上级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借:器材采购贷: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6.收到主管部门转帐拨入进口成套设备转来支付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及设备检验费等借:待摊投资贷: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7.收到上级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无偿转帐拨入的设备、材料借: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贷: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8.由于主办协作配合工程等,收到其他单位拨入资金借:银行存款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9.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借:银行存款贷: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10.收到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借:银行存款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11.按照国家规定调整设备、材料调拨价格的溢价借: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12.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帐户的余额。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办法及会计实务操作
借:在建 工程支出
—土地征 用支出
—拆迁安 置费 —其他前 期经费 —建筑工 程支出 —设备及 安装支出
—其他费 用
6、预付 工程款和 预付备料 款转
在建 工程支出 其他科目 时:
7、按照 规定程序 办理竣工 验收交接
手续 后,结转 交付使用 资产的实
际成 本时:
银行存款
贷:
(现金或 库存器材
等)
二、总账 会计科目
设置
(二)核 算要求
1、资金 来源类设 置
2、资金 占用类设 置
均在基建 账户核 算,并按 项目进行 明细核算 。 4、有建 设项目并 单独建账 核算的单 位,必须 在银行 开设基建 专用账户 。
基建资金 会计核算 统一采用 借贷记账 法。
“基建拨 款”
“基建投 资借款”
“其他应 付款”
2、收到 各种来源 的基建投 资借款时
3、支付 借款利息 时:
4、单位 在预付工 程款和预 付备料款 时:借: 在建工程 支出—预 付工程款
5、单位 在发生各 种在建工 程支出 时:
借:银行 存款
基建投资 借款— 贷: (按借款 来源明细 核算)
借:在建 工程支出 —其他费 用
贷: 银行存款
贷: 银行存款
借:在建 工程支出
—土地征 用支出
—拆迁安 置费
—其他前 期经费 —建筑工 程支出 —设备及 安装支出 —其他费 用 贷:在建 工程支出 —预付工 程款
借:交付 使用资产
贷:在建 工程支出
—土地征 用支出
—拆迁安 置费 —其他前 期经费 —建筑工 程支出 —设备及 安装支出 —其他费 用
8、基本 建设项目 决算经批 准后,冲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电力工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3.22•【文号】计建设[1996]526号•【施行日期】199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1996年3月22日计建设[1996]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发展水利水电事业,根据国务院1991年2月1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6年至1995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国家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
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以国家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的基数;根据不同水电站、水库的移民及淹没损失数量、常年电厂供电量、建库后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所在地区扶持水平的不同,按每个移民每年250--400元的标准控制,以水电站和水库所在省为单位,统一核定1986年及以后投产的水电站每千瓦时电量提取基金的多少。
从1996年1月1日算起(已经批准开工、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机组发电之日算起),共提取10年。
有关省基金提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电力局、水电厅、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备案。
但年终以省电力局为核算单位,最高提取标准不准超过每千瓦时5厘钱。
三、基金提取标准确定后,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1、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总帐会计科目设置1、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2、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1、基建拨款本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
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旧房、土地等)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2、基建投资借款本科目核算为完成基建计划批准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移[2004]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及其他有关法规,我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二日附件: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库区建设基金的预算执行和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均采用公历起讫日期。
第六条库区建设基金单独设账核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八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库区建设基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主要的业务事项应单独反映。
第九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满足有关部门了解库区建设基金活动和使用情况的需要。
第十条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并保证会计指标口径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二章资产第十三条资产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实施水库移民建设项目所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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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移[2004]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及其他有关法规,我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二○○四年五月十二日附件: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库区建设基金的预算执行和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均采用公历起讫日期。
第六条库区建设基金单独设账核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八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库区建设基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主要的业务事项应单独反映。
第九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满足有关部门了解库区建设基金活动和使用情况的需要。
第十条库区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并保证会计指标口径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二章资产第十三条资产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实施水库移民建设项目所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预付工程款是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工程建设合同预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预付工程款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五条其他应收款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的工程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投入企业的库区建设基金转化为资本金的资金。
第十七条库区建设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水库移民管理机构验收后移交相应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并相应增加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负债第十八条负债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实施水库移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
包括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
第十九条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的工程款项。
第二十条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四章净资产第二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包括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库区建设基金结存。
第二十二条投资基金是指按预算由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投入企业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投资收益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库区建设基金结存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库区建设基金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已完项目节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第五章收入第二十五条收入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实施库区移民建设项目收到的无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拨入库区建设基金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核定的预算取得的库区建设项目无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库区建设基金利息收入可直接冲减其他专项支出。
第六章支出第二十八条支出是指用于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的开支。
包括生产资源再调整和搬迁安置支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出、生产项目开发支出、其他专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拨出库区建设基金是指上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拨给下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库区建设项目无偿资金。
第七章会计科目第三十条库区建设基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一、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依据库区建设基金活动情况设置的总账科目。
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未经水利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使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三十一条库区建设基金使用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表第三十二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库存现金。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02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存入银行的用于与水库移民有关的各种款项。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库区建设基金”、“投资收益”等有关科目;支用时,借记“库区建设基金支出”、“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库区建设基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
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科目预付工程款1、本科目核算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移民工程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转作支出时,借记“库区建设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工程款。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和移民工程项目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104科目其他应收款1、本科目核算除预付工程款以外与移民工程有关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105目对外投资1、本科目核算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批准的项目和金额投入到企业的库区建设基金。
2、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投入企业库区建设基金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投入到企业的资金,应由企业出具收据和作增加资本金证明后,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借记“生产项目开发支出”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
3、年末,各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投入企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进行清理,并附企业收款收据和已作增加资本金证明复印件上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核同意后,各省移民局借记“投资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
4、本科目按投资到企业的名称和项目设置明细账。
(二)负债类第201号科目应付工程款1、本科目核算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应付的工程款项。
2、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其他应付款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移民工程款外的应付款。
包括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
(三)资产类第301号科目投资基金1、本科目核算水利移民管理机构拥有的由投入企业生产开发项目转化的国家资本金。
2、投入企业的生产开发项目完成并取得企业相关证明后,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拥有的国家资本金。
第302号科目投资收益1、本科目核算水利移民管理机构从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
2、从企业取得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使用时必须纳入预算并经批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投资收益结余。
3、本科目按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库区建设基金结存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库区建设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年终,应将“拨入库区建设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结转时,借记“拨入库区建设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库区建设基金支出”、“拨出库区建设基金” 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区建设基金支出”、“拨出库区建设基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库区建设基金已完项目节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第401号科目拨入库区建设基金1、本科目核算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中央财政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
2、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拨款累计数。
3、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支出”。
结转后如有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区建设基金结存”。
结转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五)支出类第501号科目拨出库区建设基金1、本科目核算移民主管部门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库区建设基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回拨出库区建设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全数结转,借记“库区建设基金结存”、“拨入库区建设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二级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库区建设基金支出1、本科目核算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规划费、科技推广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付工程款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的实际支出数。
年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结转,借记“库区建设基金结存”、“拨入库区建设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3、本科目按支出范围设置以下二级科目:①生产资源再调整及搬迁安置支出;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出;③生产项目开发支出;④其他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