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理解与适用(讲座)(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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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理解与适用4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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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理解与适用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新保险法理解与适用(讲座)

新保险法理解与适用(讲座)
• 二、明确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旧法:没有规定 • 新法:成立时生效
• 三、规定合同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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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一】
• 一,一般原因
• 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18周岁以上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
• 2,标的(合同内容)不适当
1,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经发生或
已消除,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外,合同无效;

2,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3,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
亡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除外;(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

4,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 此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与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进行接触。
• 三、增加有关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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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
• 一、明确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
• 二、强调保险公司义务,增设“不可抗辩条款”;
• 三、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
• 四、廓清财产险赔偿计算标准、人身险特定情形 的理赔;
202பைடு நூலகம்/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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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义务
• 出于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新法首次纳入“不可抗辩”条款
•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 保费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的,保险人不得 据此解除合同,而且也不能拒赔。

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
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规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耂
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耂核机制中计酬
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
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 付能力阶段性丌足的公 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 制业务觃模、加强分化、 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 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 上市、增资扩股、发行 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 金,缓解偿付能力丌足 的压力
投保人故意丌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丌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 金的责仸,幵丌退还保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丌
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金的责
仸,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险费。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四十二条 受益人不被保险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且丌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旧法环境下:有些司法机关按继承 法的规定来处理,有违法律精神
保险人
投保人
第三人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 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保
险业要着力解决不经济社会发展和 人民生活需求丌相适应的矛盾,充
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发生转移
时的合同效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吅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考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对保险人未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并无主 动告知的义务
主观
有过错,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
客观
有未如实告知事实, 属于重要事实而且足 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39页)

新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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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 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 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 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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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 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 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 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 省去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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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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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2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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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 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必 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课件 (一)

《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课件 (一)

《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课件 (一)近年来,保险领域的发展迅速,而随之而来的风险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险法》作为保险领域的基本法规,为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而对《保险法》的适用及司法解释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保险法》的适用,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合同的缔约方式和要素,其中包括受保险人的诚信声明、保险费的支付、保险标的的确定等。

保险合同的缔约方式,对于保险的合法性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效力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需要遵循保险合同成立时所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额,同时需要考虑到保险标的的价值和损失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费的交纳、理赔等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应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保险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参与方,需要遵循保险法的规定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且需要对被保险人做出真实的说明和解释,将保险责任承担到位。

其次,对于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拓宽视野,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包括:第一,对于保险纠纷的处理,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范要求。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需要考虑到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中保险公司的应诉义务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第二,需要对于保险法制度的完善和推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和发展,扩大保险市场的福利性功能,提高社会保障和风险保障的服务水平。

第三,需要对于跨境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跨境保险对于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启示,更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需要持续深入地拓展研究,为促进保险产业的发展和推进保险法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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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保险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的,不 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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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6年4月30日,宝博公司为70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 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 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
❖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 就医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辑 李
促进
• 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7
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 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战略
迫切需要 • 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重要途径
• 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 业又好又快发展

李 豫
重要保障
•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 科学监管

8
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编 三个 辑 结合
受益
保险
编 辑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


20
问题: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中谁 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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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关联交易chenlichenli3737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等程序

深刻解读新保险法内含丰富案例150页

深刻解读新保险法内含丰富案例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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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法问题
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 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就已经 成立。 在原《保险法》与《合同法》中都没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时间的规定,并且在实务中与《合同法》相违背。在 这里因为法律的空档中明显侵害了客户的利益。
有地方说理,没手段治理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 二、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三、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免责权利的限制等 四、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五、不可抗辩条款
案例分析(一)
2003年8月26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张女士交 了50元钱给王小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平安保险, 保险期间为200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31日 止,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 公司赔偿保险金3000元。同日张女士取得了保险公司出 具的收据。2003年8月31日,王小华在村头新修的公路 边玩,不慎落入积水坑,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女士找 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小华是在2003年8月31日 溺水身亡,然而他投保的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 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虽然王小华已经于8月26日交费, 保险合同成立,但还没有达到合同的约定时间,因此拒赔。
让客户明明白白
一是说明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和保险合同的责 任期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二是明确要求了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应及营销员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递送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对于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 等的人身保险合同,向客户说明次日凌晨零点作 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有特别约定除外) 对于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 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向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必要时 可引用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解读ppt

新保险法解读ppt
的程序、时限,解决理 赔难的问题。 一、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证明材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 人等补充,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二、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 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 理由。
增加了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法律, 则除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 的处罚。 5.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律的处罚 规定。 6.对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 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规定;以及 对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 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过去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后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保险监管机构职能的转变, 现在保险监管的重点转向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新保险 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 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并采取措施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进行限制;若保险公司责任 准备金不足,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则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 令其限期改正,甚至在必要时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在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时候,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对其 实行接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根本目的从本质上讲 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叶沁芳
--叶沁芳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 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 这是自1995年保险法出台以来我国 第二次对其进行修订。与2002年那 次对保险法部分内容进行的修订相 比,这次修订堪称脱胎换骨。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也是制约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一直是保险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新《保险法》第十九条从“公平原则”出发,提出了对保险条款效力的评价原则和方法,对于规范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信誉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原则新《保险法》第十九条指出,保险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条款中与被保险人约定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被保险人权益的条款,不得将自己的过错归咎于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当就条款中的风险责任、赔偿标准、索赔手续等事项向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公平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基本准则。

公平的保险条款应当体现对于被保险人的保护,不得利用其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对保险消费者不公平地限制、排除其合法权益。

不公平的保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免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条款;二是限制被保险人使用保险金额或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条款;三是限制或剥夺被保险人选择权或决策权的条款;四是将过错归咎于被保险人的条款。

合法有效是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基础,包括条款形成、内容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符合公序良俗、采取了充分的量化、明确、明示表达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虚假、欺诈和误导等情形。

合法有效的保险条款具有约束力,可以在保单签订后作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适用。

二、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方法新《保险法》第十九条详细阐明了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方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采用消费者保护的标准来考虑。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应当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考虑,关注保险合同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条款应当充分体现被保险人的利益,让保险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对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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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 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 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 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 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湖口县人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 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但近日,发生在九江市 湖口县一校园内的一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 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即常 称的霸王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 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 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据了解, 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 同时,通俗条款还改变了原来密密麻麻的 排列方式,将条目序号、条目名称、条目 内容分成三列排版,整个条款看起来更加 清晰、容易阅读。最重要的是新条款针对 消费者难理解、易误解的一些重要术语和 条目,做了特殊标志,以提醒市民注意重 点阅读,并对一些市民反映理解困难、容 易产生歧义的术语如现金价值、犹豫期、 等待期、保证续保等,进行了重新解释。
• 通俗化保单涉与过去的条款相比,除了使用 “您”、“我们”做表述上的区分外,条款首页 增加了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列明消费者拥有的 重要权利,提醒客户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如退保 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分红是不保证的、公司在哪 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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