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6.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6.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政策》、《合规政策》的管理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制要求,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保证公司运营行为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xx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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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政策》、《合规政策》的管理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制要求,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保证公司运营行为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管理中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保险条款等法律性文件签署;诉讼及行政处罚案件应对与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关联交易及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咨询、普法教育及其他相关事务等工作。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以依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法人授权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配备机构以及人员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机构及职能部门应当对其主办或承办经营管理- 2 -

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法律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范围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履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法律职能部门,法律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确定的工作职责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服务或进行管理。

总公司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合规部”),牵头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公司根据需要在合规部设法律事务岗或法律合规岗,为公司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的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与岗位设置参见《分支机构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规范》。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事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管理。包括对公司合同、协议、重大项目文件及其它法律性文件的审核和管理,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制定并完善合同工作标准、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二)保险条款法律事务管理。包括保险产品合法性论证,保险条款、保险业务相关制度、单证、宣传资料的法律审核。

(三)关联交易事务管理。协助关联交易管理牵头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甄别、法律审核、报告等管理以及关联方信息的管理。

(四)诉讼事务及案件管理。包括民事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统计、分析及管理,诉讼案件管理系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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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维护。

(五)外聘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包括律师库的管理与更新,外聘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律师服务费付费管理。

(六)法人授权经营管理。

(七)法律咨询。

(八)普法宣传教育和承办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征询工作。

(九)收集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性资料和信息。

(十)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所涉及的或者公司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各级牵头承担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职责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可根据需要参与公司的经营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二)根据工作需要,按公司规定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或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公司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制订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六)审查或协助审查公司职能部门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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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理或协助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八)处理或委托、协助律师处理已经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事宜。

(九)法律事务档案的建立、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解读与分析。

(十一)公司各类业务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提示。

(十二)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公司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性事务。

第十条各级机构及职能部门(为方便表述,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应当对法律职能部门的工作予以支持和协作,保障其有必要的权限、资源和时间以有效开展工作。

第三章法律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法律文件审查指法律职能部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送审的公司相关业务文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审查意见的行为。

法律文件审查只针对审查范围内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方面问题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审查文件内容、形式的合法性;要素的完备性;条款文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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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法律文件审查以公司各职能部门主动提交审查申请和法律职能部门接受公司领导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对外签订、出具和公司内外部使用的涉及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文书均为法律文件,包括对公司治理结构所涉法律性文件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规章制度、日常业务合同、协议、单证、宣传材料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等,此类法律文件必须经法律职能部门审查。

公司保险业务产品条款的法律文件应当提供保险产品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文件,法律职能部门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审核,并及时出具书面意见。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保险产品合同条款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公司法律责任人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公司产品管理相关制度和合规审核管理的制度。

公司审核公司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适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订的规章制度,应提按照公司《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法律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法律文件审查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并以此为基础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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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为主原则。除根据公司规定属合规部直接办理的工作项目外,对公司各职能部门送审的文件,法律职能部门只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并以提供法律性建议为主,不得代办包办。

(三)及时原则。法律文件审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需向送审部门说明情况,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四)保守秘密原则。保守在法律文件审查过程中所获知的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法律文件审查流程

(一)审查申请。送审部门可应用书面形式向法律职能部门提交法律文件审查申请,同时一并提交送审文件的草本的电子稿件及由送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受理。法律职能部门对送审材料进行接收审查。如所需材料不足时,可要求送审部门另行补充提供。对不能提供所需材料的,可不受理该审查申请。

(三)法律文件审查。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及保险业务产品条款等相关规定,对送审材料进行法律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法律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将送审文件送交外部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文件审查。

(四)送审文件修改。对于送审文件无修改意见的,送审经办人继续送审文件报签的下一流程。否则,送审经办人应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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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审查意见的内容对送审文件草本进行相应修改。

送审经办人对法律文件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向其部门负责人汇报,由该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相应的法律文件审查意见。同时应当说明原因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复审、确认。法律职能部门对已修改的送审文件文本与原审查意见进行文本对照,确认该文本已经根据相应法律文件审查意见进行完整修改,对需进行修改而未修改或未完全修改的,合规部有权拒绝签字确认。

(六)档案管理。法律职能部门应完整保留审查作业中有关底稿,包括申请材料、审查意见、送审文件终稿等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实行一案一档原则,具体操作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诉讼及行政处罚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指公司与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程序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第十六条公司案件的处理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七条案件起因人、相关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合规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和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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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级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为诉讼案件先关材料的接收、等级、转办的处理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或个人收到相关机构转来的涉及诉讼案件的文件应立即向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转交,由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程序转法律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诉讼案件的启动

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法律职能部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的传票或相关相关文件后,应当立即通知诉讼争议发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收集证据,对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需要相关部门承担费用的,需通知各相关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的应组织开展研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研讨结果拟定,案件办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法律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向本级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诉争案件金额权限分级

(一)对于诉争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公司法律职能部门负责人报请总部法律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拟办意见处理。

(二)对于超过5万元至10万元或总公司的案件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的,由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拟定办理意见,报请分管法律职能部门领导后处理。

(三)对于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案件,需要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拟定办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法律职能部门领导、涉及案件发生条线的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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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对于超过50万元的案件,为重大诉讼案件,需要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拟定办案意见,逐级报分管法律职能部门领导、涉及案件发生条线的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法律职能部门根据本条前四款的相关审批结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履行办理办理职能。

(六)公司作为原告的,法律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请求和证据,拟写诉状。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开庭

各级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仲裁),对于无能力参加的可向上级机构求援,上级机构安排合适的人员代表发生诉争案件的机构参加案件处理。

法律职能部门应在诉讼案件开庭前做好相应准备。在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公司出庭人员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二十二条重大诉讼事项的报批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申诉、提起反诉和上诉等重大诉讼事项,法律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固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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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执行

有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需要对方履行义务的,争议发生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如对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履行义务的,争议发生职能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法律职能部门,法律职能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有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争议发生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及时全面履行,承担案件应负债务,避免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上诉或申诉

生效判决确定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职能部门应认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析论证,认为确有上诉或申诉理由的,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如无充分理由,应由争议发生职能部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

第二十五条结案管理

各级法律职能应建立案卷管理档案,保存并管理所属案件的档案文件。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纠纷案件处理的全貌,具体档案规则参照公司相关档案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有案情知情人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及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接触的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遵循当事公司负责、分级管理和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督导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接受行政处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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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避免将上级机构作为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并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行政机关认定的有关事实、适用法律、处罚轻重有异议的,要积极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接受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受处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履行并保留好相应文书和票据。对于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或处罚内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发生后,受处罚机构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机构直至总公司报送。受处罚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应当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认真整改,查找并堵塞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时报送专题整改报告。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发生案件相关事项,应在接到相关案件材料及处理结果之日起2日内向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报告,总公司法律职能部门对于一般案件的应在3日内给予指导和回复,对于复杂或重大案件的应在5日内给予指导。如外部相关机构有限定时间要求办理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理,不得耽搁应诉、起诉、申诉、证据提交等时间。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案件年终统计分析。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要求对全年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写出分析报告上报总公司。案件统计期间为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各省级分公司上报总公司案件统计表和分析报告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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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每一上报年度下一年的1 月31 日前。

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

第三十四条法律职能部门通过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性事务咨询进行及时答复的方式,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咨询流程

对简单、常规性法律事务的咨询,法律职能部门可以选择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直接予以答复。对复杂、重大性法律事务的咨询个案或法律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法律事务答复工作统一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交咨询申请。咨询人填写法律事务咨询单,可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律职能部门,同时一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咨询申请受理。法律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接收审查。如所需材料不足时,可要求咨询人另行补充提供。对不能完全提供所需材料的,可不受理该咨询申请。

(三)提出答询意见。由法律职能部门对咨询项目提出答询意见并填写法律事务咨询单相应内容。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的,则按案件管理流程处理。

法律职能部门在咨询中发现典型或者重大问题,法律职能部门不能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制度等情况作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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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判断,应及时向分管法律职能部门的领导请示,如分管领导也不能作出处理意见的应提请召开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进行集中决策。

(四)档案管理。法律职能部门对法律事务咨询过程中的咨询意见单等重要性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实行一案一档原则,具体操作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具体事务由法律职能部门承办。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各级机构针对特定案件或专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与各级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在较长期限内持续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等日常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长期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事务服务的为常年法律顾问。

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

第三十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常年法律顾问针对公司的一般性事务,如日常业务的口头及书面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核等提供法律意见、政策法规研究、法律调查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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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授权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法律职能部门选定律师事务所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的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针对公司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风险较大的业务类型,法律职能部门可选择有专业或专项特长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专项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并与之签订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公司日常事务中对外聘律师的使用,应当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按照公司诉讼案件有关规定使用。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如需要外聘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的,应向法律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法律职能部门根据需求内容、内部法务资源以及外聘律师服务费用预算等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需要聘用外聘律师。

第四十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择优聘用。需集中采购的,应当遵照公司关于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经本级机构总经理室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机构法律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需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向法律职能部门报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方案,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拟聘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出任律师的履历和主要工作业绩。

(二)代理或聘请协议。外聘法律顾问的备案材料比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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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办理。

第四十二条诉讼、仲裁的外聘律师费用参照当地司法部门规定的律师办案收费标准,根据案件标的大小、复杂程度等协商确定。

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费由基本代理费与风险代理费两部分组成,以风险代理费为主。法律顾问费应当参照当地司法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拟聘律师的业务水平、法律事务工作量等情况协商确定。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外聘律师费应当根据该项事务的标的大小、难易程度、拟聘律师业务水平等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方案。

第四十三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服务的费用预算由法律职能申请及管理,实际的支出计入法律职能部门每年度的外聘律师服务费用的预算中。法律职能部门根据签订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聘用合同负责办理外聘律师费用的核算、结算及申请支付等手续。如公司财务部门有特殊的预算、核算等相关规定,按照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下级机构处理超过权限的事务时,未按公司规定报经上级机构批准,不得列支外聘律师费、法律顾问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确定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后,当事机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聘请协议,明确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依据聘用合同的内容- 16 -

履行以下职责: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公司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员工普及法律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内部法务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参与公司重大项目,并为此进行谈判、调查、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十六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服务工作,均由法律职能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和安排。非经法律职能部门同意,公司其他部门不得直接与外聘律师及顾问进行联系和交流。经法律职能部门同意,公司其他部门直接与外聘律师联系和交流的,应当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法律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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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各级法律职能部门应当对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考评,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听取需求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法律职能部门应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协商撤换律师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超越聘用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权限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外聘律师应勤谨履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义务或疏怠履行义务,否则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合同审查、涉诉案件、外聘律事等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解释与修订权归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xx保险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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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7初稿)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规章 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颁行。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225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of Real Estate Group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 2、法律工作原则由各公司负责,集团负责指导,重大事务备案。 3、通过加强合同流转管理,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4、通过印章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的执行。 5、强化法务人员素质,依靠公司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为辅。 6、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管理制度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公司法务管理机构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司董事长和分管总裁的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及时处理发生各类诉讼仲裁纠纷; 5、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6、协助办公室公司合同文本的和案件卷宗归档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或指定其他有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应及时交法务部备案。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无论是公司的转型升级需要,还是深化拓展业务等,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这中内在的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加强公司的法务工作,建立相关管理体制。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将是公司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其基本任务 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指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处理系统,包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人员配备等各项规范制度和管理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构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一管理系统中,法律事务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项流程,并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保障体系,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并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现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概括来说就是从事内部法律事务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在于服务、保障、监督和管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地位。目前,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普遍得到认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基本上都予以建立;但对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均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在一般跨国大型企业的操作中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应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同等建设,地位相同。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内容。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原有内容的修改,公司需要及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且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公司处理内外法律事务的主要方法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合同、招标书等)、协商、调解和谈判,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 根据我司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合同评审事务; (2)投资决策、股权划转、税费征收中的法律事务; (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 (4)招标、投标法律事务; (5)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6)拆迁、房地产相关法律事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构想 一、队伍建设方面。 落实人员,完善法律队伍管理制度。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法律队伍岗位。专人负责企业法律职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3-04-12 川交投发〔2012〕号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高、成渝、港航、九黄机场公司,集团藏区高速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1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24日

抄送: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省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总经理助理。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九黄机场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在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租赁、招投标、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并考虑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关于法律风险的意见。

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样本

银行法律事务外包 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本行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及职能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是指将本行法律事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处理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是指规范聘用条件、律师准入、聘用程序、跟踪评价等开展法律事务外包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行以下法律事务能够采取外包方式进行处理: (一)诉讼代理; (二)合同法律审查; (三)商务法律谈判; (四)法律尽职调查; (五)其它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是本行聘用的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为本行处理日

常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专项律师是本行聘用的专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五条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即本行法律事务外包集中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专业优势原则,即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和特点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律师。 (三)择优汰劣原则,即经过法律事务外包的核准管理、跟踪评价,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筛选清退。 第二章法律事务外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指导和督促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负责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整体状况; (三)负责按照规定对全行法律事务外包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法律事务外包管理职责: (一)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制

公司法律管理法案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划 ㈠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 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 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 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 第三章具体职责 第三条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 第四条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 第五条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 第六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第七条参与项目公司并/收购、项目合作开发,配合各部门相关合同的草拟、修改与审核; 第八条负责审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 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评估与衔接; 第十一条法律、法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 第四章法律文件审核 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 2、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 3、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 4、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 第十五条审核程序: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公司法务部审核,后交由其他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部配合经办部门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下列法律文件,需公司法务部审核,并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1、土地转让、出让合同; 2、股权转让合同; 3、项目合同(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及其补充协议); 4、遗留问题处理协议; 5、重大投诉处理的相关文件; 6、其它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遇特别重大或复杂情况,经办部门必须由专人提供详细情况,应避免单纯文件审核的方式。 第十九条遇有公司法务部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双方应采用小范围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上报共同上级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考察,出具考察专业意见及提供顾问律师事务所信息,上报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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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务部 2013-1-25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

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着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 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务”),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具体分为: (一)合同管理; (二)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三)法律纠纷的预防; (四)诉讼事务的管理;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六)法务咨询; (七)法务培训;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合同管理适用《#########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作为法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其他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条风险控制部的法务工作职责为: (一)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 (三)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及时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落实公司法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六)会同相关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一起参与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七)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八)参与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其他法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法务管理应实行承办人制度、会商制度及存档备案制度。法务从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公司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重大行为合法性。 第八条公司的重大企业行为包括: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企业融资行为; (四)企业担保行为;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X月X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 第三章总部法务处职责 (1) 第四章法律法规识别、收集、监控工作 (2) 第五章授权委托书管理 (3) 第六章法律咨询服务 (4) 第七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5) 第八章外聘律师管理 (8) 第九章经营资质管理 (11) 第十章法律事务检查与汇报 (11) 第十一章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 (11) 第十二章奖惩 (12) 第十三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委托管理、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法律事务的监管与检查、外聘律师管理、法律 事务检查汇报、经营资质管理与法律工作人员管理等,涉及合同管 理的内容请参见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 益; ?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下属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 总部法务处对全公司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下属单位依法从事法 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与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 为辅。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总部法务处就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下属单位根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 可以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代行法律事务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负 责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下属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托负责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总部法务处职责 第八条总部法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香港证券监管 机构有关规则,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 务、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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