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_鉴定时机相关条款浅析_胡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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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 定 中 应注 意 的 问 题
补 充 鉴定
”
,
对要 到期但 损伤
,
尚未
治疗终结 不 能 出具
L 1 了 解 办案 流 程 和 相 关法 律 知 iR 最终 鉴 定 意 见 酿 件 执行 该 规 定 可 使 出 具鉴 定 意 见 法 医 损 伤 检验 鉴 定 立 足 于 法 医 专 业 知 识 解 决 法 有 定 的 回 旋 余 地 以 方 便 特 殊情 况 下 的 损 伤 鉴 定 医 专 业技 术 问 题 同 时 法 医 鉴 定 人 也 应 知 晓 办 案 流 4 2 3 是 补充 性 兜 底 性 条 款 该条 款 规 定 疑 难 程 熟 悉 《 刑 事 诉 讼 法 》 办 案期 限 及 《 刑 法 》 中 涉 及 到 复杂 的 损 伤 在 临 床 治 疗 终结 或 者 伤 情 稳 定 后 进 行 鉴 条 款 在 鉴 定 时 机 把握 上 心 中 有 数 定 其 表 述 弹 性 较 大 便 于 鉴 定 人 在 伤 情 更 趋 稳 定人 身 伤 害 的 相 关 定需 按 照 损 伤 情 况 确 定 鉴 定 时 机 特 情^ + 进行鉴 定 般 损 伤程 度 鉴 鉴 时 机 需 和 办 案 部 门 沟 通 商量 后 确 定 不 能 标 准 4 2 和 4 2 3 条 款 均 规 定 鉴 定 时 间 应 殊案 件 定 2 或治 疗终 结后 出 具 鉴 定意 见 在 伤 情稳 定 后 进 行鉴 定 进 行 鉴 定 4 2 条 简 单 地 坚 持 在 伤 情稳 定 在 款 则 作 出 具 体 日 期 规 定 鉴 定 在 在 损 伤 9 0 日 后 进否 则 影 响 办 案
“
以损
撕誠 并 发 症 为 主 要 鉴 定 鎌
”
的 在伤情 稳定 后进 行 鉴 定
“ 、
在 特殊 情 况 下 可 以 肖
,
赃式 _定 文 挪 鉴 定 舰 麵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遗 症 加 以 说 明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 ,
鉴定 据 原 发性 损 伤 及 其并 发 症 出 具鉴 定 意 见 但须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 遗 症 加 以 说 明 必 要 时 应进 行 复 检并 予 以 2
中 a 竑 法杳 凃 本
CH N J F OR EN S C M ED 2 0
I I
1
6
年增 刊
(
2)
?
法医 临 床学
.
《
人 体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标 准 》 鉴定 时 机 相 关 条 款 浅 析
胡 旭峰 杨 卫 华
,
(
扬 州 市 江 都 区 公 安 局 刑 事科 学技 术 室 江 苏 江 都
,
(
)
,
鉴 定 文 书 服务 案 件 的 侦 査 诉 讼 和 纠 纷 的 调 解 处 理
,
,
损 伤 程 度鉴 定 标 准
)
>
适 用 指 南 》 司 法 部 司 法 鉴定 管
(
:
本 文 就 此 进 行浅 析
'
。
损 伤 消 失前作 出 评 定
“ ”
理 局 编 对 鉴 定 时 机 作 了 相 关 解 释 ① 轻 微 伤
。
。
需在
② 轻伤
。
以 损 伤 后果 为 鉴 定
(
1
对 标准 相 关 条 款 的 理解
“
, ,
依据 的
(
,
在 医 疗 终 结 后 进 行 鉴 定 伤后
3
 ̄
6
个月
、
)
;
标准 对鉴 定时 机 以 明 确 条文
)
,
4
.
2
.
M
.
2
_
2
麵伤
、
。
誠 判 决前 完 成
1
,
。
凡不 影 响 容 貌 麵 织 器
障碍 为 主 要鉴 定 依 擴 在 损 伤
,
9〇
日
后进行鉴定
。
”
,
赚 还 未治 疗 终 结 等 特 殊 情 况 应 参 照
’ ,
4
.
2
_
2
条款
’
鉴 定 人 员 在鉴 定 时 机 把 社 更 有 章 可 循
还 分别 规 定
,
上述条款
根 据 原发 性 损 伤 及其 并 发 症 根 据 餅 需 要 出 具 临 日寸
一
、
时
原发性 损 伤 为 主 要 鉴 定 依 据 的 伤 后 即 可 进 行鉴
能确 定 的 雛
尽量 在
年之 内 完 成 鉴 定
,
工作头
^
定
”
4
,
.
2
.
2
条 款 规定 以 容 貌 损 害 或 者 组 织 器官 功 能
“
践 中 可 参考 上 藤 释 进 行操 作 特 别 是 遇 到 案 件 到 期
一
。
,
,
“
一
。
.
、
,
、
,
,
,,
。
,
,
,
一
,
。
“
”
.
.
1
.
.
,
“
”
…
…
.
_
,
,
“
。
行
”
,
但 上述 条 款 均 未 规 定 明 确 截 止 时 间 不 利 于 在2
,
.
2
容 貌 损 害 或组 织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鉴 定
以 容 貌损 害 或 者 组 织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为 主 要 鉴
4
.
”
2
.
2
。
、
,
终 结 拒 绝 出 具 正 式 鉴定 文 书 准
”
此 时 应 灵 活 引 用 标 染 下 肢 牵 引 后 欲 择期 手 术 内 固 定 治 疗 因 案 件 需 要 况 可 款 按 在 特殊 情 下 以 根 据 原 发性 损 伤 鉴定 人 出 具 了 右 股骨 粉 碎 性 骨 折 目 前 轻 属 伤 级 及 其 并 发 症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但须 对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 遗 的 损伤 情 况 说 明 之 后 由 于 伤 不 者 便行 内 固 定 手 术 症 加 以 说 明 必 要 时应 进 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鉴 定 执 改 行 局 部 支 架 外 固 定 治 疗 伤 后 近 年 仍 行局 部 支
,
2 252 0°
)
【
关 键 词 法 医 临床 学
】
;
损 伤程 度
【
;
鉴定标准
】
;
鉴定时 机
【
中 图分 类 号
:
】
DF 79 5 4
. .
文 献标 识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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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 章编 号
【
】 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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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7 28
(
20 1 6
)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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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8 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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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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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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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
《
人 体损 伤 程 度 鉴 定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
“
”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掌握
。
体 损伤 鉴 定 和 办 案 期 限 《 人 体 损 伤 程 总 则 中 对 损 伤 的 鉴 定 时 机 作 了 规 定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标 考 虑 到 具 义 公安 部 刑 事 侦 査 局 编 和 《< 人 体 标 准 中 鉴 定 时 机 的 条款 及 时 有 效 地 出 具 人 体 损 伤 程 度 度 鉴 定 准释 》
’’
。
案 件得 以 顺利 移 诉 当 事 人
,
对 鉴 定 意 见 也无 异议 定 ② 原 发 性 损 伤 或 并 发 症 可 能影 响 组 织 器 官 管 功 可能影 响量 刑 损 伤 程度 可 能 较 以 原 发性 损 伤 能 的 在 医 疗 终 结 后 伤 后 3 6 个 月 进 行 鉴 定 遇 评定 有 所 上 升 且 可 能 影 响 量 刑 的 应 在 治 疗 终 结 后 案 件 到 期 或 移送 起 诉 等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根 据 原 发 性 伤 后 3 6 个 月 进 行 鉴 定 出 具 正 式 鉴定 文 书 如 雛 及 其并 发 症 出 具鉴定 意 见 但 须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因 案 件 需 要 可 按 标 准 4 2 2 款 以 目 前 原发 性 损 伤 以 遗 要 后 症加 说 明 必 时 应 进 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鉴 出 具临 时鉴 定文 书 并 对 对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遗 症 鉴 机 定 ③错 过 定时 损 伤 消 失 不 具备检 验 鉴 定 条件 加 以 说 明 并 注 明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的 不 能 鉴 定 为 轻 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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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由 这 & 營 在 志
C HIN J F OREN S C M ED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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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 增刊
(
2
、
明 或 出 具损 伤 程 度 初 步检 验意 见 书 等 临 时性 鉴 定 文 未 治 疗终 结 以 当 前 功 能 状 况 可 能 为 定 重 伤 且 直 接 书 以 便 办案 单位 对嫌 疑 人采 取 强 制 措施 在 强 制 措 影 响 量 刑 的 也 应 按 照 上 述 可 能 影 响 量 刑 的 方式
, ,
定
’
【
作者 简 介 雛 峰 見 主雛 睛 針 拽 从 事 法 医 学
】
依 据 的 麟
,
如 果 案 件 到 期 损 伤 又 未 达 到 治 疗终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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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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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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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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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 在 侦 查 阶段 鉴 定 人可 按 原发 性 损 伤 出 具 损 伤 情 况 i
(
,
。
鉴定 人考虑 到其右 下肢仍 行支 架外
, ,
出 具鉴 定 意 见 即 便 伤 情 有 所 上 升 如 轻 微 伤变 成 轻 固 定
伤 但对 量 刑 也影 响 不 大 可 按 标 准 4
)
,
.
2
.
2
关节 功 能 无 法检 查 属 未 治 疗 终 结 故 按 上 述 方 款 出 具 正 式 引 用 标 准 4 2 2 款 出 具 了 右 股骨 粉 碎 性 骨 折 属
 ̄
4
.
2
.
3
进 行 了 规 定 其 中 对 于 以 容 貌 损 害 或者 组 雜
4
.
官功 能 的 损伤 鉴 定需 在
3
个 月 之 内 进行 影 响 的
,
官 功 能 障 碍 为 主要 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 依据 的 鉴定
,
2 .
1
款 规定
“
以
在伤 后 3
 ̄
6
个月
。
内
进 行鉴 定
1
。
④疑 难 复 杂
。
,
5
.
9
.
5a
、
4
.
2
.
2
”
款的规
定 以 创 口 长 度 出 具 了 鉴定 意 见 为 轻 微 伤 的 正 式
鉴 定 文 书 并在 分 析 说 明 中 作 了 右 前 臂 损 伤 可 能 影
,
将 轻 微 伤 轻伤 重 伤 的 鉴 定 时 机 进 行 了 大 致 界定 指 出 轻微 伤 需 在 被 鉴 定 者 损 伤 消 失 前 作 出 评 定 根 据
口
”
,
右 臂被 刀 致 伤 右 前 臂 下 段 前 侧 长 7
, ,
部 分 碍 必要 时应 进 行 复 检并 予 补 充 鉴 定 的 描 述 后 案 屈 肌腱 断 裂 屈 腕 及 部 分 手 指 功 能 部 分 受 限 估 计伤 件 审 理 结 束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受 害 人 也得 到 了 应 有 的 情介 于 轻微伤 和 轻伤 之 间 建 议 3 个 月 后 查 验右 上 肢 赔 偿
.
5 cm
,
。
,
,
,
,
。
功 能后 进 行 鉴 定
,
。
1
个 月 后 案 件 侦 查 终 结 要 移 送 起 2 款
“
.
3
关 于 轻微 伤 的 鉴 定 时 机
诉 考麵 被細 介 于 轻 微 伤 和轻 伤 之 间 对量 刑 幅 度 标 准 释 义
基本
,
一
致
。
于 是对 照标 准
对 鉴定 时 机 条 款进 行 了 解 释 和 概 括 并
“ ” “
.
.
式 鉴定 文 书 并 注 明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 遗 症 加 以 说 轻伤
“
,
一
级 的 正式 鉴定 并 在 分 析 说 明 中 作 了 因 其
” “
,
,
明 必 要 时应 进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鉴 定
,
”
。
例 如 某 女 右 下 肢 损伤 尚 未 治 疗终 结 可 能 遗 留 右 膝 关 节 功 能 障 创
, , ;
“
,,
,
。
,
施 期 限届 满 或案 件 侦 查 终 结 要 移 送 起诉 时 鉴 定 人 不 按 标 准
“
,
能 仅 因 损 伤 未满
”
“
3
款 出 具鉴 定 并 加 以 说 明 例 如 某 中 个 月 或 伤 情 未稳 定 未 达 到 治 疗 年 女性 右 股骨 下 段开 放性 粉碎 性 骨 折 伴 污 染 行 抗感
、 、
,
。
“
响 右 上 肢功 能 必 要 时 待 其 损 伤 麵 疗 终结 后 进 行 复
,
标 准 中 鉴定 时 机 条 款 结 合 标 准 释 义 轻 微 伤 鉴 定 应 注 意 以 下几点 ① 以 原 发 性 损 伤 为 主 要 鉴 定 依 据 的
, ,
'
:
,
检 并补 充 鉴 定 的 说 明
“ 。
。
,
4 2
.
“
.
2
“
,
”
一
,
。
,
”
,
。
1
,
行 并 可 考 虑 以 下 几种 情 况 架 外 固 定 长期 卧 床 右膝 关节 不 能 活 动
,
: ,
、
。
案件 到 期
,
对量 刑 影 响 不 大
,
根 据 原 发性 损 伤 及 其 并 发 症 需 要 正 式 鉴 定
。
鉴 定 中 应注 意 的 问 题
补 充 鉴定
”
,
对要 到期但 损伤
,
尚未
治疗终结 不 能 出具
L 1 了 解 办案 流 程 和 相 关法 律 知 iR 最终 鉴 定 意 见 酿 件 执行 该 规 定 可 使 出 具鉴 定 意 见 法 医 损 伤 检验 鉴 定 立 足 于 法 医 专 业 知 识 解 决 法 有 定 的 回 旋 余 地 以 方 便 特 殊情 况 下 的 损 伤 鉴 定 医 专 业技 术 问 题 同 时 法 医 鉴 定 人 也 应 知 晓 办 案 流 4 2 3 是 补充 性 兜 底 性 条 款 该条 款 规 定 疑 难 程 熟 悉 《 刑 事 诉 讼 法 》 办 案期 限 及 《 刑 法 》 中 涉 及 到 复杂 的 损 伤 在 临 床 治 疗 终结 或 者 伤 情 稳 定 后 进 行 鉴 条 款 在 鉴 定 时 机 把握 上 心 中 有 数 定 其 表 述 弹 性 较 大 便 于 鉴 定 人 在 伤 情 更 趋 稳 定人 身 伤 害 的 相 关 定需 按 照 损 伤 情 况 确 定 鉴 定 时 机 特 情^ + 进行鉴 定 般 损 伤程 度 鉴 鉴 时 机 需 和 办 案 部 门 沟 通 商量 后 确 定 不 能 标 准 4 2 和 4 2 3 条 款 均 规 定 鉴 定 时 间 应 殊案 件 定 2 或治 疗终 结后 出 具 鉴 定意 见 在 伤 情稳 定 后 进 行鉴 定 进 行 鉴 定 4 2 条 简 单 地 坚 持 在 伤 情稳 定 在 款 则 作 出 具 体 日 期 规 定 鉴 定 在 在 损 伤 9 0 日 后 进否 则 影 响 办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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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誠 并 发 症 为 主 要 鉴 定 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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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据 原 发性 损 伤 及 其并 发 症 出 具鉴 定 意 见 但须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 遗 症 加 以 说 明 必 要 时 应进 行 复 检并 予 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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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体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标 准 》 鉴定 时 机 相 关 条 款 浅 析
胡 旭峰 杨 卫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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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州 市 江 都 区 公 安 局 刑 事科 学技 术 室 江 苏 江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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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文 书 服务 案 件 的 侦 査 诉 讼 和 纠 纷 的 调 解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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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指 南 》 司 法 部 司 法 鉴定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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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
② 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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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标准 相 关 条 款 的 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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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人 员 在鉴 定 时 机 把 社 更 有 章 可 循
还 分别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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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款
根 据 原发 性 损 伤 及其 并 发 症 根 据 餅 需 要 出 具 临 日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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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 损 伤 为 主 要 鉴 定 依 据 的 伤 后 即 可 进 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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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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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法 医 临床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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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伤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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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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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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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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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体损 伤 程 度 鉴 定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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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实 际 操 作 中 掌握
。
体 损伤 鉴 定 和 办 案 期 限 《 人 体 损 伤 程 总 则 中 对 损 伤 的 鉴 定 时 机 作 了 规 定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标 考 虑 到 具 义 公安 部 刑 事 侦 査 局 编 和 《< 人 体 标 准 中 鉴 定 时 机 的 条款 及 时 有 效 地 出 具 人 体 损 伤 程 度 度 鉴 定 准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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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得 以 顺利 移 诉 当 事 人
,
对 鉴 定 意 见 也无 异议 定 ② 原 发 性 损 伤 或 并 发 症 可 能影 响 组 织 器 官 管 功 可能影 响量 刑 损 伤 程度 可 能 较 以 原 发性 损 伤 能 的 在 医 疗 终 结 后 伤 后 3 6 个 月 进 行 鉴 定 遇 评定 有 所 上 升 且 可 能 影 响 量 刑 的 应 在 治 疗 终 结 后 案 件 到 期 或 移送 起 诉 等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根 据 原 发 性 伤 后 3 6 个 月 进 行 鉴 定 出 具 正 式 鉴定 文 书 如 雛 及 其并 发 症 出 具鉴定 意 见 但 须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因 案 件 需 要 可 按 标 准 4 2 2 款 以 目 前 原发 性 损 伤 以 遗 要 后 症加 说 明 必 时 应 进 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鉴 出 具临 时鉴 定文 书 并 对 对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遗 症 鉴 机 定 ③错 过 定时 损 伤 消 失 不 具备检 验 鉴 定 条件 加 以 说 明 并 注 明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的 不 能 鉴 定 为 轻 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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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或 出 具损 伤 程 度 初 步检 验意 见 书 等 临 时性 鉴 定 文 未 治 疗终 结 以 当 前 功 能 状 况 可 能 为 定 重 伤 且 直 接 书 以 便 办案 单位 对嫌 疑 人采 取 强 制 措施 在 强 制 措 影 响 量 刑 的 也 应 按 照 上 述 可 能 影 响 量 刑 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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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 介 雛 峰 見 主雛 睛 針 拽 从 事 法 医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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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案 件 到 期 损 伤 又 未 达 到 治 疗终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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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人考虑 到其右 下肢仍 行支 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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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了 规 定 其 中 对 于 以 容 貌 损 害 或者 组 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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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功 能 的 损伤 鉴 定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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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功 能 障 碍 为 主要 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 依据 的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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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以 创 口 长 度 出 具 了 鉴定 意 见 为 轻 微 伤 的 正 式
鉴 定 文 书 并在 分 析 说 明 中 作 了 右 前 臂 损 伤 可 能 影
,
将 轻 微 伤 轻伤 重 伤 的 鉴 定 时 机 进 行 了 大 致 界定 指 出 轻微 伤 需 在 被 鉴 定 者 损 伤 消 失 前 作 出 评 定 根 据
口
”
,
右 臂被 刀 致 伤 右 前 臂 下 段 前 侧 长 7
, ,
部 分 碍 必要 时应 进 行 复 检并 予 补 充 鉴 定 的 描 述 后 案 屈 肌腱 断 裂 屈 腕 及 部 分 手 指 功 能 部 分 受 限 估 计伤 件 审 理 结 束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受 害 人 也得 到 了 应 有 的 情介 于 轻微伤 和 轻伤 之 间 建 议 3 个 月 后 查 验右 上 肢 赔 偿
.
5 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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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功 能后 进 行 鉴 定
,
。
1
个 月 后 案 件 侦 查 终 结 要 移 送 起 2 款
“
.
3
关 于 轻微 伤 的 鉴 定 时 机
诉 考麵 被細 介 于 轻 微 伤 和轻 伤 之 间 对量 刑 幅 度 标 准 释 义
基本
,
一
致
。
于 是对 照标 准
对 鉴定 时 机 条 款进 行 了 解 释 和 概 括 并
“ ” “
.
.
式 鉴定 文 书 并 注 明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后 遗 症 加 以 说 轻伤
“
,
一
级 的 正式 鉴定 并 在 分 析 说 明 中 作 了 因 其
” “
,
,
明 必 要 时应 进行 复 检 并 予 以 补 充 鉴 定
,
”
。
例 如 某 女 右 下 肢 损伤 尚 未 治 疗终 结 可 能 遗 留 右 膝 关 节 功 能 障 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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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期 限届 满 或案 件 侦 查 终 结 要 移 送 起诉 时 鉴 定 人 不 按 标 准
“
,
能 仅 因 损 伤 未满
”
“
3
款 出 具鉴 定 并 加 以 说 明 例 如 某 中 个 月 或 伤 情 未稳 定 未 达 到 治 疗 年 女性 右 股骨 下 段开 放性 粉碎 性 骨 折 伴 污 染 行 抗感
、 、
,
。
“
响 右 上 肢功 能 必 要 时 待 其 损 伤 麵 疗 终结 后 进 行 复
,
标 准 中 鉴定 时 机 条 款 结 合 标 准 释 义 轻 微 伤 鉴 定 应 注 意 以 下几点 ① 以 原 发 性 损 伤 为 主 要 鉴 定 依 据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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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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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并补 充 鉴 定 的 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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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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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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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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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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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并 可 考 虑 以 下 几种 情 况 架 外 固 定 长期 卧 床 右膝 关节 不 能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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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 到 期
,
对量 刑 影 响 不 大
,
根 据 原 发性 损 伤 及 其 并 发 症 需 要 正 式 鉴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