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班子决策议事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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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班子决策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党政群部门、乡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其范围如下:

(一)乡镇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及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二)市直党政群部门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为:

(一)学习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的贯彻落实决定和安排意见;

(二)事关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决策、意见、方案和规划;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安排;

(四)讨论通过以本级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向所属、下属单位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本级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七)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年度经费收支情

况;

(八)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审批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

(九)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十)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科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须成立由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组成的议事机构。

第六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调研。重大问题研究决策之前,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为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协调沟通。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沟通,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股室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给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会议召集。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行政主要领导召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领导不在时,可委托班子其他领导召集。

(六)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股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并实行“一把手”末尾表态法,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七)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采取举手、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表决后将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表决。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八)作出决策。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决策,由党组织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后决定;行政领导班子的决策,由行政主要领导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后决定。会议表决结果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应实事求是记录在案,并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班子(或议事机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和表决。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对违规决策和决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八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后果负责,决策后造成失误的,不论决策程序是否合法,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对班子全体成员谈话诫勉;造成重大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九条执行本规则情况要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一次,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市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对决策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或议事机

构)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班子主要领导与有关班子成员沟通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市级四大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分别执行《中共玉门市委工作规则(试行)》、《玉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玉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玉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协玉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执行本规则;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参照本规则,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原则和要求进行决策议事。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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