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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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雇员受害赔偿)

原告:XXX, 性别:男,汉族,已婚,41岁,原籍四川省资阳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波罗村X号。

委托代理人:

姓名:XXX 性别:女年龄:X岁民族:汉族

住址:XXX 电话:XXX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艺恒居家具厂业主:XX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波罗村X号联系电话:6438585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合计:12000元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2008年7月27日始,原告受雇于被告(云南省昆明市艺恒居家具厂),由被告提供工作条件、工作场地、加工机械设备、原材料,原告为其加工家具提供劳动力,计件结算工资以获取劳动报酬。由于被告违背事实提供格式合同与原告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加工承揽合同无效,故原告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009年12月21 日,原告在为被告加工家具期间,由于被告提供的机器无安全防护功能,导致机器故障,以至于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治疗。经诊断:左手食、中、环、小指切割毁损伤。急诊行左手食、中、环、小指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关节囊修复术,术后补液、消肿、改善循环等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21556.29元,被告已承担。出院时,医生嘱咐原告需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出院后,原告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伤情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伤残,鉴定费2000元,后期医疗费用约人民币2000元,误工损失多达90日。

原告在被告的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X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期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2000元,被告应当支付,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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