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

业务案例

 A公司2017年9月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金额100万元(不含税),

成本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货物已经发出,发票已经开具。合同约定,

货物收到后一个月之内付款。

 9月8日B公司已确认收货,9月15日B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务损失,货款尚未支付,货款预计很难收回。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仍未收到,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有何差异?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会计标准与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规定: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