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概论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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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

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

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从平等权角度浅谈中国人权的社会实现情况平等,顾名思义,就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也历来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崇高目标。

平等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国家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首要权利,基本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者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平等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志。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虽然篇幅较少,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状态,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明,早在《论语》中就有“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内容,我认为这是平等权的最早体现,但是真正以纲领(或者法律)形式确认平等却是在太平天国起义中的《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规定,即“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和“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追求,虽然碍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小农意识的落后,这种思想不可能实现,但是却切实的反映了中国人们对于平等的渴望、向往和追求。

但是关于平等,我却有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我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即使刚出生还没有意识的时候也是一样,含着“金勺子”出生的孩子与穷苦人家出身的孩子是首要的体现。

这个无奈的现实对于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富家小孩在妈妈的陪同下去大街上擦皮鞋,擦鞋阿姨的小孩在妈妈的指导下给这个富家小孩擦皮鞋,我们如何让这两个小孩长大以后和平共处?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官先问的一句话就是“你能不能赔的起?”,言外之意就是赔得起就是虚刑,赔不起就是实刑,这能够彰显宪法中不分财产状况的平等么?现实中还有很多例子,比如许霆拿了ATM多吐的17万被判无期,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被判12年等等,不胜枚举。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

“他们”会有明天?!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

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中国精神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把同性恋统划为病态。

从这一年起,同性恋不会再被视为病态的必然,这对中国广大同性恋者来说,无疑是个飞跃性的进步。

对于中国同性恋者来说,精神病学会为宽容消除了一个关键性障碍。

1997年,中国的刑法改革取消了流氓罪,而同性恋行为在以前就是在这个罪项下受到惩罚。

然而,要同性恋受到社会的接受,仍然面临着很多障碍,因为即使现在,还有很多人称同性恋为变态,视他们为不正常。

在当代中国社会里,同性恋已经不是合法与否的普遍行为规则的问题,而是已经转化为主流与边缘或者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

在这样的关系中,多数的歧视、排斥代替公权机关的强制惩罚,成为同性恋者所面对的主要压力和威胁。

更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思想还残存的国家,普通民众仍视同性恋为变态,人们的歧视还是相当的严重,这就是为什么很少有人知道身边有同性恋,并且那些本不适合按传统形式结婚的同性恋都进入了婚姻的牢笼。

没有人理解他们,他们也不会公开寻求自己的权利。

正象有的同性恋这样说:“我们白天是人,晚上是鬼啊?我们永远要戴上那个沉重的面具,以防被别人发现自己真实的身份。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别人根本体会不到作为同性恋的苦。

同性恋群体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无论是在精神文化生活上还是在物质生活上都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甚至遭到侮辱白眼,有的同性恋人也被一些企业而拒之门外,对于这些影响,对于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来说,中国13亿多人应该去体谅同性恋群体,最起码在法律层面应该给与相应的支持,这不但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同性恋群体的福祉。

选择爱情是每个人都向往的,选择合适的爱情更是一个家庭的必需,组建一个家庭我们要有真正的爱才能正常地维持下去,才能给孩子一个健康温暖的归宿,我们可以看到,迫于社会的压力以及家庭的压力,一些同性恋人会去选择异性婚姻,他们只是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为了给自己父母一个交代而却伤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甚至会毁掉这个强迫组建的家庭,每个孩子都是希望自己有一个完整的家,他们不想看到自己的父母各分两边,他们希望的是完整的父爱,他们需要的是全部的母亲的关怀。

人格权法论文

人格权法论文

生还是不生,谁说了算?——论公民的生育权14307134 法学院3班王珂摘要:生育权、人格权、夫妻关系、身份权引言说起人格权,第一时间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相必会是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种种。

这倒是可以理解,因为所谓人格权即是区别于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以身份、契约等约束条件为支撑的,基于人的存在而天然存在的权利。

也正是因为人格的存在,也就有了人权的存在,没有人这一属性,当然也就没有人格,于是也就没有所谓人权。

正因为人格权这一权利的天赋自然属性,使得它成了所要保护的最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对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保护,当然应该是最为重要的。

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谈的问题,是人的生育权。

生育作为人类繁衍生息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人对于自己身体的一种直接支配,并不服从于任何身份属性,所以只有将其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之内才能加以分析。

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相比,生育权似乎是极其特殊的存在,因为不管是生命,还是姓名,又或是荣誉肖像等,都是权利主体个体的问题,而生育这一行为,就必须牵扯到相对一方。

但是生还是不生,怎么生,和谁生,究竟如何通过法律来调整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社会关系的多元化,男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长久以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始终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也将其视作是夫妻对家庭的一种责任,所以不存在生育权的归属的问题。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高,生育已经不再是一种义务,特别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出现,生育也不再局限于夫妻之间。

如果将生育权仍置于夫妻身份之下,就难以对非婚生育和人工受孕予以保护。

再者,生育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人类作为一种生物进行种群繁衍的一种天然行为,它的存在更多的充满了一种自然意义,即可视作人的基本权利。

如果将生育权看做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不仅这种身份难以固定,而且也是对人性的一种不尊重。

既然生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所以当然被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人权法论文

人权法论文

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义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开始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未来一段时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这些目标措施落实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这对于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推动现代化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原则要求。

中央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我国在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过程中,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行动计划之中。

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

这是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一份行动计划。

人权法论文(有关刑讯逼供)

人权法论文(有关刑讯逼供)

题目:遏制酷刑的国际共识与探求治愈我国刑讯逼供【摘要】: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

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自身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

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却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一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关键词】:酷刑刑讯逼供人权司法【正文】:在人类历史中,酷刑经历了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到在各国国内法中受到冷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的演变。

进入20世纪以来,反对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随着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全世界的逐渐被肯定,遏制和反对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相关的努力也不曾间断过。

许多国家开始在实践中陆续废除了酷刑,酷刑的“法定化”外衣逐渐消失。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获刑罚。

”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后联合国制定了许多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性文件,如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

同年,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设置为世界反酷刑日。

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

浅谈人权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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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权法学研究论文范文人权法学是一门成长中的学科,是对现有法学学科的超越和有效整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人权法学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人权法学研究论文篇一:《关于人权法律领域超前应用倾向的思考》摘要:人权是人的价值的体现,提高人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

但是,人权的提高有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权的应用也面临个体相对性矛盾。

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关键词:人权法律应用思考人权之所以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社会应用的热点,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人的生命意义,珍重人的个性发展;是因为人们对人的价值的重新认识;是因为近年来某发达国家一直把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优劣的标准。

我国从忌讳谈人权,到也谈人权、研究人权、应用人权,是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理论同步融合的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发展和实践。

但是,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提高和应用的一些超前倾向,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历史与现实证明经济发展水平是人权内涵提高的基础1、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我们当前所提的人权概念,其外延主要是指人权的社会属性部分。

其实人权基本属性是其自然属性。

人权的自然属性其实自从有“人”始就存在,只是没有上升为理论,形成概念。

人权,最直观的解释就是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是生命权,客观上说,这其实也是一切生物的基本权利。

人和其他生物一样,从出生起就有生存的愿望,要实现这个愿望,首先必须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

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发展中,人类逐渐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主宰了地球生物。

人类在对自然、其他生物的斗争中取得生命生存的权利后,人类自身的竞争才成了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因素。

因此,人权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权。

在生产力低下的人类原始阶段,对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的威胁首先来自其他食肉猛兽,人类是与它们竞争生存,这是人类争取人权的第一种斗争。

人权法论文——精选推荐

人权法论文——精选推荐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且,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

这种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

如果说,在这种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特权,还没有产生将其平等化的意识,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当高等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众改善生存状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时,人们必然会对高等教育权利投以更多的关注。

在受教育权被愈发关注的同时,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人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人类社会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的自卫、家庭的保护、社会的保护、国家的保护等等。

国家对人身权的保护又有经济的保护、行政的保护、法律的保护等。

法律保护只是对人身权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它是最全面、最有效的保护手段。

法律保护,既包括国内法保护,又包括国际法保护;既包括民法保护,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

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以及人身权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状况,指出侵权行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和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其成因作些梳理和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和大家讨论。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人权论文

人权论文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论人权与法治系别、专业**************************研究方向***********************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年*月**日论人权与法治***摘要: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然而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Abstract:In China,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has just begun.The Party and the people made efforts during 30 years.And then,"Respecting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has been written into the tter,as long as two thousand years of feudal society passed,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rights.Therefore,it’s urgent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 Human Rights.关键词:人权;法治;人权立法Keywords:Human Rights;Rule of law;Human rights legislation目录引言 (1)一、人权发展状况概述 (1)(一)人权思想的萌芽时期 (1)(二)人权观念的形成 (2)(三)近代以来人权的发展 (3)二、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的发展状况 (4)(一)我国的人权的基本状况 (4)(二)我国人权立法的里程碑 (4)三、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5)(一)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人权保障的问题 (5)(二)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6)(三)公安行政处罚适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7)四、推进我国人权立法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8)(一)丰富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 (8)(二)继续坚持民主立法 (8)(三)坚持人权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8)小结 (9)注释 (10)参考文献 (10)引言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人权法论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人权法论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人权法论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权法论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健康权、生活权等方面。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在国际人权法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被普遍认可,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确立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益。

然而,尽管各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实际执行和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保护问题突出。

虽然各国都普遍提供义务教育,但在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资源仍然不足,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

此外,校园欺凌、学生权益维护等问题也广泛存在,需要更加有力的法律措施来加以解决。

其次,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也面临很多挑战。

不良的生活习惯、儿童劳动、环境污染等因素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产生着负面影响。

例如,部分地区存在未成年人从事剧烈体力劳动、过度用眼等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最后,未成年人的生活权也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一些家庭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不够,导致一些重要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此外,儿童失踪、人口贩卖等问题也对未成年人的生活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实施不彻底。

尽管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尚存在执法效果不彻底、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2. 教育资源不均衡。

在一些地区,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3. 群体性事件频发。

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4.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精神的日益普及,人格权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和规范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对人格权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我国民法草案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进行评价。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本质1.1 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据其个性特点而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共同点是以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为基础,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个体尊重和自主权的追求。

1.2 人格权的法理基础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具有天赋性和不可侵犯性。

其法理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本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和法律的主体,其人格尊严和自由应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二是宪法保障,现代宪法将保护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个体免受侵犯。

第二部分: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1 草案对人格权的定义我国民法草案第XXX条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定义,强调了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的价值,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

2.2 草案对人格权的具体保护措施草案对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加强侵权责任的追究,设立人格权保护机构等。

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人格权的实施。

2.3 草案的不足之处然而,我国民法草案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人格权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其次,对于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和赔偿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这些问题需要在后续的修订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第三部分:对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进行评价3.1 保护人格权的必要性我国民法草案中对人格权的规定无疑是进一步加强我国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能够维护个体的尊严和自由,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3.2 对草案规定的肯定和建议尽管我国民法草案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但仍需要进一步改善。

人权,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法律概念论文

人权,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法律概念论文

人权,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法律概念论文人权,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法律概念论文今年春节前,有一个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某高校的女学生因未婚先孕被学校开除,正在与学校进行行政诉讼。

因为我刚刚从美国法学院毕业,又是在中国执业多年的律师,所以对这个案件也非常感兴趣。

我认为,这个案件包涵很多深刻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就个案而言,学校是否有权仅以学生未婚先孕为由开除学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案件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则涉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即被学校以未婚先孕为由开除的学生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但是,潜藏在案件表象之后,有一个难以回避的敏感问题,那就是:学生是否有私生活甚至是性生活的权利,换一个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含蓄而宽泛的说法是,学生的人权是否应当得到学校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对此案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但有助于正确处理这个案件,而且有助于社会和法律的进步。

趁着刚学的知识余温未尽,趁着节日的闲暇,我写下以下这些文字,一吐为快。

一、什么是人权天赋人权的思想启迪了西方并深植于西方的社会和法律之中。

美国的法学院有单独的一门课程是人权法,可见美国对人权的重视程度。

所以,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人习惯于拿人权做标尺或武器。

长期以来,人权这个西方的法律概念,对于象我这样一个在上个世纪八十年末九十年代初的中国接受了六年半正统法学教育并且执业多年的中国律师而言,是那么的遥远和空洞。

因为那时中国的法律和法学院教材的法理中,根本没有本土的人权概念,甚至谁谈人权谁就有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嫌疑。

九十年代末期至今,这种状况有所好转,中国加入了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有的法学院成立了人权研究会,也出版了一两本这方面的书籍,但中国的人权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界尚且如此,普通百姓的人权观就可想而知了。

在互连网上用中文搜索“人权”一词,只能找到屈指可数的几个链接。

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国普遍人权观念淡薄。

对于普通的中国民众来说,人权一词,只有在中美两国的人权论战中,才被认识。

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研究论文

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研究论文

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研究论文I. 介绍在当今世界上,人权问题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因为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人民所享有的权利程度不同,人权的保障也不同。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个国家的人权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研究关于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的研究,分析人权的含义、种类、保障和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和作用。

II. 人权的含义和种类人权是指人类所固有的权利和自由,无论个人、集体还是政府都不得侵犯其权利和自由。

人权包括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等方面。

个人权利包括:1.生命权,2.言论自由,3.信仰自由,4.个人财产权等。

政治权利包括:1.选举权,2.组织权,3.汇报权,4.政治参与权等。

经济权利包括:1.就业权,2.教育权,3.医疗保障,4.社会福利等。

社会权利包括:1.文化权利,2.家庭权利,3.儿童权利,4.女性权利等。

文化权利包括:1.自由表达,2.教育权利,3.文化生活的自由,4.科学与技术等。

环境权利包括:1.空气和水质的保护,2.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3.信息公开权等。

III. 人权的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权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国际社会也为此建立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

国际人权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人类基本权利的实现。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

国际人权机制是通过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等来实现人权保障。

经过国际人权机制的推动,各国政府会加强人权的保护,并促进人权国际标准的实现。

IV.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和作用自《联合国宪章》签署以来,联合国成立了大量机构来保护人权,最为重要的机构是有关人权的主要协定和宣言。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对全球人权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介绍。

1.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建立在《联合国宪章》之上,其主要协定和宣言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

人权小论文

人权小论文

观《三日危情》有感三年,男主角约翰用了三年为他的妻子打官司,屡败屡战,有一个信念始终未曾动摇:妻子不会干出那种灭绝人性的事。

在执法者失误的情况下,毫无办法,他决定劫狱。

这是执法者的失误,也是法律的漏洞。

究竟自然人有哪些权利能力,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得知道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

即任何人都要遵守民事法律,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

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

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下面开始权利能力的探讨,主要分两个方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人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

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

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事权利能力自民事主体死亡时终止。

在共同危难中,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同时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权法论文-论发展权

人权法论文-论发展权

论发展权发展权是指一个国家利用本国经济、文化、财富、资源发展本国国力而不受侵犯的权利。

确立发展权的理由在于,发展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人类社会发展有两大目标:稳定和发展。

从理论上讲,稳定与发展是互为前提和目的的统一体,于人类社会缺一不可,不可顾此失彼。

现代社会与以往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在目标选择上的区别在于:价值取向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以往社会强调稳定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发展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所以在目标的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秩序的实现;现代社会则与此不同,它强调发展对于稳定的重要意义,主张稳定的目的在于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个人和社会不发展,持久的稳定就难以实现,因此,它在选择社会目标的价值取向时更侧重于自由、公平和效益,而国际社会也正是从个人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一般指数方面对世界各国进行分类,区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

将发展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表达的是现代社会对于充分实现个人自由的要求,以及国家提高公平和效益程度的期望。

现代社会对于发展权的确立,其实是在社会中注入了一种与时俱进的活力。

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导入以人权为价值内核的宪法,是发展权实在化和21世纪宪法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发展权的诞生发展了传统宪法的人权原则,并在人权主体、人权内涵和人权形式诸方面拓展了宪法人权的内容;而增进以人的全面发展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为内容的发展权,则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基本途径;发展权是对传统人权观的超越,必然要求重新审视宪法人权的主体、含义、构成要素,特别是集体主体人权的法律确证和司法救济问题,这些问题又必然给宪法哲学和宪政实践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民主宪政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尽管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目标在于建立有限政府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宪政精神的现实化又需要具备包括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结构和社会主体的民主政治与法律理念等在内的一定的“生态环境”,其中对政治自主发展的束缚和经济文化的不发达则构成民主宪政的重要威胁。

人权与法制-论文-人权与法制之我见

人权与法制-论文-人权与法制之我见

人权与法制之我见--“指纹签到机”背后的人权维护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科技有了更为突飞猛进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带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可以说科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多元化,一方面使很多生活工序变得简单化。

像指纹识别系统,这方面的科技已经发展有很多年头了,在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它在案件侦破方面、IT行业发展最为突出,主要用于身份识别、加密处理等,像我们熟知的笔记本电脑指纹识别登录就是我们接触最多的它的功用之一。

正是因为指纹的独特性与唯一性,使得这几年,指纹识别被广泛被各大公司、学校等企事业用人单位用做记录考勤。

我现在就读的大学,便将指纹签到机用于记录行政人员上班考勤。

在中国很多企事业用人单位都开始利用这一技术,将它用于签到、身份认证等,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代签、缺勤现象的发生。

其实对于科技技术的发展带动生活的便利化,也就是科技技术生活化,这本身是非常好的一项应用。

它可以节约人力、而且更高效、更准确地完成好人事管理的工作。

但是,问题出在“指纹”签到机的“指纹”二字之上。

在我们的常规思维中,指纹已被戳上了案件侦破或者给私有物品加密的印记。

它是唯一的,更是私密的。

少数员工注意到了这一点,但是选择沉默;大部分员工压根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只有极少数察觉到并提出质疑的,但是无济于事。

让我们首先把焦点放到指纹上。

指纹,由于其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和方便性,已几乎成为生物特征识别的代名词。

指纹是指人的手指末端正面皮肤上凸凹不平产生的纹线。

纹线有规律的排列形成不同的纹型。

指纹识别即指通过比较不同指纹的细节特征点来进行鉴别。

由于每个人的指纹不同,就是同一人的十指之间,指纹也有明显区别,因此指纹可用于身份鉴定。

指纹是生物特征识别的一种,是一个人特有的表征,具有隐私性。

一个指纹可以识别一个人的身份,人类有权力对这种隐私不予以公开。

指纹这种隐私性和一些常规的我们认为的隐私比起来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像身份证、姓名或者年龄、又或者银行卡号、密码这类隐私,它们似乎有的并不是独一无二的,有的甚至不是先天就有的,有的还可以随时取消与更改。

人权法论文(中南大学08级上交作业)

人权法论文(中南大学08级上交作业)

对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思考--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摘要: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也就是说,我们在不断的追求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因为他们也是司法活动所保护的法益的一部分主体.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但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也破坏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

因此,如何实现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独立审判权[案情介绍]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与赵作海有相同遭遇的还有湖北的佘祥林、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以及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河北邢台李久明等。

这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所以本文拟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谈下我国的刑事司法。

我国的人权保障立法以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起点,这一改动当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受到高度的重视,但是司法工作的现实并没有因为这几个字的加入而有所改变,像上面那样的冤假错案还是在不停的上演着,而且越演愈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国际人权法,国内教科书通常称之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处理保护受国际保证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法律。

主要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决权,防止歧视,惩治危害人类罪行,保护被拘禁人、难民、无国籍人、外国人,妇女及儿童权利等[1].人权观念源于17、18世纪欧洲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

最早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19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民和公民权利宣言》,美国独立革命通过的《独立宣言》标志着人权从思想观念开始走上政治舞台。

但此后,人权只局限于某些特定领域,如保护少数人、禁止奴隶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2].人权扩展到国际领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二战的产物之一,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联合国。

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无论大国、小国一律平等的信念…”。

《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3条规定“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第56条规定了实现上述目标的措施,即“各会员国承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

因此,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等三大人权宪章为基石的国际人权法在战后迅速发展起来。

在当今世界,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中争论和斗争的焦点问题之一,国际人权法也同样成为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热门话题。

这方面的文献资料非常丰富。

特别是因特网的发展和普及,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但是要想在浩如烟海而又杂乱无章的信息海洋中准确、迅速地找到所需资料,并非易事。

人权法论文

人权法论文

从法律角度探析女性人权的保护——《人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贵州民族学院2011级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张耀华)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一级、地区一级和国际一级上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地全面参与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根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

当今,妇女人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种类,在普遍人权中具有重要地位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甚至有学者认为,妇女人权问题已不仅仅被作为一个有关妇女自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保护程度的高低直接关乎人格尊严与价值、各国基本人权的实现[1]。

然而妇女生理上的差异及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等传统的价值判断体系,而改变这一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本学期通过对《人权法》的学习和理解,我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保护现状及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一、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什么是妇女人权?妇女人权就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

它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同时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

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

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2]。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妇女们喊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这一命题是对妇女人权的最简明的解释。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的发展。

人权与全球治理期末结课论文

人权与全球治理期末结课论文

人权与全球治理期末结课论文在全球化背景下,人权与全球治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人权的概念、全球治理的现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以期探讨如何在全球治理中加强人权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论、结社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应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保护。

二、全球治理的现状全球治理是指在多层次和多角度的合作机制下,通过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各方的参与,来解决全球性问题和推动全球发展的过程。

然而,目前全球治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国际体系中的不平等、西方中心主义以及国家主权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全球治理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局限。

三、人权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人权与全球治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全球治理需要以人权为基础,人权问题也需要在全球治理框架下得到解决。

只有通过强化人权保护,才能够实现全球治理的目标,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四、加强人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实现全球治理中的人权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1.加强国际合作机制。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国际组织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协调与沟通,制定共同的人权保护标准。

2.推动全球治理改革。

当前的全球治理结构存在不平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使其更加平衡和包容。

各国应参与到全球治理的决策中,确保人权在全球治理决策中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3.加强国内立法和执法。

各国应加强国内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人权法律框架,加强对人权的执法。

4.促进教育和宣传。

人权意识的培养是加强人权保护的重要环节。

各国应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的人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人权成为社会价值观的一部分。

五、结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权与全球治理的关系日益紧密。

加强人权保护是实现全球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全球治理改革、国内立法和执法以及教育宣传的多重手段,才能够加强全球治理中的人权保护,实现全球人权的普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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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概念和内容: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

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
自由权财产权
尊严权
获助权公正权
法国巴黎爆破案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
2015年11月13日晚,在法国巴黎市发生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至少132人死亡。

此后,法国本土和科西嘉岛进入紧急状态,世界各国纷纷谴责恐怖
袭击,向法国和法国人民表示支持和慰问。

巴黎共发生5次爆炸,5次枪击;其中,法兰西体育场附近发生3次爆炸。

恐怖袭击者已全部击毙。

遇难人数上升至132人,300多人受伤。

11月19日,中国外交部确认中国公民樊京辉被IS杀害。

一组组数据显示着此次事件的不幸。

然后一系列打击伊斯兰国的举措为此次爆破袭击埋下了种子,大波叙利亚难民的涌入也导致了安全不能得到保证。

在今天,我们尊重每个人的不同传统和文化背景;充分肯定人的自由选择意志。

但是宗教不应该称为政府以及任何政党利用的武器,宗教涉及到人类灵魂更深层次的探索,它是超越科学与哲学的领域而且,并不是非理性的;而是超越理性而又反过来引导理性的人的更高层次的追求;许多伟大的科学家与哲学家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因为人类对于永恒的探索和追求是一样的,这些领域是科学和哲学所不能达到的;因为科学与哲学是在理性范围内的。

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教义与观点,各宗教有不同的仪式与习惯,但是真理只能有一个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一加一不可能同时等于二又等于三。

正是因为每个宗教都各自认为自己的教义才是对的,宗教之间的冲突正是因为观点与意见的不同;在这种状况下宗教信仰不是真正的自由,相反,带来的是野蛮与杀戮。

其实各个宗教之间应该尊重与包容,只有认识真理才能在真理里边得到真正的自由;因为人的选择带有主观性,我们凭己意选择的不一定是那永恒的真理;真理本身又是超越一切宗教的,让我们抱着这个态度在真理的层面来对话与讨论,或许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

证据显示此次爆恐人员是极端穆斯林人员,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国穆斯林都是潜在的恐怖分子,事实上真正愿意为所谓“圣战”献身的只是极少数。

问题在于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不管什么样的群体内部,都会存在少部分对现实不满、想象过用反社会行为证明自己的人。

外部环境的刺激与“帮助”,会增加这部分从“键盘党”、牢骚者变成实践者的可能性。

放眼现在原世界,又有哪种外部刺激能够比“伊斯兰圣战”的号召力更加强烈呢?正因为如此,那些前往ISIS“留学”的欧洲穆斯林
极端分子(以及通过网络受了影响,但人还在国内的),都是各国最为担心的恐怖源头。

相信这次袭击案的参与者中,也一定会有本土参与者。

在已普遍世俗化的东西方社会,穆斯林都是相对特殊的群体,真正的“对等性”要求我们去探知并理解对方的心理承受能力,而非将我们的心理底线强迫他们也接受。

在现代社会,宗教信仰终归是个人的私事。

法国穆斯林对《查理周刊》不满的背后,也并非希望颠覆法兰西政教分离的社会根基,而仅是希望自己的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或许,穆斯林群体的心理底线与其他群体有所不同,但既然同处于一个社会中,我们就应该相互包容和理解,去尊重不同人的不同底线。

在“对等性”的基础上实现差别对待,这才是真正的一视同仁。

我们不应忘记的是,言论自由的初衷本就是为了尊重差异,避免酿成极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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