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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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规[2018]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6
【实施日期】201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充分协商、自愿申请、政府支持、确保安全”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规划、住建、质监、市政园林、国土、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形成书面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