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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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以“零违章保零事故、零死亡”的目标,切实保障职工生命与健康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电力生产及其相关工作和工程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第三条习惯性违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反违章应以教育培训为前提,围绕预防、检查、纠正、处理和培训五个环节建立起反习惯性违章良性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对违章行为的严查重处,逐步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遏制现场的违章现象,最终杜绝违章作业。

第二章组织措施

第四条反习惯性违章工作要由主要领导牵头,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五条厂部有关领导应定期听取违章纠察队成员的建议和意见,违章纠察队成员应列席安全例会,为纠察队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具,保证违章纠察队工作

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违章纠察队承担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工作,有以下职权:

1、负责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供考核意见。

2、有权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及相关部门和场所进行检查。

3、有权参与了解和掌握基层单位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实施和总结等工作;有权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对上述违章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对不听劝阻的违章行为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章违章行为的分类、统计和考核第七条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按照其性质轻重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直接待岗类和累计扣分待岗类两种。

一、直接待岗类: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直接待岗

1、无票作业和擅自扩大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2、无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和操作时不按规定进行唱票、复诵、核对名称或不按倒闸工作票程序操作。

3、无动火工作票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4、擅自变更作业现场安全措施。

5、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停送电联系单而约时停送电。

6、装设接地线时不进行验电,装、拆地线不按规定顺序进行。

7、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为赶工期强行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作业或疲劳作业;安全措施不符合工作票要求或施工方案即下令开工。

9、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10、大型脚手架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或超负荷使用。

11、非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12、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

13、酒后作业或酒后、无证驾驶。

14、未严把质量关,将不合格产品引入生产现场并造成严重后果。

15、将资质不合格或无资质的施工队引入生产现场。

16、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

17、集体违章,工作负责人待岗。

19、当班睡岗。

二、一般性违章:此类违章实行罚款积分下岗。

(一)管理违章及共性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

(二)装置性违章

(三)操作性违章1、运行方面

2、值长部分(包括指挥性违章)

3、检修、施工方面

第八条违章统计

1、违章累计积分统计周期为1年。

2、安监科按月分类统计当月违章行为情况,并将结果及时在MIS系统内公布,同时随快报上报省电力公司安监处。

3、分场查处的违章暂不列厂部统计范围。

第九条违章处理

1、直接待岗类:对严重违章直接责任人行为符合所列条件之一者,直接待岗。待岗期限为3到4个月。

2、劣迹积分待岗类:对一般违章直接责任人采取劣迹积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当其积分满10分时,则转入待岗1-2个月。

3、待岗期间要进行待岗学习,学习内容以安全规程和业务理论为主,待岗期满后,由个人写出书面复岗申请,参加复岗考试合格后可恢复其原岗位工作。

4、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照劳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为推动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互相监督、共同约束的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机制,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班组长、基层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实行违章连带处理。

1、班组长、工作负责人所管辖的人员违章累计积分每满10分或1人待岗或累计记分满20分者,该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应待岗学习。年度累计记积分满30分者,各单位应调整该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的工作。

2、基层主管领导负责的班组违章累计积分每满10分或1人待岗,对基层主管领导记1分。一年内主管范围内人员

有5人待岗者,主管领导应待岗学习。积分达到以下条件时,有关领导待岗或调整:所管人数≥100人,积分达30分时待岗,积分达35分时调岗;所管人数≤50人,积分达25分时待岗,积分达30分时调岗。

3、对违章查处人员无理取闹,甚至威胁的一律按严重违章处理,待岗一年。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一条其它未列违章现象的处罚,经安监科报请主管领导认定后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安监科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对安监科的监督考核由负责安全的厂部领导进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已经濮阳市热电厂二届八次职代会五次工代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8月20日执行,原《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本规定委托安监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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