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中选址节约的概念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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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调查中利润法是比较多的情况。选址节约可能是非常前沿的概念,目前这是国税总局力推的东西,选址节约的概念是什么?联合国手册提到的概念,在OECD并没有提到。选址节约很简单,跟这个词捆绑在一起。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做生产销售,以前这家公司在美国,销价是100块,每销售100块的产品,成本高大80块,利润是20块,他认为不划算。我这家工厂从美国移到中国,中国生产好的东西卖回美国,售价还是100块,售价不是人为控制,是市场竞争控制,但是我的成本变成50块,换句话说这家公司轻易的把工厂从美国搬来中国,实现了30块净利润的增长。选址节约讲的是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开始向美国的税务局吵,这30块的利润怎么在关联方内分配。这跟前面的利润方式完全不同的考量。

所谓的选址节约要考量,联合国手册明确,有几种成本会与迁址有关。劳动力成本、水电煤的成本、原材料供货商变化的原材料成本,这些都和迁址相关的成本。第二个案例,这是一家西欧的公司,他做的产品是有点像医疗心率测试,这相对来说比较尖端、高科技。戴在手上可以测到心率的信息,在国外可以卖比较好的价格,现在在中国没有。他以前在欧洲生产,当时用的是第三方企业,80年代香港开始变成亚洲的电子生产中心,这家公司结束了外发代工,转移到香港生产。一直到2002年开始进行了大的变化,随着产业的转型,香港再也不能做电子的生产中心,这家公司把香港的厂关掉,在中国内地建立一个工厂,开始实现了完全中国内地代工,中国内地生产,销往国外市场。供应商还是原来的老样子,中国的工厂全部卖到香港公司,香港再卖到欧洲。我们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做选址节约,税务机关提出概念,你在80年代在欧洲进行生产,而现在你是在大陆进行生产,我们要计算迁址成本的节约,应

该从欧洲到大陆来。我们作为事务所跟客户力争的是2002年才从香港迁到大陆来,我们花很长时间跟税务机关进行争执。如果你们是这家企业,你们会提哪种方案?这种方案会产生怎样的差异?我们为什么要据理力争,为什么从香港移到大陆?背后各自的小算盘是什么?

其实就是成本差异,香港比欧洲便宜。我们争取的肯定是对我们有利的,税务机关争取的也是对他们有利的。欧洲和中国大陆相比,不管是厂房租金、生产成本,差异都是巨大的。香港和大陆在生产成本之差异也是大,但没有巨。2002年我们看了一下,我在大陆,用工的工资是多少?不超过2000块人民币,如果2002年还有香港的公司怎么样?如果要做这个事情的话,可能要到7、8千块人民币左右。我问欧洲老总,如果2002年你在欧洲做同样的事情,工资是多少?我记得当时的数字是1500块欧元,换到人民币的差异是6倍。而香港到大陆没有那么高,我们要就事实讲道理,我们用到联合国提到的,选址成本算进成本节约必须以实际的迁移做例子。这家公司没有实际的迁移从欧洲到大陆,他在欧洲的时候从来没有生产企业,他是外发的,他在欧洲从来不具有生产职能,欧洲跟我们比的完全不是一个东西。他是从香港迁移过来,是从香港平挪到大陆,要找参照物一定要从香港找到中国。税务机关总算同意这一点,如果在80年代的时候,我们问过税务机关,如果当时和欧洲有自由工厂比较难说。我在欧洲到香港是实际迁移,香港到大陆也是实际迁移。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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