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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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 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至四分 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 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 的一半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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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 付 二分。
✓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 、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 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 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 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 密封 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 的残 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 换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 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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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 重新流入市场的。
•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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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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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
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 脱色、
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 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 2平方厘米的 ;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
运营管理部
主讲人:李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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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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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 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 回该 残缺、污损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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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 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 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 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 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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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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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现金下拨 1、 经办人员盖章整理的现金,盖章只对内有 效,对外无效。从他行下拨的现金或从其它网点 调拨的现金,调入网点应及时清点(两人以上在 场),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并保留好扎条封 签等 2、下拨的现金未能及时清点的,应在对外支 付前清点结束(两人以上在现场)并加盖经办人 员名章。
✓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 ,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 变 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 使用的人民币。
✓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金 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 得拒绝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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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 情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 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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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现金上解 1、各网点上解现金必须按规定整理,并在扎条上 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应清晰完整不 得模糊。完整券上介必须成把(100张一把)。 2、残损券上介应将全额和半额分开,残损券全额 和半额标准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残损污券兑换办法执 行。 3、各网点上解的现金,必须按规定整理并由经办 人加盖名章。
注:网点对外支付的现金成把、成捆的必有网点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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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
,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
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
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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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 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 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 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 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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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鉴定管理办法
•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 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 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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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 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 两 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 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 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 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 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 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至四分 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 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 的一半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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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 付 二分。
✓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 、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 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 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 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 密封 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 的残 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 换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 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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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 重新流入市场的。
•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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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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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
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 脱色、
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 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 2平方厘米的 ;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
运营管理部
主讲人:李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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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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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 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 回该 残缺、污损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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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 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 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 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 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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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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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现金下拨 1、 经办人员盖章整理的现金,盖章只对内有 效,对外无效。从他行下拨的现金或从其它网点 调拨的现金,调入网点应及时清点(两人以上在 场),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并保留好扎条封 签等 2、下拨的现金未能及时清点的,应在对外支 付前清点结束(两人以上在现场)并加盖经办人 员名章。
✓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 ,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 变 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 使用的人民币。
✓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金 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 得拒绝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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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 情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 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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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现金上解 1、各网点上解现金必须按规定整理,并在扎条上 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应清晰完整不 得模糊。完整券上介必须成把(100张一把)。 2、残损券上介应将全额和半额分开,残损券全额 和半额标准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残损污券兑换办法执 行。 3、各网点上解的现金,必须按规定整理并由经办 人加盖名章。
注:网点对外支付的现金成把、成捆的必有网点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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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
,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
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
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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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 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 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 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 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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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鉴定管理办法
•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 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 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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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 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 两 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 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 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 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 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 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