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部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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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部人员结构:

人员编制人,目前天津在岗2人

二、绩效考核方法:

广告专员

1、岗位职责:承揽广告业务、对广告客户的开发与既有老客户的维护、结合公司和公司发展状况进行策划与组织

2、薪资组成:工资(基本工资{ 元- 元}+岗位津贴{ 元- 元}+任务工资{ 元- 元})+业务销售提成。

3、基本工资:月薪的35%作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月薪的35%作为岗位津贴;任务工资:月薪的30%作为任务工资;

4、年任务量:广告部月任务量元,年任务量元;人均年任务元;

5、任务量标准:现金回款即按回款金额的100%核定任务金额;物资回款即按实物市场价值(财务部核算确定)*0.3折核定任务金额;

6、年任务量比例:现金比例不得低于年任务量的50%;

三、考核标准

1、完成任务:月完成基本任务,享受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任务工资+业务销售提成。

2、任务金额以入账财务时间为准,物资以入库时间为准,当月入帐(入库)当月生效,不得累计;

3、未完成:

完成任务超过或等于50%可享受: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同等比例任务工资+业务提成。 同等比例任务工资注解:完成量/任务量*任务工资

未完成任务50%任务量只享受: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业务提成,不享受任务工资;

连续3月任务未完成按照薪资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80%发放;

连续6个月完不成任务公司可对其进行大幅度降薪、降职、辞退或待岗处理。

四、考核确认原则:

1、确认流程:

可市场流通的物资和货币以及确认的赞助等所有收入,需先有合同(如无合同,需有主管领导、副总、总经理确认签字),对应的刊页,经杂志编辑部、财务、行政部确认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

2、刊登原则:

货币收入:以签订合同收到订金,再刊登广告的原则;

易物收入:严格遵循置换的物品或服务类卡券等物品入库之后,再刊登广告的原则;所收到的物品必须能进行市场流通。

活动、赞助等其他类型收入:按活动确认时间后再刊登原则。

3、绩效确认时间:

货币是以收到货币时间计入当月业绩

广告业绩物品以收到物品时间计入当月业绩

活动、赞助等其他类型收入按收款时间计算当月及当年业绩

原则上,公司鼓励以货币收入为主要广告收入。

五、业务提成和岗位工资发放时间:

工资发放时间:按月考核:结算周期为当月1日至月底,次月发工资时发放。

提成累计标准为自然月,次月的5号前广告部统一提交业绩汇总及明细报表,经财务、行政、人力资源部核查之后,次月15号随工资发放,过期不提交相关表格将下月发放。 业务提成发放时间: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按当月实际入账金额,次月15日按照相应提成比例随同工资一起发放

绩效考核方法:

1、实物核算标准:

{实物市场价值(财务部核算确定)*0.3-公司成本-人员成本}*10%

2、现金核算标准

{广告现金收入*0.3-公司成本-人员成本}*10%

公司成本即公司在置换物资时支出成本(如车辆使用等)及公司制作广告等要花的费用。人员成本即应发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费用合计。

3、特殊说明

可变现物资部份:原则上公司不鼓励易货,因公司需求自用才获取的市场可变现物资,有明显市场估价,需经部门主管、副总、总经理同意,财务核价,人事审提。物资实现变现后的考核发放同上。

收入(财务部、行政确认)、业务返点、相关招待费等由财务部确认,人事备案。

本方案绩效提成部分,仅限在岗期间,离职后不再计提离职后产生的提成和奖励。4、不可变现物资:

不能参予市场流通的,但是货物确实价值比较高,需经部门主管、副总、总经理同意,

财务核价,人事审提,能核算到业务量里,此部分提成按10%比例发放置换物资。

注:1.原则上置换不可变现物资一律提成为按照10%比例发放相应的置换物资,发放时间为次月工资发放日。

5、其它事宜:

(1)媒体合作等置换不计算业绩;

(2)渠道部门和直客部门不重复计算业绩、不重复发放提成;若客户为渠道部门和直客部门共同开发,原则上业绩和提成按双方扣除各项费用后各占50%。若双方各50%的分配方案与实际付出及贡献情况明显不符,由广告部负责人协商制定分配比例方案,经传媒事业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杂志部及公司其他部门不对传媒事业部的业绩负责。由杂志部或公司其他部门带来的广告业务,统一由广告部员工负责对接,业绩和提成收入扣除费用后双方各占50%。若双方各50%的分配方案与实际付出及贡献情况明显不符,由部门双方负责人协商制定分配比例方案,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公司有权拒绝刊登广告内容、版面设计与媒体品质不符的广告。

(5)广告刊登遵循先下单后制作、刊登的原则。无协议、无订单、无领导批示的广告,美编部不得设计制作,杂志部不得擅自刊登。

(6)广告业务员不得获取个人利益牺牲公司利益,所获各项物资均需上缴公司。如查出不如实上缴,公司有权按情节严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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