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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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XXX(以下简称本行)产品线,满足客户理财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是指通过本行网点代销指定贵金属公司生产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等实物产品,包含主产品、发票、配套证书及包装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在本行网点代理销售贵金属公司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产品,并向贵金属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代销的贵金属根据铸造工艺繁杂程度分为投资金与工艺金两类品种,投资金提供回购服务,工艺金制品不提供回购服务。
第五条本行开展贵金属代销业务应坚持“预约代销,集中订购,先订先得,货到提货”的原则。代销网点应采取预约的方式代销贵金属产品,客户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后,支行方可订购,货到后通知客户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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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
(一)牵头开发和组织本行的贵金属代销业务;
(三)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选择贵金属公司合作方,审查贵金属公司经营资质;(四)向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零售业务部
(一)组织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拓展、宣传推广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
(三)提出产品设计与制造需求,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四)组织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培训;
(五)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
(一)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设置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相关账户;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
(一)监控贵金属产品收货、入库、交货;
(二)运送和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条各支行
(一)执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推广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贵金属代销产品;
(二)指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操作贵金属销售系统,代理开展订货、收货、退货、保管、回购、封包、出入库、解送等贵金属业务;
(三)开设贵金属预付款专用账户,结算代购资金;上报各类报表、报告;
(四)做好代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总行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金融市场部产品研发岗(1人)。负责制订和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联系和选择贵金属合作公司,审查贵金属公司资格和资质;向监管部门、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协调总行相应管理部门工作。
(二)零售业务部产品管理岗(1人)。负责制订贵金属产品营销方案、产品宣传方案,并督导落实;统计和报告贵金属业务销售情况;组织对各总行管理人员和支行销售人员学习、培训;根据客户需求和总行要求,提出产品设计方案;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业务核算岗(1人)。负责制订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设置会计核算账户,加强业务统计;检查各支行会计业务核算和账户管理情况。
(四)安全保卫部业务监控岗(2人)。负责监督各支行贵金属产品的收货、交接等工作;协助支行解送、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二条支行业务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尾箱经管岗:负责贵金属产品的交接、保管、出入库管理;每日核对贵金属实物、系统数据及账务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销售岗:负责贵金属前台销售,系统录入、单据打印、发票开具、业务数据统计等。每天就贵金属销售情况核对销售数据、账务数据等,确保账账相符。
(三)业务监管岗,由支行行长或会计主管担任,负责监督实物贵金属的交接签收和封箱、审核签发上报的业务数据等工作;每日营业终了对贵金属进行查库,确保实物、系统、表内外账务数据相符;与贵金属尾箱经管员共同对贵金属尾箱进行封箱封锁;每日就贵金属库存及销售情况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三条以上岗位人员分别由各部门、支行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备案;各支行岗位人员还向零售业务部报送备案,零售业务部统一向贵金属公司备案,并取得贵金属公司业务人
员、押运人员备案资料。
第四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贵金属公司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本行与贵金属公司拟定的未经签署销售协议;拟代购的贵金属产品样品或样图;初次合作贵金属公司须一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等其它材料,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被代销的贵金属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二)属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天津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单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多家全国性银行进行项目合作的经验;业内信誉、口碑较好,无负面报道;
(四)同等条件下能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
(五)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产品准入标准
根据合作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人民银行系统企业、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和购销类企业,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如下:
(一)人民银行系统企业。目前包括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公司各下属公司,产品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方可准入。
(二)产供销一体化企业。指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企业,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随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购销类企业。指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以自行设计并委托加工的销售型企业,产品须在人民银行系统造币厂(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厂、长城金银精炼厂、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或总行确定的生产企业生产并由该生产企业配发产品鉴定证书。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总行零售业务部根据总行经营要求和各支行经营需求选择销售网点,各销售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行设置了贵金属代销业务岗位及人员,相关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营销能力和岗位互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