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发表文章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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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办公室人员发表文章的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办公室人员发表文章的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办公室人员发表文章的奖励办法根据县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件要求,我单位积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市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扣大发展这一主题,充分认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推进县志办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为实现全县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制度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亲自抓,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构建和完善创新工作的组织体系。

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并紧紧围绕我县工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制度创新;紧扣本单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从县志办具体实际出发来确定制度创新。

三、具体办法为调动本单位职工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不断总结经验,不懈钻研专业理论,全面推动我县方志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一)凡是在省市报刊(含内部刊物)上发表反映禄劝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图片的,每篇(幅)奖励50元。

(二)凡是在省市报刊(含内部刊物)上发表有关工作经验交流、论文的,每篇奖励100元。

(三)凡是在省市及以上党报党刊、《中国地方志》上发表的信息、文章、图片,每篇(幅)分别奖励100元、200元。

四、组织实施本奖励办法将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修订完善。

同时将所制定的制度进行可操作性分析,将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制度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和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创新制度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确保工作不落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范、长久、持续的制度保障。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

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9•【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2003年1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新闻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新闻奖。

第二条江西优秀新闻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新闻宣传最高奖,用于奖励全省新闻战线涌现出来的优秀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江西优秀新闻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倡导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不断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评选标准和范围第四条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含新闻类期刊)、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

第五条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1.舆论导向正确;2.报道内容真实;3.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4.报道手段、形式创新;5.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江西优秀新闻奖每届评选25篇(件)。

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程序第七条申报:1.省内新闻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原则上从“江西新闻奖”获奖作品中筛选产生,由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新闻学会负责提供。

特别优秀的作品,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和省直新闻单位可直接向评委会推荐申报;2.中央驻赣新闻单位记者站的参评作品,由各记者站初评后向评委会推荐报送;3.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评审: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驻政[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开展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双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拥工作奖授予在双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适用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人武部,驻马店市驻军各单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部门、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驻军单位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同志、工作人员;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双拥工作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论文发表奖励办法

论文发表奖励办法

发表文章作品奖励办法
为促进中心业务发展,鼓励在职职工积极总结经验,不懈钻研专业理论,我中心对发表专业论文和撰写信息、新闻宣传作品的职工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如下:、
一、论文发表
在职职工非因晋级以第一作者在有CN刊号或ISSN刊号杂志发表的论文,其发表费报销,同时奖励壹百元。

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凡发表在各类出版社论文集或增刊中的文章不予奖励。

因发表论文接受邀请参加交流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单位给予交流者3-5天的休假,因论文交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信息、新闻宣传作品发表
1、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市级长江日报、武汉电台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

2、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市疾控中心简报、网站和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40元;
3、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区级报刊、电视台和政府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40元;
4、信息和新闻稿件被区卫生局简报(蔡甸卫生)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

同一作品被同一级别不同载体(或栏目)多次采用的只奖励一次;被不同级别采用的,实行重复奖励。

本规定从09年开始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金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金昌市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9〕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年度内实现规下转规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以当年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奖励。

当年销售收入实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实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实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市统计局在年度规下转规上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入库及退库企业名单反馈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复核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条对当年实现规下转规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相关专项资金奖励的,可同时享受此奖补政策。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享受该奖补政策:(一)对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限额标准,或年度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二)对近三年退出金昌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又于当年重新实现规下转规上的企业;(三)对已入规企业更换名称重新申报的。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鲁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1月13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部署要求,实现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宏伟目标,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繁荣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特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

现就评选奖励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分为艺术作品奖、文学创作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一)艺术作品奖。

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门类,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参评作品成果应为:(1)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2)在省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3)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民间文艺作品和艺术理论研究著作。

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为了提高全镇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和信息报送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优秀新闻作品问世,从而扩大南溪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全镇机关干部二、奖惩措施:1、双稿酬:凡被县以上刊物网络采用的新闻稿作者将享受双稿酬,即除领取刊物支付的稿酬外,凭稿酬通知单或汇款单原件复印件在财政所领取同等数量的稿酬.2、刊用奖:除双稿酬外,作者还将得到刊用奖,其具体标准是:县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2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50元;市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5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100元;省一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100元,采用调研文章每篇奖励200元;中央级刊物网络采用通讯每篇奖励200元,采用调研文章奖励400元.3、信息报送:党政办要建立信息报送台帐制度,每报送和采用一条信息,都必须详细登记,被县委办采用主条奖励30元、综合20元、简讯10元,被市委办采用主条奖励60元、综合40元、简讯20元,为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由滕锴和邓廷骏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核.4、县级电视台采编我镇新闻以50条为基数,超任务每条奖励党政办和宣传文化中心30元.完成工作简报编写和新闻网站内容奖相关经办人1000元,缺一次扣40元.5、惩罚措施:将宣传工作任务纳入对党政办公室、宣传文化中心目标考核,未完成任务50%的扣20分,完成任务50%以上未达到80%的,扣10分,完成任务80%以上的不扣分.三、指导性任务:为了强化我镇外宣工作,保证取得实效,特以党政办公室、宣传文化中心为考核单位下达年度刊用稿件信息指导性任务.在县级刊物发表48篇、在市级刊物发表35篇、调研文章发表7篇、县级电视台新闻120条、市县两级信息报送共完成考核分100分.从4月起,每周编写一期全镇工作简报,每半月更新一次镇政府网站内容.四、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要紧紧围绕县委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展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的新成果,树立南溪镇崭新形象.要深入农村、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深入群众中心,立于善于发现新闻价值,宣传工作亮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办要做好刊用稿件的剪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剪报资料移交宣传文件中心存档.五、说明:诗歌、散文、摄影等体裁作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

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新闻写作的管理,激励广大干部在新闻写作方面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某机关决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以激发干部创意,推进机关事业的发展。

目的本奖励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干部新闻写作工作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机关各类新闻信息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是表彰、鼓励、激励新闻写作先进人物的积极性和进取心,推动机关数字传播的建设。

奖励条件1.具有注册专业或非专业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资格;2.发表的新闻文稿需要经部门等级以上媒体刊载,并得到相关媒体公开认可和互动度证明;3.新闻作品能够切实反映机关的相关新闻信息,并得到领导的批准及有关人员的肯定;4.新闻作品必须原创,不可抄袭、篡改他人新闻资讯,且无涉及机关内部秘密和机密信息;5.新闻作品形式不限,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

奖励等级按照新闻作品的质量、地位、影响、特别贡献以及创新等方面因素,分设以下奖励等级:1.一等奖:奖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2.二等奖:奖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3.三等奖:奖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4.鼓励奖:奖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荣誉证书、荣誉称号。

奖励人员按照新闻作品的分值,每年评选出若干位符合条件的优秀干部。

奖励程序1.机关工作单位可以自愿申报或者依据领导已经认可的新闻作品;2.申报的作品需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中需要包含新闻作品的主要内容以及稿源;3.机关领导委员会审核并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获奖者;4.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将会被保存到干部人事档案中;5.获奖人员公示及发奖。

奖励资金来源各项奖励资金由财务部门调用机关财政经费,实行关账比例管理。

奖励宣传对于获奖人员及获奖新闻作品,组织机关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展示先进典型。

结语制定本《某机关干部新闻写作奖励办法》,不仅是对干部新闻写作工作的肯定和激励,更是为进一步净化新闻写作行业秩序、提高新闻媒体工作质量、增强机关竞争力、构建和谐机关做出积极的探索。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皖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表彰奖励活动,防止表彰奖励过多过滥,推进表彰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全省或者各地各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淮政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9日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粉尘涉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城市交通、城镇燃气、旅游文化、寄递物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开发建设互联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以下简称“市举报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APP),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委托核查、协调督办、信息沟通、回复、奖励、统计等事项。

举报人可在“市举报平台”上查询相关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和奖励情况。

稿件刊用奖励办法

稿件刊用奖励办法

稿件刊用奖励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秦商》稿件刊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厅:《贵阳市政协机关稿件刊用奖励办法(试行)》经2008年11月13日市政协第24次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政协办公厅2008年11月17日贵阳市政协机关稿件刊用奖励办法(试行)一、奖励对象:市政协全体干部职工二、奖励标准(一)简讯类1、被中央和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500元/条,其中被人民日报采用的稿件增加到1000元/条。

2、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300元/条。

3、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100元/条。

(二)通讯、理论探讨类1、被中央和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 1000元/条,其中被人民日报采用的稿件增加到1500元/条。

2、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500元/条。

3、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300元/条。

(三)新闻媒体须是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不包含贵阳市政协信息网站采用的内容。

三、奖励程序(一)作品由作者本人投稿,发表后凭刊载作品原件和复印件(电台、电视台须提供音像资料)到信息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行政处发放奖金。

(二)年终对被以上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进行综合评比并予以奖励。

四、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协宣传经费开支。

五、此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印发机关稿件刊用奖励办法通知贵阳市政协办公厅 2008年11月18日印发共印60份蒲江县外宣稿件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新闻爱好者在中央、省、市党报(刊、它市级以上媒体宣传蒲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蒲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制订本办第二条县委、县政府拨付专款,设立对外宣传报道专项奖励,对在市级以上媒体宣的稿件作者,外宣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对已刊播外宣稿件作者的奖励,由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审核度下发。

外宣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每年按相关选,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促进集团公司文化建设工作,把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推向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实施细则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经集团公司党委决定成立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编委会,组成人员如下:(编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主任:总公司董事长助理;副主任:集团党委副书记机关党支部书记;主编/副编:行政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主编不在岗时由副编负责编稿;主审/副审:行政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主审不在岗时由副审负责审稿;成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组成,负责将稿件进行初审、整理和上报编委会。

第三章职责第四条集团行政综合部是政务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筛选、加工、整理集团各部门及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信息,完善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月刊、集团网站、OA办公平台等宣传载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二)负责集团、总公司宣传册、宣传片的制作工作;(三)负责集团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和其他对外宣传工作;(四)负责集团新闻宣传资料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党群工作部是党务、企业文化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集团党务宣传栏的出刊和管理;(二)负责集团对外党务宣传工作;第七条宣传报道通讯员的主要职责:(一)具体承担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初审及组织报送工作;新闻报道员每周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向集团行政综合部报送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

(二)具体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报道资料库(图片、视频等应按文稿的重要性每季度上报行政综合部);(三)协助参与集团微信公众号、月刊、集团网站、OA办公平台、宣传册、宣传片等宣传载体采编及宣传工作。

第四章稿件收集第六条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实行层级管理,集团新闻宣传工作编委会负责收集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成员单位的新闻宣传稿件,下属各成员单位新闻通讯员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的新闻宣传稿件。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省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铜府办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8日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化同步、一业振兴”发展战略,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促进旅游企业不断壮大,努力构建环梵净山“金三角”文化旅游创新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贵州省旅游条例》、原地委、行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党发〔2008〕20号),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星级酒店;(二)A级景区;(三)旅行社;(四)导游员;(五)旅游客运企业;(六)参与旅游网络宣传的优胜者。

第三条对星级酒店的奖励(一)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奖励30万元(通过评定当年奖励15万元,第2、3年通过复核分别奖励9万元、6万元)。

同时,所在区(县)级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二)新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奖励10万元(通过评定当年奖励5万元,第2、3年通过复核分别奖励3万、2万元);(三)新评定为三星级的酒店,奖励6万元(通过评定当年奖励2万元,第2、3年通过复核分别奖励2万元);(四)四星级以上酒店聘请专业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对A级景区的奖励(一)新评为5A级的景区,奖励10万元(通过评定当年奖励5万元,第2、3年通过年检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二)新评为4A的景区,奖励8万元(通过评定当年奖励4万元,第2、3年通过年检分别奖励2万元);(三)新评为3A的景区,奖励6万元(通过评定当年奖励2万元,第2、3年通过年检分别奖励2万元);第五条对旅行社的奖励(一)对包专机、包专列的奖励1.对通过包专机组织游客50人以上,在我市游览以梵净山为主的2个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包专机组织游客100人以上,在我市游览以梵净山为主的2个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4万元(享受包专机补贴的除外);2.对通过包专列组织游客400人以上,在我市游览以梵净山为主的2个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客源地为单位开通首发专列的,奖励3万元(享受包专列补贴的除外)。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0.30•【文号】劳人干[1987]62号•【施行日期】198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赣审办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审办发〔2005〕24号)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审计信息的作用,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审计实践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奖项(一)先进单位;(二)优秀信息员;(三)好信息。

二、考评范围(一)先进单位:各市、县(区)审计局,省厅各单位;(二)优秀信息员:各市、县(区)审计局和省厅各单位组织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兼职)信息员及撰写并采用信息稿件较多的人员;(三)好信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厅采用的高质量信息。

三、考评条件(一)先进单位1.领导信息意识强,自觉利用审计信息进行决策和指导工作,关心、支持审计信息宣传人员开展工作,重视解决审计信息宣传工作中的实际问题;2.按规定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审计信息宣传工作,信息网络建设较好,健全规章制度,开展信息员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3.上报信息被采用的数量多、级次高、影响大、效果好;(二)优秀信息员政治思想好,热爱信息工作,业务水平较高,在本单位信息宣传工作中起骨干作用,采编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被上级采用的数量多,影响大,效果好。

(三)好信息1.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审计工作重点,反映的审计工作成果和揭露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在促进加强宏观管理,规范经济秩序,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审计信息反映的审计方法和工作经验,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较高的推广价值,对改进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京财科文[2014]174号、京新出联[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4〕174号、京新出联〔2014〕36号)北京市地区各图示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鼓励出版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推动首都图书出版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图书出版领域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遵循“资源申请、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专款专用,注重实用绩效。

使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出版图书资格的出版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鼓励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知识性俱佳的优秀图书,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首都图书出版方面的引导作用。

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1.07•【字号】•【施行日期】1983.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1983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地、高效率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刻苦钻研业务,遵守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惩,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考勤、考绩等制度,这是实行奖惩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失职人员的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有突出成绩的;(二)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善于联系实际,指导全面工作或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设,对四化建设有显著贡献的,或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为人民争得荣誉的;(四)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在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起模范作用,为广大群众所称赞的;(五)坚持原则,同严重失职行为或不正之风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或防止、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七)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中有显著功绩的;(八)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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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机关调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市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开展调查研究的积极性,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机关调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二条积极倡导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以加强对外交流,扩大工作影响,促进办公室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奖励范围是指以市委主要领导名义、市委市政府集体名义、市委办公室名义和个人名义发表的理论文章、调研文章、经验材料、信息专报。

第四条奖励对象是指市委办公室各科室在岗工作人员,含挂职、借调人员。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对在市级刊物发表的文章(1000字以上),每篇奖励300元。

第六条对在省级刊物发表的文章(10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元。

第七条对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文章(8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

第八条在各级官网上发表的调研文章,参照上述奖励标准
减半执行。

第四章审核流程
第9条撰稿人须提供发表文稿的原件或复印件,由人事科审核登记。

第10条人事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定,由行政科负责落实。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11条同一篇文章被多家期刊采用,以最高奖励额度计酬,不重复计奖。

第12条符合奖励标准的调研文章,即发即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奖励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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