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规避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规避
讼 , 意 去 打 新 闻 官 司 , 成 人 为 的 社 会 故 造
热点 , 引起 社 会 的荚 注 . 到个 人 的 目的 。 达 但 是 , 深 层 次 分 析 来 看 , 关 法 律 法 规 从 相 不 够严 谨 , 关 问 题 界 定 不 够 清 晰 是 其 主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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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侵权 的认 定标 准及 规避
口栾庆 明
摘 要 : 为 一种 特 殊 的 民事 侵 权行 为 , 闻侵 权 问题 已经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文将 结 合 新 闻侵 权 的 定 义 界 定 作 新 本
关 不 慎 , 者 未 按 常 规 操 作 , 侵 害 他 人 或 使 人 格 权 的 作 品 得 以 发 表 。 _ 论 是 故 意侵 呒
3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 . 为 人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括 故 意 4行 包
和 过 失
行 为主 体 。 闻侵 权 行 为 的 主体 主要 新 是 依法 设 立 的从 事新 闻报 道 T作 的机 构 , 包括报社 、 讯社 、 志社 、 播 电台 、 通 杂 广 电 视台 、 互联 网 络 机构 等 。 因此 , 闻侵 权 的 新
直 接 受 害 人 并 不 是 唯 一 的 权利 主体 , 其 与 具 有某 些 直 接 关 系 者 也 可 以提 起 诉 讼。 侵权 客 体 。 闻侵 权 的 对 象 主要 是 人 新 格 权 阔 此 . 对 公 民或 法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它
新闻侵权与规避
名誉权的涵义和特征 专有权 人身权 不可侵犯性
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特征
具有法律上“能够确认”的贬损他人名誉的性 质。 侵害名誉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 行为必须是指向特定人的行为。
侵害名誉的行为方式 侮辱 诽谤 宣扬他人隐私
侵害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个人身体或日常私生活中通常不 愿公开的情况,它包括: 个人的健康情况、生理缺陷和残疾情况。 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情况。 私人日记、信函、录音等。
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是指新闻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或由新闻机构授权同意、委托的个人 在行使新闻工作职责时,违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的行为。
违反法定义务 违背善良风俗
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作者明确有所指向 相对人明白指的就是自己 公众理解指的就是某人 两种形式:一是指在作品中作者直接指明受害人 的姓名、身份等,二是公众通过作品的内容可推导出 具体受害人的身份。
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纠纷研讨热点
之一:新闻侵权的主体:记者?媒体?新闻源?
观点一:新闻工作者与新闻媒体是隶属关系,履行的 是媒体职务行为,应由新闻媒体承担新闻侵权民事责 任;新闻记者只对新闻媒体负责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 任。 观点二:因为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有别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以,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应负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新闻媒介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 公民隐私权遭受损害的事实,如精神痛苦、健 康损害、名誉毁损等。 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 果关系。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各种新闻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来了不良影响。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新闻机构丧失公信力。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诽谤和侮辱。
2、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
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
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1、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侵权判定及规避[文字可编辑]课件 (一)
侵权判定及规避[文字可编辑]课件 (一)侵权判定及规避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学术研究、商业活动、文化传播等领域中,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和规避方法。
一、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侵权行为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相似度标准、实质相同标准和混淆误认标准。
1.相似度标准相似度标准是指要求作品在外部表现形式上或内部结构上与原作相似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被认为侵犯了原作著作权人的权益。
判断相似度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作品的性质、内容、创作手法、表现形式等。
2.实质相同标准实质相同标准是指要求侵权作品与原著在表面形式和内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差别,才能认定为侵权。
这种标准在实践中较为严格,因为即使是稍有差异的作品也可能被认为是独立的创作。
3.混淆误认标准混淆误认标准是指要求侵权作品与原著类似程度足以让受众或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程度,才能认定为侵权。
这种标准常用于商标或标识等商业领域中。
二、侵权行为的规避方法1.避免抄袭抄袭是最常见和最易犯的侵权行为。
要避免抄袭,需要注重原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学术研究和文学创作等领域中,要注意引述他人观点和作品时的来源注明和处理方式。
2.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他人的作品。
如新闻报道或评论中的引用、教育、研究、评述等方式。
但是要注意判断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以免侵权。
3.尽可能利用公开资源公开领域的作品是指其著作权已经消失或者不受保护的作品,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使用。
这些作品包括已经过期或没有续展的著作权、政府的公共文件、城市景观等。
4.保护自己的作品保护自己的作品是防止他人侵权最重要的方法。
在发表作品时,要有明确的版权声明,尽可能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如水印、版权标记等,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侵权行为判定标准的实践有效性取决于特定案件的情况,但通过了解判定标准和规避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增强创作的信心和热情。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新闻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新闻侵权法律规定。
二、新闻侵权概述1.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出版等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2. 新闻侵权的特点(1)涉及范围广:新闻侵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广泛性。
(2)影响深远: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3)表现形式多样:新闻侵权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出现。
三、新闻侵权法律规定1. 名誉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名誉权。
2. 隐私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侵犯隐私权。
3. 肖像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
4. 著作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属于侵犯著作权。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隐私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如个人信 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侵犯了 他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如照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肖像 权。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
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侵权可能导致被侵权人 遭受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侵权会 导致原作者失去稿费、肖像权侵 权会导致被侵权人失去广告代言
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指出其错误之处。
在回应和澄清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或攻击性 言论。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应寻求法律 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
益。
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新闻报 道的内容、时间、渠道等,以便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身清白。
要点二
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新闻行业的自律组织,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
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新闻素养培训
通过加强新闻素养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 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和水平。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新闻报道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新闻报道 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和 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在新闻行业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新闻工作者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法等,减少侵权行为的 发生。
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要点一
制定行业标准
在新闻行业中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新闻报道的 撰写、编辑、审核等环节,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合 法性。
案例三: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新闻报道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
形成 失 实报 道 , 侵 犯 当事人 的权 益。 也 有部 分记者 经 验
新 闻媒介和 新闻从 业人 员。 新 闻媒 介是指从事新 闻采 编
不足 , 法 制观 念淡薄 , 或哗 众取宠 , 或泄私愤 、 谋私 利 ,
以致任 意践 踏他 人 的人格 权 , 使 新闻 自由走 向了另一个 极端, 这 也是导 致新 闻侵 权 成诉 的另一 个主要原 因。比
发 挥舆论 监督 作用的同时有效防 范新 闻侵权 , 避免 新闻
官司等 问题 试作探讨。
一
、
新闻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原 因之一: 大 众 传播 媒 介 已成为 一种强 势力 量 , 且 触角可 以伸到社 会 的各个角落 。 传媒 全天候 不间断 地 向
社 会 传 播 的大 量 信息 , 其 中难免 会出现 一些纰 漏 , 或者 夹 杂一 些不 客观 、 不 真 实的报 道 , 乃至触 及 到个人 隐私
这 里 的新 闻侵权 的主体 是 指从事 新 闻报 道活 动 的
原因之 二: 部分 新 闻记 者素 质偏 低 , 缺 乏责任 心和 职 业道 德 , 采访 工作 不够 扎实 、 深 入、 全面 , 不肯做 艰苦 细 致的调 查研 究 , 敷 衍 了事,“ 拣 到篮 子就 是菜 ”, 轻 率
下笔 , 轻 易作结 论 , 未 经核 实即 进行 报道 。 这 样很 容 易
人格权 , 具体包括 名誉 权、 肖像权 、 隐私权 、 姓名权 、 名称 权以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修改权 、 保护作 品完整权等。
旅 行 社和 导游 ” 的不 当报 道 , 引起 了部 分旅游从 业 者聚
集 到市政 府上访。随后 , 《 桂 林 日报 》和记 者对报 道不 当
如何判断新闻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判断新闻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新闻侵权?1. 有侵权行为存在新闻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即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侵权行为可能是作为,即违背法律规定而积极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在新闻报道中传播了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肖像权等;也可能是不作为,即对法律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不实施,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存在损害事实新闻侵权对被侵权者所造成的损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方面的损害,二是财产权方面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作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联系,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
确定因果联系,要从客观事实中去寻找揭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客观的联系。
4、侵权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违法侵权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侵权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分割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
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责任具体的分割如下:1、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2、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3、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
5、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1 新闻侵权的含义近年来媒体竞争激烈,各家新闻单位在抢抓新闻,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侵权案件也不断发生。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其中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还有一些则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他人肖像权及记者的职务犯罪行为等。
2 新闻侵权的分类新侵权闻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中发行率较多的是名誉侵权和隐私权。
名誉侵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在新闻报道中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
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
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到,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人,自己的通讯不受窃听窃取。
新闻侵权与法律防范
新闻侵权与法律防范媒体侵权有何特点,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以减少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更好地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是我们的大众传媒包括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等均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是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
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是事实的报道,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先,新闻报道在后。
也就是说,新闻报道必须是反映实实在在的真事。
新闻报道失实有可能就构成新闻侵权。
那么,何谓新闻侵权呢?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新闻侵权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一般认为,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是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犯人格权、著作权等。
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主要指侵害他人人格权。
二、媒体侵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一)媒体侵权的特点名誉是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则是这种评价不受歪曲贬低的权利。
由于新闻媒介的覆盖面广、受众人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等特点,因此新闻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较之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常常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到打击、社会地位受到动摇、利益受到影响等等,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
因而,新闻媒体稍不注意往往就成为了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
(二)媒体侵权的主要表现1、记者编辑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差引起侵权。
记者编辑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差表现为:采访作风不踏实;为追求轰动效应胡编乱造新闻;言论类文章评论不当;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等等均可引起侵权。
采访作风不踏实常常会导致报道失实。
这类事例是经常发生的,也是新闻侵权最为常见的类型。
记者作风不严谨,不到现场,搞间接素材报道和臆测性报道,道听途说,这极容易造成失实报道。
编辑不能以严谨的作风审核,不认真把关,就会让失实报道出笼。
要是批评性的报道,一旦失实,就更会有麻烦。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预防
成年人犯罪法》第 ’- 条明确规定: “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 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
广开视野 ! 新 观 点
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
料。”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个人宁
组建出版集团 静生活以及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
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
《红楼梦诗词解析》几乎把 《红楼梦》的诗、词、曲、赋、联语、偈语、灯谜、酒令等全部收入了,由于针对普通的 《红楼梦》读者,因此注释、解析尽量做
到通俗,除少数明白如话的诗词联语外,一般的都用现代汉语作了翻译。
结合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 可试着给新闻侵权下一个定义:新闻侵权 系指行为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脑 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发表了不实报道, 或者报道虽然真实,但系法律禁止公开传 播的事实,因此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行 为。
明确了这一法律概念,可以使我们新 闻工作者从总体上把握正当采编行为与新 闻侵权的区别,既不至于在新闻采编过程 中缩手缩脚,无所作为,又不至于信口雌 黄, “走火伤人”。
权方面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规范。 认定一篇新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
当 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年 ( 月 公 布 的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法律依据。这个解答指出:是否构成侵 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 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 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是新闻报道构成 侵权四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年 ’ 月出 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的仍是将报道是 否属实和有否侮辱内容作为评判标准。对 于新闻报道来说,所报道的基本事实是否 存在,是判断是否构成新闻侵权的一个重 要标准。据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最近几 年受理的新闻侵权案件,新闻界败诉的原 因主要就是新闻报道失实或报道中使用侮 辱、丑化他人人格的言辞,使他人名誉受 到损害。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的行为。
在新闻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新闻行业的监管,导致不少新闻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针对新闻侵权的问题,法律界规定了相应的归责原则,用于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不实报道侵权:报道内容不真实,或者未经事实核实即发布,导致被报道人受到了严重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2.侵犯隐私权侵权:报道内容涉及被报道人的隐私信息,包括性生活、家庭事务、财务情况等,侵犯了被报道人的隐私权。
3.侵犯肖像权侵权:新闻机构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权作伪造,或者未经许可在报道中公开了其照片和影像等,侵犯了被报道人的肖像权。
在新闻侵权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了以下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按照该原则,无论新闻机构是否有过错,都应为其不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被侵权机构存在过错。
3.「非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该原则,只要新闻机构在报道时没有存在过错,但其所报道的内容或事件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失,依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无法追究到具体的过错责任的情况。
三、新闻侵权的赔偿范围如果新闻机构被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他们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誉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声誉受到了损害,需要新闻机构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到损失的程度、损害的领域、声誉受损复原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效果。
2.经济损失赔偿:被侵权人受到了经济损失,需要新闻机构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应该包括受害者所获得的收益、未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损失。
3.道歉和消除影响: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是无形的,因此道歉和消除影响可能比赔偿更加重要。
法律规定新闻机构需要公开道歉,并将其发布在相应的媒体上;同时新闻机构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影响。
第五章_新闻侵权20页
【点评】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
长、新闻发言人钱学军在接受采访时予 以痛斥:“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新 闻报道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名 誉的侵害,也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 德。”连业外人士都明了的简单道理, 我 们新闻从业人员却糊里糊涂。其实,这些 道理记者都懂,但是为了吸引眼球,多挣 几个稿费,也就置这些道理于不顾。 怪不
据悉,此决定李连杰已经向太太利智 请示,并获得太太全力支持。不过对于李 连杰所作出的决定,其好友们也有些唏嘘 地表示,41岁就退出太可惜,这些朋友们 均表示希望李连杰可以一边修行,一边继 续在好莱坞发展,不要轻言退出。
【真相】《青年报》3月19日报道:“昨 天晚上,在上海大剧院的马克希姆西餐 厅内,担任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颁奖 嘉宾的中国功夫明星李连杰,在传出 ‘出家隐退’传闻后首次出现在记者镜 头前,本报记者终于零距离采访了这位 明星,对于以前的传闻他付之一笑,反 问记者:‘这样的消息,你相信吗?你 都不相信你说我怎么会相信?’就此彻 底粉碎了关于他出家的传闻。”
【点评】有人调侃道:如今的娱乐新闻,
无非是绯闻、丑闻加讣闻,否则难以 吸引人。至于绯闻和丑闻,想必读者 诸君早已领教,无须赘言。至于后者, 近来也屡有尝试,让不少明星歌星 “死去活来”好几回。比如风传著名 影星李雪健病逝,其实人家不过是生 了一场大病而已。如此看来,让李连 杰出家一回,还算是笔下留情,给足 了面子。
【真相】王小丫表示:一、这完全是条假 新闻,她与作者并不相识,作者也未采访过 她。12月21日,苏州广播电视报在网站刊 登启事:“本报今年第49期(12月9日出 版)‘娱乐追踪’版上刊登的《王小丫陈 章良携手入围城?》一文所披露的内容,因 采访、刊发时听信误传,未及与文中所涉 及的两位当事人作求证,造成文中报道的 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对文中涉及两位当事 人造成影响表示深切不安,为此特向两位 当事人和本报读者致歉。”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报道已经实现了技术的突破,但是作为重要的信息渠道之一,新闻报道侵权也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新闻报道侵权不仅会影响到我们的创作权益,更会影响既定的传播规则和行业发展。
如何更好的防范侵权,是我们必须要探究的问题。
首先,关于新闻报道侵权的界定。
新闻报道本身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是表现在新闻媒体上的一种表述方式,而新闻报道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他人创作的内容或者著作权进行了侵犯。
因此,在新闻报道中,涉及到侵犯他人创作内容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太多的防范。
以下是几种有效的防范方式:一、确保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准确性新闻报道侵权的主要原因就是来源问题,因此为了避免侵权,我们需要确保新闻报道的来源清晰明确,并且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准确性。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必须注重发了真实的新闻,并在报道之前和之后进行准确性核实和审查。
二、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产权之一,新闻界尤其如此。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如果我们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侵权,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关乎职业的信誉和形象。
三、加强责任编辑和审查的管理在新闻报道中,责任编辑和审查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管理员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尽可能消除侵权的可能性。
四、及时处理侵权如果发现新闻报道涉及侵权问题,在违法情况下必须迅速处理。
我们可以选择与侵权方妥善处理,协商达成和解,或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在新闻报道中,防范侵权不仅关乎我们的职业信誉和形象,更关乎整个行业的操守和信用。
唯有注意每一步,认真尊重创作,加强对新闻报道侵权的防范,才能让我们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自身创作权益保护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权⾏为的出现是新闻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新闻侵权⾏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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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般侵权⾏为构成条件:1、⾏为⼈实施了侵害他⼈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新闻侵权构成条件:(⼀)侵权⾏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般侵权的重要区别。
侵权⾏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是通过张贴⼤⼩字报,在受害⼈居住⽣活区域通过语⾔⽂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为,⽽不构成新闻侵权。
(⼆)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
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
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
(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受害⼈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
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类⼈或者某⼀类⾏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没有将⽭头直接指向哪⼀个⼈,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
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在现实⽣活中被指认,从⽽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
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为的新闻作品才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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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新闻侵权的定义界定和特征分析,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两方面入手,提出了规避新闻侵权的建议性对策。
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但如果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新闻媒介基于事实进行正常评论所致,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新闻爱好者》供稿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新闻侵权的定义界定和特征分析,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两方面入手,提出了规避新闻侵权的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新闻侵权认定标准规避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报道侵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新闻媒体、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好新闻批评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甚至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造成了新闻官司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些新闻纠纷是一些所谓的受害人的恶意诉讼,故意去打新闻官司,造成人为的社会热点,引起社会的关注,达到个人的目的。
但是,从深层次分析来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严谨,相关问题界定不够清晰是其主要原因,新闻侵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其构成及适用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新闻侵权的界定新闻侵权的定义。
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新闻报道主体利用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新闻侵权就作为热点问题而备受关注,就现阶段来看,目前的新闻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已经从各自角度出发,作出了概念界定。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①孙旭培等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②王利明等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③就以上的定义来看,即使概念界定的角度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内涵是清晰的、一致的。
新闻侵权首先要和新闻活动相关,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
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新闻侵权首先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方面的构成,即: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另外,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还应该包括以下特殊因素:1.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的特征行为主体。
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
因此,新闻侵权的直接受害人并不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与其具有某些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侵权客体。
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
因此,它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是一种社会评价的失实。
无论对于公民还是对于法人,公平、真实的社会评价是其应该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任何导致这种社会评价失实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都能构成新闻侵权的客体。
侵权方式。
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公开的新闻传播活动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因此,新闻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一方面,作品必须发表且在大众传媒上发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必须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在非新闻传播过程中,则仅构成一般侵权。
行为特征。
新闻侵权大部分情形均为过失所致。
侵权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因新闻失实造成侵权;二是因不注意、不谨慎导致评论失当、用词不准,或暴露他人隐私等;三是新闻出版单位因审查不严、把关不慎,或者未按常规操作,使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作品得以发表。
④无论是故意侵权还是过失侵权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过错原则,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应举证证明。
侵权后果。
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言,常常更为严重。
新闻侵权是借助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因而具有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新闻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标准新闻侵权发生于新闻传播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机构的活动不全然是新闻活动,他们有的和新闻有关,有的则和新闻根本无关。
比如新闻机构的采编部门所从事的广告宣传活动即为非新闻活动,而传播非新闻性信息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任何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体是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和作者。
没有作者,新闻无法产生,没有新闻机构,则新闻不能发表,故一般而言,作者和新闻出版机构是共同的侵权主体,双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闻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一新闻作品在发表以后会给他人造成名誉、隐私或其他人格权损害,但仍然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某一新闻报道会给他人人格造成损害,但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新闻侵权一般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直接身体伤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格权。
新闻侵权不同于其他民事侵权,它通常不会直接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也难以直接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新闻侵权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利益,如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新闻侵权认定的具体化标准然而,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往往涉及特定的人和与其相关的事,同时必然会涉及特定的人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具体到某种类型的新闻侵权,其认定的标准会有所不同。
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1.新闻诽谤行为构成的侵权,因报道失实所致,所以只要可以确认报道失实,则可认定新闻媒介有过错;但失实报道有时候与他人名誉无关或不足以影响他人名誉的,属于名誉受损的事实未发生,故只有在报道失实并足以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害名誉权。
2.新闻侮辱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应根据报道对象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以及发表的评论是否超出了针对已有事实进行正常评论的合理限度为标准。
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但如果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新闻媒介基于事实进行正常评论所致,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的认定标准。
1.对一般公民而言,其不愿为人所知的私人领域内的隐私,属受保护的范围,所以,只要新闻媒介未经公民同意报道了其个人隐私,一般均视为侵权。
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一般公民,其隐私权也应受到一定限制。
2.对于公众人物,由于公众人物基于公众给予其较高地位,并由此获取相应的荣誉、名声和经济利益,其生活中的很多言行、信息等,与社会生活处于相融合的状态,理应接受与其地位相应的公众监督,但仍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作相应的限制。
在实践中,更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无法归为名誉权进行保护。
新闻媒介侵害肖像权的认定标准。
1.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报道,有时候反映的内容与具体肖像相结合,有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
如为了公益事业报道某项医疗技术,其中需要以具体病例进行说明而使用了某人肖像,当属合理,但该肖像权人曾患病的隐私无疑已被泄露,其隐私权受到了侵害。
2.报道中以言辞、画面等形式丑化某人肖像,或负面报道中错误使用了他人肖像,则属于肖像权和名誉权同时被侵害的情形。
媒体如何避免新闻侵权加强自律和他律。
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单位,并不是权力机关,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切实加强自我约束,做好自律。
对于事实来源要加以确认,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也不得采取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是违法的手段,如引诱犯罪、参与犯罪等,即使这样能够得到第一手的资料或内幕消息。
慎下结论,不能用媒体审判代替司法审判。
发生新闻侵权纠纷要积极应对。
一旦发生新闻纠纷,媒体单位切不可采取回避的态度,更不能利用媒体的强势压制当事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第一,认真调查事情经过,并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一旦经过调查,发现是报道有误,应及时更正。
如果报道没有问题,也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如果造成了新闻侵权,要及时做出道歉,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因为道歉有可能会挽回影响,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尊重。
第四,积极应对诉讼。
一旦由于以上步骤无法奏效而不得不对簿公堂,则要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积极应对。
第五,寻求和解。
一旦要败诉,这个时候赶快寻求和解,想办法采取一些措施挽回不利的影响,避免败诉的结局。
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增强法律意识和专业意识。
提高记者的法律意识,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并注意保留采访的证据。
记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具备深入采访和准确报道能力,培养新闻记者严谨、认真、规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采访获得的材料,被采访人不同意发表的,并且涉及侵权问题的,一般不要公开发表,可作内参处理。
注意保护隐私。
恩格斯曾经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即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
只有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不可为人知道、不可告人的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内容。
恩格斯的论述阐明了个人隐私和新闻自由的关系,应该作为我们正确对待个人隐私的一般原则。
扎实的采访、精巧的报道。
1.采访时必须仔细核实单位名称、人的姓名、职称等,否则极易引发事故。
有这样一篇报道,记者在批评一家盐场时为避免发生纠纷,采用了“某盐场”的用法,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事实上该地却只有一家盐场,这种“某盐场”的写法形同真名,报社被盐场起诉侵权。
2.记者要慎重选择使用措辞、多使用中性词,立场客观、不随意夸大程度、不随意抒情也是避免新闻诉讼的有效方法。
当面对比较复杂的纠葛细节或难以定论的事件时,适当的省略和模糊处理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只要把这个事件说明白即可,采访时要面面俱到,但写作时不一定要面面俱到。
3.记者只是一个记录者,应该客观准确地报道新闻事实,即使有倾向也应通过采访对象之口和事实中自然流露。
在新闻报道写作过程中,记者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报道中不能擅自发表评价,不能随意发表自己对事件的直接好恶,否则极易引发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