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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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直各单位:

《钦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钦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钦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进一步完善我院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

(一)公假:教职工因公出差、学习培训或办理公事等记为公假。

(二)事假:教职工因私事请假记为事假。请事假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请假记为病假。(四)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且初婚的,可增加晚婚假12天,一方达到晚婚年龄,一方享受,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教职工的配偶在外地工作,需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按路程给予路程假。婚假应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完,过期不补。

(五)产假

1.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顺产),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一胞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20天。

5.女教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6.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就诊医院的意见和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7.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可享受6个月

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 0%核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8.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六)计划生育假: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计划生育条例和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给假。

(七)护理假: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在产假期间给予其配偶(男教职工)10天护理假。

(八)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抚养人以及和本人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及岳父母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假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按路程给予路程假。利用寒暑假时间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九)学习假:符合学院关于参加进修培训学习的相关规定,经学院批准参加在职函授、论文答辩等可给予学习假。

(十)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离职治疗和休养的,根据指定医疗单位意见和证明,可给予工伤假。(十一)探亲假: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在寒暑假安排,学院不另外给假。

二、假期的计算方法

1.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学习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女教师请产假除外)。

2.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当月或跨月累计7—10天,扣发半个月的岗位津贴——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津贴、党政管理人员的级别津贴和业绩津贴(下同);

累计

超过10天的,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2.在一学年内,事假待遇按每年累计给假15天,15天以内工资照发,累计超过15天至30天的,从第16天起按天扣发其本人基本工资的50%;超过3 0天的,从第31天起按天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基本工

资,其他津

补贴同时停发。

3.经学院批准,请连续事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等福利待遇,其他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属单位部分,如要继续办理的,由个人自理。

4.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行。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连续病假(下同)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

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15天(工龄20年以上的累计20天)者,扣发半个月的岗位津贴,超

过以上天数者,按上述方法计扣岗位津贴,直至扣完

本学

期的岗位津贴为止。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

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院内岗位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下同);(2)工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 0%;

(2)工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三)学习假期间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和进修学习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教职工因公出差、参加学习培训、办理公事或按规定请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丧假等,工资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四、旷工和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含上述各类假),未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不归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欺骗组织者;

5.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或无故不上班者;

6.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全院教职工大会及全院性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7.有其他违反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情形者。

(二)旷工的处理办法

1.旷工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同时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和工资。凡旷工一天者,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旷工两天以上者,按此类推。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各项院内津贴,旷工期间按天扣发工资(含各种津补贴)。如教师旷课,每旷课一

按旷工一天计。

2.旷工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广西国营企事业部门辞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辞退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天者;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一个月以上者;有其他违反国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形者。

五、请假的程序要求

(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的程序要求

1.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须填写《钦州学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单》,因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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