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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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一、领导重视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负责抓经常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报酬落实,能及时、主要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政策落实好。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没因计划生育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事件。
三、宣传教育好。经常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育龄夫妇都懂得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的好处,知道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规定,基本掌握避孕节育方法。
四、管理服务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底数清楚;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少,孕后补救及时,无大月份引产。计划生育协会经常开展活动,村级报表无差错。
五、制度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按程序运行有度,管理规范。
六、干群关系好。干部依法办事,没有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违法乱纪、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党团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广大群众理解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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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职责
一、广泛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全面掌握本村的育龄妇女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三、积极组织、认真协助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三查两补一治”活动,为广大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四、认真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服药对象的回访工作。
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倡导婚育新风,协助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组织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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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三职干部、治保委员、计生委员及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和即时召开会议,学习文件、讨论问题、布置工作、解决计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人数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村级设立协会中心户,定期开展学习与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计划生育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
3、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生育指标申报审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政策申报、审批生育指标,生育者持证生育,杜绝政策外生育。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是:
1、育龄夫妇若申请生育一孩,需将户口簿、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同交到村委会;若申请生育二孩,育龄夫妇填写《生育二孩申报审批表》,需将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病残鉴定书、离婚判决书、合影照片等有关证件一同交到村委会。
2、村计生领导小组集体办公讨论,在仔细核实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及生育政策适用条款后,由村计生干部和主要负责人在申报审批表上鉴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要将申报表和有关证件上报(镇)计生办,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申报表要退回本人。
3、一孩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二孩生育以及再生育指标由计生局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及《再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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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收养法》规定,要求收养子女的,由收养人填写收养申请表,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经村委会、民政办、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三、户外公布制度
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开内容有: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奖励扶助政策、违法生育的处理以及当年人口出生情况、办证程序,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计报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村计生专职干部、组计生信息员,一月开一次会,交流信息、安排工作,形成计生信息网络系统。
2、规范基础帐卡登记,按户口原则、居住原则、工作管辖原则填写育龄妇女帐卡,上门入户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手术证明,特别注意育龄对象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的跟踪服务,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错项、帐卡相符、变更及时、记录准确、字迹清晰、书写工整、墨迹一致、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3、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报表会议,仔细汇总统计数字、认真填写信息报告单,并与妇幼卫生、公安治保部门相核对,保证生育节育情况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不虚报,确保报表准确率达到100%。
五、“四生”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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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坚持一个年度开展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两补(补环、补救)一治疗(治疗妇科病)”活动,计划外怀孕早发现早处理,杜绝大月份引产,年补救手术例数控制在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2%以内,确保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坚持经常性工作,说服动员育龄妇女生育小孩后在三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既不能上环又不能结扎的对象,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不发失效药和变质药。
2、开展“三结合”活动,为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扶助计生户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三结合”典型户,建一个“三结合”示范基地,安排计生户就业创收。
六、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入流出人口的计生管理,做好日常管理登记,填好流动人口管理报表。
1、流入人口的管理:首先要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的要坚持不留住、不留用的管理原则,并督促其回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对在本地务工经商的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流入人口管理帐,详细掌握其原籍地址、现住地址、从业地址及其婚育状况,对已婚育龄妇女坚持一月一查验制度,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禁止政策外生育;流入人口管理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流出人口的管理:对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口,首先要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流出人口管理登记,详细掌握其现居住从业地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立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外的婚姻、生育状况,督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严禁借外出之机违反政策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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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核发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是:
1、办证对象:(1)拟离开户口所在县(市)30日以上,在本省或外省(区、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18—49岁育龄妇女;
2、办证要求:(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3)交验居民身份证;(4)提交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
3、办证机关: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为办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在收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的,应当当场建议补充;对不具备办证条件,应当当场口头告知,事后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程序
1、查验对象:18—49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2、查验机关: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加盖查验机关印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退还当事人;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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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