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湖南教建集团与长沙金宇混凝土公司购销合同纠纷)2015.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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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顺星桥9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贵

被告:长沙市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综合农场果林分场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9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7日,原告与长沙市明德中学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长沙市明德中学(老校区)学生宿舍综合楼”建安工程项目,项目由政府全额拨款,属于公益性项目。

2013年5月16日,原告因承建“长沙市明德中学(老校区)学生宿舍综合楼建安工程”项目,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建的项目工程供应混凝土,双方对混凝土供应方式、供应量、价格、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月24日,被告完成工程屋面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但监理单位湖南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对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施工的屋面板多处出现裂缝,造成露面多处渗水。监理单位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38),要求原告进行整改。后原告

告知被告要求其进行处理,被告派工作人员来查看了楼面开裂渗水的情况,并答应负责修复处理,原告一直在等待被告安排人员来处理。此后,原告又不断催促被告,被告虽口头承诺会来帮原告解决问题,但原告等了近二个月被告都没有再安排人员来工地对楼面进行改造、修复处理。原告无奈,被迫另行找到湖南金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进行改造、修复等技术处理,并支付了96000元工程款。此期间被告造成原告项目工程工期延误60天。屋面板工程系由被告浇筑混凝土施工完成,质量理应由被告负责,但被告无故拖延未解决,造成原告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

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无故终止向原告供应混凝土,也不告知原告任何原因,原告多次催促其送货时,被告也答应说会送货,但实际上一直没有给原告的承建的工程送混凝土,造成项目延误一个半月的时间,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又被迫找到其他混凝土公司继续供应才完成工程。事后经原告了解,因被告在履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过程中将其6方的小型混凝土搅拌车全部出售给他人,被告只保留了10方以上的大型混凝土搅拌车。由于明德华兴中学校门、道路、场地等限制,被告的大型混凝土搅拌车辆无法进入,导致其无法履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综上,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施工的工程延期超过三个半月的时间,直接影响了建设方长沙市明德中学2014年下半学期无法按时正常使用新的学生综合楼,给长沙市明德中学以及该校师生造成了许多不便。且项目建设方依据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原告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还给原告在长沙教育系统内承揽工程业务的信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造成原告包括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等窝工及违约等经济损失。

基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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