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公安依法行政

公安机关如何依法行政我国人民公安机关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警察手段在履行警察职能,进行执法管理的公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依据公安机关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公安行为大致分为公安行政行为和公安侦查行为。
前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后者主要指公安刑事司法职能。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总称。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进行的有关强制措施。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即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那么公安行为究竟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呢?笔者认为应从多方面复合性地对某一公安行为进行分析,然后认定其性质。
首先,在实践中,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法明显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制定书面处罚决定书、举行听证程序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制裁方法仅限于训诫、责令其悔过、罚款、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直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刑事侦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依刑法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现行犯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等做出,这里的形式要件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做出的非刑事侦查中所特有的行为尤为重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方面,有时是界定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做出上述强制措施时,是以行政主体原已做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对方没有履行此种决定为前提。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本文概述《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分析两者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点,以及行政法与刑法在处理这些关联问题时的协调与衔接。
本文首先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分析当前学界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主要观点和研究动态。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联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理论层面,重点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转化条件以及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机制等问题;实践层面,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处理及其效果。
本文将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联问题处理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违法主要指的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受到行政处罚。
而刑事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了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行政违法通常表现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轻微破坏,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而刑事犯罪则是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的严重侵害,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在界定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主要依据的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行政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规定,但一般不具备刑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而刑事犯罪行为则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的危害结果等。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处理上也存在不同。
行政违法主要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刑事犯罪则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两者既有紧密,又有显着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
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
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的区别与联系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为。
两者的概念既有紧密的联系,⼜有显著的区别。
⽽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使其区分两者⼗分重要。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公安⾏政⾏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切能产⽣⾏政法律效果的⾏为,也就是公安⾏政法律⾏为。
刑事侦查⾏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切侦缉调查⾏为,也就是刑事法律⾏为。
⼆、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安机关在同⼀案件或同⼀事件中,同时使⽤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段,使某⼀公安执法⾏为是公安⾏政⾏为还是刑事侦查⾏为,产⽣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政⼒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为作⽃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采⽤公安⾏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案件和同⼀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对违法犯罪⼈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做到实事求是。
上述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个⽅⾯:1、同⼀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上有多名共同犯案⼈的,如集体哄抢财物、聚众赌博、聚众⽃殴、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作秩序等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对其中多数⼈员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政处理,对为⾸者和积极参与者如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如何正确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如何正确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推荐文章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热度: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热度: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分别是什么热度: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对征地拆迁有什么意义热度:何谓行政赔偿的范围热度: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那么该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呢?下面店铺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1.问题主要原因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1. 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公安基础知识-183

公安基础知识-183(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2.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然而,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公安机关的权力不能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公安机关的权力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3.公安机关权力的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4.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行为。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5.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置中的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6.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摘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属于行政职能。
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属于司法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区别双重职能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1.问题主要原因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本案公安机关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原告陈宝仁,男,汉族,1951年5月生,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六合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迎宾街9号。
原告诉称,1999年3月8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在六合村附近用手扶拖拉机帮他人拉油,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警三中队抓住,不分缘由,不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即将原告双手铐住拘禁在其中队居所,刑讯逼供,严刑拷打,非法拘禁长达十三天,致使原告受重伤,送至河口油田职工医院治疗。
拖拉机断续被扣留达半年之久。
被告非法拘禁原告,并非法使用警械暴力殴打原告致伤,至今仍需治疗,不能参加正常体力劳动。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确认被告行为违法;2、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审理: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办理原告陈宝仁涉嫌销赃一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有关规定进行刑事侦查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公安机关(国外称警察机关)历来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公安机关与国外类似机构的最大区别就是它既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又是国家的刑事侦查部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因此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原因在于:依照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依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由负有侦查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的此两种行为区分不清,往往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争议,使得有些本应按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件并未受理,而不应有人民法院受理的却进行了立案,影响了《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35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11.23【实施日期】2015.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15年11月23日公通字〔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
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汇报人:日期:•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概述•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比较•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冲突与协调目•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行使现状及问题•优化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的建议录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概述01公安行政权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定义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特点公安行政权的定义与特点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搜查、扣押、询问证人等调查活动的权力。
侦查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目的在于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侦查权的定义与特点特点定义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都是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但两者在职责、目的、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公安行政权主要关注的是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而侦查权则侧重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和侦查。
在某些情况下,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可能存在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
例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证据并进行调查,这可能会涉及到侦查权的行使。
同时,侦查权的行使也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为了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力,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需要相互协调与合作。
公安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确保两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能够相互配合和支持。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和公正执法。
联系与区别相互关系协调与合作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关系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比较020102主体与行使方式比较公安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而侦查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和起诉。
公安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而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职权与其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与对策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管理职权
一
、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行 为 与 刑 事 侦 查 职 权 行 为
的关 系
是重合在一起 的 ,也就是 对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的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造 成 的结 果 往 往 是 一 样 的 。
( 二 )被 追 究 者承 担 的责 任 性 质 不 同。公 安 机 关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所 实 施 的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追 究 的是 违 法 者 的 行 政 责 任 ,而 行 使 刑 事 管 理 职 权 所 实 施 的刑 事 执 法 行 为 追 究 的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刑 事 责 任 ,哪怕 最 后 被 追究 的犯 罪 嫌 疑人 没 有 被 定 罪 , 也 可 以认 定公 安 机关 的这种 行 为为 刑事 侦查 行 为 。
前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侦 查 已经 终 结 ,已 经 查 明 该 存 单 不 属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财 产 ,亦 与 案 件 无 关 ,
侦查行 为或采取 的强制措施 ,属 于刑事侦查行为 , 其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
( 四 ) 实施 行 为 所 适 用 的程 序 不 同 。公 安 机关
( 三) 实施 行 为所 适 用的 法律 不 同 。公 安 机 关
法》 和 刊 事诉讼法》 等刑事法律 、法规 的规定所
实 施 的一切 侦 缉 调 查 行 为 ,也就 是 刑 事 法 律 行 为 。 这 两 种行 为本 应 是 泾 渭 分 明 ,清楚 明 白的 。但 是 , 近 几年 来在 行 政诉 讼 中 ,公安 机关 和 人 民法 院之 间 就 某一 被诉 行 为是 公安 行 政行 为 还是 刑事 侦 查行 为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作者:李伟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
通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侦查权被滥用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规定的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一、刑事侦查活动的现状在我国,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属刑事诉讼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也应属于强制性措施。
我国刑事侦查机关不仅拥有上述广泛的调查手段和权力,而且在行使上述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侦查机关不仅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一般性的调查手段,而且对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性刑事侦查行为,除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逮捕措施需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余都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人自行决定或者批准实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律对上述决定的采取没有规定严格的标准,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标准,刑事侦查机关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是否采取上述刑事侦查活动。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公通字〔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5年11月23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
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1]。
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
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公安侦察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侦察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
浅谈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甄别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浅谈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甄别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行政目的而进行的行为,而侦查行为则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追究刑事责任等刑事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的甄别十分关键,因为不同的行为管理规定和司法程序适用于两者之间的争议。
一、从性质上甄别首先,要从性质上明确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以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等手段来维护治安、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例如,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相对人身安全措施等都是公安行政行为的典型范畴。
而侦查行为则属于刑事行为,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等刑事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询问、搜查、抓捕、扣押、鉴定、提取血样等。
因此,从性质上看,公安行政行为的目的是行政管理,而侦查行为的目的是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权力机关的行使职权来甄别其次,可以从行使职权的机关来甄别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是行使公安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侦查机关是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机关,依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通过查明行使职权的机关来甄别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侦查行为。
三、从依据法律法规来甄别最后,还可以从依据的法律法规来甄别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而侦查行为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
如果要甄别某一行政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侦查行为,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分析该行为的目的和性质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因素,找出行为的实质和性质。
总之,在识别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时,应从多个角度来进行甄别,包括性质、行使职权机关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因素。
只有在深入分析和理解两者的区别,才能对相应的行政诉讼中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的调查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的调查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厚启刑辩了解更多详情[裁判要点]刑事立案前的调查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能否进人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工作,其不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行告字第001号(2012年10月15日)二审: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47号(2013年1月22日)[基本案情]一审原告白文平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012年8月22日,白文平以特快专递信的方式向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公开关于樊晓才(系白文平丈夫)死因的所有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及所有与樊晓才有关的照片,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要求公开信息内容。
2012年8月23日,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收到了白文平的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樊晓才死亡的所有信息。
白文平以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区分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侵害了樊晓才妻子白文平的知情权,行为构成违法为由于2012年10月10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信息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郾行告字第001号行政裁定:对白文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严格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严 格 区 分 公 安 机 关 的 行 政 行 为 与 侦 查 行 为
张坷 贤
江苏 某 厂 承 包 人 龙 某 与甘肃 某煤 矿 业 务 交 往中
,
买 卖关 系
。
虽 然 因 未 办 理 车辆 过 户 手 续
,
,
汽车
得 知该 煤 矿 欲 购 上 海产 桑 塔纳轿车 和 女
,
的所有权 还 未 转移
,
然后
,
互相 返还 由
。
见 购 车 消息 找 该 厂 查 问 车 款 早 被 侵吞 挥 霍
。
对 方 取 得的财 物 并 由过 错 方 赔 偿 对 方 的损 失
煤矿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 ,
公安
公 安 机 关 对 龙 某 用 诈骗 赃 款 购 买 的 汽 车 暂 行 扣 押
,
机 关将 龙 抓获 实被挥霍
;
则不 能提起 行政
公 安 机 关 在侦查 活 动 中
,
依法 对 有 关
,
例如 拘 留
,
,
依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作
,
物 品扣 押
不 是 具 体行 政 行 政 行 为
。
不属行政
出 的 行政 拘 留
属 行政 行 为
可 以 提起行政 诉
,
诉 讼受 案 范 围
1
、
而依 据 《 刑 事诉讼 法 》 进 行 的 拘 留
。 ,
诈 骗赃 款 审筹款
, ,
公 安 机 关遂将 车 扣 押 日内 交 款 领 车
。
,
龙 在 扣 押清
则 按 照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8 7 然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二)公安机关的某些权力具有双重性。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值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盘问、检查权既可以在行使刑事职权时使用,如侦查案件;也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使用,如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这种权力的双重属性同样给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增加了难度。
(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较难把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未经详细查证,是行政违法还是已经构成犯罪常常难以确定。
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限度触犯刑法时,行为人就由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变成犯罪嫌疑人,但这个违法的程度的标准却难以准确掌握,因此,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限自然也就模糊不清。
这也是造成难以分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公安机关中有些人民警察法律素质偏低,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不强,在执法中随意性大,时常故意借用刑事侦查措施规避人民法院对其行政行为的监督,如违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后补办有关的刑事法律文书,造成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假象。
公安机关的某些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混淆两种执法行为也是造成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界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一般标准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影响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准确认定,但笔者认为,以下一些标准是有助于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
(一)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具体程序的依据。
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的法律条文的授权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如果是依据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授权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应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二)行为的机构。
尽管公安机关可能同时是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但公安机关内部行使职权的机构毕竟是不同的。
刑事侦查职权主要由刑事侦查部门享有,而行政管理职权则分别由治安、交通、边防、消防、出人境等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所享有。
如果是非刑事侦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执法行为,则一般可以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三)行为的程序。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如果公安机关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具有完备的刑事程序法方面的要求和手续,即使根据其行为的动机、目的难以判定为刑事侦查的,该行为也应视为刑事侦查行为;如果公安机关的某种行为不具备完整的刑事侦查手续或者没有经过必须的刑事侦查程序,即使根据该行为的动机、目的难以判定为行政管理的,也不应该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而应该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因为公安机关从其性质上看是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执法行为不能明确判断的,该行为应看作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四)行为的方式。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为的方式是不同的,如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是诸如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之类的刑事强制措施,则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五)行为的目的。
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采取刑事侦查形式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为了经济利益,插手经济纠纷,对当事人采取拘传的措施,虽然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因此,这种形式上的刑事侦查行为,实质上仍应认定为行政行为。
反之,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案件的侦查,即使其行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没有及时制作刑事拘留决定书,仍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三、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由于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其执法工作复杂性,仅根据上述理论上的一般标准,有时并不能准确界定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性质,针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关于某些享有双重职权机构的执法行为的区分。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治安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95种罪名,边防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4种罪名,消防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2种罪名,交通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1种罪名。
与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相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涉及面广,专业知识要求高,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刑事案件就需要办案人员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其次,刑事案件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如消防部门负责管辖的失火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交通肇事罪;最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暴力性相对不明显,这与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对比强烈。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上述特点,使得某些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之间的区别表现不是很明显,许多的刑事案件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
对于享有双重职权机构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该如何区分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关键要确认该部门所办理的案件是否属于其负责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如果不在其负责管辖的范围内,则不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同时还要明确办理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如果遵循的是刑事程序,包括必须的刑事法律文书、刑事强制措施等,该行为则为刑事侦查行为,否则,即使该机构所办理的案件属于其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也应认定此案件为行政案件。
(二)关于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的区分。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秩序;掌握社会治安情况,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警民共建活动等。
可见,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也负有一定的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有处理权,如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有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和证人等侦查权,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审查;对于案件性质暂时不明的,公安派出所有先行调查权;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有协助权,如接受报案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安派出所行使上述职权时的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除此之外,为行政管理行为。
(三)关于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行为的区分。
当场盘问、检查,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采取的措施。
留置是指人民警察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为。
留置盘查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当场盘问、检查是留置的前提,因此,在实践中,人民警察在行使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权时往往是合并使用的。
笔者认为,对于人民警察行使这一类职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应该是这样的: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盘问、检查后,没有发现被盘查人违法犯罪嫌疑后立即解除盘查的,应视为行政行为。
经盘查不能解除被盘查人嫌疑而予以留置的,如果公安机关在法定留置的期限内,未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决定的,应视为行政行为。
因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当场盘问、检查或留置后,没有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认定为行政行为;如果公安机关经留置审查后,认为被留置人有犯罪嫌疑,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可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四、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意义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促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都有一定意义和价值。
(一)有利于推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工作,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通过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剖析可以看出,这两种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形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有关执法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行使刑事侦查职权和行政管理职权,如果在执法工作中适用错误或违法适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