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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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无论单层房屋高于2.20米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内的夹(假)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技术层)、阁楼(暗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层内夹(假)层层高和下部剩余层高均在2.20米以上时,夹层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下其中一部分层高不足2.20米时,则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通道上空高度不大于一楼层),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凡占用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梯、井道等的层数取决于其依附(通过)的主体建筑的层数(不管其是否在每层处开门与否)。

电梯坑不计算层数不计算面积,电梯机房计算面积不算层数。

(5)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架空层、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地下室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负层计算。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室外钢梯计算建筑面积,爬梯不计面积。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斜屋面结构和别墅、复式楼等的斜屋顶部分超过2.20米,超过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算外半墙建筑面积。

上述斜屋顶应满足永久性、坚固、通风、采光等条件,且可供人们居住或储存物品。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是楼房向外悬挑出底层的封闭楼层房屋,层高不低于2.20米,按楼房处理。

(9)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谓的与房屋相连,是指走廊的顶盖和柱与房屋的结构相连,即两者的梁、柱、墙相连,其中柱为承重的结构柱。(10)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封闭的架空通廊系指架空通廊采用实体栏板作围护,栏板以上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或和房屋一样,由墙体全部围闭,并有门、窗。

(11)有柱(双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层高不低于2.20米的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门斗在主墙体以内的部分应包含在底层房屋建筑面积中。

门廊和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的永久性、结构牢固的顶盖。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墙厚按主体墙厚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执行。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且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6)有变形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有盖无柱外走廊、檐廊,其顶盖可以是盖板或由建筑物(房屋)突出而形成的。当上盖的高度不大于一楼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柱的阳台,只要是未封闭就只能计算底板水平投影一半的建筑面积(廊、阳台相区别)。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一般只有室外楼梯所能攀登的最上一层存在有无顶盖的问题。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所有层高低于2.20米(不含2.20米)的房屋,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楼梯、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挑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走廊、檐廊无围护结构的。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8)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包括有柱和有围护结构)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

(11)已计算建筑面积楼梯(自动扶梯、室内楼梯、室外楼梯等)下方的空间(包括超过2.20米、封闭利用的)。(12)在设计上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部位,不计算面积,不参与分摊。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建筑。

屋顶上的廊、亭等部位(它们仅起到美观、造型方面的作用,无实际利用方面的价值)。

(13)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4)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等)。

4、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

(1)由房屋建筑单位在经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平面图上对共有部位进行标识,并作出相应说明。

(2)房产测绘人员在有关人员的配合下,依据图纸在现场逐一核对、测丈,并确认其使用功能(归属)。

(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经测绘人员现场确认后,房屋建设单位应出具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说明;若该房屋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建设单位联建,则使用情况说明应由联建各方共同确认。

5、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幢的定义: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6、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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