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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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同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批。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省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具备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和政策标准等规定;

(二)必须实施机械化开采,实现连续化运输;

(三)资源整合煤矿必须形成1套生产系统(运煤系统);

(四)应简化生产系统,优化生产布局,实现合理集中生产,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条件适宜时应采用一矿一区一面;

(五)应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防止低水平煤矿重复建设。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以下材料:(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四)采矿许可证;

(五)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概算书、主要机电设备和器材清册、图纸、附件等。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初步设计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第七条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收到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符合政策和标准的,出具批复文件;需要修改的,出具限期修改意见书;对审查不符合政策和标准或者逾期未完成修改的,出具不予批复告知书。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以及企业修改初步设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重新审批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和地温热害发生变化的;(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及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变更的,需提供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涉及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事项的,需提供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变更批复文件。

第三章开工备案

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对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

(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文件;

(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五)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采矿许可证;

(七)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八)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

(九)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项目中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二)项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十三)保证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十四)拟开工日期。

第十一条开工备案材料由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收到内容完整的开工备案材料即为备案,并予以备案回执。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需要停工及停工后复工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每半年要将所属煤矿停、复工情况报送至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煤矿建设项目停工时间应符合国家规定,停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未书面报告停工的,建设工期按原建设工期计算。

已停工的煤矿建设项目需要复工的,按照煤矿复工复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时间自复工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四章联合试运转

第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四)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五条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联合试运转开始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由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备案。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并予以备案回执。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第十六条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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