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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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6、 抵押权的实 现方式更加 灵活。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人 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 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行使抵 押权的前 提条件增 加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款优先受偿。
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第六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2、
企业之间 的留置无 须有关联 性
第一百零九条 债权人的债权 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 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 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 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 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 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和其他财产;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
7、
未登记的 抵押权实 现的顺序 不同
第五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第一百九十九条 (三)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 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 照债权比例清偿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受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4、 关于 抵押 登记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 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 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 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 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
地使用权;
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3.拓宽了抵押物、质物的范围。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航空器、 船舶等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将基金份额、应收帐款纳入可以质押的财产的范围 ;(180、181、184、208、209、223)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4. 区分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成立;(187) 动产抵押书面成立,登记对抗;(188、189)
物权法总论
•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 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 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 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 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 盗不取。
商鞅《商君书》
物权的原则
1、物权法定 2、公示公信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0、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
质权的 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 公示方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式有所 生效。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 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5、
增加 了可 以抵 押的 标的 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财产可以抵押:
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同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
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 《物权法》 司法解释
11、 应收帐款质押 未规定 的公示方式有 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 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编 《担保法》与《物权法》
第二编:《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
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充分吸收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 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完善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1.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法》及其 《物权法》 司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8、 抵押权 的时效 不同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 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 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司法解释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 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 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 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 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 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 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 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5.明确了抵押登记机关。
(1)房地产等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为房地产主管机关; (2)其他则归工商管理机关; (3)基金份额、上市股权质押归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其他股权质押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应收帐款质押的,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等等。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占有 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占有是物权的初步凭证,占有被侵害的,可以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而无需 提供有权占有的证据。
物权法总论
• 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 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 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 权利。
• 无财产者无人格。
物权法培训教程
课程名称 物权法
主讲人: 雷建国 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公司
制作时间:2007-4-27
课程设计
课程主要适应对象:业务人员/风控人员/管理人员 预计时间:三小时 课程主要目的和效果/解决问题:物权法介绍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培训方式:讲授/案例
参考资料/书籍/文件:物权法及相关法律 检验讲课效果的主要方式:考察 需要寻求的资源/支持:参加物权法研讨会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 解释
《物权法》
2、同时有物保 和人保的,可 以约定先实行 人保。第三人 提供的物保, 债权人可以先 行使人保。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 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动产物权的变动
交付成立要件主义
3、另有规定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保护
1、公力救济
民事(确权、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刑事 行政
2、私力救济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
欢
迎
谢
提
问
谢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6.理顺了房地抵押关系
(1)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82) (2)分别抵押。(200)
7. 限制了抵押物的转让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191)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8.简化了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仅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 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195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9.改变了抵押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的规 定。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02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10.废弃了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禁止超额抵押,物权法未重申。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法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区别: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课程设计
物权法总论 比较《担保法》与《物权法》 重点抵押、质押
目录
物权法培训教程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原则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保护 占有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概念
1、物 不动产、动产、特定权利。 2、物权 是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法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9、
增加 了基 金、 一般 应收 帐款
质押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或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170)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2.修正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如何行使由双方约定, 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或者放弃 担保物权的,可以约定保证人仍然承担责任;(176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6、 抵押权的实 现方式更加 灵活。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人 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 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行使抵 押权的前 提条件增 加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款优先受偿。
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第六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2、
企业之间 的留置无 须有关联 性
第一百零九条 债权人的债权 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 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 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 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 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 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和其他财产;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
7、
未登记的 抵押权实 现的顺序 不同
第五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第一百九十九条 (三)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 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 照债权比例清偿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受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4、 关于 抵押 登记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 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 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 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 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
地使用权;
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3.拓宽了抵押物、质物的范围。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航空器、 船舶等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将基金份额、应收帐款纳入可以质押的财产的范围 ;(180、181、184、208、209、223)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4. 区分了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成立;(187) 动产抵押书面成立,登记对抗;(188、189)
物权法总论
•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 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 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 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 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 盗不取。
商鞅《商君书》
物权的原则
1、物权法定 2、公示公信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10、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
质权的 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 公示方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式有所 生效。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 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5、
增加 了可 以抵 押的 标的 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财产可以抵押:
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同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
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 《物权法》 司法解释
11、 应收帐款质押 未规定 的公示方式有 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 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编 《担保法》与《物权法》
第二编:《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
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充分吸收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 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完善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1.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法》及其 《物权法》 司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8、 抵押权 的时效 不同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 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 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司法解释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 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 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 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 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 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 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 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5.明确了抵押登记机关。
(1)房地产等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为房地产主管机关; (2)其他则归工商管理机关; (3)基金份额、上市股权质押归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其他股权质押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应收帐款质押的,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等等。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占有 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占有是物权的初步凭证,占有被侵害的,可以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而无需 提供有权占有的证据。
物权法总论
• 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 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 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 权利。
• 无财产者无人格。
物权法培训教程
课程名称 物权法
主讲人: 雷建国 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公司
制作时间:2007-4-27
课程设计
课程主要适应对象:业务人员/风控人员/管理人员 预计时间:三小时 课程主要目的和效果/解决问题:物权法介绍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培训方式:讲授/案例
参考资料/书籍/文件:物权法及相关法律 检验讲课效果的主要方式:考察 需要寻求的资源/支持:参加物权法研讨会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担保法》及其司法 解释
《物权法》
2、同时有物保 和人保的,可 以约定先实行 人保。第三人 提供的物保, 债权人可以先 行使人保。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 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动产物权的变动
交付成立要件主义
3、另有规定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保护
1、公力救济
民事(确权、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刑事 行政
2、私力救济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
欢
迎
谢
提
问
谢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6.理顺了房地抵押关系
(1)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82) (2)分别抵押。(200)
7. 限制了抵押物的转让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191)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8.简化了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仅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 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195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9.改变了抵押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的规 定。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02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10.废弃了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禁止超额抵押,物权法未重申。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法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区别: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课程设计
物权法总论 比较《担保法》与《物权法》 重点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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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原则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保护 占有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概念
1、物 不动产、动产、特定权利。 2、物权 是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法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物权法》
9、
增加 了基 金、 一般 应收 帐款
质押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或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170)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 改
2.修正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如何行使由双方约定, 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或者放弃 担保物权的,可以约定保证人仍然承担责任;(176条)
第二编:《物权法》对《担保法 》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