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思路

浅谈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思路
浅谈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思路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通常认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权利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从司法实践中看,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三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案由,并列举出上述三类具体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

虽然,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全国一些法院已经有过判例,但总体数量并不多,而现有的这些判例中又大多集中在上述三类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关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则鲜为所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不重要。恰恰相反,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因其自身的特点和数量的增加,及其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予以更多的关注。

1、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产生的法理依据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受到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威胁的行为人,以该商业秘密权利人为权利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诉讼。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威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解决有关争议,此时行为人便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首先,此类案件可以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滥诉行为,杜绝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促使权利人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利。其次,可以使被控侵权人的知识产权得以稳固,特别是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因其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更容易使公众对被控侵权人的技术权属产生动摇。消除被控侵权人知识产权的不稳定状态,以利于企业更好的投入生产经营,是此类案件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最后,此类案件有利于节约行政、司法资源,避免因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导致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各方利益尽快得以平衡。

2、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案由选择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并不包括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即在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的四级案由中并无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分属何种案由态度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第三级案由,即“确认不侵权纠纷”予以受理,但也有人认为,此类案件因为没有明确的第四级案由,应当不予受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过一起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并进行了审理,认定被警告人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未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从实体上驳回了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此案二审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却从程序上驳

回了被警告人起诉,认为此案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人民法院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受理,故一审法院不应受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案号:(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8号】,法院在审理后以“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并不包括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故原告提起请求确认其不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5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案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相关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并明确将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上诉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上诉人提交的初步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在相关媒体上发表上诉人涉嫌侵权的相关言论,被上诉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给上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可见,司法实践中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由于未有明确的第四级案由规定,从而导致立案困难重重,但目前的主流意见应认为该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

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纠纷案件最早是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内确认不

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起来的。该案被警告人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称: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向被警告人的经销商发函告知被警告人生产的龟蛇粉涉嫌侵犯权利人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ZL97106310.9号专利的发明方法,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被警告人的产品,造成被警告人的经济损失,而被警告人认为其生产产品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与权利人的专利发明不相同,并不构成对权利人ZL97106310.9号发明方法专利的侵犯,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警告人生产的龟蛇粉所采用的“龟蛇粉和蛇粉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权利人ZL97106310.9号专利发明不相同。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存在很大争议,故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中明确:由于权利人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向销售被警告人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被警告人

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被警告人的产品,使得被警告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被警告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警告人在起诉中,有明确的权利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被警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权利人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权利人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由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确立。

此后,各地法院先后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例如: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3年10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外观专利权纠纷案;2004年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4年12月,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奥斯拉姆公司诉南洋灯泡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2005年,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6年,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诉赵某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等。

但上述几起案件大多集中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这两种类型,对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比较少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未列入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这一案由。这可能是因为商业秘密较之其他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处于保密状态,不具有为公众知悉的条件,无法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进行侵权特征的比对。然而,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以及上述几起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可以作为一类案由,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除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权利人向被警告人发出了侵权警告

侵权警告是被警告人受到侵权威胁的标志,也是被警告人权利不稳定的开始和诱因。侵权警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中是必不可少的。侵权警告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向被警告人发出警告函;向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后又无故撤诉;向媒体或公众散播所谓的侵权事实等。这些都可以视为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侵权警告。

(2)被警告人应当是受到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影响的人

所谓“受到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影响”是指受到来自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指控威胁、警告、投诉或举报,而使自身权利遭遇不稳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被警告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商或其他中介组织等利害关系人,只要其生产、生活受到商业秘密侵

权警告影响的人都可以是被警告人,进而成为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权利人是具体发出侵权指控威胁、警告、投诉或举报的人,他可以是真正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享有者或合法使用者),也可以是表面上的权利人(即不真正享有商业秘密权利但谎称享有权利者)。

(3)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怠于行使

当被警告人收到来自于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如自认为不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在收到书面催告后怠于行使权利,不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至于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怠于行使权利”,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认为: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但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应用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即只要权利人收到书面行使权利的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没有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则可以认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

(4)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因侵权警告受到不利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权利人在发出侵权警告后迟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侵权纠纷,从而导致被警告人方的相关权利陷入不稳定状态。这其中包括:警告函发出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寻求司法救济;向相关部门投诉后暂未做出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无故撤诉并仍坚持侵权主张;不断向公众和媒体散播所谓侵权事实等。上述行为都可以导致被警告人方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有些法院认为:如果权利人已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此时被警告人应当等待行政裁决的作出,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问题,而不应当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是两条并行的程序,两者审查的客体不尽相同,不应相互干扰。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保护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警告人的权利尽早得到稳固。如果法律只赋予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侵权问题,而限制被警告人在行政裁决作出之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那么对被警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基于上述权利的不稳定,导致被警告人生产、生活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被警告人因此而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以遇见的间接损失,比如:导致客户流失、商业谈判中断、经销商退货、生产停滞等,也可以是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因此遭遇不确定的损害风险,比如:被警告人在拟发行股份上市期间,会因侵权诉讼的提起而中断上市进程等。如果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不利影响,则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也就失去了意义。

以上四点是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受理时应着重考察的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未列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由,实践中可以上一级案由,即以“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作为替代。

4、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此类案件的又一个难点。因为此类案件从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从目前国内的判例来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侵权行为地或权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中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确认不侵权纠纷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或权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不侵犯“彼得兔”商标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认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就其内容实质上是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种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与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是一致的。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可见,“确认不侵

权之诉”属于侵权类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地或权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得到确认的。

这里要说明的是,上述“侵权行为地”是指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地,即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地,而并非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行为之地。由于此类型案件都是被警告一方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故大多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如被警告人和权利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则选择权利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区别。如若被警告人和权利人双方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地区,那么被警告人多数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为这实际上是由被警告人(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避免了因到权利人住所地法院诉讼而支出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有学者认为:被警告人(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相背,对此类案件不应由被警告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不是直接适用被警告人(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它适用的只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只是由于侵权行为地与被警告人(原告)住所地巧合为同一地,才使得管辖法院与被警告人(原告)住所地法院为同一法院。另外,由于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威胁主要是针对被警告人(原告)

实施,被警告人(原告)的不利影响和损失也大多在被警告人(原告)住所地发生,因此,被警告人(原告)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消除不利影响,达到权利稳固的目的并无不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中认为:被上诉人诉称并提供起诉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多次向国家机关举报被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涉嫌侵权的相关言论,给被上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遂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类案件。上诉人对外发表言论称,被上诉人生产了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产品,原审法院据此将被上诉人住所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并无不当。遂认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此案。

5、律师代理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的思路

律师应当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实质和目的出发来分析该类型案件的代理思路,具体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实质是解决侵权与否的问题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权利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确认不侵权纠纷实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早有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中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这说明,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与侵权类纠纷案件的性质相同,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要求法院判定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这两类案件实质上是殊途同归,换言之,法院审理的只是案件本身的“侵权与否”问题,至于原、权利人双方是谁提起何种类型的诉讼并不重要。

司法实践中,如一方提起侵权诉讼,另一方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则在先之诉吸收在后之诉合并审理。如一方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已由人民法院判定不侵权,则另一方再提起侵权诉讼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一方提起侵权之诉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另一方再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时,法院也应当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无论是侵权诉讼还是确认不侵权诉讼,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本上同一的,即“是否构成侵权”,两类诉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即其中一类诉讼的结果一旦确定,也同时宣告另一类诉讼的结果已经确定。法院审理这两类诉讼时应注意相互协调,避免两者结果出现矛盾。

(2)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侵权比对并非审理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唯一模式

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一般是将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比对,以此来判定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当然是审理此类案件的优选模式,但并非唯一模式。如果法院仅局限于采取此种模式审理确认不侵权案件的话,那么显然对被警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利。

前已述及,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实质是解决侵权与否的问题。因此,所有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使用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均可以作为在确认不侵权诉讼中被警告人要求法

院确认不侵权的理由。比如: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抗辩;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反向工程抗辩、公知信息抗辩等等,都可以在确认不侵权纠纷中作为被警告人的理由要求法院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判决。

所以,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应当允许被警告人使用在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运用的所有不侵权抗辩理由来对抗侵权警告威胁,并可以要求法院以此作出不侵权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加符合确认不侵权案件受理的初衷。

(3)审理商业秘密确认不侵权案件不必以知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

众所周知,由于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导致审理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与审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有所不同。这个不同主要体现在审理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如权利人(被告)拒不提供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则法庭就无法进行侵权客体的比对。但这种不同仅仅是表面上的不同,其实质都是要对“侵权与否”的问题进行解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审理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与审理其他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的思路和模式都是一样的。

在商业秘密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如被警告人有证据证明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有合法来源,例如: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有证据证明其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那么即便这些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也不能认定侵权成立,这是商业秘密权利的非排他性所决定的。所以,被警告人是否知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愿意向法庭提交其商业秘密,被警告人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均不重要,重要的被警告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说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只要被警告人的信息有合法来源,那么法院就应作出不侵权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投资和经营活动安全的作用。……探索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审理问题,既保护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又防止被警告人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鼓励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审理问题。“探索”就是要推陈出新,就是要从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原则出发,保护好“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防止被警告人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希望

强制要求权利人提供其商业秘密进行侵权比对。那么,在权利人不提供其商业秘密供法院进行侵权比对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保护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既保护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又防止被警告人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探索审理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所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如何权衡原、权利人双方的利益,这需要各级法院具备创新的勇气。

基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存在的现实意义,各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与其他类型的确认不侵权纠纷同等对待,不应对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给予过高限制。为此,司法系统应从上到下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纠纷应当包括对商业秘密的确认不侵权。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仅仅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要件进行了明确,但对其他确认不侵权案件尤其是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都未有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观点各异。

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应有创新精神,提出新的问题,想出新的办法,不应拘束于现有规定。不应被动地遵守规章制度,而应主动地发现研究新问题,从而通过合法程序来推动此类

案件的审理。这当然不是要各级法院创造判案,但是,法官和律师至少应是新类型案件的推动者。

第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可行性方案。做到既保护被警告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使其免受侵权警告的困扰,又不能因审理此类案件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综上所述,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尚待我国各级法院及广大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大胆地探索,只有从该类型案件的实质和目的出发,合理地平衡被警告人与权利人双方的利益,才能够很好地解决这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

Abstract: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ts own na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 indicated that all uses “the case fact to be clear, the evidence is truly full”the proof standard has not me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ork realistic need,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proof standard's suitable question, we must use clear and the convincing standard are the general standard, the superiority proof standard and the elimination reasonable suspicion proof standard are the supplements,Union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actors and so on type, administrative case's nature and to litig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influence's size, determined specifically case's proof standard can guarantee the greatest degree makes the correct judgment, the greatest degree realizes can meet the modern government by law requirement like this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is helpful in realizes judicature's fair, Keywords:Standard of Pro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multiplication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这种情况构

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再适用盗窃罪。 (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

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制作指引

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制作指引(内部使用)|法悟 2014-08-18张健法悟 1.总则 1.1为了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有效控制客户预期,编制最优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特制订本指引。 1.2团队承接或拟承接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均应制作诉讼策略分析报告。 1.3对于优质的潜在客户,经团队批准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先行制作并提交诉讼策略分析报告。 1.4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应当实现如下效能:

(1)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 (2)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和结果; (3)积极有效的应对诉讼风险; (4)制定可行的诉讼方案; (5)有效控制客户预期; (6)提高法律服务的深度,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 1.5制作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应当坚持的原则: (1)客观中立; (2)论证详实; (3)逻辑清晰; (4)可行性强。 1.6诉讼策略分析报告由以下部分组成: (1)制订依据; (2)基本事实; (3)目标确定; (4)可选择策略; (5)策略分析; (6)策略选择; (7)策略优先; (8)方案制订; (9)费用预算; (10)文书制作。

1.7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原则上应在客户交付证据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交。 2.准备工作 2.1就制作策略分析报告事宜达成意向后,团队应当依据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先行办理立案冲突检索并办理预立案手续。没有通过利益冲突检索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告知不能参与处理此案的理由。 2.2制作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前,应当先行与客户进行沟通,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及客户的目标。同时,要求客户尽快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3原则上应在客户将证据资料提交前,先行签订《保密协议》。除客户要求或同意外,团队不得将知悉的相关情况及策略分析报告的内容披露给他人。 2.4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的规定,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编号、整理。应保证返还给客户时资料的顺序与提交时一致。 2.5由专门人员收集和整理可能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案例等。 2.6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涉案信息,并进行整理分析。 3.诉讼策略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3.1制订依据 3.1.1诉讼策略分析报告的制订依据包括三部分: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四、项目策划题 案例1:背景综述 A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A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通知书: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规定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 该公司饼干厂的厂长B看到通知书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通知书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 B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A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个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饼干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它单位提供资源与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计划会毁了饼干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B说完,气冲冲地走了。A开始有点为此感到为难了。 策划要求: 1.A总经理不想让B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于是找来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解决此问题。假设你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你对上述A总经理与B厂长的冲突过程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将如何处理此裁员计划? 2.如果A总经理坚持采解雇方式时,解雇后可能会面临到什么问题?你站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立场,将如何处理此问题? 参考答案: 1、问题分析:当一个公司进行裁员时,表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小于供给,因此必须减少员工,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雇人员,但是解雇并不是最佳决策,其它的选择也许会对组织或员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因此提供以下几种缩减人员的方案给B总经理做参考。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 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 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 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案情 原告瑞博公司诉称:1998年张砚池到其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科工程师,2001年开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还相继负责过外协加工、仓库管理及机械加工的质量验收等工作。张砚池在从事这些工作期间,均有大量机会接触原告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各零部件的图纸,掌握了其公司大量的技术秘密。 2002年6月份,张砚池在没通知其公司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张砚池私自离职后到鲁北机械厂工作,将其掌握的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零部件之一牙板(又称钳牙)的图纸略加修改后,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提供给鲁北机械厂进行加工制作。 2002年10月份,当张砚池携图纸将已加工好的牙板以鲁北机械厂的名义送到山东德隆集团机床有限公司板热分厂进行渗碳淬火时,被瑞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瑞博公司又发现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滚子部件,其图纸也是在其公司图纸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的。其公司与张砚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张砚池应严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漏公司的技术秘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上班。 张砚池违反合同约定,披漏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到与其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鲁北机械厂工作,而鲁北机械厂违法使用,并从中获利,两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瑞博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张砚池辩称: 1、本案所涉牙板及滚子部件的设计不属瑞博公司独创,不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中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早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许多厂家都掌握这一技术,已不再是商业秘密。 2、其与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没有到劳动部门进行签证,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且5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工作,但又不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利义务不相对等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其去其他单位工作没有违约之处。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北机械厂答辩称: 1、我们是生产石油机械及零部件的专业厂家,生产牙板及滚子是应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配件科的要求并根据其提供的样品而为其加工定作的,相关的技术数据是根据样品测绘而来的,技术数据与原告所提供的图纸也不一样。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不是技术秘密,该技术已经被申请专利,早已公开,许多厂家都已掌握这一技术,原告不是牙板和滚子技术秘密的拥有者。 2、原告与张砚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劳动部门鉴证,而且只对张砚池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给张砚池经济补偿,应为无效条款,张砚池在克扣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原单位,不存在违约问题。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瑞博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是石油钻采工具、仪器等,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核准成立,于2002年4月24日注销,经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经营范围为石油钻井工具、石油钻采配件、石油钻井助剂、家用电器、利用太阳能开发系列产品批发、零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2、张砚池于2001年1月1日与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的第三条第2项约定: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露甲方技术机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如生产石油钻井工具、添加剂等单位)上班,违者罚款贰万元。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对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条款。该合同的一式两份均由瑞博公司提供到本院,其中一份瑞博公司只在合同的封面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另一份在封面及合同的落款处均加盖了瑞博公司的公章。 3、张砚池曾在瑞博公司担任过仓库保管工作。瑞博公司生产的牙板部件和滚子部件在其公司的液压大钳配件价格表上看不出技术特征,瑞博公司陈述其公司生产的牙板与现有公知技术对比具有以

5年来涉法涉诉案件形式分析报告

XXXX人民检察院 2018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报告 2018年,在市院的坚强领导和正确指导下,我院干警狠抓涉法涉诉信访的各项工作落实,先后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攻坚行动”、“12·4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活动,从根本上改变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格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置。 一、总体情况: 2018年,我院共接待来信来访245人次,其中来信5件次,电话、网络来访25件次,来访215人次。2017年我院共受理案件22件,其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2件,办理初核线索并移送反贪局立案的3件,刑事赔偿案件2件,信访案件5件。受理的案件中,信访案件占24%,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问题占57%,民事诉讼监督问题比较突出。 二、2014年-2018年5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规律特点: 一是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5年来,信访总量和受理案件数先升后降,2016年受理案件数达到最高:46件,2017年,信访总量和受理案件数有明显下降趋势。 原因分析:近5年的普法、举报宣传等活动的成功提现,在2015年-2016年将历史遗留案件、信访库存老案化解后,信访量必然出现下降趋势。这也反映了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环境的和谐。 - 1 -

二是信访案件以人访为主。2018年在245人次信访群众中,人访占215人次,来信访占5人次,新媒体占25人次。虽然5年来基层群众运用新媒体信访呈上升趋势,但上升缓慢,群众运用新媒体的意识仍然比较欠缺,在2018年的工作中,应加大运用新媒体信访的宣传力度。 三是涉及面广。5年来,信访反映问题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政法委。反映问题复杂多样,几乎涵盖了政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是信访人成分复杂。有案件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有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 五是息诉罢访稳控难,多种途径解决。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过各级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多次向其释法明理,但信访人始终不予理解,至今不息诉罢访,如韩XX信访案、刘XX信访案、苑XX信访案等。对于此类案件,我院秉着法理、人情、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深刻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信访人诉求。而对于涉及缠访、闹访、无理取闹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绝不姑息。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变化和利益矛盾突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矛盾除市场规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外,主要还是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们经 - 2 -

论文:浅谈行政诉讼时效

浅谈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分为三种:有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这里我就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性做一下说明。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1、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1、行政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行政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我国的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VIP专享]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doc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提要]本文针对三类不同性质的,总结归纳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并比较了与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不同之处,分析两种制度差异的法理基础,最后提出了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就其应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向法院提供证据时所应遵守的时间界限。以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尚无举证时限制度的系统规定,只是散见于有关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如《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2002年7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则对此进行了完善,在第一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按照诉讼标的可以分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这三类诉讼性质不同,因此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这类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最为常见。在该类诉讼中,行政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比如《行政诉讼

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第1项,如果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则应就此负举证责任。但是,并不是只有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告(行政相对人)就一定事项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原告须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在复议前置诉讼中,应证明其已经复议的事实。既然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举证责任,就应适用举证期限制度: 1、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 关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例外:(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关于补充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宋丽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宋丽 点击数:日期:2006-12-27 作者:管理员文章来源:宝安检察院 【提要】 本案是我院审结的首起运用刑事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案件,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使用公开的技术原理、采取口头保密措施,是否影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等问题。作者在评析中提出了以“相对秘密性”作为评判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标准的观点,供参考。 【主要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1994年12月潘某某在深圳某区开办了某五金首饰厂(以下简称某首饰厂)生产各种型号的平底和圆底爪链。潘某某所

生产爪链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保护自身利益,潘曾多次要求该厂的技术工人对其掌握的技术保密,不准将该厂的技术外传,并采取了产品图纸专门管理、设立谢绝参观的警示牌以及门卫制度等措施防止其技术外泄。 上海某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饰品公司)是以被告人方某某为法人代表的独资公司,以爪链为主要配件,制造、加工首饰。1997年7、8月份,方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合股开始生产爪链产品,并将生产车间挂靠到饰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配件厂,直至2000年3月该配件厂才独立注册成为上海某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由方某某控股。爪链的模具生产及模具的安装、调试、维修是生产该产品的关键。股东之一的被告人林某某因某首饰厂生产爪链的技术较好,遂起意挖走该厂的技术工人。1998年初,林赶到深圳经介绍先后联系上了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等人,当林了解到以上四人分别是某首饰厂生产、维修圆底、平底爪链模具的技术工人时,就许以高薪,请以上被告人去饰品公司打工,负责生产同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生产同样的产品。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先后到饰品公司后,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再次以高薪、分红等方式利诱以上四被告人,要求他们开发出与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员工管理培训案例分析

员工管理培训案例分析 1.让员工真正接受市场经济 中国的手机业发展非常迅速,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动通迅市场,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和西门子,这些公司都摩拳擦掌地要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手机型号中,摩托罗拉和爱立信等公司并不是只想卖手机和设备,其实想做的是整个中国电信的运营。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完全开放这一市场,但是有一天会完全开放,因为中国已经加入了WTO。 人们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等企业的看法,到它们 的营业大厅看看就可以感觉得出来。我国虽然已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很不规范、完善,仍需不断改革。市场经济是一个奋斗的目标,其实人们还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要让员工真正接受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 2.照顾好员工 世界上有三大快递公司:敦豪(dhl)、联合包裹(ups)、联邦快递(federalexpress),他们都用速度来争取客户。 ●2003年ups获得亚洲金奖,被称为亚洲的最佳雇主。ups的亚洲区总裁讲 过:“公司要照顾好员工,员工就会照顾好客户,进而照顾好公司的利润”。 换句话说,一家企业如果要有很好的利润,首先必须要有很好的客户; ●要有很好的客户,最起码要有很好的员工。如果照顾不好员工,员工就不 会照顾好公司的客户,也就不可能照顾到公司的利润。 ●联合包裹在和敦豪、联邦快递竞争时,他们不会把眼睛盯在经理身上,而 是把眼睛盯在他们的员工身上。这就说明他们先注意员工,再要求员工注意客户,然后从客户的身上去挖掘公司的利润,这是非常重要的。 3.使用好员工 创办了卡耐基管理的安德鲁?卡耐基讲过一句话:“带走我的员工,把我的 工厂留下,不久后工厂就会长满杂草;拿走我的工厂,把我的员工留下,不久后我们还会有个更好的工厂”。所以和机器、设备、工厂等相比而言,最重要的是公司的员工。既然把员工看成是人力资源,就应该把他们看作是公司的财富。

浅谈行政诉讼时效

浅谈行政诉讼时效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主要理由 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 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本案就是如此,劳动争议引发),有时解决行政 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 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代理人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 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 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 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 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 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 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 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也就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释:“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 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可以把起诉期限延长至5年的规定,这是解 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显然说明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当然 也不适用时效中断理论,所以此规定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无法使公民信服 此立法的公正性,所以此规定应对予以完善。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 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 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 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 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 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两第三人分别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行政审判工作总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行政审判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省法院行政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主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以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在行政审判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监督指导、调查研究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全庭人员齐心协力、加班加点、努力工作,在审判人员减少4人、受理案件数量稳中有升的情况下,结案数量也与去年基本持平,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 1、以公开开庭和案件协调为主要抓手,以案结事了、维护稳定为目标,强化行政审判管理,超额完成了院里核定的岗位目标任务。 2009年度,围绕“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省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6件,审结182件,结案率达到97.8%。其中,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为16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没有发生群体性申诉、上访事件。按照省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庭2009年办案指标为112件,截至目前全庭超额办案74件,超额完成66.1%,审判人员人均办案28件,其中办案数量最多为30件,最少的27件。 一年来,行政庭始终强调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公开开庭和案件协调方面,实体处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了百分之百。为规范行政审判的庭审程序,2009年年初,行政庭选择了两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开庭观摩,从中发现问题,并在庭务会上进行点评,要求严格按照本庭制定的《行政二审案件庭审规范》执行。此后,行政庭全体人员高度重视公开开庭工作,不仅将公开开庭当作行政诉讼的重要

企业细节管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细节管理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麦当劳手册》的魅力 麦当劳是员工密集型的企业,生产和服务都十分简单,它的管理精髓都集中在细节一词上。 麦当劳的总裁弗雷德·特纳把麦当劳战胜竞争者归功于细节,他曾说:“我们的成功表明,我们的竞争者的管理层对下层的介入未 能坚持下去,他们缺乏对细节的深层关注。” 公司创办者雷·克劳克说:“我认为在公司管理上,少即是好。由于麦当劳的规模,今天的麦当劳是我所知道的最没有结构的公司,因此我强调细节的重要性。如果你要把整件事做好,你必须做好你 业务中的每个基础环节。” 为了贯穿这一思想,麦当劳始终不断地把各种管理流程细节化,这种方式需要麦当劳的员工付出大量的学习时间和工作强度。举个 例子来说,一位麦当劳的员工曾表示:“我刚去麦当劳时,他们给 我一顶小白帽子,让我从最简单的工作做起——炸薯条,然后让我 去做奶昔,就这样一直做到烤圆面包和牛肉饼。我们休息只能在一 间小屋子里待着——而且此时也不放过培训——里面有一台电视和 一台录象机,不停地放着强调麦当劳做事方式的宣传片——如何更 好地做一个汉堡、如何保持薯条松脆,诸如此类。” 为了把细节做到更完美,麦当劳有一个创举式的方法,它费尽心机编写了《麦当劳手册》,这本书是他们把细节管理做到极致的体现。 这本书包含了麦当劳所有服务的每个过程和细节,例如“一定要转动汉堡包,而不要翻动汉堡包”,或者“如果巨无霸做好后10分 钟内没有人买,法国薯条做好7分钟后没人买就一定要扔 掉。”“收款员一定要与顾客保持眼神的交流并保持微笑”等等, 甚至详细规定了卖奶昔的时候应该怎样拿杯子、开关机器、装奶昔

直到卖出的所有程序步骤,麦当劳现在还在不断地改进和增加这本 书的内容。现在,麦当劳的每一家连锁店都要严格按照这本书操作。正是这本书的推行,使麦当劳的所有员工都能够各司其职、有章可 循地工作,即使是新手,也能借助这本书迅速学习和操作,保证任 何人都能在短时间内驾轻就熟,胜任岗位,实现了“谁都会做、谁 都能做”. 如此的关注细节,如此的规范细节,正是这种对细节的关注程度,使得麦当劳的特许连锁经营方式迅速发展起来。麦当劳的连锁经营 有四个特点:标准化、单纯化、统一化、专业化。标准化要求连锁 店在店名、店貌、设备、商品、服务等方面,完全符合总部制定的 规则,达到麦当劳所认证合格的水准。单纯化要求连锁店各个岗位、各个工序、各个环节运作时,尽可能做到简单化、模式化、从而减 少人为因素对日常经营的影响。统一化要求连锁店在经营过程中, 将广告宣传、信息收集、员工培训、管理经营方针等做到协调一致,整齐划一。专业化要求连锁店将决策、采购、配送、销售等环节统 统细化,不同职能截然分开。这四个方面其实都是细节,因为只要 贯彻其中任何一个思想,中间都有无数的细节需要被严格执行。 最大限度地追求完美服务,关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项细节,这是麦当劳正在做、还将永远做的。可以说细节是麦当劳管理思想的精髓。 案例二:迪斯尼精美的动画世界 要说迪斯尼公司,先要从它的创始人沃尔特。迪斯尼说起。 沃尔特。迪斯尼非常清楚那些看上去琐碎的细节在追求一个卓越目标的过程中具有非凡的意义。他凭借一双艺术家的眼睛,意识到 对细节的注重是实现他梦想的关键。 迪斯尼公司为了使受众在迪斯尼体验神奇的经历,在细节方面花费了无数心血,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对细节的格外小心是迪斯尼动 画电影的一个特征。比如在电影《白雪公主和七个小矮人》中有一 个情节,一滴水珠从肥皂上滴下来,观众可以看到闪闪发光的泡沫 在烛光中闪烁,而不是象其他电影一样只能看到从肥皂上掉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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