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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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

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

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范管理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及相关机构。

第三条医保慢性病是指在患者经医生诊断并连续就诊受医生指导治疗的情况下,病情无法在短时间内根治或控制,需要长期治疗、照料或管理的疾病。

第四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全面、连续、协调、温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慢性病管理团队,配备专业医生、护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六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门诊服务:按照规定时间,定期到医院复诊,接受医生的检查和治疗。

(二)药品配送服务:定期领取并使用医生开具的慢性病药品,确保治疗效果。

(三)健康教育服务:通过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向患者传授疾病知识和生活保健方法。

(四)心理辅导服务: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其调整心态、保持乐观。

(五)康复训练服务: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帮助其恢复身体功能。

第七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确保服务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患者在接受医保慢性病服务时,应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按时按量服药,定期复诊,注意生活规律,积极配合康复训练。

第九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历资料、治疗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十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一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从患者满意度、治疗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二条患者有权知情,应当在接受医疗服务前,由医生告知其治疗方案、费用情况等信息,保障患者知情权。

医保慢病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医保慢病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医保慢病管理实施方案最新医保慢病管理实施方案是指通过医保制度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病发病率的上升,医保慢病管理方案不断更新与完善,以更好地满足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促进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

一、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慢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健康意识,包括饮食、运动、药物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2.建立慢病患者档案,记录患者的病史、体检结果和治疗计划等信息,方便医生掌握患者的全面情况,进行个性化的治疗和管理。

3.推广远程健康管理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让慢病患者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健康咨询和指导,提高医患沟通的效率和便捷性。

二、医疗服务优惠政策1.设立慢性病管理费用报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并逐步扩大报销范围和提高报销比例。

2.制定慢病用药指导目录,明确慢病患者所需的常用药物种类和规范用药的质量要求,加强对医保目录外药品的临床使用监控和管理。

3.推进多级医疗机构联合诊疗,通过分级诊疗和转诊制度,做到重症人群在大医院就诊,轻症患者在社区医院就诊,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定期随访和评估1.建立长期随访机制,定期对慢病患者进行复诊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疾病控制和治疗效果。

2.加强慢病患者的复诊指导和诊后教育,引导患者根据病情进行药物调整,规范用药和遵医嘱,防止不必要的用药和副作用的发生。

3.建立慢病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医保慢病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病情控制、用药合理性、医患满意度等方面的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1.加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慢病管理的统一指导原则和政策,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的工作协调一致。

2.建立和完善慢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慢病患者的电子健康档案共享和健康数据的交换,为患者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和个性化的医疗方案。

3.鼓励医保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药店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等相关领域合作,加强对慢病用药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测和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医保〔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公费医疗保障机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部分药品(一)在现行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基础上,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共552种,其中西药331种,中成药221种。

新增药品中的乙类药品参照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二)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参照省级机关的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二、调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限额标准(一)安装心脏起搏器(每只)报销限额15000元。

(二)人工晶体(每只)报销限额1000元。

(三)其它特殊检查和治疗中所必需的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60%。

(四)关节外固定支架、吻合器、缝合器、可吸收止血材料、心脏电生理、射频材料等其它昂贵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心脏瓣膜、各类血管支架、消化道支架、泌尿系统支架、人工血管、颅脑修补材料、疝气修补材料、脊柱内固定材料、人工关节等体内植入性医用材料;导管、球囊、压力泵、栓塞等介入性医用材料,自付60%。

(五)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单瓣置换术、双瓣置换术六项住院医疗费用不再实行限额报销。

(六)对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住院医疗费用不再实行限额报销。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17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17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17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提高标准、积极创新、规范运作的要求,坚持大病统筹补助与小额门诊补助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不断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础,努力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郊县实际、具有大城市郊县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覆盖率达100%,农民参保率达85%以上;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郊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的绩效位于全省前列,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参加方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消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强化互助共济意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苏卫农卫[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0〕8号)各市卫生局:根据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交流会议和2010年全省新农合年度专题会议精神,为了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附件: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为了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指从以往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费用后付制,逐步实行总额预付、按单元、按病种、按人头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的过程。

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发挥卫生部门统筹管理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优势,着眼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受益和保障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增强基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发展新农合制度,带动农村卫生综合改革,推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在农村的建立。

二、主要目标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主要包括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改革试点,按病种付费试点两个方面。

今年,在每个市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综合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在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试点范围。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标准,做好对各区经办服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统一管理,采取分级诊疗模式,实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签约服务。

第四条慢性病、特殊病治疗应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允许参保人员自费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加保障。

第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门诊慢性病管理科室,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六条门诊慢性病管理采取分级诊疗、综合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区内的居民医疗机构就诊时,应进行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签约,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包括病史、用药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慢性病管理签约服务的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的录入、病史整理、生活指导、用药指导、病情监测等。

第九条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立慢性病门诊专门药房,提供常用慢性病药物,保证患者正常用药。

第十条慢性病患者必须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一条慢性病患者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转诊就诊,但需经过医保部门批准。

第三章特殊病管理第十二条特殊病管理主要针对罕见病、高风险病、疫情相关病和急需救治的疾病。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被诊断为特殊病的,需经过医保部门的审批,并办理特殊病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特殊病治疗费用应当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为主,个人自付部分可参照规定享受医保报销。

第十五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病诊治单位和医生的监管,确保特殊病治疗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发生特殊病治疗费用过高的,医保部门可以进行定点医院调查,并要求医院合理控制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签约并参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有权监督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工作,对于违规行为可向医保部门投诉。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病种准入标准(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病种准入标准(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病种准入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宁劳社医保[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病种准入标准(暂行)》的通知(宁劳社医保[200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26号)精神,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医疗专家,参照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制定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病种准入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病种暂行准入标准一、慢性萎缩性胃炎准入标准:参照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全国第二届慢性胃炎共识会议(2006年9月14~16日,上海)制定。

1、多数慢性萎缩性胃炎患者无任何症状。

即使有症状也缺乏特异性,且缺乏特异性体征,有症状者主要为非特异性消化不良;有无消化不良症状及其严重程度与慢性萎缩性胃炎的内镜所见和组织学分级无明显相关性,其诊断主要依赖内镜检查和胃黏膜活检组织学检查。

2、萎缩性胃炎内镜下可见黏膜红白相间,以白为主,皱襞变平甚至消失,黏膜血管显露;黏膜呈颗粒或结节状等基本表现。

二、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准入标准:参照2000年(成都)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制定(一)临床标准1、临床表现:有持续或反复发作的腹泻、粘液脓血便伴腹痛、里急后重和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

可有关节、皮肤、眼、口及肝、胆等肠外表现。

2、结肠镜检查:病变多从直肠开始,呈连续性、弥漫性分布,表现为:①粘膜血管纹理模糊、紊乱,充血、水肿、易脆、出血及脓性分泌物附着,亦常见粘膜粗糙,呈细颗粒状;②病变明显处可见弥漫性多发糜烂或溃疡;③慢性病变者可见结肠袋囊变浅、变钝或消失、假息肉及桥形粘膜等。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宁劳社医[2005]3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宁劳社医[2005]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特制定《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江苏省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劳医[1999]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并经本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与本市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实行定点准入退出制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采取分类管理服务,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定点零售药店选择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达标(合格)的零售药店;连锁经营的,以门面为单位单个定点,不连锁定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8.29•【字号】宁医保办字[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性病防治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对象参保人员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1]76,号》,特制订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略)2、《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略)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不住的暂行办法》(宁政发[2001]7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范围按宁政发[2001]76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本单位(原中石化下属在宁已参保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续保人员向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

各参保单位负责发放、指导门诊慢性病患者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以下简称《门慢申请表》)第三条门诊慢性病患者持《门慢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活动性肺结核可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辽医保〔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1〕4号省直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为增强省直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保障水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结合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实际,现对门诊特慢病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门诊特慢病种类(一)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400元/季度,按Ⅰ类病种管理。

患者接受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领取国家免费抗病毒药物为相同医疗机构。

(二)慢性心力衰竭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50元/季度,按Ⅰ类病种管理。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病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50元/季度,按Ⅰ类病种管理。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病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银屑病生物制剂治疗对于诊断明确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或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经医师评估认定,适用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生物制剂(包括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抑制剂等各类生物制剂)并符合医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纳入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Ⅰ类病种管理,前6个月的支付限额为1600元/月,6个月后减半为800元/月。

上述待遇可以与原有的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银屑病待遇兼得,原有的银屑病病种不再分型。

省直医保定点治疗医院,应确保同时采购患者治疗必需的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抑制剂、选择性免疫抑制剂、白介素抑制剂等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生物制剂并保证用药量满足患者所需,省直医保患者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曲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6日曲靖市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健康曲靖建设,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云南省区域医疗康养中心的实施意见》(曲发〔2023〕14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曲政办发〔2023〕29号)要求,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慢性病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持续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

坚持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完善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构建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的慢性病管理服务模式,有效降低慢性病发病率、致残率、死亡率,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围绕“防、筛、治、管、康”5个环节,建立新型慢性疾病综合防控和早诊早治管理体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慢性疾病防治能力和质量进一步改善,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慢性病规范诊疗、有序就医取得积极成效。

努力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致残和死亡,人民群众慢性病相关健康素养显著提升。

慢性病管理规范及要求

慢性病管理规范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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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监测
收集死因登记信息,对死因明确的个案网络 报告,对死因不明的个案开展死因推断并网 报;接到区县疾控中心反馈的死因不明个案 ,及时复核。《医学死亡证明书》填写规范 率≥95%,死因网络报告的及时率、死因卡片 报告率、死因网络报告与卡片内容符合率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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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诊断报告
开展两年一次的社区卫生状况动态调查, 有相应的统计分析资料,形成社区诊断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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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管理规范及要求
江宁区疾控中心 冯智 2012年1月13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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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慢性病管理现状 目前慢性病管理规范及要求 慢病报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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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慢性病管理现状
我区慢病防制工作起步较早, 我区慢病防制工作起步较早 , 自 2004年社区卫 年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建立以来, 生服务中心建立以来 , 就逐步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的 建立工作。 建立工作 。 随着江宁区数字卫生信息系统的投入使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用 ,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站 ) 配备电脑和相关软 建立健全慢病防治信息网络, 件 , 建立健全慢病防治信息网络 , 慢病病人健康档 案逐步实行规范化、电子化。 案逐步实行规范化、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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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 息(联系方式)、主要健康问题等; 建档方式包括接诊、入户服务、疾病 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
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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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规范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 瘤病人定期开展健康管理,其中对高血压 病人每2个月健康管理一次,对糖尿病病人 每3个月健康管理一次,高血压、糖尿病病 人健康管理率≥90%。 健康管理方式包括门诊就诊、家庭访视、 电话追踪,电话追踪的比例不超过10%。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1003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1003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

第三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保障基本”的功能定位,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结合临床医药技术发展现状,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认定管理、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等制度体系,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加强全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和监督。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域内的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细化制定本地区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做好省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经办管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病种认定、待遇支付、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病种管理第六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病种目录》),按照国家医保标准化要求,统一病种名称及内涵。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病种目录》,各统筹地区已有但未纳入《病种目录》的病种可继续执行。

第七条纳入《病种目录》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一)临床诊断明确,诊疗方案明确,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相应的治疗药品;(二)本省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三)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可在门诊维持治疗﹔(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八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学、医保管理等专家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纳入或调出的病种。

第九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统筹地区申请、全省疾病谱、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中长期支撑能力等因素,对门诊慢特病病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加或调出病种。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范文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总则1. 制定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3. 管理目标:提高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质量,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二、慢性病病种范围1. 慢性病病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2. 病种调整: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进行调整。

三、慢性病诊断与鉴定1. 诊断: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 鉴定: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鉴定,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 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分为慢性病确诊和慢性病疑似。

慢性病确诊人员可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慢性病疑似人员需重新诊断或提供更多病历资料。

四、慢性病待遇享受1. 慢性病确诊人员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2. 慢性病待遇享受范围:慢性病待遇享受范围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3. 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五、慢性病管理1. 慢性病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包括慢性病病种管理、慢性病鉴定、慢性病待遇管理等。

2. 慢性病管理措施: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慢性病管理,提高慢性病诊断与鉴定质量,确保慢性病待遇享受。

六、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慢性病管理规范有序。

2.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解释权:本制度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2.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修订:本制度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进行修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南京市江宁区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南京市江宁区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南京市江宁区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南京市江宁区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村(社区)、各单位:《南京市江宁区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江宁区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2013年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1、基金标准:2013年年人基金标准为580元,其中参合个人缴纳140元;2、各级财政补助标准:2013年省级补助年人28元、市级补助年人80元,余332元由区、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见附表。

二、2013年参合对象及就诊规定:1、参合对象:2013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办理参合手续,其个人缴纳资金由市、区财政补助,个人不需要缴费;根据市区关于被征地和失地人员社会保障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养老年龄段征地人员直接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范围,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5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人员)、失地人员(1992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流转人员)和2011年后新增被征地人员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基本生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基本生活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统筹账户资金支付;1992年以来征地农转非人员(1992年1月1日-2004年4月29日期间征地人员)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原征地各街道负责筹集和承担。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增门诊慢性病病
种准入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5.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性病防治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26号)精神,确保市统筹区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准入认定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15个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准入和认定,由患者单位或本人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审核认定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到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办理。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处(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2)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3)近一年来的相关病种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

二、根据实际需要,江北人民医院增加以下六个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范围:(1)慢性萎缩性胃炎;(2)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克罗恩病;(4)风湿性心脏病;(5)扩张型心肌病;(6)癫痫。

以上门诊慢性病病种仅限该院申报的相关
科室和医师认定。

三、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准入和认定标准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病种准入标准(暂行)〉的通知》(宁劳社医保[200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江宁高新园慢性病综合防控

关于印发《江宁高新园慢性病综合防控

关于印发《江宁高新园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局、各部门:根据江宁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江宁高新园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8日江宁高新园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健康南京”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慢性病防控机制,进一步推动江宁高新园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健康南京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25号)及《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6〕29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区防控策略为指导,通过卫生部门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倡导早诊早治、遵照卫生部门疾病规范化管理等综合干预措施来减少慢性病负担,遏制慢性病的上升趋势,不断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管理模式,全面推动江宁高新园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探索适合本园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

(二)以医疗部门为主的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四)主要指标。

1、知识知晓率:人群慢性病知识、体重、腰围、血压等知晓率达到70%以上,自我血糖知晓率达30%以上,食品营养标签知晓率达到30%以上。

2、健康行为形成率:成年男性吸烟率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每年降低0.5克;平均每日运动量6000步以上的成年人比例达到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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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江宁政规发[2009]5号•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现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开展免费服药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疾病纳入种类:
1、2型糖尿病
2、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二、免费服药对象及原则
免费服药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年度参合者;(2)经区合管办审核登记备案的门诊慢性病患者;(3)患者本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免费服药医疗救助。

免费服药原则:(1)面向慢性病患者;(2)提供质优价廉的药物,满足患者的基本治疗需求。

三、职责分工
——街道合管办负责免费服药对象的初审,负责发放“免费服药卡”;负责免费服药工作的日常监管、做好资料收集和数据管理并及时完善统计汇总工作。

——区合管办负责免费服药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免费服药对象;监督、落实“免费服药卡”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年度免费服药实施执行情况。

积极协调、确定承担发放免费服药药品的定点医院;负责审定免费服药治疗方案;
——定点医院对免费服药对象建立档案,根据区(街道)合管办审批治疗方案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

制定工作制度,对免费服药药物实行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配合区(街道)合管办做好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免费服药用药药品:
免费服药药品的选择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国产药物为主的原则
——2型糖尿病免费服药药品的选择在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国产药物为主的基础上,就发放药品的品种、规格、厂家进行明确(具体免费服药药品发放明细附后),对超范围发放的药品不享受免费服药政策。

同时,就用药治疗方案要求如下:一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诺和灵类)、门冬胰岛素(诺和锐3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优泌林70/30)每月最高剂量为三支,超出剂量费用自负;二是在方案中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诺和灵类)、门冬胰岛素(诺和锐3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优泌林70/30)与口服药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使用,超出的种类费用自负;三是医师制定方案必须明确发放药品的品种、规格、剂量。

——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对于普通患者,首选基本用药为左
旋多巴、金刚烷胺、安坦中任何一种,也可以在基本用药治疗左旋多巴的基础上,在另行选择安坦、金刚烷胺两种药物中的一种进行综合治疗。

五、工作流程
——制定方案区合管办制定免费服药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成立由区合管办、街道合管办、定点医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

——免费服药治疗方案制定南京市江宁医院、江宁区中医院是免费服药治疗方案制定医院(简称制定医院)。

各制定医院必须成立由内科、外科、内分泌科等科室临床一线、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组成免费服药治疗方案制定专家组,明确工作职责,熟悉相关政策及流程,严格掌握用药指征,方案制定合理有效。

方案制定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对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资料及其他有关病史资料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可以结合病情情况开具治疗方案。

对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明确诊断2型糖尿病的患者,则必须进行必要的相关检测,检测项目:1、尿常规;2、肝功能(仅谷丙转氨酶、r-谷氨酰转肽酶2项);3、肾功能(仅尿素氮、肌酐、空腹血糖3项);4、糖化血红蛋白(采血需血常规抗凝管(真空采血管)、血量不得少于2ml,检测方法采取高压液相法)。

4、餐后两小时血糖。

根据检测结果再进行治疗方案的制定。

——确定定点医院原则上每个街道原有建制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本区域门慢免费服药病人的定点治疗医院,各定点医院要选择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从事免费服药对象的诊治工作。

制定药品发放管理办法及工作制度,明确责任。

——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免费服药条件的门诊慢性病患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宁区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街道合管办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区合管办审核批准,由区(街道)合管办发放•江宁区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卡‣(以下简称免费服药卡)。

区合管办负责将审批表保留并存档。

免费服药卡必须由患者本人保管,不得交由定点医院统管。

该卡每年审核1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免费服药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免费服药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费服药待遇。

——就诊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患者凭“免费服药卡”到定点医院定期就诊,领取治疗方案中明确的发放药品。

相关责任医师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在每次发放药品前,必须监测患者的空腹血糖(检测费用患者自理)。

血糖控制理想的患者继续领取方案中药品,对于连续两个月血糖控制不理想的患者必须停止药品的发放,建议患者进行用药方案的调整。

相关责任医师与患者确定定期就诊时间。

定点医院对持卡人免收挂号费。

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医院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对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品的患者,定点医院应及时上报至区(街道)合管办,及时调整免费服药救助对象。

——用药方案调整针对年度内免费服药病人治疗方案的调整,病人和定点医院都不能自行调整。

应由各定点医院确定的免费服药管理医生(一个中心固定两名)结合病人的病情及其相关改变,出具证明后,由病人凭证明自行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用药方案调整,病情调整稳定后,凭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到街道合管办去领取审批表,由制定医院专家进行方案确认调整,再由街道合管办审核,由区街道合管办批准后,转定点医院按新方案进行临床用药。

——年检免费服药对象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的12月份由区合管办会同街道相关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制定医院的医疗专家对年度内所有的免费服药对象进行年检。

2型糖尿病免费服药受益人群的检测项目:1、尿常规;2、肝功能(仅谷丙转氨酶、r-谷氨酰基转肽酶2项);3、肾功能(仅尿素氮、肌酐、空腹血糖3项);4、糖化血红蛋白(采血需血常规抗凝管(真空采血管)、血量不得少于2ml,检测方法采取高压液相法)。

四项缺一不可,费用自理。

通过检测,对于肝肾功能异常、尿蛋白阳性、糖化血红蛋白﹥7%的人员,停止原治疗方案,检测单位出具证明嘱其自行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用药方案调整,费用自理;若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免费服药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免费服药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费服药待遇。

——结算定点医院负责保存患者每次领药处方底联及医院代缴费单据,每季度汇总一次,与街道合管办结算。

定点医院负责将患者每次领药的种类、剂量、费用记入患者本人的“免费服药卡”。

街道合管办负责认真审核医院提供的结算凭据和患者的领药记录,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救助资金。

六、免费服药标准
每人每年免费服药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50%。

七、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区合管办要切实加强对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对此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单位免费服药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定点医院要指导病人合理用药,加强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要建立专门的医疗质量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

——加强宣传培训。

门慢病人免费服药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合管办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参合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各定点医院要分层次做好对医护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同时配合合管办对参合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严格资金管理。

免费服药工作必须专项管理、单独建帐。

区(街道)合管办对定点医院要进行动态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核医院各项费用单据和工作记录以备检查。

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台帐,保存记录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门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品的患者应及时上报区(街道)合管办。

八、本办法由区合管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宁合管办…2010‟1号†关于印发•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免费服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2型糖尿病免费服药药品发放明细表
南京市江宁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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