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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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案的总结汇报

假药案的总结汇报

假药案的总结汇报标题:假药案调查结果与反思——维护健康市场的重要性引言:假药案件是指制售假药的行为,其危害性既在于影响人们的健康,又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

为深入探讨假药案背后的原因和应对之策,在此次总结汇报中,我们将首先梳理假药案的背景与特点,接着分析调查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维护健康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背景与特点:假药案件在近年来不断曝光,其背后的原因与相关特点如下:1. 需求与利益:市场对药物的需求巨大,制售假药可以迅速获取巨额利润,从而吸引了一部分不法分子。

2. 监管薄弱:监管机构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制售假药的企业能够长期存在。

3. 技术含量低:与真实药物相比,制售假药的技术门槛较低,制作成本相对较低,更容易进行仿冒。

4. 网络时代: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假药也通过网络渠道大规模销售,增加了打击难度。

二、调查结果:经过全面调查收集数据,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与分析后,我们得出以下调查结果:1. 制假流程:假药制作过程主要包括原料选取、配方制定、药物仿制、包装伪造等环节。

2. 销售渠道:制售假药主要通过传统渠道以及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其中网络销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3. 影响范围:假药主要影响来自各个阶段的消费者,包括病患、药店、医疗机构等,从而对整个公众的健康造成威胁。

4. 制售者特征:调查结果显示,制售假药的人员特征复杂多样,既有个体犯罪分子,也有组织犯罪团伙,其中一部分甚至涉及跨国犯罪。

三、应对措施:基于以上调查结果,为维护健康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构体系,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制售假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提升技术含量:通过加强药品生产领域的科技创新,提高真药的技术含量和质量,从根本上减少仿冒产品的机会。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其警惕性,防范购买到假药的可能性。

销售假药的反思报告

销售假药的反思报告

销售假药的反思报告引言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

由于盲目追求利润,一些不法商贩不择手段地销售假药,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作为销售假药的从业者,我们应该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以挽回我们的错误并为社会负责。

分析问题标准和法律意识淡薄作为销售假药的从业者,我们没有将合法合规作为首要标准。

我们忽视了国家法律对药品销售的严格管理,也忽视了对消费者负责的道德义务。

缺乏责任感和社会意识我们只顾追求利润,完全忽视了假药对消费者健康的严重危害。

我们对待自己的职业缺乏认真的态度,对社会责任缺乏相应认识,这样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销售假药的过程中,我们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没有对药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操作,也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用药指导。

这使得我们的销售行为存在严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反思和改进加强法律意识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我们的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只有遵守法律的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增强责任感和社会意识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确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售假药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逆转的,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始终保持一颗对消费者负责的心。

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只有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用药指导。

我们应该主动学习新知识,关注药品行业的最新动态,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推动行业发展参与行业整治行动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行业整治行动。

与药品监管部门合作,共同打击假药犯罪,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与行业从业者加强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共同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提高客户满意度客户满意度是我们的生存基础。

我们应该关注客户需求,积极提高自己的销售技能和服务水平,使其满意度得到提升。

只有客户满意,我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口碑。

结束语销售假药是严重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标题某市假药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二、分析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某市假药案,揭示假药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打击假药的法律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打击假药提供参考。

三、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四、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1.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药品。

2.假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析过程1.案件焦点(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争议与分歧意见(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品的实际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采取权威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部分观点认为应结合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部分观点认为应从重处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3.研究结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应依法予以查处。

(2)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应结合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和药品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3)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六、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1.加强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快速发展,药品市场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以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启示。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品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公司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严重违反了该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以次充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该规定。

2.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2)严格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违法的医药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3)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药品质量,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四、总结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重要性,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问题的思考

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问题的思考

品管理法》 3 条之规 定, 第 3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为假 药:. 1 药品所含 知 所售 之物是 假药 , 果销售者 就是 生产者 , 如 那其 当然 知道所 售 成份 的名称 与 国家 药 品标 准或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药品标准 以 但 只 合 。2以非药 品 冒充药 品。3以他 种药 品冒充此种 药 品。( . . 这种 其 他方式 得到 的药 品, 行为人不 知道是假 药而销售 的行为是否 构 情 况一般是 以一种低价 药品 冒充 一种高价药 品。此外 , 下列情 成 销售 假药罪 。笔者 认为 , 观上 的故意应 当要求 明知, ) 有 主 但认 定 形之 一 的药品按假 药处理 :. 院药 品监 督管理 部门规 定禁止 明知的标 准应 当综合 考察 , 从一般人 所具备 的常识来看该物 1 国务 只要
2 不知 是假 药而销售 给就诊 人 的情 形 。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 .
观 的标 准 , 从商 品市 场 的流 转过程 来看 , 生产 的假 药只要 出厂 员 未尽法 定的检验检 查义务 , 假药销售 给就诊人 ,足 以危害人 所 将 “
并投入 市场可 以被 消费者 所购买 , 就可 能危害生 命健康 的安全 。
本罪 的主体 为一般 主体 。 二、 生产 销售假 药罪 的相关 问题之析
体 健康 ” “ 或 对人 体健康造 成严重 危害 ” 同时符合其 他犯罪构 的, 成 要件 的, 以销 售假药罪 和他 罪并处 。 未达到足 以危害 人体健康 危 险状态 的 , 合其他 犯罪构成 要件 的, 符 以他 罪论处 。
医疗 事故罪 指医务人 员 由于严 重不负责任 , 成就诊 人死亡 在 法理 和文理 层面 上可 以明确划 分 ,而在 司法裁 判 中却 很难 认 造 或严重 损 害就 诊人 身 体健康 的行 为 。该罪的具 体行为 方式 多种 定 , 因而 笔者认 为, 应该根 据学理 界对 于非法行 医罪情 节严重 的 多样 , 包括 诊疗 、 理 、 护 抢救 、 电, 输 当然也包括最 常见的医疗 行为 界 定标准 的通 说和销 售假药罪所 要求 的危险状态来 综合考察 , 未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析
条 对 生 产 、 售 假 药 罪 作 了规 定 。 销 本 罪 是 选 择 性 罪 名 . 产 假 药 构 成 犯 罪 的 . 生 生 是 产 假药 罪 : 售 假药 构 成犯 罪 的 , 销 售 假药 罪 ; 销 为 既 生 产 假 药 又 销 售 假 药 构 成 犯 罪 的 , 生 产 、 售 假 药 是 销
的 判 断 标 准 必 须 从 关 于具 体 危 险 犯 的 具 体 危 险 的 判 断 的 相 关 理 论 出发 . 于 结 果 无 价 值 的 立 场 坚持 客 观 说 , 基
从 实 质 上 进 行 判 断 。 无 生 产 、 售 药 品 资 格 的 企 业 生 产 、 售 药 品 行 为 的 定 性 应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 罪 的 对 销 销 本
药 。 然 . 于 中 药 饮 片 . 果 国 家 药 品 标 准 没 有 规 当 对 如 定 的 , 要 以 省 、 治 区 、 辖 市 的药 品标 准 为 准 ; 就 自 直 ( ) 以 非 药 品 冒 充 药 品 或 者 以其 他 种 药 品 冒 充 此 种 2
药 品的。 ຫໍສະໝຸດ 本 构 成 是 具 体 的 危 险 犯 . 只 有 行 为 人 生 产 、 售 假 即 销 药 “ 以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才 符 合 本 罪 的 基 本 足 .
准 规 定 不 符 合 的 为 假 药 . 0 1年 修 订 后 的 药 品 管 理 20 法 取 消 省 、 治 区 、 辖 市 药 品 标 准 , 以 只 要 药 品 自 直 所
所 含 成 分 的名 称 和 国 家 药 品标 准 相 符 合 . 使 与 省 、 即
自治 区 、 辖 市 药 品 标 准 不 相 符 合 . 不 能 认 定 为 假 直 也

假药案例分析

假药案例分析

假药案例分析近年来,假药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人们对药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同时,也涌现出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药来牟取暴利。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假药案例,探讨假药问题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案例描述:某地警方近期破获了一起制售假药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的处方药,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集团在制售假药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环节:采购假冒药品材料、制作包装、伪造合格证明、通过网店销售。

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了广大民众的健康安全。

假药危害:1.健康风险:假药的成分通常与正规药品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剂量不准确、纯度低下、毒副作用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2.经济损失:购买假药不仅花费金钱,同时也浪费了患者宝贵的治疗时间,延误病情的治疗。

3.社会信任危机:假药事件使得人们对医疗体系和市场监管的信任受到冲击,给整个医疗行业和相关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假药防范措施:1.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假药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假药制售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起完整的药品追溯体系,以便追查假药流向和源头。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真假药的辨别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4.加强合作:医药企业、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起紧密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假药犯罪。

结语:假药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信任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对假药的辨别能力,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打击行动,共同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环境。

通过以上对假药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到假药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危害。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追溯体系的建立,宣传教育以及各界合作,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利益,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医药环境。

假药事件观后感

假药事件观后感

假药事件观后感近年来,假药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广泛关注。

最近一起假药事件触动了我的内心,让我对当前的药品行业和监管机制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假药事件的原因和对策,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重视。

首先,假药事件源于不良厂商的贪婪和不道德行为。

他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使用廉价原料和劣质设备生产药品。

这些伪劣产品不仅没有治疗功效,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令人担忧的是,即使假药被揭发,相关企业也能够迅速更换名称和地址,继续从事非法生产。

其次,假药事件暴露了药品监管机制的薄弱环节。

虽然国家对药品行业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但合规审核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良企业能够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纠葛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

有些企业利用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蚀监管部门,给予贿赂,以逃避严格的监管。

另外,假药事件也反映出了药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患者往往对药品的成分和治疗效果了解甚少,容易被商家的虚假宣传所欺骗。

一些商家通过包装和广告宣传夸大产品的疗效,使患者产生误解,进而购买了没有实质效果甚至有害的假药。

公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培养需要被重视,提高患者的科学用药能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为了解决假药问题,我们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首先,加强对药品监管的力度是关键。

应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对于涉嫌销售假药的商家,要依法惩罚,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此外,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程监控。

其次,加强患者的药品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普及教育。

公众应更多关注药品的成分和治疗效果,不要被商家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对于患者来说,科学用药是关键,不可盲目追求疗效,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保证安全。

此外,重视信息公开透明也是解决假药问题的一种途径。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主动向公众披露药品相关的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的资质及审查情况、药品的监管数据和质量检测结果等。

谈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可编辑版】

谈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可编辑版】

谈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谈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提要: 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中采用了二元划分法,但没有对假药和劣药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而是采用空白罪状直接援用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

该定义不能满足刑法打击假药、劣药犯罪的需要。

面对假药、劣药犯罪多发的现状,有必要探究我国刑法对假药、劣药界定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在比较与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分,将两者合并为一种犯罪,即统一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并规定统一的法定刑。

关键词: 假药、劣药、界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从罪状的表述上可以看出是采用了空白罪状,直接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可见,我国药品管理法把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为假药,把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为劣药,并采用列举的办法罗列了一系列认定假药和劣药的情形。

药品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品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品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药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物品,而药品经营管理是确保药品安全和合理使用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假冒伪劣药品、不合理价格、信息不透明等。

本文将对药品经营管理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措施。

一、假冒伪劣药品问题1.1 问题描述假冒伪劣药品是近年来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

有些商家为了追求高利润,采取掺假、夹杂次级产品等手段生产销售伪劣药品。

这些假冒伪劣药品可能没有任何疗效甚至对患者造成严重危害。

1.2 对策措施针对假冒伪劣药品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增加巡查频率和深度。

(2)完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制售假药行为进行严罚,并建立一套严密的起诉、审判和惩罚机制,以提高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效果。

(3)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药品经营企业的各个环节实施全面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杜绝问题产生。

二、药品价格不合理问题2.1 问题描述在当前市场体系下,药品价格普遍较高,在患者群体中引发了不小的负担。

部分原因是由于供应链中存在过多中间商和低效率运作导致成本上升。

此外,还有些企业出于牟取暴利的目的,恶意抬高价格。

2.2 对策措施针对药品价格不合理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优化供应链:通过精简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来降低整体成本,并推动医保改革,降低患者用药费用。

(2)加强定价管理:政府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定价机制,并适时调整药品价格,遏制药价过高的情况发生。

(3)建立竞争机制:鼓励更多企业进入市场,增加竞争力,降低药品价格,并提高药品质量。

三、信息不透明问题3.1 问题描述在当前的药品市场中,消费者对于药品信息的获取缺乏透明度。

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企业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环节存在虚假宣传;另一方面是由于医院和药店等渠道对患者购买药品时未能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

生产、销售假药罪若干问题探讨

生产、销售假药罪若干问题探讨



生产 、 销售假药 罪的立 法变迁
是将 “ 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足 这一危险结果要件
从 17 年刑法到 2 1 年 《 99 0 1 刑法修正案 ( 》 我 八) ,
删 除。只要有实施制造销售假药 的行 为即可构 成犯 罪, 由此, 该罪 由“ 危险犯” 归入“ 行为犯” 。这意味着 生产 、 销售假 药犯罪 入罪门槛 的变 化, 充分体现 出国罪若 干 问题探 讨 销
定的按销售金额 的比例来决定罚金的规定。之所 以 取 消 比例 罚金 , 一是为 了与生产 、 销售假药罪的 “ 行
四、 生产 、 销售假药行为刑事处 罚和行政处罚 的 衔接 对生产、 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除刑事处罚之外 , 还有 《 品管理法》 药 规定 的行政处罚。在 《 刑法修正 案 ( )对制售假药罪修改 以后, 八 》 只要有制售假药 的 行为即构成犯罪 , 而在 《 品管理法》 药 中制售假药 的 行为仍然规 定为违法行为 。这就产 生了制售假药行 为定性的冲 突问题 。是 以行政违法行 为界定还是 以 构成犯罪论处,是 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制裁还是 以刑 罚的方式严 惩, 不甚明确 。有 学者指 出: 若所有 生 “ 产、 销售假药 的违法行为监管都走刑事司法程序 , 针
分子纷纷走 向制售假药这一行业 ,有的人甚至在刑 罚执行完毕之后重操 旧业 。后果是该罪的刑罚 目的
19 年 刑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规定: 97 生产 、 销售假 药 , 以严重危 害人体 健康 的, 足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或 者拘 役 ,并处 或者单 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倍 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特 别严重危害的 , 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并处销 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 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其后 , 两高于 2 0 年 5月发布 了 《 09 关于办理生

对卖假药的看法和感悟

对卖假药的看法和感悟

对卖假药的看法和感悟第一篇假药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它时刻在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但谋财而且误病、害命,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们每一个人在一生当中都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的要用药来医治疾病,以保证我们身体的健康。

但事实上却很难保证我们每个人都不会遇到或用到假药,因为我国既是用药大国,又是药品生产大国,一些犯罪分子因为利益的驱使,不顾良心的遣责,以各种方式生产、销售假药,进而毒害人民群众,危害社会,这显然是对国家法制的公然挑衅,打击假药任重而道远。

我个人认为国家应该尽可能的完善法制,健全监管机构,以增强对制售假药者的惩罚力度,同时,全社会都应该扩大打击假药的宣传面,加强保健知识的宣传,向人们灌输科学用药的知识,号召全社会共同抵御假药,同时设立举报热线,鼓励人们对制售假药者进行举报,使这些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进而达到治理假药的目的;药品制售企业对于自己的药品包装也要实行高科技的防伪技术,实行先进的包装技术,以防止假药以假乱真;各个制药公司、医药公司要互相联合起来,以共同打击假药;对药品制售企业,应用单位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实行不定期、不定项抽查检验;对于跨国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大海关稽查力度,防止假药的流出与流入。

总之,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项性质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涉及面广,不但破坏了国家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还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对百姓危害极大,我们大家都应该深刻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制售假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希望不远的将来,不再有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社会上也不再出现假药,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良好,人们在无购用假药的担忧,这对于打击禁止犯罪行为,有效地处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篇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药品的安全就是最大的确保民生的安全。

经过小组成员一起努力的收集资料,我们了解到了许多在书本上没有的事件及知识,让我更加深刻的理解了“药品安全”这四个字的沉重含义。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汇报假药劣药案例分析总结引言: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医药行业中,假药和劣药的问题日益突出。

假药指的是冒充正规药品的假冒药品,而劣药则是指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这两种药品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假药和劣药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假药案例分析与问题总结:1. 案例一:2016年,某企业生产的一种抗生素被查出掺入了工业用氯化钠,该抗生素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反应,致使很多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问题总结: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了掺假行为,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2. 案例二:某网店销售的一种保健品宣传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效,但实际成分与宣传不符,无效果甚至对某些人产生了负面影响。

问题总结:该网店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同时贩卖的保健品成分与宣传不符,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二、劣药案例分析与问题总结:1. 案例一:某厂家生产的一种质量低劣的止痛药,有大量使用者反映使用后病痛未缓解,且出现了不良反应。

问题总结:该止痛药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成分可能不纯、掺杂有害物质,引发不良反应。

2. 案例二:某药店销售的一种药物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明显被篡改,严重超期的药物被非法销售。

问题总结:该药店销售药品时存在不合法行为,篡改了药品的相关信息,销售超期药物,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方案:1. 强化监管: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药和劣药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2. 宣传教育: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对假药和劣药的鉴别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3.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医药领域的信用体系,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增加违法者的社会压力,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信息,加大在国际间打击假药和劣药的力度。

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监管困境及完善建议

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监管困境及完善建议

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监管困境及完善建议摘要药品关乎患者健康,也关乎到民众生活质量。

但目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说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落实情况不理想。

药品领域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设计缺陷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药品领域的专业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及时准确定性。

只有深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款的认识,增强与药监部门、工商部门等的沟通交流,才能帮助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惩罚和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

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监管作者简介:吴真超,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也与民众的生活质量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繁衍密切相连。

我国对于药品的准入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并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但目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说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通过总结刑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批捕环节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药品犯罪领域某些规定及条款过于原则和概括化,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药品领域的专业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及时准确定性。

我们需要深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款的认识,通过增强与药监部门、卫生部门的沟通交流,提高检察机关对于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的认知,准确适用法律,以便更好地惩罚和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剖析及侦查对策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剖析及侦查对策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剖析及侦查对策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制假贩假行为十分猖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正受到愈来愈严重的侵害。

全市经侦系统“打假”工作任重而道远。

我市近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假售假品种多,范围广。

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近几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显示,我市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涵盖食品业、建筑业、机械制造业、家电业、药品制造业和农用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但近期我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仍以制售假烟、假酒、假食品为主。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模日益庞大,团伙犯罪日渐突出。

近年来,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牟取比以往更大的暴利,多人纠结,团伙作案,并在团伙的内部进行周密分工,模仿公司、经营模式,产、销实施流水线、一条龙运作,规模日渐庞大。

(三)零星犯罪增多,出现很多制假售假“个体经营户”。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缩小一次性贩卖伪劣商品的数量,以“游击队”的形式来往穿梭于城区之间进行小额交易,一旦被抓获,因数量小、取证难,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而被移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导致公安机关立、破案数量偏小。

当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在哪里,在此,我试着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内因:此类犯罪的内因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贪图暴利,惟利是图”。

实际上,这八个字几乎是所有经济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表述。

但是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倍,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牟取巨额利润。

制药行业中假药泛滥的原因分析与质量控制措施建议

制药行业中假药泛滥的原因分析与质量控制措施建议

制药行业中假药泛滥的原因分析与质量控制措施建议假药问题一直是制药行业的一大难题。

市场上存在着假冒伪劣药品,这不仅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也侵害了合法制药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对制药行业中假药泛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建议。

一、原因分析1. 利润诱惑:制造和销售假药往往是非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活动。

由于监管不严,制造成本低,销售价格高,使得不法之徒容易获取巨额暴利。

2. 不端渠道勾结:在传统的供应链模式下,从药品生产到消费者手中,经过了多个环节。

有一些环节可能会涉及到不端渠道人员与相关人员勾结,通过篡改包装、伪造批次码等手段把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3. 预防控制薄弱:当前大部分国家在对于假药行为采取处罚的基础上,对于预防控制却面临较多挑战。

监管力度不足、检验和鉴别手段不完善等问题,使得制药企业在防范假药的过程中难以避免。

4. 缺乏消费者教育:一些患者对于药品的质量和功效缺乏足够了解,在购买过程中容易被不法商家利用。

如果消费者能够提高辨别伪劣药品的能力,将会有效地减少假药泛滥。

二、质量控制措施建议1.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制药企业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与政策,建立起全链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加强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店等环节的日常检查和抽查,提高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果。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有效应对假药问题的方法。

通过在包装上使用电子追溯码、采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全流程追溯等方式,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真伪,并及时发现和追踪问题产品。

3. 加强行业自律:制药行业应该加强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并对企业进行认证。

同时,加强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提高整个行业对假药问题的应对能力。

4. 提升检验技术:研发更先进、更精准的检验技术是保护药品质量不可或缺的一环。

加大对于新技术在药品检验领域的投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提高其技能水平,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产品质量鉴别和溯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假药案例及分析

假药案例及分析

假药案例及分析近年来,假药案件屡屡发生,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假药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

本文将从假药案例及分析的角度,对假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假药案例。

某地一名患者购买了一种治疗感冒的药品,但服用后症状并未有所改善,反而出现了更严重的不良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该药品并非正规药品,而是一种假药,其中的成分并不符合治疗感冒的药物标准,甚至存在严重的有害物质。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假药问题的深刻反思。

针对假药案例,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首先,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往往存在着黑色产业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

这些环节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监管不力的问题,为假药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假药的市场需求也是假药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些消费者出于贪图便宜或者是对正规药品的不信任,选择购买价格低廉的假药,从而成为了假药案件的受害者。

再次,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果也是假药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对假药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假药产业的滋生和蔓延。

针对假药案例及分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对假药产业链的打击和整治,严厉打击假药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严惩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大对药品市场的巡查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假药案件。

再次,加强对消费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药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的药品渠道,避免购买假药。

总之,假药案例及分析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对假药产业链的打击和整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才能有效遏制假药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共同致力于打击假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假药法律案件分析(3篇)

假药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2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XX制药厂”的企业生产的胶囊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胶囊产品被大量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消费者众多。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假药案件之一。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产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本案中,XX制药厂生产的胶囊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违反了国家药品标准,属于典型的假药。

(二)案件原因1. 企业利益驱动:XX制药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和不合格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 监管不力:本案中,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XX制药厂的生产问题,导致假药产品流入市场。

3. 法规不完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尚存在一定漏洞,对假药、劣药的界定不够明确,给执法部门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案件影响1. 消费者权益受损:假药产品的流入,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死亡事件。

2.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假药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社会信任度下降:假药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产生质疑,降低了社会信任度。

三、案件处理(一)行政处理1. 没收XX制药厂生产的假药产品,并予以销毁。

2. 对XX制药厂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涉案货值金额的10倍。

3. 吊销XX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刑事处理1. 对XX制药厂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药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确保药品安全。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明确假药、劣药的界定标准,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假药和劣药的2000字感想

假药和劣药的2000字感想

假药和劣药的2000字感想对健康和生命的危害是假药最直观、最直接的危害,目前绝大多数人对假药的危害还主要是从这一角度来考察的。

实际上,假药还有其他严重危害性,这些危害性也是丝毫不容忽视的,假药的这些危害性同样“猛于虎”。

探讨假药危害的多元性,有利于深化当前人们对假药问题严重性的认识。

1、生产经营假药会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使用假药,轻者会贻误治疗,重者会危及生命。

假药问题具有全球性,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假药的生产额高达800亿法郎,这些假药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无疑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近年来,仅阿根廷、孟加拉国、海地、印度和尼日利亚5国就有500人以上死于含有二甘醇的假药,这些死者又大多是儿童[1]。

我国这几年假药生产也十分猖獗,如:“齐齐哈尔假药事件”和“安徽华源欣弗注射液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患者健康,而且还剥夺了许多患者宝贵的生命。

2、生产经营假药是对他人生命的肆意亵渎生命是人的最大财富,“人命关天”,生存权是人的第一权利。

没有生命,人类社会就失去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任何人都无权践踏他人生命,否则就会受到社会的唾弃、法律的严惩。

假药不治病,损害健康,延误病情,剥夺生命,从本质上说是对他人生命一种漠视、践踏、亵渎。

从更深层次看,由于假药的生产经营剥夺的是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国而假药生产与经营者的制假贩假行为,是一种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犯罪行为。

3、生产经营假药会导致社会出现严重的恐惧心态健康和生命是人的第一需要,假药则严重危及人们的健康和生命。

作为生命体的人不可避免地经常要和各种药品打交道,“吃药打针”不是自己的需要,就是家人、亲戚、朋友和熟人的需要,而在这吃药打针过程中,任何对健康和生命珍爱的人都会恐惧假药的出现,都不希望碰到假药。

在一个假药事件频繁发生的社会,人们吃药打针的心态必然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为防止假药对自己和亲人可能带来的严重乃至灾难性损害,人们吃药打针的心理“门槛”会在潜意识中不断提高,而这种提高又实实在在是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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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中央多次提出,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

例如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本文将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并将努力探讨假药的来源、假药销售的方式、假药的社会危害性等几方面的问题,并试图寻找禁止假药的方法和途径,以便能为减少假药的市场流通,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第164条对制造、贩卖假药罪作了规定。

1997年刑法第141条第二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①]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为销售假药罪;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②]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犯罪对象仅限于假药;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基本构成是具体的危险犯,即只有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符合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要件。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

[③]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可否认以其他目的而实施犯罪的存在。

比如为了损害某个品牌厂家的名誉,而大量生产销售假产品等等。

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销售者非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本罪。

[④]二、“假药”的认定及“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本罪的犯罪构成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务操作中,我们会发现本罪犯罪构成中有不少具体要素需要探讨,比如定问题等。

下文将对本罪在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假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第4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⑤]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运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何为假药外,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生产、销售民间土方、偏方行为的定性问题。

通说认为,这些土方和偏方虽可能不符合法定标准,但在临床上对于防治某些疾病往往确有一定的效用,有的甚至能治好疑难杂症,对于生产、销售这类药品的,不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有的即使疗效不大、甚至没有疗效,只要没有副作用、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不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可依行政手段予以禁止);[⑥]二是本罪所称的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和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行为另设规定。

故本罪中的假药只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用于人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用于人体,但行为人将它假冒为药品而提供给人使用的,也应看作是本罪中的假药。

有此可见,这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

(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

为了强化法律适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新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标准有较大修改调整。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情形:一是对原来的规定加以补充,使其更加全面。

之前规定将“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种情形,但是实际中还存在“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情况。

[⑦]这次就对这两种情况都做了规定。

二是原来没有规定的这次作了增加。

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四项标准,现在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到第五项,这几项都属于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情形。

三是原来的解释作了规定,这次作了删除,属于这种情形的有三项。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是界定这个药是不是假药的一个条件,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假药,二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某一个药品不含有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是认定该药品是否为假药的条件。

“可能贻误诊治”从司法实践来看要界定、要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所以这次把这一项删除了。

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2、新解释对假劣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新增器官组织损伤等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假药、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规定的轻伤、重伤和残疾标准外,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

现在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认定困难的问题,更符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

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处罚(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例如。

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

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⑧](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的认定。

依据此次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资金等经济条件,有的提供生产技术,有的提供其他生产、经营便利条件,还有的为其进行广告等宣传活动。

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对于此种共同犯罪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规范,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三)医疗机构知情使用假劣药以销售假药劣药罪究刑责。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行医者。

四、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的形式随着药品监管与规范工作的不断深入,不法分子为继续谋求非法利润,其违法行为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

当前药品违法的新动向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认证企业不严格执行GMP、GSP。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操作规程,降低生产要求,改变生产工艺,甚至减料偷料,致使药品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这一现象在一些小型生产企业表现尤为突出,直接造成所生产的药品质量不合格。

2、药品销售人员违法行为尤为突出。

不法药品销售人员为牟取暴利售假贩假手持几家生产、经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租赁场地,私设仓库,大肆经营药品;有的不法药品销售人员一改以往组织各种类型“联谊会”、“咨询会”,聘请所谓的“专家”给病患者开展“知识讲座”,为病患者免费体检、验血等形式进行的现货销售。

3、批发企业为药品违法经营者提供便利。

批发企业在聘用销售人员时,对其的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之后,允许其销售人员自行组织货源,还向其销售人员提供加盖有企业销售印章的空白票据。

致使不法销售人员利用加盖有企业销售印章的空白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甚至经营假劣药品。

4、零售企业大肆从事地下批发,扰乱药品流通秩序。

5、制假售假行为更为隐蔽。

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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