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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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是如何处理呢?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2016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1月份销售收入为5万元,2月份销售收入为2万元,3月份销售收入为1万元,如何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一、按、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1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0

2.2月份会计处理

(1)缴纳上月计提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0

贷:银行存款1,500

(2)借:应收账款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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