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对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政府监督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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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政府监督权的思考
王翔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 753000
王翔男汉族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 1987.8.2日出生户籍宁夏石嘴山学历本科职称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宪法民商法。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监督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政府行使职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所在。那么各级人大与常委会就应依照宪法规定进一步行使监督权,尽力做好监督工作,可使得国家政府廉洁从政,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但现今我国人大在对政府行使监督权时,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完善;加强;人大;政府监督权;
为避免司法机关、行政等以权蒙私,滥用职权,做官不为,确保我国宪法与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进一步维护我国公民权益,人大监督为各级人大与常委会需借助多种方式与程序对国家机关行政以及人员从政实施有效监督。但如若要保证各级人大更好行使权力,完成对政府的有效监督,还需从法律、程度、人员等各方面出发,做到对症下药。
一、人大在行使政府监督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致使对政府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1、党员比例过多
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中,中国共产党党员需占一定比例,不可在50%以下,不可高于65%。通常认为各级人大中党员所占比例70%-73%为最佳点。但实际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党员约占73%左右。以全国人大第十届代表大会为例,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2985名代表中,中共党员2178名,占代表总数的72.99%。党员去监督党领导的政府?效果何在?
2 、代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且岁数较大的代表所占比例较大(参下表1)
表1 八、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年龄构成表
届别/年龄八届九届十届
人数% 人数% 人数%
71岁以上109 3.66 35 1.17 18 0.6
61-70岁472 15.85 518 17.39 426 14.3
51-60岁1361 45.7 1375 46.16 1169 39.2
41-50岁710 23.84 722 24.24 916 32.2
31-40岁253 8.5 284 9.53 363 12.1
30岁以下73 2.45 45 1.51 46 1.5
平均年龄53岁52岁51岁
详细资料来源: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22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版。
3、工,农,干部,知识分子比例不当
现今,我国人大代表人员比例不协调,具体表现在:国家领导干部偏多。据了解,我国领导干部占总人数的30%以上,对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造成极大影响。此外,“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是人大代表的重点监督对象,当他们获得人大代表这一身份后,相当于又是组成者,又是监督者,身兼两职,无法确保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如下表2所示,本人觉得我国的人大代表构成比例有待进一步合理化。
表2 历届全国人代大会代表构成统计表
总名额工人比例% 干部比例% 知识分子比例%
一届1226 8.6
二届1226 5.6
三届3040 5.75
四届2885 28.2 11.2 11.9
五届3500 26.7 13.38 14.96
六届2978 14.9 21.4 23.5
七届2970 12.53 24.7 23.4
八届2978 11.2 28.3 21.8
九届2981 10.8 33.2 21.1
十届2985 10 32.44 21.14
(二)法律上的缺位,使人大行使权力难以确定
在法律上的缺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宪法监督明显虚置,主要表现在: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把宪法监督全面开展起来。第二,宪法所触及到的内容不全面,与现有的监督宪法相矛盾,也未对地方宪法监督权做出明确规定;(2)法律监督缺乏实效,主要表现在人大监督本属于法律监督,即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但因我国法律尚存在不完善之处,直接影响到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三)地方人大,有权无位,不敢监督,受地方政府干预太大
地方“人大”掌管一府(地方政府)两院(地方法院、检察院),换届时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彰显出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可在平时“人大”的监督又是那么苍白、处于尴尬的地位。如:2008年,发生在云南省的“躲猫猫”事件,从最初群众的质疑到最终网民调查团的全面、深入调查,以及国家检查的介入调查,几经周折,所谓的“人大”却始终不见踪影;此后又相继发生了上海的“倒钩式”执法事件,此次事件中人大代表集体失语的情况引人深思,类似例子不少[1]。
二、如何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
(一)政府的重大事项要向人大报告,受人大全面监督
若要进一步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还应将人大批准政府重大决策完全归入到日常重要事件报告制度范畴内,国家政府在关于一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所作出的决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均需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划分出界定,明白哪些是可由国家政府直接做决定即可的,哪些是需经人大审核的,以便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和防止决策的失误。
(二)盯住政府的钱袋子,细化对政府的预算的监督
细化预算监督制度。财政预算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在人大监督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它也是目前人大监督中最弱的一个方面。要使人大预算监督硬起来,就必须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由只是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注重实质性监督转变。把政府部门预算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
(三)健全述职评议制度
健全述职评议制度。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的一个创造,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的一种有效的形式。我们建议地方党委在党的干部任用制度上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它规定下来。
(四)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制度
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必须以问题的解决程度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答复为依据;要特别防止谁提建议谁办理问题的发生,以免措伤代表的积极性;要突出重点,对重点建议重点督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变文来文往的“坐堂门诊”为深入实际的“巡回医疗”。
(五)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做好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于保证政府依法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是十分必要的。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但目前工作还刚刚起步,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还不多,有的基本没有报送备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也还没有在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开展起来。我们各级人大应该抓住时机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2]。
(六)完善监督工作,强化监督处置手段
监督程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事监督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监督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如果不符合监督的目的,再好的监督制度也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强化监督处置手段,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处置手段不到位造成的。没有强有力的处置手段作保证,监督不可能有实际效果。
(七)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的联系
1、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上有待加强,要充足体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