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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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X人社厅发〔X〕40号)、《X省财政厅 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社〔X〕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新一轮就业政策,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以就业扶贫助推精准脱贫。

二、目标与计划

X年全县共开发8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我县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1.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1)倾向拟出列的贫困村和深度贫困村进行设岗;

(2)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寨进行设岗;

(3)县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需设岗;

(4)打造旅游的乡镇和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设置公益性岗位5个,3万人以下的乡镇设置公益性岗位2个。

2.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在县就业局办理《就业创业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金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者灾难,经民政局认定属社会帮扶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创业证》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不能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9)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3.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申请及人员认定

(1)岗位设置申请。由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报县人社局审批。若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送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

(2)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用人单位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置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报至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县人社局负责各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实行兜底安置,储备不低于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0%,保持动态平衡。

4.公益性岗位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相关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县人社局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等。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由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报名,县人社局进行审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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