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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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 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管委会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办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

第七条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介质密级的确定依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包装密封,并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九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时应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办理签收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三章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条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杂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单位收到涉密存储介质后,经管人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内容,报分管领导审示,并按规定和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内容的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该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涉密存储介质的借用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在外滞留时间等。

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在符合保密环境的场所进行,严禁将其带到在非办公场所及非保密设备上阅读或使用。

第十五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做到“人离介质入柜”。阅读和使用结束后,应及时退交经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不得自行复制,不得横传。

第十六条复制涉密信息要经领导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电磁辐射措施。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第十八条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四章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和销毁

第十九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对有关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维修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或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出文字记录。不能维修的应予销毁。

第二十条销毁涉密存储介质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进行,或采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化学方式彻底销毁,销毁应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五章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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