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复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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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复命制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上级向下属指派工作,要求作出限时,对于无法提出限时的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员工接受领导口头或书面指派的非限时工作任务,需于接受工作之时起,八个工作小时内汇报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

三、部门之间非限时的协作事宜,应在八个小时内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员工向部门领导反映问题、提供建议等,部门领导需在八个工作小时内通知工作结果或承办情况。

五、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外出办事,或请假休息等原因不在岗位,均应向公司说明事由、去向,并与公司保持联系。

六、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给予一般或严重过失处罚。一般过失一次罚款30元,严重过失一次罚款100元;一月内连续三次受一般过失处罚的以严重过失论处,连续两次受严重过失处罚的,将予以解除合同。

七、员工投诉按投诉制度处理,不属此制度规定范围。

八、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九、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总经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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