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沈阳市大学生医保政策
沈阳市大学生医保政策沈阳市大学生医保政策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根本试点范围。
如下为沈阳市大学生医保政策相关内容,仅供参考!根据《通知》规定,大学生医疗待遇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各等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单位:元注:1.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留观并符合住院标准转住院治疗的,其留观期间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个人自付50%;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
但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屡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及参保人员:为了贯彻落实新的医改政策精神,扎实做好民生工程,努力提高广阔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降低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负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及待遇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局部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分类救助低保人员参保补助标准,即分类救助低保人员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分类救助低保人员是指:70岁以上高龄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60岁以上其它伤残等级的残疾人员、60岁以上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优抚对象等八类低保人员。
二、调整成年及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将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10.5万元,其中: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17年版)我校大学生医保归属于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实施属地治理。
该医保具有显著的社会福利性(国家财政依照个人缴费标准的2-3倍予以补助),是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的重要手腕,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保障方法之一,国家依照“应保尽保”的原那么要求全民参保。
参保范围:我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应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
留学生、卫校高职高专学生、中专生及继续教育学院成教专业学生不在此范围。
缴费标准:大学生参保按昔时泸州市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交费标准执行。
2017年大体医疗保险费为150元,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费为40元(志愿选择参加)。
属低保家庭大学生及个人重度残疾学生(指一、二级残疾)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缴费与待遇享受期:1.新生(1)新入学高校大学生(包括昔时入学的本科生、专升本新生、研究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60日内缴纳昔时并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可享受从入学之日起到年末和下一年度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待遇。
(2)新入学高校大学生(包括昔时入学的本科生、专升本新生、研究生),若是只预缴入学次年医保费的,则从入学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待遇。
2.老生(1)非新入学在校学生,凡是上一年度未参加医保而需要参加下一年度医保的,属于中断缴费后续保费情形,该情形需要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后方能享受大体医疗保险待遇。
(2)非新入学在校学生,已持续参保的,自每一年1月1日起可享受大体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报销待遇:(一)大体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一、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含义外损害),由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参保学生按比例分担。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70%(转诊医疗机构门诊费支付比例为60%),一个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若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大体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1500元以上部份,统筹基金再按4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5000元。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1. 简介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是一项为大学生提供额外医疗保障的保险计划。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不断上升,传统医疗保险往往无法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因此,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推出,旨在为大学生提供更全面、更灵活的医疗保障。
2. 方案内容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2.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的核心内容。
该项保险为大学生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手术费用报销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保险范围和保费标准。
2.2 特殊疾病保险特殊疾病保险是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的重要内容。
该项保险为大学生提供特定疾病的保障,例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
此外,特殊疾病保险还包括手术费用报销、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等,以满足大学生在面对特殊疾病时的医疗需求。
2.3 预防保健预防保健是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的一项重要服务。
保险公司将提供预防保健的指导和咨询,以帮助大学生了解并预防常见疾病。
此外,预防保健还包括疫苗接种、例行体检等项目,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
2.4 心理咨询服务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还包括心理咨询服务。
大学生面临着诸多艰辛的学业压力和生活困扰,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
保险公司将为大学生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咨询机构,并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扰,保持健康积极的心态。
3. 保费与赔付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保费将根据大学生的年龄、学校地区和医疗保险范围等因素确定。
保费的缴纳可以由个人支付,也可以由家庭支付。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根据大学生的保险理赔需求,提供及时的赔付服务。
大学生可以在保险范围内享受到快速、高效的报销服务,减轻经济压力。
4. 申请流程大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参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1.登录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查找大学生专属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页面;2.阅读并理解保险方案的详细内容和保费标准;3.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学籍证明等材料;4.缴纳相应的保费;5.等待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确认;6.成功加入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后,保险公司将发送相关保险证件和保险手册。
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学院文件嘉院学字〔2021〕12号───────────────────────────────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21〕69号〕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21〕71号〕以及?2021年度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南合医委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我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2021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意义大学生是国家珍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既有利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又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对实现人人享有根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也充分表达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心。
二、参保原那么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下根本原那么:1.坚持自愿原那么,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2.坚持属地管理原那么,我校参保大学生纳入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平湖校区参保大学生纳入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坚持多渠道筹资原那么,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参保对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缴费方法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学生保险与医疗救助方案
学校学生保险与医疗救助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学校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在学生保险和医疗救助方案上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创新。
二、学校学生保险的意义学校学生保险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保障机制,使学生能够在受到意外伤害或疾病困扰时得到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援助。
三、保险涵盖范围学校学生保险通常包括意外伤害险、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补偿等内容。
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方案。
四、保险费用来源学校学生保险的费用通常由学校和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共同承担。
学校可以通过调整学费来提供部分的保险费用,而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需要支付剩余的费用。
五、保险索赔流程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家长需要及时向学校报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医疗救助申请。
学校会协助家长与保险公司联系,确保学生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六、医疗救助方案的实施学校为了更好地实施医疗救助方案,通常会建立与附近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
这样一来,学生在需要就医时可以得到更快速、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七、教育防病的宣传与教育学校还会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学生普及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
这将有助于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健康素养,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救助。
八、学生保险的不足之处尽管学校学生保险和医疗救助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学生的身体保障,但由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方面的限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九、学生保险的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提升学生保险和医疗救助方案的质量和覆盖范围,学校可以与保险公司沟通,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增加保险金额,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管。
十、学生保险与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学校学生保险和医疗救助方案的存在和实施,不仅能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还能增加学生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和满意度,提高学校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十一、总结学校学生保险与医疗救助方案在为学生提供健康保障的同时,也为学校提供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0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号)和《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5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一)为加强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特成立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机构常设于校医院医保办公室。
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办理各类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在实施医疗保障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二、医疗保障对象、保障经费及支付范围(一)医疗保障对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二)基本医疗保障经费:每人每学年206元,个人缴费30元,国家财政补助176元。
社会保障卡制卡费22元由个人承担。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学生按每学年50 元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学生入学时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三)学生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毕业学生从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费用由学院垫付,学生复学后再向其收取。
(四)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对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大学生保险计划书
学生保险方案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
一、险种名称(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二)、《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三)、《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四)、《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五)、《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六)、《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保险期限一年。
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
三、保险责任(一)、《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约定等待期0日(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1999]237号)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2014年上海市大学生
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
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业内学生保险的权威机构
中国人寿的学生保险,多年来始终本着回馈社会、服务学校的原则。
自1989年开始,中国人寿已经在上海高校开展学生保险近25年。
中国人寿作为开展学生保险项目最久、承保范围最广的保险公司,在业内受到多方的认可。
2012年我司参与了上海市大学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在2013年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沪保同业公会[2013]第005号)。
同年5月,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在沪教委体…2013‟9号文件中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并要求各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大学生平安保险
疾病或意外身故
人民币30,000元/年
意外残疾
附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人民币100,000元/年
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5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就医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要点
住院医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普通门急诊
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5种 )
保障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要点
01
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情况
02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介绍
03
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01
03
02
保险责任介绍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介绍
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所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的自费部分,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 住院医疗补贴
门诊大病的界定----与大学生医疗保障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种类相同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合作和合资医院、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外宾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医保范围的特殊病房和(上海市东方肝胆病医院)
在每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大学生平安保险:
保险责任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和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身故的,津公司不承担给 业――中国人寿保市分公司 团)公司投核人对被保公人 的悠意杀害史故雄伤害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人故意界罪或抗拒牌赢采取社会事广泛措施; 户的信赖被保始终人占据国或故意自市场领导但被地位人自杀或故意■中伤 时为无民的行中流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5、 效行驶证人机动学生保具,多年来始终本着回馈社会、服务 学校的原被保险人参加潜开始,中攀寿已经在上海高校开摔 展学生保险技表演年赛马国赛寿等高开展运生保险项目最久、 承保范围被保险保险产前产后业查受到多方的认宫外孕)、流产2(含 年我司产与了上海市大学生商业补充医孕国绝育施方案的疗不孕不 症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 《上 鸭意或服用药物(沪保但业公会说明 海市大学被保充人未; [2的规定使用!号处方药不在此月限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在 9、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沪教委体〔2013〕9号文件中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 遵疗嘱 被保险人的并 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补充 2014年大学生居保与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方案:问1:为 理赔案例:大学生居保补充商业医疗保险140元/人/年什么范围买中国人寿的大学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 300 兀;寿拥有丰富的 1承保和理赔 级保险方案兀)为扣除 ..... .. …辰生补充医疗保险? 的不断变化而: 疗保障服务,已经形成准住院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前我司大学生补一充 住十多所高用为近五十万大学生例支付质的保险服务。
本保险计划体现公益性和社会互助性的,服务经验内:每次住院着大学生 供居保支国付部分和居保起伤害和 操线以后程按成为了大学生社会保 商业医疗保险的承保面已达到了 每年赔付延 此虚 线 自 行 限额: 医保政策 医 障0万元(期 五 中居保范围下 外、10人身)] 140 元,一原则 ------ 为大学生提供住院医 伤害、意外门急诊、重大疾病、罕见病多项保保范而年保险费只0%给付。
昆明医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昆明医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完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重要内容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涵盖范围广、个人缴费低、门诊医疗同步解决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要求人人参保。
政府共同筹资个人住院为主医疗保险兼顾门诊(是国家政策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是辅助性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商业保险⏹是提高保障层次和抗风险能力的有效途径⏹政府倡导大学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大学生医保费的缴费与补助(一)缴费标准1. 基本医疗保险:10元/人.每学年2. 补充医疗保险:50元/人.每学年(二)缴费与补助:1、筹资水平与补助: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元。
其中:60元中央财政补助120元50元地方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纳特殊大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厅认定)——个人不需缴费65元中央财政补助120元55元地方财政补助2、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人均50元/学年。
(可带病参保,办理条件优于原学平险)医保缴费:1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6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22元: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特困生免制作费。
(三)结算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即按学年进行结算。
二、参保后享受的医疗待遇(一)门诊待遇标准1、普通门诊(1)经费管理: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学年40元,由校医院包干使用。
(2)报销比例学生个人支付30%医保统筹支付70%2、特殊病门诊(1)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2)申报程序:填写特殊病登记表《特殊病就诊卡》和《病历手册》。
(3)待遇标准: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与住院一致(二)住院: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上海市居民医保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2.docx
2016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 相关政策说明:1、2011年7月,《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将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硕士、博士)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关于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提示: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付费方式为每年支付,标准为100元/年(以当年度医保局通知为准),学校提供缴费平台办理代缴费,对接上海市医保局系统缴费成功后,方可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缴费时间以上海市医保部门通知为准,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参加该保险,所有医疗费用自付。
2、2015年4月,《2015年度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调整方案》(沪保同业公会[2015]第56号):确定2015版的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方案做到了与基本居保、大病居保的完全衔接。
一是时间上从当年9月初开学报到当天开始生效,二是涵盖居民医保自理和自费部分(特殊用药除外,详见具体保险计划条款)。
关于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提示: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提高自我保障意识。
付费方式为按学制一次性支付,标准为100元/年(以当年度保险计划为准),根据2015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学校本学期开始不再提供代缴费服务,学生自愿参保、自行付费。
二、 两种保险答疑:1、参保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留学生)上海市居民医保不含MB A、MPA 、旅游管理硕士;委培定向生(不包括少数民族骨干生及定向在新疆四所高校的教育部专项计划博士生);攻读硕士的免费师范生。
2、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是否有必要参加?参加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议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但上海地区未参加上海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全部医疗费用只能自行支付。
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释义:①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治疗、血友病治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大病的定义与认定标准以本市大学生大病居保规定为准。
②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是指: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进行符合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肝移植等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医疗费用。
③罕见病是指:法布雷病、戈谢氏病、粘多糖病、糖原累积病Ⅱ病和苯丙酮尿症。
④就诊医院:在基本居保及大病居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中国人寿自1989年在上海高校中开展大学生保险以来,至今已有26年。
多年来,中国人寿始终本着回馈社会、服务学校的原则运营学生保险。
作为在上海开展大学生保险项目最久、承保范围最广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受到多方的认可。
2011年上海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的工作启动,2012年我司参与了上海市大学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在2013年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同年5月,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在沪教委体…2013‟9号文件中明确了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居保补充地位,并要求各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2014年8月,市人社局、市教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其中明确上海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的过渡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原大病保险政策延长1年,至2015年8月31日止。
2015年4月,中国人寿配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了《2015年度上海市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调整方案》(沪保同业公会[2015]第56号),新版的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方案做到了与基本居保、大病居保的完全衔接。
2017年上海市大学生 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投保服务:① 2017年大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投保交费在学校报到注册当日同时办理。
②参保大学生在自愿办理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后,可自交费之日起十天内提出退保申请,本公司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
昆明学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注意事项
昆明学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注意事项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云府登381号)、《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7.10.1)及《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08.3.12)的文件精神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于减轻生病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条缴纳保费标准学生医疗保险属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不分户籍,按本市学生标准享受同等各级财政补助待遇。
每个学生统筹标准是212元/年,各级财政补助202元,个人缴费10元(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中央:124元,省:38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40元)。
自2010年1月1日起每位学生增加一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20元,即每位学生每年保费为30元。
第二条享受参保待遇1、已交纳当年保费的学生,自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交纳次年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因生病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
3、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癫痫、血友病患者最高支付3万元。
缴纳1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
第三条学生医保卡的具体使用方法:1、学生因病住院到定点首诊医院(定点首诊医院名单可到学生处网页上查询)持卡办理住院手续;2、因病情需要转院时,由定点首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转入定点转诊医院刷卡住院治疗(定点转诊医院名单可到学生处网页上查询);3、参保学生因病急诊抢救入住昆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急诊抢救在昆明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昆明五华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联系电话:6277570),出院后应在60日内附病情证明、病危通知书、抢救记录、发票、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及该医院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五华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抢救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大连高校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大连高校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协议注:此协议为2010年政策,2011年新政策与之基本一致,但某些细节会做微调,目前学校正在本着维护学生最大利益,保证学生最大权益的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新政策请随时关注研究生院网站通知,同学可以参考该协议确定参保意向。
甲方: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为了确保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协议如下:一、保险范围:1、凡在甲方(院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校就读学生,在参加大连市大中专学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投保中国人寿“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险”,即享有本保险保障。
2、被甲方(校方)开除学籍或个人因故退学、休学的投保者(被保险人)不再享有本保险保障。
其所交保险费乙方按规定退回本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费及保险责任:1、保险费:甲方学生投保每人每年应缴保险费60元(按学制年一次收缴) 。
2、保险期:从新生入校的当年9月1日起至学制末年8月31日止。
3、保险责任:经社会学生医疗保险核销后,乙方向甲方被保险人每人每年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保险金额)如下:a、因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元(含意外门诊2000元)。
b、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0元。
c、因意外残疾保险金50000元。
d、因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元。
e、因疾身故保险金10000元。
f、住院医疗补贴金5400元。
住院每日补贴30元,最高补贴180日。
三、医疗赔付核销项目、比例及原则:1、补充医疗核销原则:乙方只负责经社会学生基本医疗核销后的、甲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或疾病住院医疗费的剩余部分。
大病门诊和未经社会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核销的意外、疾病住院费用不在本保险范畴。
2、赔付核销项目:甲方被保险人在校期间,除大病门诊免责外,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医疗费,经社会学生基本医疗核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连市社会医保要求的床位费(20元/日)、药费、手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可获得补充医疗的核销。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目录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1.1 保险责任 (1)1.2 责任免除 (1)2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2.1 保险责任 (2)2.2 责任免除 (2)3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3)3.1 保险责任 (3)3.2 责任免除 (3)4 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4)4.1 保险责任 (4)4.2 责任免除 (4)5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5.1 保险责任 (5)5.2 责任免除 (5)6非社保人员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6)7 释义 (7)1 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1)基本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详见释义)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关于调整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附加综合医疗保险公告
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关于调整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附加综合医疗保险公告致大学生保户:首先感谢您对我司的信赖、参加了国寿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我司当竭诚为您提供保险服务。
2007年上海进一步完善了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从今年的4月1日起出台实施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根据新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您在本市高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1、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分别是300元、100元和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
2、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3、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校内医疗机构就诊的,由院校支付不低于90%;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不低于80%。
《若干意见》还提到“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若干意见》实施后,您原来参加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其中附加综合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老方案)所涉及到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与《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相重叠。
为此,为进一步提高您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司结合《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对医疗保险老方案的保障项目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补贴金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新方案)取代医疗保险老方案,医疗保险新方案与《若干意见》保障待遇相衔接,为您提供《若干意见》保障待遇之外需要您个人承担的(1)住院医疗费用自负和自费部分、(2)门诊大病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障,同时又增加了每天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障。
因此,医疗保险新方案能使您获得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原来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也更改为高校学生“学程无忧”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学程无忧”保险计划)。
南昌市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南昌市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参保对象及范围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成人院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财政补助及缴费标准高校大学生参保缴费及财政补助明细表三、参保登记流程四、待遇享受★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艾滋病。
同时,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限额按住院统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执行。
艾滋病限额按多个病种标准执行。
五、就医指南1、门诊就医流程2、住院就医流程★住院就医,需在第一时间出示医保卡,缴纳一定押金,治疗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需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自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不出示医保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3、转诊、转院因急诊或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情或其它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说明原委后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补办。
申请补办及报销的期限,从出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4、异地就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由就读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大学生因病需异地转院治疗应按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兰州理工大学学校的补充医疗保险合同5篇
兰州理工大学学校的补充医疗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兰州理工大学乙方:[学生姓名]鉴于甲方为改善和提高学校师生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引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乙方作为兰州理工大学的学生,同意接受本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障和服务。
现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就补充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在校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补偿,减轻乙方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保险内容1. 保险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乙方在校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2. 保险期限:自乙方入学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3. 保险金额:按照学校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执行。
三、保险费用1. 乙方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按时足额缴纳。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在校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理赔。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乙方毕业离校;(2)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被校方开除;(3)乙方书面申请解除合同。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六、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七、其他约定1. 乙方应当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医疗保险政策及规定,积极参保并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但应当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