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济南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山东省济南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9-10-13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土地登记费
0.1元/平方米、20元/证
土地证书费
土地证书工本费5-20元
土地闲置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文收取
地质成果资料费
800-1500元
征地管理费
不超过2.8%收取
土地复垦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收取
耕地开垦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文收取
征地补偿安置费
见《济南市统一征订土地暂行办法》
建
设
部
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46元/平方米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建安工作量的1‰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2002】595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筑工程造价总额的1.4‰,已实行监理的工程造价总额的0.7‰
环保部门
水土保持失防治费
1、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5元;2、按堆弃的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体积每立方米2-6元
说明:1、现在起至2013年3月底,我市暂停征收9项收费:(1)水土流失防治费、(2)铁道路口安全管理费、(3)土地登记费(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4)采矿登记收费、(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本费、(6)、煤炭含量分析测定费、(7)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费、(8)对外经济贸易仲裁费、(9)涉外(台)经济贸易调解费。
质量监督费
按建安总造价的%0.2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济南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6-03浏览次数:159 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即政办发〔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类别与标准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非工业项目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一)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元,配套内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环卫,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二)非工业项目,即除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0元,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等设施的建设。
专项配套主要包括供热、供气配套工程。
供热配套费每平方米征收115元,不包括热计量装置费用,配套范围是从热源(厂、站)起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供气配套费每平方米征收30元,配套范围是从气源起至居民用户用气计量装置。
按流量计费标准:供热配套费,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非工业项目均按设计最大小时热负荷每吨蒸汽征收45万元;供气配套费,非工业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征收400元,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征收200元,配套范围是从热(气)源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
山东省泰山风景名胜区市政基础配套费
泰价费发〔2009〕143号
关于泰山景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泰山景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泰管字[2009]45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和《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等规定,为规范泰山景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加快泰山景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功能,改善景区发展环境,经研究,现将泰山景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和泰山景区管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标准
1、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沿环山路从黄山头村至市公安局教考中心以内的区域),属于建设严格控制区域,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按泰安市城市市区标准征收,即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
2、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大津口乡、桃花峪检查站以外区域),属于泰山景区的发展区域,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征收。
3、征收范围内的村(居)个人独立自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
征收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按《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试行期一年,届时另行报批。
特此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
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鲁价费发[2002]176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要求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鲁财税【2013】19号 青黄政发〔2013〕42号
2013年 2013年
4、土地评估
详文件
土地价格总额
计价格[1994]2017号
1994年
5、土地登记费
4万
土地使用面积
[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1995年
4.00
4.00
二、政府行政性事业收费
第 1 页
1报批报建费
1.1散装水泥集资
2.00
建筑面积
鲁财综〔2003〕24号
2003年
1.2产权交易费
青价字〔2005〕30号
2005年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00
建筑面积
青财综[2008]55号
2008年
1.4白蚁防治费 1.5施工图审查费 1.6工程勘察设计费 1.7产权面积测绘费 1.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9建筑垃圾处理费
2.00 0.06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
2004年 (千伏)
鲁价费发[2012]61号
2012年
18.00 323.00
规划建筑面积 户数
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价字[2003]38号
2002年 2003年
2.4商业燃气工程费
700.00
设计日用气量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名称
一、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
收费比例 或单价
基数
文件名称编号/详细 文件链接)
发布时间
本项目此费 费用计算明 用金额 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80.00
规划建筑面积
青开管发[2004]101号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青岛市配套费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实施,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首先,对于青岛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用途,住宅用地的配套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商业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较高,而远郊和新开发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不同的住宅类型,如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配套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其次,对于商业、办公和工业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与住宅用地相似,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用地配套费标准存在差异。
商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繁华商业区,因此配套费标准较高;办公用地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或者新兴商务区,配套费标准也相对较高;工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者工业园区,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应调整。
政府会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需要,适时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求。
总的来说,青岛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建筑面积和地块位置来确定的,同时也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影响。
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顺利实施。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配套费收费标准,共同推动青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健康发展。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聊政办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安排,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另行收取等方式,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转嫁给购房者。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由供气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
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docx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 年4月11 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 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 元、给水8元、雨水11 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 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
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
(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我的⽣活中会涉及到⼀些城市基础设施的费⽤,这个费⽤⼀般是拥有建筑物的公司才会进⾏交纳的,那么⼭东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费⽤是怎样进⾏收费的?如果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房的,按建筑⾯积每平⽅⽶征收155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建设配套费30元、供⽓管⽹建设配套费15元、排⽔管⽹建设配套费20元。
(⼆)⼯业企业新建⼚房、仓库及其它⽣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积每平⽅⽶30元征收。
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积按每平⽅⽶30元征收。
改变⼟地使⽤性质的,按每平⽅⽶155元标准征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拥有建筑项⽬的公司就需要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这个时候会根据房屋认知以及所涉及到的⾯积来进⾏征收,这些费⽤都是⽤来建设城市配套设施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之欧阳学文创编之欧阳索引创编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欧阳家百(2021.03.07)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实施细则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芝罘、莱山两区城市建设资金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促进两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市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收取标准1.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居住和工业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等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下同)每平方米253元收取。
2.上述项目不需配套城市热力、燃气管网的,按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3.新建工业建筑等按每平方米137元收取(不含热力、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第三条收费范围1.芝罘、莱山两区收费范围与烟政发[2003]40号文件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即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一致。
即芝罘区:西至夹河东侧,东、北至芝罘区辖海岸线,南至黄务办事处辖区;莱山区:东至辛安河东侧,北至莱山区辖海岸线,西、北到芝罘行政界,南至解甲庄镇和莱山镇辖区范围。
2.上述收费范围不包括芝罘西区片、南区片和莱山东区片、南区片4个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区片内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
3.区片的界线芝罘西区片界:西至夹河,东至只楚办事处路,北至蓝烟铁路预留线,南至连城路;芝罘南区片界:西至烟青一级路,东至芝罘和莱山两区交界,南至外夹河,北至上曲家加油站向东现状路和黄务办事处北界线;莱山南区片界:西至南迎新路,东至杜家规划路,北至轸八路,南至沟莱线;莱山东区片界:西至解马路,东至辛安河,北至烟威一级公路,南到连城路。
第四条收费办法芝罘、莱山两区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和区片内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统一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具体办法是:建设单位持由市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开出的交款书,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内的指定银行交款后,将银行盖章的交款书交回建设局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临沂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 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 元,其中:增加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
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供水管网的建设、改造、更新和维护,以及城区中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对于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和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建设、规划和教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临政发〔2008〕39 号)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前缴清”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仍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对于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市政府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临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收费减免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烟台市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2010-5-31 16:20:00 来源:暂无阅读次数:366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辖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管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缴纳:(一)新建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底商住宅、单身宿舍及居住小区内网点、服务中心、活动中心、会所等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和工业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收取。
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二)新建工业建筑(含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元收取(不含热力、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第五条按照缴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持物价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需增加建筑面积的,须经高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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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
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
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
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
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
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
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
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或者管道煤气工程建设集资的用户,现在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依据本办法中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名单及时抄送财政、建设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第十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办理有关规划、施工审批手续。
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的,免收相关单项配套费。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
(2)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减按50%征收;
(3)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其它重点项目或部分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如供水、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第十六条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十七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设施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监察、
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本办法
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