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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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公

司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其他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子公司(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

状况与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

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各单位应认真组

织做好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通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检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

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照管理体制和产权关系,公司各单位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

层负责。

公司各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等专项审计和

审计调查,按照“谁任命、谁审计”、“谁考核、谁审计”、“谁投资、谁审计”、“谁管理、谁审计”、“谁控制、谁审计”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总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审计,指导公司各单位审计工作。可根据管理

需要进行延伸审计。公司总部负责审计资源统一配置,制定重要审计制度和培训标准,培

训审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重要事项和临时审计任务,统一调配公司系统审计力量。

公司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配置管理范围内的审计资源,上级单位负责对下级单

位审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公司设审计部和审计派出机构。审计派出机构协助审计部工作,业务上接受

公司审计部的指导。

第十条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以及地市级供电单

位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县级供电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

工作责任,强化审计工作,做好审计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直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应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

况,可聘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

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应取得中国内部审计

协会及公司规定的执业资格。

公司各单位应合理利用审计资源,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人员担任审计顾问,聘请

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或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备案管理按人事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和交流制度。公司各单位除建立审计人员在不同审计岗位之间的交流轮岗外,还应加强审计岗位与其他部门和专业岗位的交流。审计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年。

第三章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本单位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电力营销、物资(劳务)

采购、工程招投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耍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十)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对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绩效考核或评价;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养;

(十二)负责本单位外派监事业务的联系与指导:

(十三)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根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保障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为保证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所属单位定期组织进行审计:

(一)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所属境外单位;

(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对公司各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应当加强与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及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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