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十二)(2007年5月)

北京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十二)(2007年5月)

北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大额互助和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政策(细则十二)

(适用于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说明: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检查中先由个人负担的10%(50%)和8%,也不包括自费的费用和起付线。

2、统一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出院时先垫付,经审核结算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经办机构结算后通过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4、原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三资企业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5、个人帐户金额: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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