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部分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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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除了间接地有益于社会之外,还能直接有益于社会的进 化。犯罪不仅使社会产生改革的需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直接 地为这些改革做准备。犯罪不仅能使一些旧的集体意识、旧的方法 有必要改为新的集体意识、新的方法,有时候它还能够引导一些旧 的思想方法演变到新思想方法上去。有些犯罪行为,看起来是触动 了现时的道德,实际上它已经预见了将来的道德。
第三,犯罪的存在强化了人们对规范的遵从意识。遵从行为 总是从被动到主动的,正面提倡遵从的意义,效果不一定好。当人 们没有看到不遵从没有什么危害的时候,不会自觉遵从。诚然,犯 罪本身并不直接带给人们遵从意识,因为人们往往看到的是行为不 轨反而获取更大的实惠。关键在于对犯罪行为疏而不漏的惩戒和犯 罪的得不偿失,唯此,人们才会பைடு நூலகம்坚定地遵从规范的限制,而打消 图谋不轨的非分之想。
(2)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不存在犯罪行为。人们没有注意到一 种强有力的共同意识往往是从很弱的状况下开始发展起来的,并且 不是在一日之内形成的。人们违反这种意识,开始时并不算是什么 过错,这种意识强大起来后,再违反它,就会被认为越轨,进而被 认为是犯罪。犯罪性质并不是犯罪者个人的本质,而是一种由公共 意识认定的性质。如果这种公共意识更加强大,有足够的权威能够 使各种微弱的议论变成一种强有力的议论,那么它就会吹毛求疵地 将一些小事变为大罪。
(3)犯罪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犯罪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相联 系,并且对这些条件来说是有用的。如果社会上没有犯罪,如同建 筑没有毁坏,就没有重建的希望,社会也就没有进化了。道德意识 的权威不可过分,或者说不能毫无触动,否则它就会在不变的形式 下僵硬起来。一个进步的思想家要想超越本世纪的思想而有所表现, 就需要在那一时期里,有犯罪的思想。改革与犯罪是相依为命,不 可分离的。
三部分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一、马克思主义犯罪现象观点
核心:犯罪现象不是永恒的
第一,犯罪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犯罪现象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 会转化过程中从无到有产生,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必然产物,正如恩 格斯指出的,“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 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 古代氏族社会的淳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 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 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 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 它引向崩溃。”
第二节 树立正确的犯罪现象观
一、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犯罪生成却不是无限制的。在一定社 会条件下,犯罪量(用犯罪率表示)是有限制的,它不可能高不封 顶(无穷大),也不可能低于没有(零犯罪率)。在一定的社会条 件下,犯罪率总是会围绕着理想犯罪率,在最高犯罪率和最低犯罪 率之间波动,处于一种相对“饱和状态”(饱和犯罪率状态),这 就是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
其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 手、陪审官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同职业中,每一种职业都是社会 分工中的一定部门,这些不同职业发展着不同的人类精神能力,创 造新的需要和满足新需要的新方式。单是刑讯一项就推动了最巧妙 的机械的发明,并保证使大量从事刑具生产的可敬的手工业者有工 可做。……罪犯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景况。这 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 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 生产力。
二、犯罪具有一定的功能
核心:犯罪原因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犯罪的 不可避免性;犯罪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犯罪 量的存在对社会还是有益的,即犯罪具有一定的 功能。
1.犯罪对文化的促进功能 第一,犯罪的存在有助于社会规范的建构和修正。犯罪制造
了道德和法律,犯罪存在使人感到了秩序的必要性,感到了制订规 范的重要性。因越轨犯罪出现,人们先是创造了禁忌、习俗、道德, 当人们发现习俗和道德对犯罪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时候,就制订 了法律。每一种新的犯罪产生之后,新的法条也就随之产生了。新 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文化的内容,禁止这些行为的规范及处罚方式同 样也成为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犯罪的存在从反向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犯罪不仅促 进了法制,犯罪文化还创造了警察文化、法制文化、探案文化,甚 至创造了犯罪学及其研究机构。
2.犯罪对生产力的推动功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曾经提到:“哲学家生产观念,诗人生
产诗,牧师生产说教,教授生产讲授提纲,等等。罪犯生产罪行。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联系,那就 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 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投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据说这就会使国民 财富增加,更不用说象权威证人罗雪尔教授先生所说的,这种讲授 提纲的手稿给作者本人带来的个人快乐了。
第二,犯罪的存在有助于揭示社会发展变化规律和社会失衡状况, 促进文化整合。犯罪的存在明示或暗示某种社会失衡现象的存在和 社会变革的进行。犯罪率的涨落、犯罪形态的发展,可提示人类有 意识地审视社会的结构、功能是否合理,社会运行机制是否正常。 犯罪是社会变迁的寒暑表。当然,犯罪率上升并不一定必然反映社 会弊端的增多和社会控制的衰减,二者的对应关系只是相对的。犯 罪率低的社会,其社会弊端并不一定少。犯罪率高的社会,则可能 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在此意义上说,我们并不希望犯罪率持续升高, 也不奢望犯罪率越低越好。
一方面,犯罪使劳动市场去掉了一部分过剩人口,从而减少了工
人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工资降到某种最低额以下;另一 方面,反对犯罪的斗争又会吸收另一部分过剩人口。这样一来,罪 犯成了一种自然“平衡器”,它可以建立适当的水平并为一系列 “有用”职业开辟场所。罪犯对生产力的发展的影响,可以研究得 很细致。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如果没有 伪造钞票的人,银行券的印制是否能象现在这样完善?如果商业中 没有欺骗,显微镜是否会应用于通常的商业领域(见拜比吉的书)?应 用化学不是也应当把自己取得的成就,象归功于诚实生产者的热情 那样,归功于商品的伪造和为发现这种伪造所作的努力吗?犯罪使 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 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而且,离开私人犯罪 的领域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世界市场?如果没 有国家的犯罪,能不能产生民族本身?难道从亚当的时候起,罪恶 树不同时就是知善恶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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