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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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
业务案例
A公司2017年9月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金额100万元(不含税),
成本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货物已经发出,发票已经开具。合同约定,
货物收到后一个月之内付款。
9月8日B公司已确认收货,9月15日B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务损失,货款尚未支付,货款预计很难收回。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仍未收到,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有何差异?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会计标准与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规定: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