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概论期末论文
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

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从平等权角度浅谈中国人权的社会实现情况平等,顾名思义,就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也历来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崇高目标。
平等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国家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首要权利,基本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者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平等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志。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虽然篇幅较少,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状态,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明,早在《论语》中就有“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内容,我认为这是平等权的最早体现,但是真正以纲领(或者法律)形式确认平等却是在太平天国起义中的《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规定,即“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和“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追求,虽然碍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小农意识的落后,这种思想不可能实现,但是却切实的反映了中国人们对于平等的渴望、向往和追求。
但是关于平等,我却有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我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即使刚出生还没有意识的时候也是一样,含着“金勺子”出生的孩子与穷苦人家出身的孩子是首要的体现。
这个无奈的现实对于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富家小孩在妈妈的陪同下去大街上擦皮鞋,擦鞋阿姨的小孩在妈妈的指导下给这个富家小孩擦皮鞋,我们如何让这两个小孩长大以后和平共处?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官先问的一句话就是“你能不能赔的起?”,言外之意就是赔得起就是虚刑,赔不起就是实刑,这能够彰显宪法中不分财产状况的平等么?现实中还有很多例子,比如许霆拿了ATM多吐的17万被判无期,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被判12年等等,不胜枚举。
国际人权法论文

“他们”会有明天?!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
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中国精神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把同性恋统划为病态。
从这一年起,同性恋不会再被视为病态的必然,这对中国广大同性恋者来说,无疑是个飞跃性的进步。
对于中国同性恋者来说,精神病学会为宽容消除了一个关键性障碍。
1997年,中国的刑法改革取消了流氓罪,而同性恋行为在以前就是在这个罪项下受到惩罚。
然而,要同性恋受到社会的接受,仍然面临着很多障碍,因为即使现在,还有很多人称同性恋为变态,视他们为不正常。
在当代中国社会里,同性恋已经不是合法与否的普遍行为规则的问题,而是已经转化为主流与边缘或者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
在这样的关系中,多数的歧视、排斥代替公权机关的强制惩罚,成为同性恋者所面对的主要压力和威胁。
更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思想还残存的国家,普通民众仍视同性恋为变态,人们的歧视还是相当的严重,这就是为什么很少有人知道身边有同性恋,并且那些本不适合按传统形式结婚的同性恋都进入了婚姻的牢笼。
没有人理解他们,他们也不会公开寻求自己的权利。
正象有的同性恋这样说:“我们白天是人,晚上是鬼啊?我们永远要戴上那个沉重的面具,以防被别人发现自己真实的身份。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别人根本体会不到作为同性恋的苦。
同性恋群体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无论是在精神文化生活上还是在物质生活上都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甚至遭到侮辱白眼,有的同性恋人也被一些企业而拒之门外,对于这些影响,对于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来说,中国13亿多人应该去体谅同性恋群体,最起码在法律层面应该给与相应的支持,这不但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同性恋群体的福祉。
选择爱情是每个人都向往的,选择合适的爱情更是一个家庭的必需,组建一个家庭我们要有真正的爱才能正常地维持下去,才能给孩子一个健康温暖的归宿,我们可以看到,迫于社会的压力以及家庭的压力,一些同性恋人会去选择异性婚姻,他们只是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为了给自己父母一个交代而却伤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甚至会毁掉这个强迫组建的家庭,每个孩子都是希望自己有一个完整的家,他们不想看到自己的父母各分两边,他们希望的是完整的父爱,他们需要的是全部的母亲的关怀。
人格权法论文

生还是不生,谁说了算?——论公民的生育权14307134 法学院3班王珂摘要:生育权、人格权、夫妻关系、身份权引言说起人格权,第一时间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相必会是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种种。
这倒是可以理解,因为所谓人格权即是区别于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以身份、契约等约束条件为支撑的,基于人的存在而天然存在的权利。
也正是因为人格的存在,也就有了人权的存在,没有人这一属性,当然也就没有人格,于是也就没有所谓人权。
正因为人格权这一权利的天赋自然属性,使得它成了所要保护的最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对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保护,当然应该是最为重要的。
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谈的问题,是人的生育权。
生育作为人类繁衍生息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人对于自己身体的一种直接支配,并不服从于任何身份属性,所以只有将其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之内才能加以分析。
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相比,生育权似乎是极其特殊的存在,因为不管是生命,还是姓名,又或是荣誉肖像等,都是权利主体个体的问题,而生育这一行为,就必须牵扯到相对一方。
但是生还是不生,怎么生,和谁生,究竟如何通过法律来调整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社会关系的多元化,男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长久以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始终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也将其视作是夫妻对家庭的一种责任,所以不存在生育权的归属的问题。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高,生育已经不再是一种义务,特别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出现,生育也不再局限于夫妻之间。
如果将生育权仍置于夫妻身份之下,就难以对非婚生育和人工受孕予以保护。
再者,生育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人类作为一种生物进行种群繁衍的一种天然行为,它的存在更多的充满了一种自然意义,即可视作人的基本权利。
如果将生育权看做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不仅这种身份难以固定,而且也是对人性的一种不尊重。
既然生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所以当然被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人权法论文

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义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开始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未来一段时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这些目标措施落实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这对于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推动现代化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原则要求。
中央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我国在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过程中,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行动计划之中。
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
这是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一份行动计划。
人权法论文(有关刑讯逼供)

题目:遏制酷刑的国际共识与探求治愈我国刑讯逼供【摘要】: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
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自身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
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却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一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关键词】:酷刑刑讯逼供人权司法【正文】:在人类历史中,酷刑经历了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到在各国国内法中受到冷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的演变。
进入20世纪以来,反对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随着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全世界的逐渐被肯定,遏制和反对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相关的努力也不曾间断过。
许多国家开始在实践中陆续废除了酷刑,酷刑的“法定化”外衣逐渐消失。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获刑罚。
”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后联合国制定了许多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性文件,如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
同年,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设置为世界反酷刑日。
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
浅谈人权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浅谈人权法学研究论文范文人权法学是一门成长中的学科,是对现有法学学科的超越和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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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研究论文篇一:《关于人权法律领域超前应用倾向的思考》摘要:人权是人的价值的体现,提高人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
但是,人权的提高有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权的应用也面临个体相对性矛盾。
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关键词:人权法律应用思考人权之所以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社会应用的热点,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人的生命意义,珍重人的个性发展;是因为人们对人的价值的重新认识;是因为近年来某发达国家一直把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优劣的标准。
我国从忌讳谈人权,到也谈人权、研究人权、应用人权,是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理论同步融合的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发展和实践。
但是,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提高和应用的一些超前倾向,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历史与现实证明经济发展水平是人权内涵提高的基础1、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我们当前所提的人权概念,其外延主要是指人权的社会属性部分。
其实人权基本属性是其自然属性。
人权的自然属性其实自从有“人”始就存在,只是没有上升为理论,形成概念。
人权,最直观的解释就是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是生命权,客观上说,这其实也是一切生物的基本权利。
人和其他生物一样,从出生起就有生存的愿望,要实现这个愿望,首先必须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
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发展中,人类逐渐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主宰了地球生物。
人类在对自然、其他生物的斗争中取得生命生存的权利后,人类自身的竞争才成了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因素。
因此,人权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权。
在生产力低下的人类原始阶段,对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的威胁首先来自其他食肉猛兽,人类是与它们竞争生存,这是人类争取人权的第一种斗争。
人权法论文——精选推荐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且,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
这种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
如果说,在这种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特权,还没有产生将其平等化的意识,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当高等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众改善生存状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时,人们必然会对高等教育权利投以更多的关注。
在受教育权被愈发关注的同时,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人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人类社会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的自卫、家庭的保护、社会的保护、国家的保护等等。
国家对人身权的保护又有经济的保护、行政的保护、法律的保护等。
法律保护只是对人身权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它是最全面、最有效的保护手段。
法律保护,既包括国内法保护,又包括国际法保护;既包括民法保护,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
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以及人身权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状况,指出侵权行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和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其成因作些梳理和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和大家讨论。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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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概念和内容: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
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
自由权财产权
尊严权
获助权公正权
法国巴黎爆破案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
2015年11月13日晚,在法国巴黎市发生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至少132人死亡。
此后,法国本土和科西嘉岛进入紧急状态,世界各国纷纷谴责恐怖
袭击,向法国和法国人民表示支持和慰问。
巴黎共发生5次爆炸,5次枪击;其中,法兰西体育场附近发生3次爆炸。
恐怖袭击者已全部击毙。
遇难人数上升至132人,300多人受伤。
11月19日,中国外交部确认中国公民樊京辉被IS杀害。
一组组数据显示着此次事件的不幸。
然后一系列打击伊斯兰国的举措为此次爆破袭击埋下了种子,大波叙利亚难民的涌入也导致了安全不能得到保证。
在今天,我们尊重每个人的不同传统和文化背景;充分肯定人的自由选择意志。
但是宗教不应该称为政府以及任何政党利用的武器,宗教涉及到人类灵魂更深层次的探索,它是超越科学与哲学的领域而且,并不是非理性的;而是超越理性而又反过来引导理性的人的更高层次的追求;许多伟大的科学家与哲学家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因为人类对于永恒的探索和追求是一样的,这些领域是科学和哲学所不能达到的;因为科学与哲学是在理性范围内的。
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教义与观点,各宗教有不同的仪式与习惯,但是真理只能有一个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一加一不可能同时等于二又等于三。
正是因为每个宗教都各自认为自己的教义才是对的,宗教之间的冲突正是因为观点与意见的不同;在这种状况下宗教信仰不是真正的自由,相反,带来的是野蛮与杀戮。
其实各个宗教之间应该尊重与包容,只有认识真理才能在真理里边得到真正的自由;因为人的选择带有主观性,我们凭己意选择的不一定是那永恒的真理;真理本身又是超越一切宗教的,让我们抱着这个态度在真理的层面来对话与讨论,或许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
证据显示此次爆恐人员是极端穆斯林人员,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国穆斯林都是潜在的恐怖分子,事实上真正愿意为所谓“圣战”献身的只是极少数。
问题在于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不管什么样的群体内部,都会存在少部分对现实不满、想象过用反社会行为证明自己的人。
外部环境的刺激与“帮助”,会增加这部分从“键盘党”、牢骚者变成实践者的可能性。
放眼现在原世界,又有哪种外部刺激能够比“伊斯兰圣战”的号召力更加强烈呢?正因为如此,那些前往ISIS“留学”的欧洲穆斯林
极端分子(以及通过网络受了影响,但人还在国内的),都是各国最为担心的恐怖源头。
相信这次袭击案的参与者中,也一定会有本土参与者。
在已普遍世俗化的东西方社会,穆斯林都是相对特殊的群体,真正的“对等性”要求我们去探知并理解对方的心理承受能力,而非将我们的心理底线强迫他们也接受。
在现代社会,宗教信仰终归是个人的私事。
法国穆斯林对《查理周刊》不满的背后,也并非希望颠覆法兰西政教分离的社会根基,而仅是希望自己的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或许,穆斯林群体的心理底线与其他群体有所不同,但既然同处于一个社会中,我们就应该相互包容和理解,去尊重不同人的不同底线。
在“对等性”的基础上实现差别对待,这才是真正的一视同仁。
我们不应忘记的是,言论自由的初衷本就是为了尊重差异,避免酿成极端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