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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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限期举证规则
• 《证据规则》第33条,第34条
• 证据规则43条关于新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 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 采纳。 •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 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 导致裁判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 5. 补强证据规则: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 不相当的证言; •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 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 制品; •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在诉讼中下列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加以认定:
•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 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 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 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 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3、质证的规则
• 质证的范围 • 质证的范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 证据。下列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进 行质证: •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二、证明力
• (一)证明力的概念 • 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 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 作用的大小 • (二)证据规则 • 1. 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七十条)
•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ຫໍສະໝຸດ Baidu
• 一、证据能力 • (一)证据能力概述 • 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 则 • 1.证人的资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 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 ”
• 2002年《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排除非法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利益衡量规则
•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 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 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
2.最佳证据规则
•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 照下列原则认定: •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 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 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 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 人证言。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
• 一、本证与反证: •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 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 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 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第四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 一、书证 • (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 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 面文件。 • (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与私文书:按制作主体分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按书证和民 事法律关系的联系区分。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以是否要具备一 定的形式为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作用、种类和分类;领会证 据能力的含义和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重点:证明力与举证时限 难点:证据的证明能力 教学时数:4课时
• [参考书目] • 1.高忠志:《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 据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2.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 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3.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 社2000年版。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 笔录。
•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72条、74 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还有:
• 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 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 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 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 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 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 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 第三,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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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2.证据与证据材料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证据能力?如何理解证据能力? 4.什么是证明力?证明力与证据能力是什 么关系? • 5.民事诉讼关于举证时限的法律规定是什 么? • 6.试述证人的资格与范围。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