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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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于案发次日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犯罪事实:李某因与张某产生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犯罪动机:李某因邻里纠纷心生怨恨,企图通过伤害张某来报复。

3. 犯罪手段: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残忍。

4. 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的;(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绪论1、大学:转折与成长——一位父亲给女儿的信编者按吉林大学一位新生,因无法适应大学生活,其父母竟在一周内两次往返3700公里,到学校照顾儿子。

其实,上大学后感到手足无措,甚至是失落、茫然和空虚的新生并非只有这位吉大同学,但是有些家长却能认识到,生活的转折正是孩子成长的契机。

今天,我们发表一位父亲给女儿的一封信,希望对大学新生和他们的父母能有所启发。

小禾:你好!这星期接连收到你的3封来信,每一封信都透露着你对新生活越来越适应,对学习越来越有信心,我和你妈真高兴啊。

记得你在刚刚接到录取通知书的时候,曾说自己“像在做梦一样”。

其实,我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你在家时又懒又任性,家务活儿一点不沾手,还爱发脾气,那时我曾悲观过,觉得我们对你的教育是有问题的,不能说全失败了,但也不能算成功。

现在看来,你是能改变的,现在不仅会自己照顾自己了,还学会了关心父母,关心同学,我们看到了你的成长。

这样一个转折,正是从你上大学开始的。

你信中还说,有些老师上课讲得太快,很多内容基本上跟课本不沾边,也不给划定重点。

听一节课下来,心里一点“底”也没有,猜不透将来考什么。

你还不了解,大学的教学与中学有本质的不同。

中学教师往往对学生耳提面训,时时督促,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家长的角色。

而大学更强调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精神,这种教学模式,看起来是不负责任,其实对学生的成长很有好处。

人从高中升入大学,不仅仅是在求学的阶梯上迈上了一级,更重要的是,从少年到了成年。

成年人对自己的人生道路有了更明确的追求,只要不放弃目标,努力就应该是持久的,不断强化的。

所以,尽快适应大学的教学特点,把在中学形成的依赖老师、依赖课本、照着老师划定的重点死记硬背的旧习惯克服掉,养成主动、自觉、灵活的学习习惯,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些课可能还要组织课堂讨论,让大家各抒己见,目的是锻炼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希望你轻易不要放弃。

在学校的锻炼,会在将来的社会实践中起作用。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 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案例分析题1、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

但她不愿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和其他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看不到地上的线。

于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和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此专家。

她看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2分)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2、这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①工资要高;②工作前景要好;③工作环境要好;④离家近;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和竞争实力。

(1)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

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

3、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

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母亲要求退货。

思修案例分析题法律(3篇)

思修案例分析题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是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他从小生活在城市,父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对甲的教育十分重视。

甲性格开朗,学习成绩优秀,但有一个缺点,就是性格过于自私,缺乏同情心。

甲所在的班级有一个叫乙的贫困学生,乙家庭贫困,生活困难,但乙性格坚强,努力学习,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

一天,甲和乙一起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活动内容是为贫困山区儿童捐款。

甲在活动中表现得很积极,但当他得知乙的捐款数额比自己多时,心生嫉妒。

在活动结束后,甲找到乙,试图说服乙将自己的捐款退回,以便自己可以捐款更多。

乙拒绝了甲的请求,并表示自己愿意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甲觉得乙的做法让自己在同学面前丢尽了脸面,于是心生报复。

他利用自己担任班级团支书的机会,在班会上故意批评乙,指责乙捐款过多,是炫耀自己家境贫寒。

乙在班会上受到了同学们的误解和指责,感到十分委屈。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社会生活中两种重要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它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

道德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规范,它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和谐。

在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甲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损害了乙的权益,但甲并没有触犯法律。

乙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但他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常见的现象。

一方面,法律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道德规范,导致某些道德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另一方面,法律可能过于严格,对某些道德行为进行限制,导致道德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案例中,甲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但并没有触犯法律。

然而,乙的行为虽然符合道德规范,但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

这是因为乙的捐款数额可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度,从而可能构成偷税漏税。

3. 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方法(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 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 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 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添加违禁物质、使用劣质油等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

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

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

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

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

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

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歹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

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为李某。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故意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李某的赔偿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案例分析题1、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

但她不愿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与其她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瞧不到地上的线。

于就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与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此专家。

她瞧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就是什么关系?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就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她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2分)人生态度就是人生观的表现与反映。

一个人满怀希望与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2、这就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①工资要高;②工作前景要好;③工作环境要好;④离家近;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与竞争实力。

(1)请您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与职责规定。

一定的职业就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与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

3、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

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母亲要求退货。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为500人。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生产部技术员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乙入职后的前6个月,甲公司对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认为乙能够胜任技术员职位。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发现乙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乙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0次;2. 乙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生产线上出现质量问题;3. 乙与同事关系紧张,经常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

然而,乙并未认真对待甲公司的要求,仍然我行我素。

甲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张某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故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三)案件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因此,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男,18岁,某中学高三学生。

小明自小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长大。

母亲为了维持家庭生计,长期在外地打工,小明则由祖父母照顾。

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小明在学校里表现出了叛逆的性格,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

在一次校园暴力事件中,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一、道德伦理分析1. 孝道观念缺失:小明自小父母离异,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导致其孝道观念淡薄。

在家庭中,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明的行为违背了这一道德伦理。

2. 社会责任感不足:小明在学校里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显示出其社会责任感不足。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3. 道德认知能力欠缺: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说明其道德认知能力欠缺。

他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伦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

二、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小明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

在本案中,小明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三、教育对策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关心孩子的成长,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2.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强化社会教育:社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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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

但她不愿
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和其他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看不到地上的线。


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和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
此专家。

她看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
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
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2分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2、这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①工资要高;②工作前景要好;③工作环境要好;④离家近;
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和竞争实力。

(1)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
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

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
值的重要途径。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

3、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南
方高科S691型手机。

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
母亲要求退货。

但商场不同意。

问:(1)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
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由于李华年仅13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以1200元购
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其购买手机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买卖合同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
(2)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4、北京某大学一名女生,写了一书,女扮男装出走了。

他在上大学的第一篇日记中写道:“我
上了大学,一百个不幸者的四个幸运儿之一。

我努力,我聪明,战胜了九十六人,只要我不懈,
我还能夺得四人之魁。

”他曾经下决心研究美术史,但后来发现自己并没有美术天才;他也曾
爱好文学,但他认为: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害怕接触人;他又去报考北大双学位,结果落榜了。

最后他写到:“我陷入了绝望,一切都无目标,一切都无意义了。

我恨自己,我开始折磨自己,
几乎每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我活着的价值在哪里地球在宇宙中算得了什么何况我这样一个对人
生失去了信心的人呢我想到自杀。

”就这样,她出走了。

1).请根据这一材料,运用人生价值观原理分析该学生走上人生歧途的原因。

答案要点:这个学生在探索人生价值的道路上走上歧途,她刻意追求自我价值,而没有树立科
学的人生价值观,没有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起来,而最终走上悲观厌世的道路。

2)、福建省武平县王某,向同乡林某借了13000元现金,答应一个月还清。

一个月后,林某多次向王某讨债,王总是借故不还,甚至将上门讨债的林某痛打一顿。

林某无奈将王某告到法院。

武平县法院受理此案,王某不得不向法院承认借款未还的事实,并在一周内偿还给林某13000元借款和利息,同时承担了该案全部诉讼费得到600元。

5. 请你根据所学的知识,谈谈此案例说明了什么
答案要点:此案例说明了法律的权威性,即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

(1)说明只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2)法律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并通过国家强制机关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才能使人们享有的法定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6、我国的一个留学生在德国留学时,每天都要乘地铁,慢慢地他发现德国的地铁没有检票口,他在一次乘车时没有买票,结果没有任何人找他麻烦,他暗自庆幸。

于是在后来的日子里,又有几次没有买票,毕业后他以各科全A的成绩去德国各大公司求职均被拒绝,他只好降低自己的求职条件,可是仍不被聘用。

在一次求职失败后,他愤怒地质问拒聘自己的人事主管自己成绩优异而不被录用的原因,在他一再的质问下,对方只好说出:非常遗憾,由于您的社会信用上记录着您曾乘地铁没有买票,因此我们不能聘用您。

请用所学理论谈谈对此的看法。

答案要点:(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7. 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试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8、 1.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

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请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要点: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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