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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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行为
•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 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 别。
1.债权行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 系,债务人为此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 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在 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 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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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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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种类
1. 自物权和他物权
•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 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是对于自己之物享 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 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 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善意取得
案例2:共有问题
案例3:拾得遗失物问题 案例4:抵押权问题
案例5: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

案例7:预告登记—“一屋二卖案”
案例8:质权在什么条件下才成立、 生效?
案例9: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 担责任?
案例10: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案例11:修理部的两次扣留行为,是 合法留置还是非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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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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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zi)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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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 以下特点: 1.支配性 2.排他性 3.绝对性
•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 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 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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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 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来自百度文库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 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 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
的交换价值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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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 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 动产抵押权等。
• 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 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 不动产之上。
4. 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 使用权。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 存在的物权称为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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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公示生效主义,是指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 效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 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己足,不以 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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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3)基于公法行为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 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 同经济制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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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 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 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 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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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法律效果 2.处分权 3.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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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
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 是物权客体与权力本身的关系。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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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含义
•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
• 公示方式依动产不动产而有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 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2.公示的效力
(1)物权转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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