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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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处置

操作规程:

1.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围观群众,设立警戒带,隔离现场。

2.采取适当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尽力化解暴力倾向。

3.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4.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或者暴力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公安民警威胁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5.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6.对被制伏的精神病人,依法报请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送指定的康复医院进行收治。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量采取迎合哄骗、亲情感化等各种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要有针对性地采用理解、同情、称赞甚至哄骗等方式,缓解其紧张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法找到该精神病人患者的亲朋好友,由他们实施劝导,促使其放下凶器。

2.对现场处置有困难的,及时报告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派人支援。

3.在处置过程中,公安民警要注意自身安全。

4.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请求赔偿。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

依据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2、3款)

依据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

依据四: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第7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依据六: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1款第6、13项)(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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