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的人格层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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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的人格层次理
(1)“本我”,是人的本能,包括生活本能和死亡本能。这是一种生物冲动,是人的原始力量的来源。它属潜意识范围,按照快感原则,要求满足原始本能的需要。弗洛伊德认为延续个体和种族生命的本能是“生活本能”,或者称为里比都。他还认为人类除有“生活本能”外,还有一种项亡本能”。它包括“自我毁灭”、破坏性、侵略性等冲动。本我包括人的生活本能和死亡本能。由于译名不同,它又被称为“意底”或“伊德”。它属于潜意识范围,不受理性、道德、法律和各种社会习惯的约束。如果仕它自由泛滥,就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和个人的严重后果。
(2)“自我”,这是人格结构的表层。它是现实化了的本能。婴儿最初只有“本我”。但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逐渐懂得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能顺利地满足“本我”的要久于是形成了“自我”。本能始终是为了要达到追求快乐的目的,但是通过它的教师——必然性的教育,使它接受了事实的原则。按照弗洛伊德的说法是:“这个原则说到底也是以快乐为目的的,不过由于考虑到事实,是被延续和减轻了的快乐,“自我”是保护个人的精神调节因素,它控制“本我”,以免本能肆元忌惮,造成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弗洛伊德认为“本我”代表不可遏制的欲念,“自我”代表理智和深谋远虑。
(3)“超我”,这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是人格结构中的——个组成部分。“本我”所遵循的是快感原则,“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而“超我”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弗洛伊德在对病人进行精神分析时,发现许多病人由于自己违反了社会道德而深感内疚,甚至有一种犯罪感。可见在他们的人格结构中有“超我”的部分。这是人和动物不同之处。动物有本能。在和环境的接触中,也多少发展了“自我”。但“超我”却是人类所特有的。“超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常所谓的“良心”,另一方面是“自我理想”。儿童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特别是在父母的影响下,不仅发展了“自我”,而且逐步有了明辨是非的道德观念。弗洛伊德认为,在冗长的儿童时期,正在长大的人依赖父母生活,留下一个沉淀物。这个沉淀物构成了自我里面一个特殊的机关,使父母的影响能够长期存在。儿童内,L1的这种沉淀物就是父母的人格和代代相传的社会道德。这种道德、良心、理想就构成了人格中的“超我”。
“自我”在人们身上起了很好的调节作用。它要使“本我”的要求得到满足,又要考虑现实环境的条件是否允许,还要考虑“超我”是否能通过,即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因此,人格中的“本我”、“自我”、“超我”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概述
在弗洛伊德的学说中,人格被视为从内部控制行为的一种心理机制,这种内部心理机制决定着一个人在一切给定情境中的行为特征或行为模式。弗洛伊德认为完整的人格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
所谓本我,就是本能的我,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是一个混饨的世界,它容纳一团杂乱无章、很不稳定的、本能性的被压抑的欲望,隐匿着各种为现代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容的、未开发的本能冲动。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它完全不懂什么是价值,什么是善恶和什么是道德,只知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不惜付出一切代价。自我是面对现实的我,它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和环境的接触发展起来的,是意识结构的部分,自我是本我和外界环境的调节者,它奉行现实原则,它既要满足本我的需要,又要制止违反社会规范、道德准则和法律的行为。
超我,是道德化了的我,它也是从自我中分化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人在儿童时代对父母道德行为的认同,对社会典范的效仿,是接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理想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它由道德理想和良心构成,是人格结构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是一切道德限制的代表,是人类生活较高尚行动的动力,它遵循理想原则,它通过自我典范
(即良心和自我理想)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通过良心惩罚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使人产生内疚感。
弗洛伊德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本我不顾现实,只要求满足欲望,寻求快乐;超我按照道德准则对人的欲望和行为多加限制,而自我则活动于本我和超我之间,它以现实条件实行本我的欲望,又要服从超我的强制规则,它不仅必须寻找满足本我需要的事物,而且还必须考虑到所寻找的事物不能违反超我的价值观。因此,在人格的三方面中,自我扮演着难当的角色,一方面设法满足本我对快乐的追求;另一方面必须使行为符合超我的要求。所以,自我的力量必须强大能够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否则,人格结构就处于失衡状态,导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
弗洛伊德思想发展的早期,他把地形学的概念和方法运用于心理学,将人的心理活动及其构造划分为潜意识、前意识和意识三个部分,广义的潜意识可以涵括前意识,并注重描述心理的不同深度层次和研究潜意识活动的规律。在他看来,人的心理犹如大海中漂浮的冰山,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是意识,隐没在水面之下的大部分则是潜意识,潜意识是意识的基础,不仅个人的行为动机,而且整个人类的活动和文明的发展,都可以在潜意识中找到根源。在弗洛伊德思想发展的后期,通过与不同学派和观点之间的长期论争,他已经不再满足于早期运用心理地形学的观点去描述心理活动的不同层次或不同水平之间的联系;逐步修正和发展自己的学说,侧重于心理活动的动力系统和建立一种新的人格结构模式。
弗洛伊德认为,完整的人格结构由三大系统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对一个心智健全的人而言,这三大系统是和谐统一的整体,它们的密切配合使人能够卓有成效地展开与外界环境的各种交往,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欲望,实现人的崇高理想与目的。反之,如果人格的三大系统难以协调、相互冲突,人就会处于失常状态,内外交困,活动效率也随之降低,甚至危及到人的生存和发展。
本我位于人格结构的最底层,靠遗传获得,是人体结构中内在的东西,并有一种精神表达的本能。本我通过冲动性行为和形成意象得以表现,它追求快乐原则。在本我和外部世界之间的精神领域就是自我,它是在本我的基础上分化发展起来的,是在幼儿时期通过父母的训练和与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人格结构中的“行政管理机构”,是现实化了的本我,即一方面,它接受本我趋乐避苦的的要求,力图实现本我的意图,另一方面,它必须正视外部现实世界的条件,区分主观心理世界与客观现实世界,从而能动地支配人在现实世界的活动。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从自我中分化和发展起来的,是人格结构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它是以“自我理想”和“良心”为尺度,它追求理想原则。
本我、自我和超我有重要区别而又紧密联系。从区别看,本我代表遗传因素,是一种遗传给人的生物本能;自我主要是由个人经验和社会环境所决定,也就是偶然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