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三篇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
2.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 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提单“持 有人”(Bearer)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 交给提单“持有人”。
3. 指示提单(order B/L)
(2)租船合同中运输合同由租船合同确定
B/L在租船人手中时,它是一个运输合同 的证明
B/L对于第三方而言是运输合同文件。如 CIF下买方与承运人受提单约束,而FOB 下则不受约束
提单合并条款
四、提单的种类及其作用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 和备用提单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On Board B/L)
转运提单:不直接驶往目的港 (1)转运承运人与接运承运人之分 (2)对全程负责和分段负责之分 (3)自由转船条款,一般不接受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之一是海 运,尤其是第一程运输是海运,多式联运 单据多为多式联运提单。
三、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
(一)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作用
英国法:普通法狭义的物权凭证和制定法 上广义的物权凭证的作用。
美国法也充分肯定了提单物权的效力。
单就意味着支配货物, 包括货物在承运人掌管待运期间、运输途 中、交付中的控制权,在目的地请求承运 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良状况批注程序:理货单-M/R-B/L 不清洁提单:含义,谨慎签发,列举
(四)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运提单 (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第九章 关于几种放货方式的介绍
的机会大些; 3.要看客户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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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东单和货代单
船东单(MASTER BIL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货代单(HOUSE BILL)是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
的提单。
HOUSE BILL能派上用场的情况有这样几种: 一是拼箱货。货代用船公司签发的船东单提柜拆箱
中间商马上找船公司/货代公司去换第二套提单: 换提单的地点随中间商选,可以是发货地、收货地,也 可以是第三地(香港/台湾居多),一般都是中间商比熟 悉的地方; 提单的发货人换成中间商,收货人变成真正的购买商。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货权,当然,条件是要付船公司/货 代公司换单费,大约USD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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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FCR与提单的区别(1)
二、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
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在上述价格条款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往往指定卖方 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 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 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对船公司风险较大的放货方式,因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 装货港这边海运费还没收到,目的港那里货物已经被收货人提走了。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中、小客户向船公司提出做SWB,总是被人家嗤之以 鼻了。 一般的船公司对SWB控制得都比较严,什么样的客户去什么样的港口 用什么样的付费方式能做SWB都规定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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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什么是FCR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 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 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 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 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10、11-保函与无单放货解析
租人和租船人对保函和此清洁提单承担连带
责任,共同负责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但是事 后,出租人可以向租船人追偿以挽回损失。
(六)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 应获赔偿
• 额外或特殊的损失:如货方因承运人凭托
运人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时,由此产生的
各种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等。
•
4.如船到达港口,为避免延误船期,有时
承运人会将货物先卸到港口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仓库中,或港口当局的仓库中。
• 但此时承运人依然要对货物进行充分控制,直到
交货。如此时港口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那么此时,
承运人可能会负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三)目前无单放货主要形式及因
• 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
• 2.《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 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 承运人都不能用装船保函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 3.《汉堡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
人间的效力,但对于任何第三方都无效;同时如
保函涉及有意欺诈第三方,则保函对于托运人也
无效。
(二)各国国内法对于保函的态度
第九章
保函与无单放货
一、装船保函
(一)装船保函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一般要求:
1.货物装船完毕,才能签发装船提单( 集装箱运输除外); 2.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提单积载必须相符 ,如不符或承运人无法得知货物具体情况, 应在提单上添加批注。
• 装船保函的作用:如果出现以上两个要求 不符的情况,托运人承运人可能会承担责
• 思考题:
• 为什么说保函会损害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二、无单放货
(一)承运人正确交货的方法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放行,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无单放货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
因此,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立法(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 600)《UCP 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最新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对无单放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收到正本提单之前,不得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
(2)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UNCLO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公约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国内立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运费、保险费等。
(2)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2.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返还货物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应当返还货物给货主。
(2)赔偿损失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1. 货主防范措施(1)确保提单真实有效货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确保提单真实有效,避免因提单问题导致无单放货。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2.海运单的风险及其实务操作 载明NODISP条款:托运人不得改变收货人
例:SWEPRO海运单的NODISP条款 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信用证付款时 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 (1)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规定; (2)anti-privities clause; (3)加列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 (1)电子提单 (2)美国的尝试 (3)CMI的电子提单规则 (4)Bolero的尝试
三、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
(一)电放的风险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存在传统提 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 局面。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 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 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之后,A公司向ZZ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该证 明书载明:“就涉案货损索赔一事,经与ZZ会社商 定货损款为4853美元,在A公司支付2001年度所欠 ZZ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A公司将相应权利转让 给ZZ会社。ZZ会社遂据此起诉CC船公司及FF公司,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但对于 第三人无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但对 第三方无效。
民法国家及我国:承认保函在承托当事人之 间有效,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索赔,但不 得对抗第三方。
英美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
总结:由于承托双方共同欺诈第三方,因此原 则上这种欺诈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因 为确认保函无效而导致承运人不能向托运人 追偿,则会使托运人间接获益,因此各国对 于保函的态度虽然都持否定态度,但往往允 许承运人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4)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放 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二、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 随着运输速度的加快,在世界范围航行的 距离相对缩短,因而出现了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 达目的港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导致承运人无单放 货的现象。无单放货通常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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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随单走”是一项基本原则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遵循这一
基本原则,坚持“货随单走”,将货物交付给提单 持有人,即承运人“认单不认人”。“货随单走”原 则的法律意义在于,首先,承运人(包括其代理 人)只要做到了凭正本提单放货,则完全可以对 抗任何可能对其提出的在放货对象问题上的指控 ;其次,承运人责任期间(即至卸货港交付货物 时止)的迄点已经届满,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责 任均告解除;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 放货、THC及STC条款
一、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装船保函一般会涉 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虽然 没有对装船保函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海牙规 则》第3条第3款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正 确描述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同时,该公约第3条 第8款禁止订立减轻承运人根据该规则应承担的责 任的协议,因此,装船保函将是无效的。但《海 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当提单转让 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即此时提单的记载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1
5
(七)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国际海运货物通常都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
于保函一般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船舶离开装运 港之前,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所以,保险 人对是否有装船保函并不知情。即使过后保险人 才获悉存在保函,由于被保险人在提单转让和保 险单转让中经常发生变化,因而保险人很难判断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告知义务,从而增加了 保险人依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违约人的难度。
10、11-保函与无单放货
A.中间商促成的贸易
中间商
4
第一份提单 第二份提单
2 卖方
交换提单
买方 3 5
第一份提单
提货
1 承运人
C.结汇便利
中间商
3
结汇,获得第一份提单 结汇,获得第二份提单
4
第一份提单 第二份提单
卖方
5
2
买方
第一份提单 1 承运人 提货
5
• 一般认为,保函在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方无效,承运人不
得以保函来对抗任何第三方。同时第三方可
以以保函作为证据,对抗保函的当事人。
(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 保函对于任何善意第三方都是无效的,但是对于当
事抗辩,必须进行赔付,但是可以依据保
(二)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是与海运提单不同的一种单据。 • 1.性质不同(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物权凭证);
•
•
2.流通性不同;
3.记载收货人的方式不同(特定的收货人;“凭指示”);
•
•
4.交货方式不同(认“人”;认“单”);
5. 海运单与记名提单不同(物权凭证)
五、海运单总结
•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 方,手续比较简单。同时海运单是一种较安全 的运输单据,它不能转让,避免了遗失和伪造 单据产生的后果。 • 海运单一般使用在进出口双方较熟悉的情 况下,如进出口双方往来已久,关系亲密,也 可用于跨国公司的总公司和子公司业务往来, 或者是无资金风险的私人物品或样品的运输; 在短途海运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过期提单的情 况,也可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使用。
• 思考题:
• 为什么说保函会损害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
承运人开立保函,是对收货人的欺诈,违 反了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原则。
二、无单放货
[重点]正确的放货方法,对无单放货的 赔偿 [难点]无单放货的理由 概念: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 没有正本提单的人。
无单放货的性质:侵占行为、严重违约行为, 后果将完全由承运人承担。
(一)承运人放货基本原则
因为出租人并没有恶意欺骗收货人,而是 承运人欺骗的。
(六)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应获赔偿
《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未 对承运人凭保函向托运人开出清洁提单时货方 的额外或特殊损失进行规定。因此,就此问题 《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能适 用,一般处理是会对货方的额外损失赔偿,比 如要对货方的经济利益承担赔偿。
三、“电放”的风险
[重点]对于电放概念的掌握,海运单与提单的区 别所在
(一)概念 电放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运人或 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理,货物无须凭 正本提单即可放货,收货人只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 电放通知单,换取小提单(提货单)即可提货。 注意电放与保证书,保函的联系与区别.
(十)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前景
1 电子提单 要取代传统提单须满足一定条件。6个: 电子提单必须能够转让货物,能够转让运 输合同,能够起到文件证明作用,能够任意使 用,能够防止或减少欺诈行为 目前来看,这些是比较难做到的。
2 美国的尝试(仍有许多现实问题要加以解决) 3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承运人 据托运人指示,向约定电子地址发一份电子提 单,内容与纸质提单相同;且他还向托运人发 一个密秘钥匙。使用这套规则的人不多。) 4 Bolero的尝试(更先进一步,但也仍存在诸 多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50页精选文档
(八)承运人通常否认保函的存在 如前所述,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通
常被视为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其结果有可能不 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有可能会因此而丧 失其免责和享受责任限制的法定权利。因此,承 运人宁愿接受收货人的索赔,也不愿意承认保函 的存在,以保函为自己开脱责任,因为那样不仅 达不到开脱责任的目的,反而会愈陷愈深而难以 自拔。
2
(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保函这种承托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承运人为
表面业已受损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的产物和需要。除 了其他问题外,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的效力问题也 是保函引发的问题之一。除《海牙规则》外,大多 数国家和其他两个关于提单的公约均承认保函在承 托双方之间有效。换言之,通常,承运人可以援引 保函对抗托运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 也认可,但带有勉强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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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对第三方负责
船舶租船人和出租人对于航行中发生的货 物灭失或损坏,通常对货方共同承担责任。因为 依《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航行 被认为是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完成的,除光船租 船外,承运人的各项责任由他们共同分担。因此 ,在租船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若发 生货损或灭失,租船人和出租人须对第三方负连 带责任。当然,租船人事后应补偿出租人遭受的 损失,因为出租人不是欺诈的当事人,他甚至不 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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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尽管强调的是 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有查验收 货人身份的义务,而不再强调向记名正本提单持 有人交付货物,但由于交货对象仍取决于提单已 作出的明确记载,而且具有惟一性。因此,这种 情况并不构成对“货随单走”原则的否定,而是 该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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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问题一、无单放货概述(一)定义:无单放货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二)统计: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中占20%,在租船运输中占50%,而在原油运输中则占100%(三)原因:造船技术提高,船速快,货一般先于提单到目的港,如严格依正本提单放货,压货压港(四)两面性:既不能放纵无单放货,影响提单的信誉也不能不顾现实,一味地不承认无单放货,阻碍航运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加)买方4发货卖方(付款人)13提货承运人(收款人)(收货人)5签提单(托运人)1 10 11 123 6 7申通付赎通开办垫请知款单知跟理付开单付证汇款票2寄信用证开证行8寄跟单汇票通知行9偿付指定行及/或议付行(五)争论:提单的性质(物权性、债权性等)无单放货的性质(违约、侵权、竞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可、不可)构成要件(主观、客观、因果关系)法律适用(海商法、民法)赔偿范围(CIF价)责任限制与免除(不能限制责任)举证责任(货方、船方)诉讼时效等均有争论(1年,2年)二、有关无单放货的案例(一)实例:“银标”轮无单放货案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下称陕西公司)于1994年从俄罗斯进口了一批钢材9022.445公吨,CIF中国防城港,每公吨280美元,装货港为圣彼得堡。
信用证方式付款。
1994年4月22日,开证行西安工商行国际部(西安工商)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单证,西安工商行国际部通知陕西公司付款,同月25日,陕西公司同意付款。
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陕西公司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
1995年3月10日,陕西公司通知西安工商行,称因其客户尚未付清所拖欠余款,陕西公司无款赎单,提单项下全部货物归银行所有,此后陕西公司不再付款。
与陕西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最后买方北海金鼎兴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于1994年4月“银标”轮抵达湛江港卸货时向该轮船代(湛江船代)要求提货,因为没有正本提单,湛江船代要求提供保函,1994年4月28日,金鼎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下称北海工商)出具了以湛江船代和“银标”轮船东为抬头的担保函。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
作者: 李汪洋
作者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出版物刊名: 科技资讯
页码: 159-16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2期
主题词: 无单放货 保函石油贸易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物流速度大大提高,但是单据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输速度,这样的时间差导致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无法立即凭正本提单提货。
为节省各项成本,提高效率尽快提货,承运人会凭无单放货保函在货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放给收货人,保函内容主要为免除承运人因无单放货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然而,无单放货保函的出现动摇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无单放货保函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石油贸易作为大宗商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无单放货保函在国际石油贸易中亦不乏应用。
如何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在国际石油贸易中运用无单放货保函。
本文将进行一些浅显探讨。
无单放货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本文从无单放货的定义、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业务日益繁荣。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纠纷。
因此,深入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定义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无单放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2. 承运人未凭副本提单放货;3. 承运人凭提单副本放货;4. 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收货证明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收货人的要求,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2)第四十一条: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1. 承运人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分析无单放货的概念、成因、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成因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提货”或“无单放行”,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规定交付货物。
2. 无单放货的成因(1)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延迟付款等,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2)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3)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第三方如货运代理、仓库等,因违反规定,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承运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侵犯了托运人的货物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托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托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正本提单,导致承运人无法正常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托运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侵犯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收货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收货人如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侵犯了托运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无单放货中保函的效力
大 众 文 艺21摘要:由于实务中各种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是当前的一种普遍现象。
某种程度上,在以正本提单之外的单据加提货保函不具单提货己是航运实务中一种无可奈何的必需。
提货保函自出现和应用以来,成为海运理论和实务中广为关注的焦点。
保函的出现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便捷和经济价值,但同时保函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保函的使用为提单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实务界对保函褒贬不一,但由于各国成文法对运保函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界、学术界对保函效力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有鉴于此,本文对此类保函的效力及使用该保函应注意的问题作一讨论。
关键字:无单放货;保函; 效力分析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Letter of Guarantee; Back Letter)又称“损害赔偿保证书”,其性质是一种保障赔偿的协议,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它是由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诺由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并且赔偿债权人因未及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担保。
一、保函的形式无单放货的保函通常有三种形式:1.第三人(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大都由有资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企业提供,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一笔费用。
这类保函可兑性较强,因此比较可靠;2.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具有保证合同性质,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3.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
此类保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和履行债务的一种承诺,是一种普通协议,起不到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因而它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保函的效力分析关于这种提货保函的效力,有多种看法。
一种观点是绝对地否定其效力,认为提货保函具有虚伪性和欺诈性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在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另一种观点恰好与上述观点相反,即认为提货保函在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始终视为有效。
FOB无单放货
D 悉尼袋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在目的港悉尼,C和 D 是一直保持联系的,其实,客户C真正指定 的货代是 D
C 会跟D说近期有票货在中国已经做好,请这边安排运到 悉尼,并给他报价。
然后D就会找到B,说有票货已经做好,烦请报价
B 报价给D,然后D根据B的报价稍加利润回复给C
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 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
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 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 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 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 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 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 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 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 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 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国际贸易进口总体流程图(FOB价)
进口商
①签订购货确认书
出口商
③ 许申 开 可请 立 证签 信 ②发 用
证
④委托托运、报检、 报关、保险
货代公司
⑤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银行 许可证管理局 (进口地) (进口地经贸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 进口地 )
A 出口商,顺德超级家具有限公司 B 指定货代,深圳刘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C 国外采购商,澳大利亚悉尼太平洋有限公司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 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 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 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 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 保函。
4、外商资信不明的, 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 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 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 出口。
C 认可了 D 的报价后,双方就产生合作关系
A 和 B 之间相互联系后,确认货好,配船订舱,安排出运,双方对好 提单。
无单放货重签提单保函
无单放货/重签提单保函
致深圳市琪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船名:航次:
提单号:目的港:
箱号:
我司所配载之以上货物,因下列原因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
[ ] 1. 正本提单尚在银行中流转。
[ ] 2. 正本提单被我司(或收货人,或在邮寄过程中)遗失。
[ ] 3. 正本提单尚在邮寄过程中,未到收货人手中。
现我司作为发货人特要求贵公司目的港代理以下列方式放货给下列收货人:
[ ] 1. 收货人出示按照保函格式填写的银行正本保函给贵司目的港代理,无须出示正本提单。
[ ] 2. 我司提供按保函格式填写的银行保函并登报声明遗失的提单作废,及发货人保函,请贵司重新签发全套正本提单,收货人凭新签发的正本提单提货。
[ ] 3. 收货人必须等候正本提单,贵司目的港代理必须凭原正本提单放货。
收货人如下:
公司名称 . 详细地址(包括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
.
. 我司担保因我司以上要求放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由我司无条件承担。
出保人签字盖章出保日期
注:1只有正本保函有效
2本保函内容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更改无效。
无单放货的保函-船东提供担保给提单持有人-租家是否仍有提供担保的义务
⽆单放货的保函-船东提供担保给提单持有⼈-租家是否仍有提供担保的义务FARENCO SHIPPING CO LTD v DAEBO SHIPPING CO LTD (THE “BREMEN MAX”) [2008] EWHC 2755 (Comm) Before Mr Justice TeareCharterparty (Time) - Letter of indemnity - Charter containing provision obliging owners to deliver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bills of lading against LOI - Cargo discharged against LOI requiring charterer to put up security to prevent arrest or secure release of arrest - Holder of bill of lading subsequently arresting vessel - Owners putting up security to obtain release -Whether charterer remained under obligation to provide security - Whether undertakings in LOI conditional upon delivery to party named in LOI.英国商事法庭案例,期租租约规定船东允许⽆单放货,只要租家提供保函。
商事法庭判定即使船东已经提供担保给提单持有⼈,但这不免除租家仍要提供担保的义务。
另外,船东有义务按照保函要求⽆单放货给租家的指定收货⼈。
On 18 April 2007 the vessel Bremen Max was chartered by her owners (the owners) on an amended NYPE form to COSCO Bulk Carrier Co Ltd (Cosbulk). The vessel was sub-chartered under back-to-back charters to the claimant (Farenco), then to the defendant (Daebo), to Dampskibsselskabet Norden A/S (Norden) and to Deiulemar Shipping SpA (Deiulemar). Clause 68 of each charterparty imposed an obligation on the owners “to allow discharge and release the cargo on board” without production of bills of lading, against a letter of indemnity (LOI) issued by the charterer.In March 2008 a cargo of 70,888 mt Brazilian origin Sinter Feed Opportunity Tubarao was loaded at Tubarao, Brazil for carriage to and delivery at Bourgas, Bulgaria. The bills of lading named the consignee as “to the order of HSH Nordbank AG, London”. The notify address was “G and M-5, Bourgas, Bulgaria as agent and Kremikovtzi AD, Sofia, Botunetz”.On arrival of the vessel at Bourgas the owners were requested to deliver the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s of lading. An LOI was provided by each charterer to its disponent owner. Each LOI was in the same form, and provided:. . . we. . . hereby request you to deliver the said cargo to KREMIKOVTZI AD, SOFIA - BOTUNETZ at PORT OF BOURGAS, BULGARIA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complying with our above request, we hereby agree as follows:1. To indemnify you. . .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loss, damage or expense. . . which you may sustain by reason of delivering the cargo in accordance with our request.. . .3. If,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livery of the cargo as aforesaid, the ship. . . should be arrested or. . . the arrest or detention thereof be threatened. . . to provide on demand such bail or other security as may be required to prevent such arrest or detention or to secure the release of such ship or property . . .4. If the place at which we have asked you to make delivery is a bulk liquid or gas terminal or facility, or another ship, lighter or barge, then delivery to such terminal, facility, ship, lighter or barge shall be deemed to be delivery to the party to whom we have requested you to make such delivery. . . .The cargo was discharged at Bourgas between 28 March and 2 April 2008. There was an issue as to whether the cargo was or was not delivered to Kremikovtzi.Subsequently, Stemcor UK Ltd (Stemcor) informed the owners that they were the holders of the bills of lading and that they were intending to commence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vessel and the owners in order to obtain security for their claims for misdelivery in the sum of US$11 million. On 23 August 2008 Stemcor arrested the vessel in Australia. On the same day the owners put up security and the vessel was released.The owners obtained an attachment against Cosbulk’s assets and indicated that they were only prepared to release the attachment if Cosbulk provided security direct to Stemcor in the sum of US$11 million and also provided security for the owners’ claims in the sum of US$500,000. Those demands were passed down the line of charterers.In order to prevent Cosbulk attaching its assets, Farenco put up the requested security and called upon Daebo to provide substitute security to Stemcor. That request was passed down the line of charterers.On 24 October 2008 Farenco issued proceedings against Daebo and sought mandatory injunctive relief. Daebo informedNorden that it would seek the same relief against Norden. On 30 October 2008 Aikens J granted interim mandatory relief requiring Norden, failing whom Daebo, to provide the substitute security. He also ordered various preliminary issues to be determined, including:1. Whether clause 3 of the LOI obliged the party giving the indemnity to provide security directly to Stemcor.2. Whether the obligation in clause 3 of the LOI to provide such bail or other security was no longer a current obligation, the release of the vessel having already been secured.3. Whether the undertakings provided were conditional upon delivery to Kremikovtzi.The parties subsequently accepted that the answer to the first issue was that clause 3 of the LOI obliged the party giving the indemnity to provide security directly to Stemcor.As to the second issue, Deiulemar submitted that since the owners had provided security, it was not possible for any charterer to put up “such bail or other security as may be required to prevent such arrest. . .or to secure the release of such ship”, and that an order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 should not be made because the court should not order a person to do the impossible.As to the third issue, Farenco contended that in the light of clause 68 of the relevant charter the LOI did not impose an obligation upon the disponent owners to deliver the cargo to Kremikovtzi. The reference to Kremikovtzi in the LOI was a representation by the charterers that Kremikovtzi was the person to whom they anticipated that the cargo would be delivered. Clause 68 provided the charterers with an option. Unless that option were exercised the disponent owners were obliged and entitled to deliver the cargo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bills of lading.-Held by QBD (Comm Ct) (Teare J) that:(1) As to the second issue, the charterer remained under an obligation to put up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3 of the LOI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owners provided security to obtain the release of the vessel. The commercial purpose of clause 3 was that the shipowner should not have to suffer the arrest of the vessel and that any bail or other security to prevent the arrest of the vessel should not be put up by the shipowner but by the charterer The action of the owners in putting up security had the effect of ending the detention of the vessel but the charterers remained in breach of their obligation. Specific performance was an appropriate remedy. Accordingly, the second issue would be determined in favour of Farenco-Laemthong International Lines Co Ltd v Artis (The Laemthong Glory (No 2)) [2005] 1 Lloyd’s Rep. 632 considered.(2) As to the third issue, the undertakings provided by the charterer in the LOI were conditional upon the owners delivering the cargo to Kremikovtzi. Clause 68 of the charterparty obliged the shipowner to allow the charterers to discharge the cargo, but discharge and delivery were different concepts. The obligation upon the shipowner in clause 68 “to. . . release the cargo on board” against the LOI obliged the shipowner to release, in the sense of deliver, the cargo to another against the LOI. The person to whom the cargo was to be released or delivered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s of lading was to be found in the LOI. The LOI contained a clear request to deliver the cargo to Kremikovtzi and a clear agreement by the shipowner to comply with that request in return for the undertakings given by the charterer If the shipowner delivered to anybody else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s of lading the charterer ’s undertakings were not engaged. Accordingly, the third issue would be determined in favour of Deiule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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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承运人接受保函开具清洁提单后向收货人赔 偿时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偿时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船舶出租人与租船人队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责任。 货方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 货方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律师 费等特殊损失也由承运人赔偿。 费等特殊损失也由承运人赔偿。 保险人发现有保函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发现有保函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 且不退还保费 因此,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 因此,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承运人往往否认 保函的存在,只私下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 保函的存在,只私下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
2.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 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 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 海牙规则:保函无效——提单的记载对于收 海牙规则:保函无效 提单的记载对于收 货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货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与提单相反的证据 不接受。 不接受。但对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依据保函向 托运人追偿未明确。 托运人追偿未明确。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但对于 第三人无效。 第三人无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但对 第三方无效。 第三方无效。
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 (1)电单规则 ) 的电子提单规则 (4)Bolero的尝试 ) 的尝试
三、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
(一)电放的风险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存在传统提 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 局面。 局面。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 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 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 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电放的实质:无单放货, 电放的实质:无单放货,是托运人放弃提单 的正常流转, 的正常流转,从而放弃对货物和货款的控制 有风出口险,也有进口风险。 权,有风出口险,也有进口风险。
2.海运单的风险及其实务操作 海运单的风险及其实务操作 载明NODISP条款:托运人不得改变收货人 条款: 载明 条款 SWEPRO海运单的NODISP条款 海运单的NODISP 例:SWEPRO海运单的NODISP条款 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 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信用证付款时 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 (1)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规定; )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规定; (2)anti-privities clause; ) ; (3)加列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加列首要条款( )
民法国家及我国: 民法国家及我国:承认保函在承托当事人之 间有效,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索赔, 间有效,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索赔,但不 得对抗第三方。 得对抗第三方。 英美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 英美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 总结:由于承托双方共同欺诈第三方, 总结:由于承托双方共同欺诈第三方,因此原 则上这种欺诈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 则上这种欺诈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因 为确认保函无效而导致承运人不能向托运人 追偿,则会使托运人间接获益, 追偿,则会使托运人间接获益,因此各国对 于保函的态度虽然都持否定态度, 于保函的态度虽然都持否定态度,但往往允 许承运人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许承运人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承运人为避免无单放货的责任应如何做? 承运人为避免无单放货的责任应如何做? (1)收回至少一份正本提单后再放货; )收回至少一份正本提单后再放货; (2)货方的提单遗失,凭法院裁决可放货; )货方的提单遗失,凭法院裁决可放货; (3)有多个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时请求提货,应请求 )有多个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时请求提货, 法院确定货物所有权归属; 法院确定货物所有权归属; (4)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放 )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 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5)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可否凭副本提单 )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 加保证书交货? 加保证书交货? (6)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可否将货物卸至 )若货物到港后提单迟迟未到, 港口由港口当局负责交货给收货人? 港口由港口当局负责交货给收货人? (7)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可否由货方承担? )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可否由货方承担? (8)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的情况下,船东可否不 )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的情况下, 对货方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对货方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二、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的性质:侵占行为、 无单放货的性质:侵占行为、严重违约行为 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侵权诉讼、 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侵权诉讼、违约诉 讼 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1) 违约赔偿 ) 违约赔偿——以卸货港的货物市场价格为准计 以卸货港的货物市场价格为准计 但要扣除货方应付给承运人的有关费用; 算,但要扣除货方应付给承运人的有关费用;侵权 赔偿——卸货港市场价格加上其他相关损失。 卸货港市场价格加上其他相关损失。 赔偿 卸货港市场价格加上其他相关损失 (2)承运人提单上有关无单放货的免责条款无效 ) (3)承运人的赔偿不得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 (4) ) (5)船东保赔协会不承保无单放货的责任损失。 )船东保赔协会不承保无单放货的责任损失。
案例思考
2001年7月2日,浙江A公司委托 会社运输出口货 年 月 日 浙江 公司委托ZZ会社运输出口货 公司委托 收货人为日本Y公司 公司, 物,收货人为日本 公司,同时约定装运货物需使 用设置温度为2° 的冷藏集装箱。 会社向 用设置温度为 °C~4°C的冷藏集装箱。ZZ会社向 ° 的冷藏集装箱 A公司签发了提单,并将货物委托 船公司出运。 公司签发了提单, 船公司出运。 公司签发了提单 并将货物委托CC船公司出运 FF公司作为 公司的代理向 会社签发提单,载 公司作为CC公司的代理向 会社签发提单, 公司作为 公司的代理向ZZ会社签发提单 明托运人和收货人为ZZ会社 会社。 月 日 明托运人和收货人为 会社。7月10日,货物运抵 目的港,日本Y公司从 会社目的港代理处提货、 公司从ZZ会社目的港代理处提货 目的港,日本 公司从 会社目的港代理处提货、 拆箱后委托新日本检定协会对货物进行检验, 拆箱后委托新日本检定协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 货物部分损坏, 货物部分损坏,原因是运送途中集装箱内温度高于 0°C,损失金额为 日元。 ° ,损失金额为261260日元。 日元 之后, 公司向 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 公司向ZZ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 之后,A公司向 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该证 明书载明: 就涉案货损索赔一事,经与ZZ会社商 明书载明:“就涉案货损索赔一事,经与 会社商 定货损款为4853美元,在A公司支付 美元, 公司支付2001年度所欠 定货损款为 美元 公司支付 年度所欠 ZZ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A公司将相应权利转让 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 公司将相应权利转让 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 会社。 会社遂据此起诉 船公司及FF公司 会社遂据此起诉CC船公司及 公司, 给ZZ会社。ZZ会社遂据此起诉 船公司及 公司, 会社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 保函及无单放货
一、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保函( )
1.概念: 概念: 概念 装船时的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一 份书面保证,据此, 份书面保证,据此,当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事实上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 (事实上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时,托 运人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运人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即保赔书。 即保赔书。
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 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 (1)时效过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若以 )时效过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侵权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应以2年为期 年为期; 侵权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应以 年为期;若以违 约之诉才是1年 约之诉才是 年;若是卸货到岸后才无单放货则不 是货物运输的问题,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年的诉讼时效, 是货物运输的问题,不适用 年的诉讼时效,应适 用错误交货的诉讼时效。 用错误交货的诉讼时效。 (2)船舶总吨位责任限制:前提是适用《责任限制 )船舶总吨位责任限制:前提是适用《 公约》 但恶意的无单放货不得享受该责任限制。 公约》,但恶意的无单放货不得享受该责任限制。 (3)禁止反悔:托运人是提单持有人,放货时他同 )禁止反悔:托运人是提单持有人, 意或行为上配合船方, 意或行为上配合船方,则船方不会对该反悔的托运 人以赔偿。 人以赔偿。但若货方只是知道可能无单放货而未表 不适用禁止反悔的规定。 态,不适用禁止反悔的规定。
(二)海运单的应用
1.海运单的涵义 海运单的涵义 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 ) 发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发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接 收与装运货物的收据, 收与装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 交付给特定收货人的不可转让单据。 交付给特定收货人的不可转让单据。 海运单的特征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