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39号,xx年12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金融产品,规范和发展贵金属代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贵金属是指金银等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种纪念金银条、贵金属纪念章、贵金属纪念币、流通纪念币以及其它贵金属衍生品等;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本行同贵金属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根据其定价对外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办贵金属代销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操作规定第四条本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主要流程如下:(一)总行与发行方/供货方签订销售总协议;(二)发行方/供货方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总行;(三)总行收到产品实物,验收确认后由个金业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完成当日产品到货相应记账处理工作;(四)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下达的销售指导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五)我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发行方/供货方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条产品订货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根据汇总分支行的产品品种及需求数量报部门领导审批,经领导同意后,向发行方/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第六条产品到货(一)贵金属产品由供货商负责送货上门,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产品收货或提货;(二)供货商按照有关协议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后,个金业务部指定专人(须两人同时)拆封并核查以下内容:发送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标注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相符;产品鉴定证书样式和编号是否与文件相符;产品外观的完好性等;(三)查验无误同意接收后,向送货方出具交接货确认单,如核查内容有一条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并出具拒收书提交供货商并注明原因;(四)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按订购清单清点货物无误后,填写入库登记单,货物入库,同时按入库产品登记《贵金属产品入库登记本》。
第七条产品的保管、领用和出入库管理(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采取尾箱入金库代保管方式管理,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行相关出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二)总行为各分支机构配置贵金属专用尾箱,用于存放贵金属制品,并将贵金属尾箱设置情况(尾箱设置及经管人员)报运营部备案。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或同实物贵金属产品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由各支行代销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产品类别:(一)主要指黄金、白银及铂金等,贵金属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及金银砖等。
(二)除上述产品外,镶嵌玉石、宝石类金银制品也视为贵金属产品。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并就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规定特定交易时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其职责:(一)零售金融部:为主管部门,在本行经营范围内开展贵金属业务,负责与供货方签订代理协议、产品订货、分配、销售业务的管理等;负责制定、修改实物贵金属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办法,检查督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现金中心负责贵金属产品保管、调拨及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配合各部门做好贵金属销售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系统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安全保卫、宣传策划等工作。
(五)各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开办贵金属业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八条协议签订及准入标准总行零售金融部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经法律合规部合规审核),各支行不得与供货方另行签订协议。
各支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时需取得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贵金属业务。
第九条产品订货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各支行需求数量向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农村商业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x
GG农村商业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GGGG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代保管物品保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金出纳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代保管物品指本行代客户或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的各类有价值物品,包括:办理业务过程所发生的,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代为保管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各种贵重物品;以及客户遗失在营业网点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各种贵重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辖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代保管物品的管理职责第四条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并对全行代保管物品保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库管员负责本网点代保管物品的登记入库保管工作,负责做好代保管物品与客户的交接工作。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按月对本网点代保管物品实物和登记簿登记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代保管物品账实相符。
第三章代保管物品的基本规定第七条本行代保管有价值物品分为客户遗失代为保管的重要物品和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的重要物品两类。
第八条代保管物品应严格管理,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代为保管客户遗失重要物品处理规定:1、代为保管客户遗失重要物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网银UK、印章、各类证件(证照)、债权、债务凭证等贵重物品。
2、本行营业网点员工在营业网点范围内发现任何客户遗失重要物品时,如果客户尚未离开,应立即交还客户;若客户已离开,则将客户遗失重要物品第一时间上缴会计主管或库管员进行保管,不得私自将客户遗失重要物品放在自己处保管。
3、会计主管或库管员在接到员工上缴的客户遗失物品后,要立即通过本行相关系统查询客户联系方式,并通知客户前来认领。
4、客户当日前来认领时,会计主管负责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将客户遗失重要物品在《GG农商行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请客户进行签字领取。
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39号,xx年12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金融产品,规范和发展贵金属代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贵金属是指金银等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种纪念金银条、贵金属纪念章、贵金属纪念币、流通纪念币以及其它贵金属衍生品等;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本行同贵金属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根据其定价对外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办贵金属代销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操作规定第四条本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主要流程如下:(一)总行与发行方/供货方签订销售总协议;(二)发行方/供货方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总行;(三)总行收到产品实物,验收确认后由个金业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完成当日产品到货相应记账处理工作;(四)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下达的销售指导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五)我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发行方/供货方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条产品订货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根据汇总分支行的产品品种及需求数量报部门领导审批,经领导同意后,向发行方/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第六条产品到货(一)贵金属产品由供货商负责送货上门,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产品收货或提货;(二)供货商按照有关协议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后,个金业务部指定专人(须两人同时)拆封并核查以下内容:发送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标注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相符;产品鉴定证书样式和编号是否与文件相符;产品外观的完好性等;(三)查验无误同意接收后,向送货方出具交接货确认单,如核查内容有一条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并出具拒收书提交供货商并注明原因;(四)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按订购清单清点货物无误后,填写入库登记单,货物入库,同时按入库产品登记《贵金属产品入库登记本》。
第七条产品的保管、领用和出入库管理(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采取尾箱入金库代保管方式管理,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行相关出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二)总行为各分支机构配置贵金属专用尾箱,用于存放贵金属制品,并将贵金属尾箱设置情况(尾箱设置及经管人员)报运营部备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代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xx投资有限公司”实物贵金属产品,以及本行代理的其他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买卖代理销售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综合部、市场部、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
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综合部1、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12、负责监督、检查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交易部署、业务管理和营销推动。
(二)市场部1、负责全行客户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4、负责组织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市场信息研究和市场营销推动;6、配合综合部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三)财会部1、负责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核算账户的设置;2、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重要单证、业务凭证的管理;4、负责汇总统计、审批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需求计划,形成全行实物贵金属订购计划表,并向合作方订购实物贵金属产品;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发布和产品信息维护;26、依据本行与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订购合同,根据本行实物贵金属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退换货和货款支付;7、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量划拨销售手续费;8、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权限管理。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青岛农商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
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
各部门职责如下: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三)牵头制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确定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考核;(四)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及业务宣传推广;组织各管辖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培训工作;(五)负责组织业务风险管理及防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风险评估与评价。
科技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法律合规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制度办法流程等的审核确认.会计结算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会计核算科目,制定业务核算办法。
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辖内各营业网点账务核算及代理手续费发票的开具等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协调、监督押运公司全面落实好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心金库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保管及调拨部门,负责按照申请办理收货和保管;负责核对有关收货信息,做好出入库交接,严防信息泄密;负责定期对实物贵金属开箱(柜)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对贵金属的销售管理制度
对贵金属的销售管理制度一、前言贵金属是一种具有很高价值和广泛用途的商品,由于其稀缺性和投资价值,成为了投资者们追逐的对象。
针对贵金属的销售管理制度,需要制定高效的策略和规定,以保证销售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对贵金属的销售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贵金属销售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合规性贵金属的销售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需要关注贵金属市场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制度。
2.安全性贵金属的销售活动必须保证安全性,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交易双方的资金和贵金属的安全。
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防范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保障质量、数量、期限等贵金属交易的可靠性。
3.公平性贵金属的销售活动必须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
建立健全的贵金属价格形成机制,公开透明地发布最新的价格信息,确保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的市场报价。
4.高效性贵金属的销售管理制度要求高效,采用先进的销售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
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销售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优化订单处理、物流配送等环节,提升客户体验。
5.规范性贵金属的销售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明确销售流程和规定,规范销售行为,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防范内部不端行为。
同时建立各种销售记录和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销售过程,便于随时查询和核对。
三、贵金属销售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1.建立健全贵金属销售管理制度贵金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责任分工,规范销售行为。
制定贵金属销售合同样本,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规范贵金属销售行为。
2.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贵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总行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
第六条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ﻬ****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规范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银行的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以下简称:代(经)销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销售符合国家关于规定的非自主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
目前的业务品种包括黄金、白银两类。
第三条代(经)销业务全行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合作模式、统一系统管理。
第四条代(经)销业务涉及与外部合作机构签订意愿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的,由总行统一拟定协议文本并签署,分行及其辖内机构不得擅自与外部机构签订代(经)销业务协议。
第五条依照与外部机构合作模式的不同,业务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类。
“先买入,再卖出”的经销模式下,分行按总行与合作机构商定的贵金属产品进货价格买入产品,再按销售价格对外出售。
分行在贵金属产品经销过程中,获取差价收益并自担价格波动风险。
“先销售,后结算”的代销模式下,分行依据有关本地*场及客户需求情形,向合作机构提出贵金属产品供货需求,供货期间分行无需向合作机构支付任何货款。
贵金属产品到货后,分行组织进行产品销售,并按实际销售情形定时与合作机构进行货款与代销手续费的结算。
分行在贵金属产品代销过程中,获取固定的代销手续费,无价格波动风险。
第六条代(经)销业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若无特殊规定或说明,不进行产品回购。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经)销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代(经)销业务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及分行。
第九条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一、代(经)销业务的全行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代(经)销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建设、营销推广宣传、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及客户服务等工作;二、负责牵头组织并会同行内关于部门,选择代(经)销业务的外部合作机构,并签订代(经)销业务有关的框架合作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等法律文本;三、负责指导分行开展代(经)销业务的前期筹备工作;四、负责协助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代(经)销的贵金属产品进行价格管理工作;五、负责提出代(经)销业务系统的开发和优化需求,并参加系统测试工作。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规范代销业务涉及的机构及产品准入及退出操作,防范代销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银行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为满足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在合规的前提下通过零售渠道准入合作机构及产品并开展销售,不包含直销银行平台代销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销合作机构是指我行合作开展代销业务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指我行向客户代销的非我行开发设计的财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代销业务发起部门是指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或私人银行部。
第三条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由总行统筹规划,统一进行准入审批,统一进行销售和渠道管理。
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权设在总行,各经营单位不得向客户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第三方金融产品。
第四条从事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我行对因合作机构在我行代销的产品运作亏损、运作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向客户归还相关本金与收益的义务。
第六条代销业务发起部门、各经营单位按照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做好产品风险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七条为加强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总行成立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行零售代销业务的准入审批,包括代销合作机构、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
代销合作机构的准入与代销产品的准入需分开进行审批。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农银发[2002]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9月5日农银发[2002]137号)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
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五)定期通报全行的业务的开展情况;(六)办理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和黄金交割;(七)提供交易所的实时报价和黄金市场的最新信息及相关的信息咨询。
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系指本行同实物贵金属产品被代理方签订协议,由本行代销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方式为代销模式。
被代理方先行向本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本行根据被代理方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被代理方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被代理方。
第四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销售,根据被代理方的定价对外销售后,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产品主要指贵金属、白银及铂金等,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及金银摆件等。
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本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
可根据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调整交易时间。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总行授权办理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实物贵金属的出入库、保管及出售第九条各销售网点必须设置受理柜员和产品经理,指定窗口办理贵金属业务。
产品经理全面负责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的相关事宜,相关业务人员配合产品经理完成实物贵金属销售工作。
第十条有金库的分行,产品经理收到被代理方寄来的贵金属,经双人核对无误后存入金库;没有库房的分行,产品经理收到被代理方寄来的贵金属,经双人核对无误后存入日间库,当晚随款箱一同存入金库。
第十一条各行接到运来的贵金属,由贵金属经办员和产品经理在清点房监控下,根据贵金属的质量证书与贵金属实物标签核验。
第十二条贵金属的入库贵金属业务经办员和新产品经理将贵金属实物封箱存放,业务主管监督装箱过程。
贵金属业务经办员和产品经理将寄库和库存情况登记《实物贵金属寄库登记薄》和《实物贵金属销售台账》(附件一),并共同签章确认。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黄金投资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唯一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和较高的金融信誉度,对黄金交易具备天然优势。
本文将从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角度出发,制定一套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保护银行利益和客户权益,提升银行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流程1.客户开户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明等证件,完成开户手续。
2.风险评估银行通过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对客户的黄金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的黄金交易门槛和风险警示线。
3.黄金交易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代理渠道进行黄金交易,包括黄金现货交易(T+0、T+1、T+2),黄金期货合约交易(可持仓天数不超过3个月)、黄金ETF基金等。
4.黄金交收和结算黄金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交割和结算,黄金交收细则和交易流程可由双方协商达成。
5.风险控制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黄金交易门槛和风险警示线,进行业务风险管控,及时止损或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规定1.坚持客户优先原则,保护客户利益。
2.建立完善的产品选择机制,提供全面、专业、合法、安全的黄金交易产品。
3.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告知,协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4.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
5.严格核实客户身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洗钱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确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标准化、稽核轨迹清晰可查。
7.对违规行为、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8.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意见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四、结语本文提出的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可以有效地保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xx公司实物贵金属委托代销协议5篇
xx公司实物贵金属委托代销协议5篇篇1甲方:xx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乙方:xx公司(以下简称“代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销实物贵金属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代销实物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乙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需求,提供合理的销售方案和销售渠道。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实物贵金属的合法来源证明,确保所委托代销的贵金属来源合法、合规。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实物贵金属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型号、品质保证等。
3.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销售方案和渠道,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销售进度、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以监督销售情况。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确保所代销的实物贵金属来源合法、合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需求,制定合理的销售方案和渠道,并报甲方同意后实施。
3.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销售方案和渠道,积极推进销售工作,并达到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
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销售进度、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以供甲方监督销售情况。
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实物贵金属,如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价格与结算方式1. 实物贵金属的销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具体的价格协议。
2. 结算方式: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结算方式,具体结算方式以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为准。
(1)款到发货: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货款后,按照约定时间发货。
(2)货到付款:甲方收到货物后,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3)其他结算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货款后及时开具发票,并提供给甲方。
4. 双方应严格按照价格协议和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有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
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
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
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
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机构设置及开办条件第四章敞口及平盘第五章订货第六章产品定价第七章调运、仓储第八章领用、上缴及尾箱管理第九章出售第十章提取凭证的办理第十一章回购第十二章内部质损与再熔第十三章特殊类业务第十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以下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贵金属)是指由贵金属制作成的产品。
**银行品牌贵金属是指由**银行自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冠以**银行品牌、赋予一定含义,由**银行委托指定的贵金属加工企业加工的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银行与外部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销售合作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称为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该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贵金属实物,并办理实物交割、开立提取凭证等相关服务的业务。
目前**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经营品种仅限黄金、白银两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实物贵金属业务开办主要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采购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等部门及分行。
第七条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一、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制度**、销售管理、人员培训、客户服务、市场拓展和营销宣传等工作。
二、负责提出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与优化需求。
三、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四、负责全行贵金属中心的**推进与日常管理。
五、负责电话银行服务渠道**和业务管理、流程优化以及营销宣传、客户咨询*议等工作。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总行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
第六条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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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XXX(以下简称本行)产品线,满足客户理财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是指通过本行网点代销指定贵金属公司生产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等实物产品,包含主产品、发票、配套证书及包装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在本行网点代理销售贵金属公司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产品,并向贵金属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代销的贵金属根据铸造工艺繁杂程度分为投资金与工艺金两类品种,投资金提供回购服务,工艺金制品不提供回购服务。
第五条本行开展贵金属代销业务应坚持“预约代销,集中订购,先订先得,货到提货”的原则。
代销网点应采取预约的方式代销贵金属产品,客户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后,支行方可订购,货到后通知客户提货。
1第二条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六条金融市场部(一)牵头开发和组织本行的贵金属代销业务;(三)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选择贵金属公司合作方,审查贵金属公司经营资质;(四)向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零售业务部(一)组织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拓展、宣传推广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三)提出产品设计与制造需求,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四)组织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培训;(五)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一)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二)设置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相关账户;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一)监控贵金属产品收货、入库、交货;(二)运送和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条各支行(一)执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推广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贵金属代销产品;(二)指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操作贵金属销售系统,代理开展订货、收货、退货、保管、回购、封包、出入库、解送等贵金属业务;(三)开设贵金属预付款专用账户,结算代购资金;上报各类报表、报告;(四)做好代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十一条总行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一)金融市场部产品研发岗(1人)。
负责制订和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联系和选择贵金属合作公司,审查贵金属公司资格和资质;向监管部门、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协调总行相应管理部门工作。
(二)零售业务部产品管理岗(1人)。
负责制订贵金属产品营销方案、产品宣传方案,并督导落实;统计和报告贵金属业务销售情况;组织对各总行管理人员和支行销售人员学习、培训;根据客户需求和总行要求,提出产品设计方案;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业务核算岗(1人)。
负责制订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设置会计核算账户,加强业务统计;检查各支行会计业务核算和账户管理情况。
(四)安全保卫部业务监控岗(2人)。
负责监督各支行贵金属产品的收货、交接等工作;协助支行解送、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二条支行业务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一)尾箱经管岗:负责贵金属产品的交接、保管、出入库管理;每日核对贵金属实物、系统数据及账务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销售岗:负责贵金属前台销售,系统录入、单据打印、发票开具、业务数据统计等。
每天就贵金属销售情况核对销售数据、账务数据等,确保账账相符。
(三)业务监管岗,由支行行长或会计主管担任,负责监督实物贵金属的交接签收和封箱、审核签发上报的业务数据等工作;每日营业终了对贵金属进行查库,确保实物、系统、表内外账务数据相符;与贵金属尾箱经管员共同对贵金属尾箱进行封箱封锁;每日就贵金属库存及销售情况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三条以上岗位人员分别由各部门、支行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备案;各支行岗位人员还向零售业务部报送备案,零售业务部统一向贵金属公司备案,并取得贵金属公司业务人员、押运人员备案资料。
第四章业务准入管理第十四条贵金属公司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本行与贵金属公司拟定的未经签署销售协议;拟代购的贵金属产品样品或样图;初次合作贵金属公司须一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等其它材料,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被代销的贵金属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二)属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天津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单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多家全国性银行进行项目合作的经验;业内信誉、口碑较好,无负面报道;(四)同等条件下能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五)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产品准入标准根据合作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人民银行系统企业、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和购销类企业,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如下:(一)人民银行系统企业。
目前包括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公司各下属公司,产品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方可准入。
(二)产供销一体化企业。
指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企业,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随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购销类企业。
指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以自行设计并委托加工的销售型企业,产品须在人民银行系统造币厂(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厂、长城金银精炼厂、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或总行确定的生产企业生产并由该生产企业配发产品鉴定证书。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第十七条总行零售业务部根据总行经营要求和各支行经营需求选择销售网点,各销售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支行设置了贵金属代销业务岗位及人员,相关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营销能力和岗位互控能力;(二)支行具备临时保管代销产品的条件;(三)支行具备安装销售系统的硬件和网络通讯条件;(四)支行所在区域有一定的销售市场。
(五)总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统一订制贵金属代销产品展示柜台,统一印发产品画册和宣传资料。
展示柜台必须置于营业场所,柜内摆放的产品模型,应清晰地标注“产品模型,销售以实物为准”。
第十九条开办代销业务的支行通过专线网络安装贵金属公司的销售系统,根据贵金属公司销售系统的时点报价对外销售。
各支行不得擅自对外公开进行折扣销售。
如因批量购买或大客户营销等原因确需进行折扣销售的,应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申请材料,列明拟折扣销售的产品名称、发行方、规格、数量与拟折扣价等要素,总行零售业务部与贵金属公司谈价后回复支行。
第二十条客户咨询业务,支行贵金属销售人员可引领客户到开放式柜台,做详细介绍和讲解;当客户有购买意愿时,销售人员应详细讲明代购流程、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支行每日17时向总行零售业务部上报本日贵金属业务销售情况,零售业务部每月向总行报告业务销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贵金属业务办理一般流程:(一)客户在全面了解贵金属产品特点、价格的前提下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贵金属预约申请单”,预约产品;(二)支行销售员与客户核对“贵金属预约申请单”各项要素无误后,在贵金属公司销售系统录入预售信息,系统根据录入时点的报价核算价格,打印“贵金属预售确认单”。
客户核实价格,核对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三)客户填写进账单,交纳或转入预售款项至贵金属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柜员收款无误后,在进账单加盖经办人章和收讫章;“贵金属预售确认单”加盖支行业务专用章。
进账单与“贵金属预售确认单”交客户留存。
(四)贵金属公司根据销售系统客户购买的订单信息,在收到款项后发货到支行,支行销售员与尾箱经管员收取货物,核点无误后,通知客户提货。
客户提货时,应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进账单和“贵金属预售确认单”等证明资料。
(五)客户核实贵金属产品后,销售员在销售系统内根据“贵金属预售确认单”单号和贵金币实物编号,录入系统,完成提货,打印“贵金属成交确认单”。
(六)支行销售员将进帐单回单、贵金属产品、客户发票、鉴证书、“贵金属成交确认单”一并交付客户。
交付投资金实物时,特别提醒客户核实金条实物编号与成交确认单上的编号是否一致,并务必保证黄金包装的完整性和完好性,“贵金属成交确认单”(客户联)必须妥善保管,办理回购须出示。
(七)支行销售员专夹保管“贵金属业务申请单”(公司联)、“购买成交确认单”(公司联),定期移交贵金属公司。
第六章产品交接与保管第二十三条总体要求(一)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贵金属的收货、交货、保管、出入库等实行双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贵金属实物在营业期间的保管及所有交接程序均应在录像监控下进行,监控录像至少保存三个月。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为支行配备贵金属专用尾箱,存放贵金属产品。
贵金属产品的鉴定证书和防伪标签与贵金属实物一同保管、并确保数量一致。
(三) 各支行应对贵金属产品设立签收(交接)、出入库登记薄,要求内部人员及客户在相应登记薄签字。
第二十四条产品接收(一)贵金属公司将产品运至支行后,支行根据配送方提供的贵金属单据及订单确认信息,由指定收货人(个人部向贵金属公司备案销售员、尾箱经管员)在双人核点的情况下,拆封并核查以下内容:发送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表面相符,鉴定证书与防伪标签等包装物料名称、型号、数量是否一致。
(二)核点人员按配送方提供的签收单据清点无误,双人签字接收。
如遇贵金属实物产品残损、与订购产品核对不符、鉴定证书和防伪标签等包装物料与实物核对不符等情况时,应拒绝接收产品,第一时间联系贵金属公司,并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入库(一)支行核点无误接收后,支行销售员与尾箱经管员将贵金属包装物、实物、鉴定证书、防伪标签等一起放入贵金属专用尾箱封存封锁保管;营业终了,随网点现金尾箱押运总行金库,贵金属业务监管员负责进行监督。
设置金库的支行接收货物后及时入库保管。
(二)在销售系统进行录入操作,并打印商品领入单,由经办、复核签章确认后作为此次领入的书面凭证。
同时进行相应的入库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取货出库(一)次日营业前,支行可根据客户预约取货时间,将贵金属专用尾箱随押运车带到营业网点,交尾箱经管员保管。
贵金属尾箱保管在总行金库,日间需要调运贵金属专用尾箱的,支行需向安全保卫部申请,由支行尾箱经管员、贵金属业务监管员和安全保卫部监控员共同到总行金库办理调运手续,调运贵金属尾箱。
(二)支行销售人员接收贵金属代购产品后,立即联系客户取货。
支行贵金属销售人员、尾箱经管员与客户在高柜业务区办理交货手续。
(三)客户凭进账单、确认单及本人身份证件取货,贵金属销售人员将贵金属产品、发票、确认单、鉴定证书及包装物一并交客户核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