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精品课件—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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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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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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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 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
和职能 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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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 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 法律秩序,这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结合一定的预见,“设 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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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与正义
1.正义是什么?
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而法所体现的 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是 正义的“正义”。
2.正义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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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属性
1.概念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 的措施。
2.属性
客观性和一定的主观性。客观性表现在其与客观“需求”的联系中; 主观性表现在其与主观“意志”的联系中;而“一定”表现在 “意志”的客观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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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自由不等于任性,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的尽头就是责任和纪律。法是能 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 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不 同历史阶段的法,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路标、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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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秩序
· 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法作为规范 系统,其本身就是阶级社会一定社会秩序的化身,它体现、确 认并保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
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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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一)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 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 和预防作用。
(二)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
实际上就是法本身价值的一种,这里讲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 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 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
2.具体包括:
·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它可以缓和冲突、化解 矛盾;
·法有使社会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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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
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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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的特性:
1.法的价值的客观性
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 客观上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饿需要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主体 如何认识、认识到没有。
·“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 具有的活动能力。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 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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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法本身)Fra Baidu bibliotek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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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在协调自由(纪律)、秩序、正义和效益的 关系中的作用
·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 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 的表现。
·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运用法律 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矛盾,而必须正确认识并注意协调 这些矛盾,使之服从于国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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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什么是法的作用、法的职能?如何区分法的作用和职能? 怎样认识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2. 什么是法的价值?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什么 是法所中介的价值?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什么是法 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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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利益?利益与价值的关系如何?如 何认识利益与法的本质、法的创制、法的 实施和法的发展的关系?
2.法的价值的主体性
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 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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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一)法所中介的价值
·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法的历史是同社会经济、 政治、文化紧密联系的。
·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 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 争议、秩序、效益等。
·亚里士多德: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罗尔斯: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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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与效益
·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 ·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
社会利益的关系。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能给主体带来一定 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求和利益。
1.利益决定法的形成和发展
·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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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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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1.概念:
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手段,所以“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就其本来意 义说,主要讲的是法在中介其他价值中的价值,即它的服务性、工具 性价值。
2.具体包括:
确认性价值 、分配性价值 、衡量性价值 、保护性价值 、认识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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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1.法的工具性价值
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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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一)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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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的关系
·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 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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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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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2.法与利益 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1.法与自由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 人们的行为自由决定于其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
· 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正当 的”,是“权利”。
·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把他们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 由,确认为法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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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与法的关系
·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 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
4.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如何? 如何认识和协调公平和效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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