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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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测绘成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对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保障测绘成果质量,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测绘成果的分类和归档(一)测绘成果的分类测绘成果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按照测绘内容,可以分为大地测量成果、摄影测量与遥感成果、地图制图成果、地理信息系统成果等;按照测绘精度,可以分为高精度测绘成果和一般精度测绘成果;按照测绘用途,可以分为工程建设测绘成果、国土资源调查测绘成果、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等。
(二)测绘成果的归档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测绘成果进行归档。
归档的测绘成果应当包括测绘原始资料、测绘成果报告、测绘图件等。
归档的测绘成果应当保证资料完整、准确、清晰,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装订。
二、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一)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作业,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质量检验测绘成果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可以由测绘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质量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三、测绘成果的汇交(一)汇交的范围和要求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汇交的测绘成果应当包括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电子版等。
汇交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二)汇交的时间和程序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汇交测绘成果。
汇交的程序应当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包括提交汇交申请、审核汇交资料、接收汇交成果等环节。
四、测绘成果的保管(一)保管的条件和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测绘成果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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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成果利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二、测绘成果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相一致。
2. 管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利益平衡:测绘成果的管理应当保障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共享。
4. 透明公开:测绘成果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共享,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利用服务:测绘成果的管理要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利用。
三、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包括地形图、地籍图、海图、航空摄影图、卫星影像图等各类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生产、存储、传输、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测绘成果管理的主体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3. 测绘单位:负责生产各类测绘成果。
4. 测绘用户: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等各种测绘成果的使用者。
五、测绘成果管理的程序1. 测绘成果的生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生产测绘成果,并保证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测绘成果的申请:测绘用户需要使用测绘成果时,应当向测绘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及范围。
3. 测绘成果的提供: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测绘用户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测绘成果,并签订相关协议。
4. 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对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归档和保管。
5. 测绘成果的监督: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生产、提供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测绘单位加强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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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量是测绘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为了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高测绘工作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目标测绘成果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精度、完整性和可靠性,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
1、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2、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解决技术难题,审核技术方案和成果。
3、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测绘过程和成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三、测绘人员管理1、测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定期组织测绘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
四、测绘仪器设备管理1、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3、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记录。
五、测绘项目过程管理1、项目承接在承接测绘项目前,应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评估自身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条件,确保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2、技术设计根据项目要求,编写详细的技术设计书,明确测绘方法、精度指标、作业流程等。
技术设计书应经过审核批准后实施。
3、外业观测外业观测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书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观测记录,确保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内业处理内业处理应采用经过验证的软件和方法,对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测绘成果。
5、过程检查在测绘项目的各个阶段,应进行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过程检查应由质量检查员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测绘成果质量检查1、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即作业组自查互检、项目部检查和委托方验收。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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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测绘数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支撑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该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职责1. 对该单位产生的测绘成果和测绘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和利用;2.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审核、修缮和更新;3. 负责制定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4.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备份和防护;5.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借阅、复制和提取进行管理和统计。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一)测绘成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测量数据、测图文件、测绘成果、研究报告、成果奖励等。
1. 测量数据:本着保留完整原貌的原则,数据保存方式通常为原件和电子版。
2. 测图文件:为了能够在未来重新绘制和检视出原定位的点位和线段,存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成档的测绘资料单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m,SV图不得超过50m;(2)每张测图文件必须注明图名、比例尺、测站名称、坐标系及高斯平面坐标等要素;(3)文件命名应符合标准命名规范。
3. 测绘成果:成果档案包括各类测量成果及调查成果,应注明指定用途,列明各项技术指标并附有数据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及详细计算书;应翻译或附传解释说明,需保证准确无误。
成果资料一般以纸质版为主,同时配备电子版,保存期限为长久;4. 研究报告:该项打印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二)测绘资料档案主要包括该单位的测绘资料和材料,包括调查计划、规划设计、图样、技术资料、规范标准等。
资料存储应遵循原则是保留原貌、不加修改,以及提高资料可检索性、可利用性的原则。
测绘资料的保管期限如下:1. 调查、设计资料:按项目成档,原始调查、设计及审批资料保存期限5年;经济可行性研究、开发设计、完整设计资料及技构方案等保管永久;2. 技术资料、规范标准:按内容存储,常用资料和标准保管期限为5年,作为质量检查使用和学习;稀有独特**资料,单独留存为贵重资料,统一管理、保护,有必要时实行受控使用,保全永久。
测绘成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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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测绘成果的生产、管理、使用、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测绘成果分类测绘成果分为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内部资料测绘成果、公开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保密(1)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传播、使用。
(2)内部资料测绘成果:按照内部资料的性质、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传播、使用。
(3)公开测绘成果:在公开前应进行审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测绘成果管理(1)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
(2)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3)测绘成果的借阅、复制、传播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4. 测绘成果保管(1)测绘成果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的场所。
(2)电子测绘成果应当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备份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3)测绘成果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5. 测绘成果销毁(1)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2)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采取焚毁、碾压、化浆等方法,确保数据无法恢复。
四、责任与处罚1.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测绘成果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测绘成果泄露、丢失、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测绘成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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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院成果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我院质量方针,提高我院项目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加强项目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成果质量目标,依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院质量体系文件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图编制、大地测量,土地规划与设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
第三条成果质量管理是指从承接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技术培训、生产作业、检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成果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使我院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五条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项目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技术质量管理科。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项目成果质量管理实行院与生产单位的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岗位职责:(一)院长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确定本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院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项目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二)总工程师负责制定保障成果质量的实施办法、规定、细则等文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项目技术设计(或实施方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批;审定项目成果的交付验收。
总工程师对成果质量监管负主要责任。
(三)技术质量管理科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负责项目技术设计(或实施方案)、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审查和项目成果的最终检查;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并对所检查验收成果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处理质量问题。
(四)各生产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部,任命项目经理,安排人员及设备,开工前与甲方沟通,实施项目成果的过程检查及后续服务。
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4号
![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eb2c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a0.png)
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4号)《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包括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各等级天文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以及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包括设区市控制网改造);(二)摄影与遥感测绘;(三)测绘面积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四)设区市、县级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五)等于或者大于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七)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承接的测绘项目;(八)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九)重大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十)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47fd34b90d6c85ec3ac659.png)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6]13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批:(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cc6a4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6e.png)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测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测绘成果的质量在各个行业中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测绘数据的质量水平,测绘行业建立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二、抽查对象和范围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测绘单位和测绘成果。
测绘单位通常指测绘机构、测绘院校及其他从事测绘工作的组织,而测绘成果包括各类地图、测量数据、测绘报告等。
三、抽查方式和频次抽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抽查和临时抽查。
定期抽查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抽查次数和抽查比例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通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而临时抽查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比如接到投诉、发现问题等。
四、抽查内容和标准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测绘数据的准确性、测绘成果的完整性、测绘报告的准确性等。
抽查标准则是依据相关的测绘技术规范、测绘质量要求以及国家标准进行评估。
例如,对于地图类测绘成果,抽查标准可能包括图件的比例尺、坐标系的准确性、地物标注的正确性等。
五、抽查程序和结果处理抽查程序主要包括下发抽查通知、组织抽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填写抽查报告等。
抽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抽查结果,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并进行记录。
而对于不合格的抽查结果,则需要督促测绘单位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抽查,直到达到抽查标准为止。
六、监督和管理为确保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和管理程序。
监督机构可以是地方测绘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等。
他们负责制定抽查计划、督促整改工作、组织对抽查工作的评估等。
七、宣传和交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宣传和交流的重要性。
通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的宣传活动,可以提高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也可以促进测绘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测绘成果质量的提高。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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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保证XXX部门数据加工的规范性及数据的总体质量,部门成立独立的质量检查组对部门所有生产加工的数据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组专门从事数据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规范性等合格性认定工作。
所有数据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必须得到质量检查组的监控,最终数据产品经过质量检查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成品交付使用。
部门内部质量检查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二级检查即过程检查(一级检查)和最终检查(二级检查),过程检查由项目组组织承担,最终检查由部门质量检查组负责实施;验收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验收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2.数据版本控制对于数据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成果数据、更新数据实行版本控制。
版本控制规则如下:1)原始数据:项目名称+作业时间,作业时间可以为时间段如:20150101-20150110;2)过程数据:数据名称+作业时间,数据名称根据各项目技术要求命名,作业时间为最终作业日期;3)成果数据:数据名称+验收时间,数据名称根据各项目技术要求命名,验收时间为甲方确定验收的日期;4)更新数据:数据名称+更新时间,数据名称根据各项目技术要求命名,验收时间为甲方确定验收的日期;5)各类型数据应该及时更新数据版本控制记录表,以便数据对应与查询。
数据版本控制记录表见:附件1。
3.质检组职责1)对部门数据产品的总体质量负责。
2)负责对所有项目技术设计书审批。
项目实施之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踏勘,了解测区地形情况并收集测区测绘成果资料,并按照合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由部门质检组、部门主任、客户有要求时,还须经客户最后审批后才能实施。
在生产过程中,技术设计书如需变更,按照项目负责人发起、质检组、部门的三个环节进行控制。
项目技术设计书评分标准表见:附件2。
3)制订部门的数据产品质量计划和技术质量管控实施细则。
测绘成果管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d966b6e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f3.png)
测绘成果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提高测绘成果管理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测绘成果的收集、存储、整理、审核和发布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目标1. 确保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 提高测绘成果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管理原则1. 审慎性原则: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要审慎处理,杜绝虚假成果的出现。
2. 统一性原则: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3. 公平公正原则: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要公平公正,对不合格的成果要进行处理。
4. 知识产权原则:对测绘成果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管理机构设立测绘成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审核测绘成果、整理测绘成果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测绘专家组成,具体负责人由测绘主管部门指定。
六、管理程序1. 测绘成果的收集(1)测绘成果的收集工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测绘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的提供方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测绘成果,对于虚假成果要追究责任。
2. 测绘成果的存储(1)测绘成果的存储工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测绘成果库,对测绘成果进行分类存放。
(2)测绘成果的存储要保证成果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定期检查成果的完好性。
3. 测绘成果的整理(1)测绘成果的整理工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包括成果的编目、编码、修复等工作。
(2)测绘成果的整理要保证成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对成果进行标准化处理。
4. 测绘成果的审核(1)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审核。
(2)审核要建立审核标准,包括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等。
5. 测绘成果的发布(1)测绘成果的发布工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通过审核的成果进行发布。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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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
(二)集中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应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三)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利用频率,实行分级管理。
(四)保密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实行严格保密。
(五)信息化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五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第九条收集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测绘项目基本情况及成果报告;(二)测绘项目所使用的资料、数据、图表等;(三)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报告、图纸等;(四)测绘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等相关文件;(五)其他与测绘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号管理:对每份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建立档案目录;(三)编制档案清单:对每份档案编制清单,详细记录档案内容、存放位置等信息;(四)编制检索工具: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阅。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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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测绘单位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提高测绘成果利用率,保障国家、社会和用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测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测绘成果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2.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果资料归档工作。
3.测绘单位技术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控。
4.测绘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三、测绘成果生产管理1.测绘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测绘项目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作业方法和成果形式。
3.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成果质量。
4.测绘成果生产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四、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与验收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测绘成果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测绘成果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与管理1.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归档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2.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后,应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更新。
3.测绘成果资料应按照保密等级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1.测绘成果提供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附则1.本制度由测绘单位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成果数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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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数据管理,保障测绘成果数据安全,提高测绘成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测绘单位、测绘项目业主、测绘成果数据使用者以及测绘成果数据管理人员。
第三条测绘成果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依规,保障安全;(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数据采集与处理第四条测绘成果数据采集应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条测绘成果数据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数据清洗:对采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清洗,去除错误、异常数据;(二)数据整合: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合,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数据质量检验: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数据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章数据存储与备份第六条测绘成果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条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频率根据数据重要性和更新频率确定。
第八条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异地或远程存储设备上,确保数据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四章数据共享与交换第九条测绘成果数据共享与交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二)尊重数据所有者权益,合理使用数据;(三)提高数据利用率,促进数据共享。
第十条测绘成果数据共享与交换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在线共享;(二)提供数据下载服务,方便数据使用者获取;(三)开展数据交换合作,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五章数据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测绘成果数据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使用数据,不得非法泄露、篡改、删除数据;(二)合理使用数据,不得滥用数据资源;(三)保护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数据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靠。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三条测绘成果数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测绘成果数据安全、质量。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号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0e53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9b.png)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号)《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籍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籍测绘,是指测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关地形要素的空间位置及其相关属性,以及对相应的成果、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管理、维护和提供等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
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并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前,必须实施地籍测绘。
第七条地籍测绘经费由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支;因土地变更登记实施地籍测绘所需的经费由申请人支付。
地籍测绘经费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从事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实施地籍测绘。
第九条地籍测绘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地籍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05581f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4.png)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全省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职责,规范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强化成果利用监督,省厅制定了《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7日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省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eab3a2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d4.png)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测绘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77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通知如下:一、检验内容及对象按照国省市联动要求,对三维模型项目和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和工程安全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领域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对象如下:(一)河北省测绘资质单位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二)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在河北省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二、检查机构河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
三、项目选取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项目清单。
省厅从测绘项目备案管理系统中提取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开展的测绘项目,结合市局报送项目信息,统一梳理筛选适合检验、具备一定规模、能反映单位测绘水平的项目,形成2024年质检工作项目库。
从项目库中随机抽选90个项目作为被检项目,其中2023年省市质量检验合格单位的项目不再抽取,不合格单位必抽取一个项目。
四、进度安排(一)4月中旬至5月15日:各市局4月26日前完成项目清单报送(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PDF版)。
省质检站汇总项目信息,组织项目抽选并开展相应培训。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三篇.doc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三篇.doc](https://img.taocdn.com/s3/m/ed418e1a6bec0975f465e296.png)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测绘成果和数据档案管理规定1 、体系建设(1)测绘成果和数据档案岗位管理责任制1、负责测绘工作的领导职责(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2)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
2、岗位责任档案员(1)负责验收测绘成果资料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
;(2)编译必要的检索目录以方便文件访问、。
(2)测绘数据设置账户收发、保管、借阅、销毁等系统1、对于测绘数据文件,应分类建立相应的台账。
接受或借阅数据文件时,应严格履行登记、录入等相关手续。
2、测绘资料档案应按年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3、测绘数据文件的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确实需要销毁文件,必须执行批准程序。
(三)测绘成果电子文件管理系统1、本单位的所有测绘成果和数据均应以电子方式存档,并设置专用平面,由专人使用和管理。
2、查阅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四)测绘成果和数据档案的保密制度1、每个已完成的测绘项目的数据何时移交给档案馆;2、文件管理器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汇总,并将其注册存储。
(五)测绘资料档案借阅登记审批制度1、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和使用测绘资料档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和使用。
2、国外单位需要查阅测绘资料档案,必须持有本单位的公函,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安全管理措施1、为保证测绘资料档案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等工作。
;3、定期检查档案门窗是否完好,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2 、管理机构和人员本单位成立了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小组,由一名主管测绘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专职档案管理员组成。
三、保管设施和设备1、这个单元有一个带铁门的档案室、铁窗户。
2、足够数量、质量好的专用档案柜、整理档案所需的架子和工具;3、有专门的文件管理办公室;4、档案室配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7f3833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5.png)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01]第23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3号)《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1年12月26日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计划部门备案。
第七条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计划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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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
第九条 利用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按规定向提供财政资金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利用其他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其出资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一)测绘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育教学和广告宣传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后,应当依法受理。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和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六)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据和信息;
(七)与基础测绘成果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能够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决定不批准利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六条 汇交、保管、公布、提供、利用和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档案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测绘成果的安全,防止损毁、丢失或者泄密。
第七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测绘成果汇交
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五)本省重要山峰的高程和位置;
(六)本省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一条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外,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及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建议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必要性说明;
(三)建议人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验收评估的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利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
(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的,及时向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磁化、防泄密和防有害生物损害等措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备份后移送异地存放。
第四章 测绘成果提供与利用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利用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利用测绘成果。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资料。
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负责实施销毁工作的单位对拟销毁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在销毁后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毁登记册经销毁鉴定人、批准人和监销人盖章、签名后,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公布制度。
除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四)省测绘行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一)不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
(二)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未出具汇交凭证,或者未按规定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不依法办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行政许可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利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和审核、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
第二十五条 向境外提供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许可利用人提供,并在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包装或者介质的显著位置标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及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资料的现势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