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事件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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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事件工作预案

心理危机事件工作预案

(试行稿)

为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突发性心理危机事件,全

校教职工均有关心、帮助、协助处理的义务。

二.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了心理危机事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1、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安抚学生情绪,如学生有伤,立即把受伤学生送到卫生室或请卫生室老师到现场检查和处理。如有需要,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如情况紧急,应在做好简单处理后,通过救护车迅速转至高一级医院进行救治。

2、同时班主任将此情况上报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应急小组领导、心理老师XXX老师,告知相关情况。

3、由应急小组上报主管部门,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送往医院对当事人进行安抚;心理教师对当事人班级的学生进行情绪处理和心理疏导,消除学生恐慌心理,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4、当学生伤势稳定后,由心理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初步判断学生心理状况,如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则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如XX市精神卫生服务中心等。

5、对学生进行诊断后,由心理老师开始对学生进行康复治疗。

6、学校对学生的康复情况进行监控,如需办理陪读、休学等手续,必须与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协议。待确认学生康复后,再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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