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讲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益诉讼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一、法条依据
二、立法动态
三、法条解读
四、相关案例
五、相关新闻
一、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08.31发布,2013.01.01实施)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
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
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本条明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立法动态
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益诉讼
2014年03月13日18:41中国广播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12日)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的比较原则。
张勇健:公益诉讼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中如何适用,应该说是一个新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并且就此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研。我们也有一个打算,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就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一些规定。公益诉讼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张勇健:消协作为一个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就解决了个体消费者他不愿意维权或者嫌麻烦这样一个情况,代表广大消费者就不诚信的行为、欺诈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成本相对降低,社会效果更好,我们还要加强研究,使这样的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法条解读
(一)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1、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
发生的“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2008年9月11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
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三、法条解读
(二)公益诉讼主体
1、法律授权。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个人认为,这里应理解为狭义的法律。
2、需要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目前,我国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国其他领域尚没有被法律明确授权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所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三、法条解读
(三)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有待完善
法律授权机关和相关组织在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后,如何分配和处理赔偿款?获得赔偿款人数及人员如何确定?这些仍需在实践中艰难的探索。
(四)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
假设公益诉讼已经审结,但因赔偿金归属和分配存在的问题,在损害事件中未获得赔偿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还是向公益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明确。综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改变了以后司法机关办案只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为以后研究公益诉讼的立法开启了大门。但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摸索,进一步完善各种程序,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的武器,进而起到预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四、相关案例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
(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
案例1: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华荣等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
—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
((2009)锡法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要旨】
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及环境公益损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既未作出行政处罚又未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判令该行政机关对致害人履行恢复环境义务负监管责任。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1】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华荣、刘世密在本判决生效
后1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6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
负责监督。
宣判后,环境公益诉讼人、被告李华荣和刘世密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
案例2:蔡长海诉被告龙兴光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一案
(2012)清环保民初字第3号
【案情简介】
被告龙兴光偷排有毒化工废液,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虽被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10
万元。原告鉴于其作为“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志愿者,以保护东门河、猫跳河及相应流域水环境为已任,原告认为对于被告处以10万元的罚金并不足
以修复被破坏的水环境,特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107.3万元,该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该款限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支付至清镇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
二、驳回原告蔡长海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