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其目的在于贯彻因材施教,通过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学校学习年限为(含休学和保留籍)3--8年(建筑学专业4--9年,专升本2--5年)。
二、课程分类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
2.选修课程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3.课程考试分考试课和考查课,每学期应学课程考试课为4--5门,其余为考查课。
考试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查课程考试成绩以五级分制记载(一周以内认识实习等课程按两级分制记载,即合格或不合格)。
三、学分与绩点1.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
(1)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理论课程及单独设置的实验原则上以每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2含3入,7退8进),体育课每学期记2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按1学分计算。
(2)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生必须修满的学分,为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活跃学术气氛,扩大学生知识面,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研、教改、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竞赛等,可视情况奖励学分绩点,见表一。
要求学生修满不少于2学分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
2.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一个指标。
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见表二。
3.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一个指标,它是对学生各种考核及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全校性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要求及学分(表一)注:1.未列及的其它项目,经所在学院(系)确认,学校研究决定后给予适当的奖励学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工作通知》(辽教发[2017]40号)文件要求,为完善我校学籍管理制度,使我校本科生转学、转专业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学生转学第一条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程序如下:(一)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因病转学需提供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二)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经学院依相关规定讨论研究决定,如同意转出,则将下述材料报教务处审核:1.《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注明“经学院研究同意转学”字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2.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3.学院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会议纪要;4.学生成绩单,加盖转出学院公章。
(三)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形成同意学生转出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并加盖学校公章;(四)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五)公示无误后学校将下述材料寄送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1.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2.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印章;3.转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公章;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公章。
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每年春季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应进行学生学业成绩审查。
秋季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在进行学业成绩审查的同时,进行学籍处理。
学籍处理结论包括学业警告、降级(留级)、退学等。
一、春季学期学生学籍审查及处理办法1.学生本人认为跟不上原班级学习进度,无法继续学习者,可以自愿申请降级(亦即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下同);2.既往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达到学业警告、降级或者退学等学籍处理标准者,皆可以自愿申请降级;3.自愿申请降级的学生,降级后,按新的行政班跟班听课、修读。
已修相同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更高学分。
也可以申请免修(本科)、免试(高职),其已取得学分依然有效。
4.自愿申请降级的学生,与所降入班级的学生同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中期重考”。
5.自愿申请降级的受理时间:1)应届毕业生,既可以在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降级相关手续,也可以在“毕业前重考”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降级申请;2)具有“中期重考”资格的学生,既可以在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降级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中期重考”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降级申请;3)不属于应届毕业生,也不具有“中期重考”资格的学生,如申请降级,必须在学期初补考成绩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4)学院不受理在规定时间之外的自愿降级申请。
二、秋季学期学生学籍处理1.受降(留)级处理的学生,如果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27(高职),或≤37(本科),亦可根据本人修读情况,申请跟班试读。
(1)学生修业期间,只有一次降级(留级)跟班试读机会;(2)学生降级跟班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处理:1)经学籍处理补考,仍达到降级标准;2)旷课≥10学时,或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2.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果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35(高职),或≤47(本科),亦可根据本人修读情况,申请降级试读。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必须凭辽宁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时间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办理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注册或在校内无任何理由一个月以上未申请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它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交费,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入学管理:规定学生的入学资格和要求,包括考试成绩、高考录取分数线、文化课和体育成绩等。
2. 注册与报到:规定学生入学后的注册和报到流程,包括交纳学费、办理证件、选择专业等。
3. 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学习计划,包括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求、选修课程的限制等。
4. 学分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学分和完成学业的要求,包括学分认定规则、学业评定规则等。
5. 在校表现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包括守法遵纪、尊重师长、重视学习等等。
6. 奖助学金和资助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奖助学金和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7. 退学和复学管理:规定学生退学和复学的条件和程序。
8.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这些规定是大学教育管理的基础,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的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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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必须凭辽宁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时间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办理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注册或在校内无任何理由一个月以上未申请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它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交费,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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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
(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我校正式录取后,方能入学。
新生应凭辽宁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是否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和照片是否与本人和身份证一致、录取的专业是否与录取通知书一致,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身心状况和入伍参军不能入学就读者,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因入伍参军需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入伍批准书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服役期满后两年内。
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新生入学报到时间起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与审批表》,经学院审核,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完成手续办理,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因身心状况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交费,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参与正常教案活动的权利,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参加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案和其他实践教案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学生成绩单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以五级分制记载(一周以内认识实习等课程按两级分制记载,即合格或不合格)。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按培养计划当学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开学初学校安排免费补考一次(实践类课程除外)。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按培养计划已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学校按单、双学期开设课程安排重修考试。
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办理缴费手续后,可重考一次(只能随期末考试进行),两次成绩取高者记载。
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未获得学分,学校在第八学期初(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初)安排免费补考后,不再按单学期课程安排重修;在毕业生资格审核前,学校对毕业班级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安排最后一次重修考试。
对于公共选修课,学生选定后,参加考试未取得学分,学校不安排该课程重修或补考,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案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考核前在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未交齐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请假获准者除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分记。
第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主要以《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考核突出过程管理,要以考勤、课内表现、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测试等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体育课未取得学分不用于校内学籍审查。
第八条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学分,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分者,学校给予书面警示一次。
(二)学生应修的课程(免费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学分及以上者(小于学分),予以书面警示一次。
(三)学生应修的课程(免费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学分(含学分)以上学分以下者,予以降级。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随班学习一年,学习一年仍然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学分(含学分)以上学分以下者,予以降级,降级学生不准许选修上年级课。
(四)学生应修的课程(免费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学分(含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降级随下一年级学习。
学习一年仍然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学分(含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
(五)每学年对即将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进行学籍审查,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学分(含学分)以上者,不能升入毕业年级,做降级处理。
(六)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已获得本专业培养计划内应修课程全部学分外,同时还获得了同专业上一年级当学年培养计划内应修课程全部学分,则可以申请编入上一年级学习,达到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条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安排的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学习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备案的(学校认定)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对于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习的学生,要求所选修课程应与本专业应学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
开学前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上报教务处获批后,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学生参加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录入成绩系统。
申请跨校参加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上报教务处获批后方可参加学习,学习的课程成绩需提交参加学习学校教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相应替代。
对于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备案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学生,需按学校有关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见学校有关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毕业前学生累计完成创新创业学分不少于学分。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根据需要到其所在学院办公室申请出具本人成绩单,持加盖学院公章成绩单到教务处办理加
盖教务处公章;已离校学生(指已毕业年级学生)根据需要到学校档案馆申请出具本人成绩单,如需要加盖教务处公章需持加盖档案馆公章成绩单到教务处办理加盖教务处公章。
对参加重修(补考)的课程成绩单上在修读方式栏会显示标有重修字样。
对考试作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开学初免费补考考试,可参加重修考试。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予以保留。
对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录取到我校的学生,需提交本人原学校校教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相应替代。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劳动、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累计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旷课。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
请假单由学院办公室存查。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
请病假须附诊断书。
凡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