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亏大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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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这无疑是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推行半个多世纪来,各项弊端已凸显无遗:重复劳教、延长或变相延长劳教时限;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又不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操切任意、粗暴滥用等负面效果,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地方和官员压制正常异见、打击报复的工具。劳教制度的废除,其意义显而易见。但是废止并非意味着终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根据决定,
在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