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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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对象:拟征地村、组 2.实施主体:乡镇国土所 3.调查内容: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耕地年产值;土
地面积;土地权属;现状地类 4.调查确认:被征地单位、农户、地上附着物所有人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告知听证—申请听证—通知听证——实施听证 放弃听证:2/3以上村民大会同意提出不听证申请 或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规划确定 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 土地,并依法足额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 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的,先由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 收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征地预公告
1.在征地报批前,由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按程序开展公告告知征地情况 2.张贴地点:征收现场、村或经济联合社、所属 街道办事处,网上公告。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征地调查——征地前提
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及政策介绍
二○○九年十月
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及政策介绍
基本知识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Baidu Nhomakorabea建设用地管理
基本知识一:主要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国务院代表)
农民集体土地
1.村农民集体所有;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基本知识一:主要法律制度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审批权:国务院、省政府
基本知识二:建设用地审批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闲置,可以依法无偿收回 审批权: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基本知识二:建设用地审批
四、出让、划拨审批
出让(有偿有限期使用)为主 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为辅 出让时限:不超过70、50、40年 审批权:市、县人民政府(以上)
批准权——省政府和国务院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省政府审批——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35公顷以内;其 他土地70公顷以内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3.农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4.农转用批准权在省政府而征收土地批准权在国务院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农用地转用: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 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 批准权——国务院、省政府和省政府授权的市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省政府授权的市的审批权限依据—《广东省
基本知识三:建设用地管理的 历史演变
1999年以后:
1、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国 务院、省政府)
2、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和核发《建设用地 批准书》
3、实施收回闲置土地
基本知识三:建设用地管理的 历史演变
旧程序(2003年3月30日以前):
通知书——征地、拆迁——出让、划拨—— 批准书——国土证
基本知识一:主要法律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划拨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协议方式) 租赁 作价出资(入股)
基本知识二:建设用地审批
一、农转用审批
前提:用途管制制度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依法批准 审批权:国务院、省政府、省政府授
权市政府
基本知识二:建设用地审批
二、征收审批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 现阶段(2004年后)征收均指农民
新程序(2003年4月以后至):
1、通知书——征地——出让、划拨—— 批准书——国土证
2、出让、划拨——批准书——拆迁——国土证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及程序
征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基本程序
选址——预审——用地规划许可—— 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勘测定界—— 征地听证——拟订报批方案——预存征地款、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上报——上缴税费—— 批复——征地公告——落实补偿安置—— 收缴税费——出让、划拨——批准书
基本知识二:建设用地审批
五、临时用地审批
用途:施工、地质勘查 期满恢复原状(不改变原权属和用途) 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审批权:县级以上国土部门
基本知识二:建设用地审批
五种审批的比较
对地方政府而言,农转用、征收、收回 可以看作是蓄水;出让、划拨和临时用 地可以看作是放水
管理目标:控制用途、所有权和使用权
基本知识三:建设用地管理的 历史演变
三个阶段: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至1992年 7月国土局、房管局合署办公前
1992年7月至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基本知识三:建设用地管理的 历史演变
1992年7月国土局、房管局合署办公前:
1、国土局主要负责郊县(包括现在的番 禺、花都、增城、从化)的用地审批
四、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85圈)
(1)农用地: 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
(2)建设用地(房屋、道路、工矿) (3)未利用地(河流、冰川)
基本知识一:主要法律制度
2.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3.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耕地保护制度
(一)1.18亿亩耕地目标;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耕地占补平衡; 4.基本农田保护
(二)基本农田 1.土地利用规划确定; 2.在土地利用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
基本知识一:主要法律制度
三、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与征用 区别点——是否改变所有权 共同点——强制性
基本知识一:主要法律制度
2、房管局负责城区部分的征地补偿结案, 核发《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3、规划局有征地的审批权限
基本知识三:建设用地管理的 历史演变
1992年7月至1998年:
1、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 地通知书》(耕地500亩,非耕地1000亩)
2、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和核发《建设用地批 准书》
3、开始实施收回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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