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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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八条功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九条规模适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根据社区覆盖人口、服务半径、未来发展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经济适应。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兼顾未来发展的趋势,做到经济合理。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要综合考虑服务社区人口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确定,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面积应为1:1。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设定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每设1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但不能超过50张。如需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增加相应的建设面积。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有临床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形成预防保健区域、健康教育区域、诊疗区域、康复区域和行政办公与后勤保障区域。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第四章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设备,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装备的基本配置包括: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健康教育设备及其他设备。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装备的基本配置包括诊疗设备、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除基本配置之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
第五章建筑要求
第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合理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宜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布局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
四、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五、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六、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十七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用地。
第十八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公共停车场。按小型汽车用地25.0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二十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公共卫生服务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污物的运送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及当地的人文特点。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疗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